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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结算的风险及防范研 成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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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结算的风险及防范研 成稿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结算的风险及防范研 成稿 东北石油大学华瑞学院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 摘 要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结算中最重要的支付结算方式,是十九世纪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采用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要比其它的结算方式如汇付和托收等安全的多因为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在单证表面完全一致的情况下,银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信用证是一项独立的文件,它不依附于贸易合同;银行在信用证结算中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正因为如此加之信用证的有关当事人位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以及不法贸易商的贪利心理,使得信用证交易的风险加大,产生了种种欺...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结算的风险及防范研 成稿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结算的风险及防范研 成稿 东北石油大学华瑞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 摘 要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结算中最重要的支付结算方式,是十九世纪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采用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要比其它的结算方式如汇付和托收等安全的多因为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在单证表面完全一致的情况下,银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信用证是一项独立的文件,它不依附于贸易;银行在信用证结算中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正因为如此加之信用证的有关当事人位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以及不法贸易商的贪利心理,使得信用证交易的风险加大,产生了种种欺诈行为。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发展,中国即将加入WTO,国际贸易会更加发展,信用证这一支付结算方式将会更多的被运用到国际贸易中去,这同时也给信用证欺诈提供了方面近年来无数有关信用证欺诈方面的案例证实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和解决这问题的迫切性,我国的一些专家、学者对此高度重视,并进行了一些深入细致的研究,提出了许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信用证;信用证软条款;贸易支付 东北石油大学华瑞学院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 Abstract Letter of Credit is the most important form of payment and clearing in final estimate of international trade. It promotes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trade in 19 century. Clearing with letter of credit is safer than other clearing methods, for when using letter of credit, banker's credit takes the place of commercial credit. That is to say, as long as the document is conform to the provisions of Letter of credit, the bank will bear responsibility of payment first. Credits separate transactions from sales or other contract. In the operation of credit, all parties concerned deal with document instead of goods. In addition, because the parties of letter of credit are in different countries or regions as well as some illegal business occur frequently, the business with letter of credit has raised risks, and some fraud actions appear.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our country's reform and opening-up, China will enter into WTO, international trade will develop further and letter of credit will be used in international trade more frequently. At the same time, fraud in letter of credit will occur more frequently. Over recent years, numerous cases concerning fraud in letter of credit have shown the necessity to resolve problems in this field. Some scholars in our country have made wide research in fraud in letter of credit and raised some ways in prevention. Key words:Letter of credit;Soft clause;Trade payment 东北石油大学华瑞学院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 目 录 1 绪论 ........................................................................................................................1 1.1 研究背景 ......................................................................................................1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1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2 1.4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3 2 信用证的相关概述 .................................................................................................5 2.1 信用证概念及其特征 ...................................................................................5 2.2 信用证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5 2.3 信用证结算的特点 .......................................................................................6 3 信用证结算方式的主要风险研究 ..........................................................................8 3.1 出口商所承担的主要风险 ...........................................................................8 3.2 进口商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 11 3.3 银行所承受的主要风险 ............................................................................. 12 4 信用证结算方式的防范研究 ................................................................................ 15 4.1 出口商对风险的防范措施 ......................................................................... 15 4.2 进口商对风险的防范措施 ......................................................................... 18 4.3 银行对风险的防施 ..................................................................................... 20 结 论 ........................................................................................................................ 23 参考文献 .................................................................................................................... 24 致 谢 ........................................................................................................................ 25 I 东北石油大学华瑞学院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 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的重要结算工具,对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然而,由于我国信用证立法的滞后,实务界外贸知识的医乏,导致我国对外贸易中信用证结算风险居高不下,遭遇的欺诈、索赔案件不断攀升,有必要加大信用证风险及防范的法理论和法实践的研究力度。 信用证具有很强的实务性和技术性,防范信用证支付过程中的风险,必须深入研究信用证制度的法理论,分析和总结其法实践中的经验。因此,对信用证结算研究对国际贸易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1.2.1 研究目的 信用证结算是国际经济活动中使用最为广泛的一种结算方式,是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只要提交了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开证银行就必须履行信用证项目下相应的付款责任。由于其属于银行信用,对双方来讲都具有安全保证作用,所以是一种比较安全的结算方式,保障了交易的正常进行。然而,信用证自身的特点使信用证在实际应用中存在一系列的风险,因此,研究信用证的风险和防范措施对我国对外贸易实践有着很强的指导意义。 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对信用证风险的防范,严厉打击利用信用证的各种经济犯罪。只有这样,信用证制度才能健康的发展下去,继续发挥其重要的积极作用。 1.2.2 研究意义 信用证这种结算方式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现代社会中买卖双方信任危机这个问题,而且还能使双方在使用信用证结算货款的过程中获得银行资金融通的便利,从而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中较完善的支付工具,但并非尽善尽美,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与不足。如果一方当事人利用信用证机制的漏洞,并通过提交伪造的或欺骗性的单据欺诈其他利益方,他们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其他当事人的利益,也削弱了信用证机制的平衡。 针对信用证问题,学者们过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信用证欺诈问题上。但我认 1 东北石油大学华瑞学院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 为,信用证交易的风险不仅仅限于欺诈之上,而且随着新的国际惯例的应用,如何防范信用证风险的产生,从而使我国进出口企业和银行免遭不必要的损失,是值得研究的问题。因此我将研究方向定在了“信用证结算风险防范问题研究,上,希望能在提高自身专业知识的同时,也对我国的进出口商和银行在防范信用证交易风险上有所裨益。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1.3.1 国外研究现状 对于信用证风险防范问题,国外学者的研究涉及到信用证下单据的制作、审单、信用证欺诈、信用证性质和信用证的原则等各个方面。但大多集中在对信用证欺诈问题之上,如对欺诈的定义,欺诈例外原则等。由于信用证是判例国家的发明,因此国外学者的研究多是在案例分析的情况下,对信用证制度的流程、特点、原则、漏洞进行逐一阐述的。William H_ Widen和David Gray Carlson(2006)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阐述了信用证欺诈的成因在于信用证制度本身固有的一些漏洞,即信用证机制存在的基石—信用证独立原则,以及引申出的严格相符原则,是信用证欺诈问题产生的内在原因。Robert Bulger(2007) 指出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是对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有限例外,基于维护信用证独立原则的宗旨,在适用信用证欺诈例原则时应怀着谨慎的外态度,防止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滥用。还有一部分国外学者对信用证的研究集中在以国际商会为代表的对《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的研究。UCP的新修订版本—UCP600在2007年7月1日正式生效了,有关信用证的研究开始逐渐围绕UCP600进行,主要集中在UCP600的实质变动条款的内容,及其对各当事人的具体业务操作的影响和建议,这类著作主要出现在国际商会的出版物上。对于UCP的性质,英国著名法学家施米托夫教授认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实际上属于具有跨国性质的合同性贸易惯例,该惯 [1]例尚未取得规范性的法律效力。 关于信用证的使用现状及未来运用方面,Mark. Ford通过各组织机构的有关信用证的使用数据分析,得出在欧美一些国家信用证的使用率在下降,并且对一些组织机构对信用证的使用现状及未来使用趋势的不同论断进行比较分析,得出信用证在成熟市场的使用并不普遍,而在风险高的新兴市场的使用还是呈增长趋势。对于信用证的相关问题,英、美等国已发展了较为完整的判例和规则。 1.3.2 国内研究现状 信用证业务要求贸易双方严格遵守信用证条款,信用证的当事人必须接受《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的约束才能起到其应有的作用。买卖双方只要有一方未按条款办事,或利用信用证框架中的缺陷刻意欺诈,则信用证项下的风险就会 2 东北石油大学华瑞学院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 由此产生。 苏宗祥、景乃权、张林森(2004)等认为在信用证项下,申请人的风险主要是蒙受支付货款损失,受益人的风险主要是因提交不符合信用证条款和条件的单据而被银行拒付以及进口国外汇管制风险等,银行的风险主要是申请人无力偿付或遭受受益人的欺诈等。梁琦认为出口商的风险主要有信用证软条款的风险等。进口商的风险主要有提货担保的风险以及提单真伪的风险。银行在信用证业务的每一个环节都有风险存在,除了考虑信用证业务的利益以外,还要考虑银行自身的信誉与经济风险。文绪武认为,在UCP600的新体制下,银行仍面临制度风险、能力风险、时间风险、信誉风险和诉讼风险。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学者们也在分析造成这些风险的原因,以便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以此促进国际贸易健康有序的发展。多数学者认为是信用证交易制度的基本原则与制度设计上的缺陷,也就 [2]是信用证自身的特点导致了风险的产生。 戴晓芳(2006)认为信用证是银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的付款保证,银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信用证与是相互独立的法律文件,信用证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银行仅有义务确定单据表面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因此,信用证的作用,仅是在双方有“信用”的前提下给以保障。还有些学者提出,在我国信用制度的不发达也是信用证风险产生的原因之一。引此外,也有一些学者在分析信用证风险的时候,认为各国对信用证欺诈问题采取的不同的打击措施,以及力度上的不足也是造成欺诈方艇而走险的原因之一。因此建议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应当加入对信用证欺诈问题的预防性规定。 对于如何防范信用证风险,学者们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纷纷提出自己的建议。赵远明认为,为防止信用证交易风险,应严格遵守信用证交易的基本原则。对于卖方,必须严格遵守并履行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对于信用证的开证银行和其它有关银行,应以合理的注意力审查单据,确定单据在表面上确实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李金泽认为,进口开证风险防范应注意:做好开证申请人的资信调查工作:确立适当的担保机制:注意信用证开立与具体事项;把握好信用证条款的审查等。银行审单时必须按“单证一致。单单一致,表面相符”的原则对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进行全面的审核,以确定银行是否承担付款的责任。此外,我认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的新规定也对信用证风险的防范起到了提示作用。 1.4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1.4.1 研究内容 第一部分主要对研究背景、研究方法、研究目的和意义做了概述和介绍。 第二部分主要对信用证基本概念加以概括和介绍,对信用证结算的相关理论也作了简要论述。 3 东北石油大学华瑞学院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 第三部分主要从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各方出现的问题着手进行研究,对于信用证结算中存在的问题的成因和影响作了阐述,从发生的原因一一对应解决的方法与措施。 第四部分基于对上一部分的分析,提出了信用证结算的国际法规及完善建议,以便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以此促进国际贸易健康有序的发展。 1.4.2 研究方法 第一,实证分析与规范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所谓实证分析即对事实做客观描述,它研究的是“是什么”的问题;所谓规范分析,即研究判断经济行为好坏的标准,并用这些标准去衡量、评价经济行为应该是怎样的。在实际运用过程中,这两种方法往往是联系在一起的。本论文试图通过对信用证风险的表现形式的具体研究,在回答是什么的基础上,提出法律对策建议。 第二,历史分析与比较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历史分析和比较分析是科学研究的重要方法。本论文在研究过程中,采用了历史分析与比较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信用证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以及现状进行了历史考察和研究;对我国银行的监管和国外银行的监管做出比较分析,查找我国的差距,从而达到借鉴学习的目的。 4 东北石油大学华瑞学院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 2 信用证的相关概述 2.1 信用证概念及其特征 信用证是19世纪发生的一次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上的革命,这种支付方式首次使不在交货现场的买卖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处于同等地位,在一定程度上使他们重新找回了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现场交易所具有的安全感,解决了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我们知道,采用汇付进行顶期付款,是买方处于不利地位,而采用汇付进行迟期付款则是卖方处于不利地位,而采用托收方式,即使是即期交单付款方式,对卖方来说,也是一种迟期付款。因为,卖方必须在装运后,才一能获得全套收款的单据。一旦买方拒付货款,即使货物的所有权还在卖方手里,卖方的损失还是难以避免的。为了使买卖双方都处于同等地位,人们发明了信用证支付方式,由银行出而担保,只要卖方按合同规定交货,就可拿到货款,而买方又无须在卖方履行合同规定的交货义务前支付货款。信用证是有条件的银行担保,是银行(开证行)应买方(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保证立即或将来某一时间内付给卖方(受益人)一笔款项。卖方(受益人)得到这笔钱的条件是向银行(议付行)提交信用证中规定的单据。例如:商业、运输、保险、政府和其他用途的单据。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又称信用证,是出证人以自身名义开立的一种信用文件,就广义而言,是指由银行或其他人应客户请求作出的一项书而保证(written engagement),按此保证,出证人(the issuer)承诺,在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下,兑付汇票或偿付其他付款要求(other demands for payment) 在国际贸易具的载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的书而保证文件。中使用的信用证则都是由银行开立的,是指开证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第三者开据。 2.2 信用证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2.2.1 信用证的内容 第一,对信用证自身的说明:信用证的种类、性质、编号、金额、开证日期、有效期及到期地点、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使用本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等 第二,汇票的出票人、付款人、期限以及出票条款等。 第三,货物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包装、运输标志、单价等。 第四,对运输的要求:装运期限、装运港、目的港、运输方式、运费应否顶付, 5 东北石油大学华瑞学院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 可否分批装运和中途转运等 第五,对单据的要求:单据的种类、名称、内容和份数等; 第六,特殊条款:根据进口国政治经济贸易情况的变化或每一笔具体业务的需要,可作出不同的规定 第七,开证行对受益人和汇票持有人保证付款的责任文句。 2.2.2 信用证的特点 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是很受进出口商青睐的一种结算方式,其特点有三: 首先,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行对信用证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出口商将货,只要提交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即可获得银行的付款。其次,信用证独立于贸易合同。信用证虽依据贸易合同开立,但一经开立即与贸易合同独立,银行是否付款也不取决于贸易合同的履行状况。最后,信用证是一种单据业务,银行处理的是信用证项下的单据而非货物,要求“单证一致”、“单单相符”。 2.3 信用证结算的特点 第一,当采用信用证结算时,受益人的收款有保障,特别是在出口商不了解进口商时,在进口商有外汇管制时,信用证的优越性更为显著。 第二,信用证使双方的资金负担平衡。对于出口商来说,出运货物以后可以立即把单据卖给出口地银行以获得货款,还可以利用信用证做打包放款,因此,资金负担比付款和托收轻得多;对于进口商来说,开证时一般只需缴纳部分押金,获得单据时才支付全额,其资金负担比预付货款轻得多。 第三,信用证方式也具有一些缺点。比如容易产生欺诈行为,由于信用证是具有自足性的文件,有关银行只处理单据的特点,如果受益人伪造相符单据或制作根本没有的假单,那么进口商就会成为受害人。尽管理论上讲进口商可以依买卖合同要求出口商赔偿,甚至诉诸法律,但跨国争端往往很难解决。另外,信用证方式结算手续比较复杂,环节较多,不仅费时,而且费用也比较高,审单等环 [3]节还需要较强的技术性,增加了业务的成本。 信用证作为一种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大大促进了进出口双方的贸易往来,已成为广受中国企业青睐的结算方式。据统计,目前我国大约60,的出口贸易是通过信用证结算的。受全球金融危机冲击,这种传统的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结算方式面临挑战。部分国外商业银行出现流动性不足,甚至出现倒闭现象;个别国家或者地区进口商出现恶意违反合同,拒绝支付货款。这些现象加剧了出口商的收汇风险,信用证的结算方式带来了很大的冲击。金融危机对国际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的震荡都是巨大而深刻的。在新的全球经济金融 6 东北石油大学华瑞学院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 环境中,参与国际结算业务的当事人都不同程度地面临着风险考验。 7 东北石油大学华瑞学院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 3 信用证结算方式的主要风险研究 3.1 出口商所承担的主要风险 3.1.1 拒付风险 在实务中,拒付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给信用证交易中的各当事人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而且还往往影响货物买卖契约的履行,造成货物买卖双方或某一方违约甚至解除契约。拒付是卖方最害怕发生的事情,也是其往来银行十分反感的事情。因为在信用证交易中,银行办理付款、承兑等是以单据为依据,但在实务中因单据内容的复杂或开证银行开立的信用证条款不清以及各国法律规范、文字含义、贸易习惯等的不同,虽有《跟卑信用证统一惯例》作为原则性的规定,但 因理解不同,适用条件不同或者买方根本就不付款等,发生拒付的情况也不足为奇。只有严格按UCP600中的规定去做,以减少乃至杜绝产生拒付现象的原因,才能在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的国际贸易中争取主动,避免纠纷和损失。 3.1.2 当事人丧失支付能力的风险 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的局限性。买卖双方签订进出口合同时,进口商依照合同规定对外开立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出口商在信用证规定的最晚装船内装货物,并通过通知行提交单据给开证行。根据信用证业务的国际惯例,银行只审单 [4]不对货物负责,银行审核要点“单单一致、单证一致”。 第一,开证银行丧失支付能力。 信用证的功能,主要以开证银行的信用取代买方的商业信用,以确保货款的支付。在整个信用证交易中,开证行是责任中心,是有关当事人关系的纽带口因此开证行若倒闭或无法履行承诺,就不能对单据进行偿付,直接威胁议付行或出口商的利益,同时对于信用证各当事人都将产生很大的影响。 国内某银行曾议付了美国同一银行开立的两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金额大约14万美元。尽管单证相符,但由于开证行倒闭,议付行基本无从偿付。 首先,在远期承兑信用证的情况下,开证银行在收到单据承兑了汇票以后,在汇票到期以前倒闭,宣告破产,此时议付银行在办理了拒绝证书等手续后,可向卖方追索。卖方在给议付银行补偿后向买方索偿,也可凭承兑汇票向开证银行的清理人主张权利。其次,持有单据或承兑汇票的卖方,议付银行、保兑银行等,如对开证银行的清理人提出偿付要求,仅处一般债权人的地位,并无优先权。再 8 东北石油大学华瑞学院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 次如果开证银行在承兑以后付款以前,已对买方凭信托收据交付了单据,买方同样可以对卖方的汇票参加付款,取得汇票,并用它与信托收据项下的债务相抵,此时,也可不受损失。最后,对信用证己付款后破产。在开证银行己全部或部分对信用证单据付款的情况下,如买方己预交押金,在向清理人赎单时,可将押金抵冲,即债权债务对冲的权利。如押金金额大于赎单所需余额时,则差额部分只能按破产后分摊办法收回。开证银行破产后,保兑银行不能对信用证的受益人拒绝付款或拒绝议付,但指定议付银行可拒绝议付。保兑银行在己付款之后,不能因开证银行破产而对受益人进行追索,也不能越过开证银行的清理人要求买方直接赎单。 第二,开证申请人丧失支付能力。 证行一旦根据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对外开立了信用证,就承担了第一性的付开 款责任,到期只要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的单据,不管申请人是否来付款赎单,开证行都要对外付款,除非信用证另有约定,否则其绝对不能以开证申请人丧失支付能力来对抗受益人。为了保护自己,开证行在开证前,都要对开证申请人进行资信审查,以决定是否需要提供有关的保证。如全额保证金担保、信用担保、抵押担保等。但是即使采取保护措施,开证申请人丧失支付能力的风险还是经常发生。如全额保证金因货币贬值不足以对外付款赎单;担保人失去代为偿还债务的能力;抵押品高估而不足以清偿债务。这些情况都可能致使开证行为了维护国家和自己的声誉而被迫对外垫款,遭受重大损失。目前,我国几大国有商业银行信用 [5]证项下的垫款有几十亿美元之巨,令人不安。 3.1.3 信用证欺诈的风险 信用证诈骗主要表现为两种:伪造信用证诈骗和软条款信用证诈骗。 第一,伪造信用证诈骗 有些进口商使用非法手段制造假信用证,或窃取其它银行己印好的空白格式信用证,或无密押电开信用证,或假印鉴开出信用证,签字和印鉴无从核对,或开证银行名称、地址不详等等。对于假信用证,若出口商没有发现信用证的假造而交货,将导致钱货两空。这种诈骗一般有如下特征:信用证不经通知行便直达受益人手中;所用信用证格式为陈旧或过时格式;信用证签字笔画不流畅,或采用印刷体签名;信用证条款自相矛盾,或违背常规;信用证要求货物空运,或提单做成 [6]申请人为收货人。 第二,软条款信用证诈骗。 软条款信用证又称“陷阱”信用证,它采用了比较隐蔽的诈骗手法,从表面上看,软条款信用证是合法的真的信用证,具有较大的迷惑性。实际上信用证中规定一些限制性条款,或条款不清,责任不明,等于把信用证变成实质意义可撤销的信用证,使受益人的利益处于无保障的状态之中。这种软条款信用证可使开 9 东北石油大学华瑞学院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 证申请人控制整笔交易,而受益人处于受制他人的被动地位。 信用证中常见的软条款有:A,信用证中载有暂不生效条款。如信用证中注明“本证暂不生效,待进口许可证签发通知后生效”,或注明“等货物经开证人确认后再通知信用证方能生效。”.限制性付款条款。如信用证规定:“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要在货物清关后才支付”、“开证行须在货物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支付”,“在货物到达时没有接到海关禁止进口通知,开证行才付款”等加列各种限制口信用证中对受益人的交货和提交的各种单据加列各种限制,如:“出口货物须经开证申请人派员检验,合格后出具检验认可的证书”、“货物样品先寄开证申请人认可,认可电传作为议付单据之一”等。对装运的限制。信用证中对受益人的交货装运加以各种限制,如:“货物装运日期、装运港、目的港须待开证人同意,由开证行以修改书的形式另行通知”:信用证规定禁止转船,但实际上装运港至目的港无直达船只等。此类陷阱条款的共同特点是权利的单向性,即申请人制约受益人,当申请人采取或不采取某种行为不利于受益人时,受益人不能采取维护自身利益的行为。 第三,信用证的规定过于苛刻,对出口商造成潜在的风险。 首先,信用证对货物的品质要求很细微、很严格,容易造成出口商有时不注意或难于满足这些要求。如对某些产品的出口,信用证要求出口商必须满足对方国家或某一国产品的质量标准等。这样出口商也将面临巨大的收汇风险。 其次,信用证对银行保证的有效期、对货物的装船日期以及对出口商的交单日期规定得比较短促。出口商较难满足这些要求,不能提供相应的单据,很容易造成对方拒付。 再次,信用证规定海运提单的收货人为开证申请人,造成出口商难于控制货物。众所周知,此时的提单仅仅是货物收据,而不是物权证书。进口商无需提单即可提取货物,而出口商则不能很好地掌握这些货物,丧失了对货物的控制权。 同时,信用证规定1/3或2/3正本海运提单自寄开证申请人,不利于出口商控制货物。由于此时的提单通常为物权证书,且每份提单对货物的效力相同,因此如果出口商将一份或两份正本提单直寄申请人,则易发生进口商用提单提货后指示开证行以各种理由挑剔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并拒付。这样出口商既丧失了货物也不能收到货款。 然后,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日期及有效地点均在开证行所在地。这样,出口商的交单日期就要提前,开证行对出口商提供的付款保证期限,从实际操作而言就缩短了。出口商难于保证准时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将单据交到开证行手中,易形成不符点,因此出口商收汇将面临巨大风险。 最后,信用证方式下的银行费用均由出口商负担,加大出口商的成本。信用证业务中的银行不仅包括出口商国内的,而且也涉及进口商国内的,有时还可能涉及第三国的银行。由于各个银厅提供的服务不同、收费标准不同,因此如果信 10 东北石油大学华瑞学院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 用证业务中的所有银行费用都由出口商承担,则出口商的业务成本将大大增加。 [7]这对出口商是极为不利的。 3.2 进口商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在信用证业务中,由于各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实际货物,因此出口商只要提交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开证行就应付款。这样,进口商获得单据后可能面对以下风险。 3.2.1 伪造单据的信用证诈骗 伪造单据的信用证诈骗,是信用证受益人在货物不存在或货物与信用证项上规定不符的情况下,以伪造的单据诱使开证行因形式上的单证相符而无条件付款的信用证诈骗。此类诈骗利用了信用证方式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特点,用伪造的方式,欺骗开证行、通知行和受益人。银行凭单付款,不对货物负责的工作原则,是此类诈骗得手的一个重要因素。另一个重要因素是诈骗分子挖空心思,企 [8]图将有关单据伪造得天衣无缝,真假难辨。 第一,进口商获得的是虚假单据 进口商获得的是虚假单据,进口商据此根本得不到货物。此种情况说明出口商利用信用证上述特点,伪造虚假单据来骗取信用证下开证行或其指定银行的付款,进而使进口商遭受很大损失。伪造虚假单据,是指单据不是由合法的签发人签发,而由诈骗人或委托他人伪造;或在合法签发人签发单据后进行篡改,改变单据中的有关内容,使之单证相符,骗取货款。 第二,进口商凭单据提取的货物与合同的规定不符。 这表明出口商巧妙利用信用证下银行付款仅凭单据,而不过问货物实际情况的特点,使得进口商可能获得残次、腐烂、低值甚至毫无价值的货物,进而蒙受很大损失。这种情况下,单据本身是真实的,是由合法签发人签发,但单据的内容与单据所代表货物的实际情况不符。 信用证结算方式中出现的单据欺诈,诈骗人大多为受益人,他所装运的货物不是信用证及合同所规定的合格的货物,而很可能是一文不值的垃圾,甚至货物根本不存在,但受益人却提交伪造单据或欺诈性单据来骗取银行和买主的款项。由于提单在货运单据中代表货物的所有权,单据欺诈一般都涉及提单。通常都是受益人伪造提单或受益人与船公司勾结,由船公司出具假提单。 3.2.2 出口商获预支信用证下银行预支付款后延迟发货或潜逃 出口商获得预支信用证下银行的预付款后延迟发货或挟款潜逃,使进口商遭受损失。预支信用证下银行对出口商的预支款项通常是在获得进口商及开证行的 11 东北石油大学华瑞学院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 指示后进行的。预支的目的本来是帮助出口商准备货物,但当出口商获得付款后 [9]不发货或者消失时,进口商预付的款项就要遭受损失。 3.2.3 对开信用证下货物或设备进口后对方迟迟不开证的风险 对开信用证下货物或设备进口后对方迟迟不开证,使得进口商遭受损失。对开信用证是用于“三来一补”贸易形式下的特殊信用证。进口商授权银行向对方开出信用证进口原料和设备的本意在于利用这些原料和设备生产成品后,反过来向对方出口,但当对方迟迟不开证或开来的信用证不生效时,进口商会遭到巨大损失。 3.3 银行所承受的主要风险 由于信用证方式是建立在银行信用基础上的支付方式,业务比较复杂,涉及的当事人多,因此信用证业务中的银行将面对巨大风险问题。总体而言,这些风险主要表现在: 3.3.1 业务服务风险 这主要是指银行在信用证方式下提供服务时可能面临的风险。具体为: 第一,开证行的风险。 银行提供开证服务时面临的风险。信用证是一种有条件银行付款保证。当开证行向出口商开出信用证时,则构成开证行的一项承诺,即出口商只要提供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开证行就应履行付款责任。当开证行对外付款后,尽管此时开证行往往掌握进口商申请开证。预先交付的信用证金额一定比例的押金,但进口商并未向开证行付款赎单或并未完全支付信用证中的金额,这样开证行就要承担对外付款后进口商不赎单或拒付的风险。 第二,通知行的风险。 银行通知信用证时可能面临的风险。信用证的通知一般是由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指定的出口地银行承担。按照UCP600的规定,当出口地银行接到对方银行开立的信用证,为电传开立或信开时,应通过核对密押号码和预留印鉴等方式来表面审核所收到的信用证的真伪。如不能确定真伪时,出口地银行在不承担责任的前提下告知出口商此信用证尚未确定真实性的事实,并以最快方式联系开证行加以确认。如果通知信用证时未满足上述要求,则通知行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付款行或偿付行或议付行的风险。 出口地被指定银行提供服务时可能面临的风险。根据UCP600规定,一般信用证都应标明是付款信用证,还是延期付款信用证,还是承兑信用证,还是议付信用证。当上述信用证业务中的付款、承兑或者议付责任由开证行指定出口地银 12 东北石油大学华瑞学院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 行来完成并且这些银行接受时,这些被指定银行就要代替开证行审核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并在“单证相符,单单一致”的条件下向出口商(受益人)付款、承兑远期汇票或者议付单据,然后向开证行寄送单据,并向开证行或其指定的偿付行索汇。 第四,保兑行的风险。 保兑行向受益人付款后可能遭遇开证行拒付的风险。信用证业务中的保兑行通常是由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指定的、信誉好的大银行来担任,它一般为出口地的银行。当接受开证行的指定并对信用证加具保兑时,保兑行就要承担与开证行相同的付款保证责任。 在根据保兑信用证发货后,出口商通常向保兑行提交单据要求付款。保兑行凭单付款后还应向开证行索汇。如开证行信誉不佳或者进口国政治风险较大时,保兑行则承担遭遇损失的风险。 第五,循环信用证下开证行面临进出口商联手套取银行信用的风险。 循环信用证是用于方便进出口双方业务交往的一种信用证。当双方经常发生贸易往来,为了节省进口商每次进口申请开证的费用而由开证行向出口商开出的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可以使用多次的信用证。在此信用证下,进口商一次交付一定比例的押金,就可以由开证行对出口商多次提交的出口单据予以支付。在这种情况下,进出口双方可以联手欺诈,套取开证行的资金。进口商可以通过向银行交付一定的金额(押金)而出口商却可从银行获得数额更大的资金,随后二者瓜分, [10]此时,开证行遭遇到的损失就发生了。 3.3.2 其他风险 信用证业务中不仅提供单纯服务业务,有时还会应邀提供资金融通业务。在融资业务中银行同样也会面临各种风险。 第一,押汇行的风险。 押汇后银行会面临拒付的风险押汇行的风险。无论是提供出口押汇的银行,还是提供进口押汇的银行,都将面临押汇后资金不能收回的损失。对于出口押汇而言,银行面临开证行拒付,或者向出口商追索时,出口商无款支付的风险。对于进口押汇而言,开证行会面临进口商拒付的风险。 第二,贴现行的风险。 汇票贴现银行面临付款行拒付的风险贴现行的风险。远期信用证下受益人提交远期汇票要求出口地银行贴现后,当汇票的付款人(此时一般为开证行)资信不佳时,贴现银行在汇票到期后持票收款可能会遭到汇票付款人的拒付。这样贴现行就要承担一定的风险。此外,按照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尽管此时作为汇票正当持票人的贴现行有权向受益人追索融资款,但他同样也面临出口商不退款或者无款可退的风险。 13 东北石油大学华瑞学院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 第三,打包放款银行的风险。 办理信用证打包放款时,打包放款银行可能面临出口商不发货、延迟发货、挪用放款、不专款专用或开证行拒付的风险打包放款银行的风险。 14 东北石油大学华瑞学院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 4 信用证结算方式的防范研究 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主席B. S.惠布尔说过:“我们应该注意目前存在的欺诈这个主要问题,清楚地认识到欺诈的起因,首先是由于商业一方与一个无赖签订合同,但是跟单信用证只是为商业交易而办理付款,它不可能当‘警察’来控制欺诈的发生。因此,为防止上当受骗,防止因欺诈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不断提高警惕,注意自我保护,采取防范措施。 4.1 出口商对风险的防范措施 4.1.1 做好客户的调查研究 选择贸易对手,调查客户资信是保障交易顺利、安全进行的第一步。一个好的贸易伙伴可以给企业带来兴旺发达,而与不摸底细的中间商、皮包公司进行交易,就可能带来风险,遭到经济损失。因此,要对贸易对手的资信情况、经营作风、经营能力进行调查了解。有关的资料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获得: 第一,通过国内外信息结构调查。这些信息结构利用现代化的信息网络及广泛合作的信息资源提供一系列咨询服务,可以针对某一客户的背景、资信、产品、市场情况、经营业绩等提供准确、客观的和评估意见。 第二,通过我国驻外机构、中国银行有往来关系的国外银行协助调查。 第三,通过国外代理机构、或与客户有往来关系的银行或客户协助调查。总之,通过调查研究,应选择对我友好、资信可靠、经营作风正派、经营能力较强的客户进行交易。 4.1.2 做好开证行的资信调查 当接到进口商要求其银行开立的带有各种条款的信用证时,面对对方银行的付款保证,出口商应做好开证行的资信调查。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开证行承担首先付款的责任。所以,资信良好,信誉卓著的第一流银行开来的信用证,是安全收汇的保证。因此,对开证行的资金能力、财务状况、经营作风要进行调查了解。对开证行的资信调查可委托开办有外汇业务的商业银行来了解,由于银行的分支机构遍布世界各地,银行对与之有业务往来关系银行的资信情况,均有调查研究。 外贸企业也可通过国际权威评审机构的评审结果来调查开证行的资信等级, 15 东北石油大学华瑞学院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 如美国标准普尔评级公司、英国的国际银行及信用分析。如开证行的等级太低,应要求资信较好的银行开证:若对开证行的状况不是很了解时,出口商可以要求进口商指示开证行去邀请出口地银行对其开出的信用证加具保兑,这样当出口商拿到保兑信用证时,出口商就可以获得除开证行之外的第二家银行的付款保障。 4.1.3 做好审证工作 在出口业务中,审证工作是银行与外贸企业共同的责任。其中银行着重审核开证行的政治背景、资信能力、付款责任和索汇路线等内容。此外,对信用证的电讯密押或印鉴要认真审核,以确定该证是否由开证行开出;对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性的审核,信用证是否注明“不可撤销”宇样:对信用证是否己生效、有无保留或限制性条款的审核;还应注意信用证是否注明遵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办理的字样,《统一惯例》虽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但它是一项国际惯例,世界上170多个国家银行办理信用证业务均按此惯例办理。所以,信用证加适用《统一惯例》字样,则可约束信用证的当事人按《统一惯例》办理。上述各项审核内容主要由银行负责,外贸企业应加强与银行的联系,密切配合。 外贸企业着重审核信用证内容与买卖合同是否一致。如:信用证金额、货币、商品的品质、规格、数量、包装等条款、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有效期和交单地点,分批和转运,对单据的要求等方面的审核。信用证应由通知行进行传递,按UCP600规定,通知行负有证明。 信用证的真实性的责任,如信用证不是经通知行传递,受益人必须提高警惕,不予接受,或予以退回。若发现是伪造的信用证,出口商应立即采取措施避免损失。通过审证若发现有“软条款”,应立即以最快捷的通讯方式与进口商协商,要求改证,对信用证的“软条款”不予接受。 4.1.4 发生拒付时应采取的措施 在信用证交易中,一旦发生单据为开证银行拒绝承兑或付款的情况,出口商应立即采取下列措施,以减少损失。 首先,研究拒付的理由并与往来银行商讨对策出口商在接到银行拒付的通知之后,应仔细研究其拒付的理由是否充分,是否确因单据有问题,造成单证不符或单单不符,如果不是因为此种原因或虽有微小的不符,但一般不构成拒付时,就应考虑到其他原因,或者开证银行由于买方的信用、财务状况不佳,恐其无力 赎单而故意以无关紧要的瑕疵拒付的情况是很多的。如发生这种情况就要从法律上、惯例中寻找依据,并主动与往来银行的有关专业人士研究对策。如认为其拒付理由十分牵强、不充分,应通过往来银行,按照统一惯例的有关规定据理力争,讨得公道。 其次,直接与买方或其代理商交涉 16 东北石油大学华瑞学院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 因信用证交易是单据交易,只有卖方提交的单据完全符合信用证的规定条款时,开证银行才付款。单据虽然只有微小的瑕疵,卖方也不能强迫开证银行付款,在这种情况下,只能直接向买方或其代理商交涉。 在软条款信用证诈骗中,我们也可看到这种信用证更是极具欺骗性。一般而言,不可撤销信用证一经开出,即为不可撤销的和有效的,但是倘若证中加列上述限制性的软条款,诸如规定运输船名必须由申请人另行指定,开证行可随意修改信用证而不必确认任何理由,则该信用证实质上是变相的可撤销信用证,或者说是尚未生效的信用证。在这种信用证中,申请人控制了整笔交易,而受益人则处于完全被动的地位,因此,开证行的付款承诺是很不可靠的。即便受益人己备好货物,亦不能自由选择适当的时机装运。一旦货物的国际市场价格下跌或者有其它对开证申请人不利因素的影响,申请人就会趁机拒发装运通知,使受益人不能及时提交完整的出口单据给议付行寄单索汇,从而使开证行自行免除跟单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在信用证诈骗中,无论何种形式,诈骗分子所扮演的角色不过是申请人、开证行、受益人、通知行:诈骗的标的包括货物、货款、预付款、打包贷款。因此,防范措施应以身份指向和标的指向为原则,进出口公司应根据自己在信用证方式下的身份和由此身份引发的可能被诈骗的标的,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一,提高业务人员素质,丰富国际贸易经验。 诈骗分子之所以在国际间大肆从事诈骗活动,就是认为行骗对象缺乏国际贸易的经验,在业务上存在缺欠.如伪造信用证和伪造单据的信用证诈骗分子认为银行审证人员无法识破其伪造手段,软条款信用证诈骗分子认为受益人无法识别其陷阱条款等。诸如此类的诈骗中,业务人员的素质是关键。如果业务人员头脑冷静,经验丰富,熟悉国际贸易惯例和信用证方式的相关知识,诈骗分子就不会轻易得手。 第二,树立风险意识,重视资信调查。 缺乏风险意识,是受害人上当受骗的重要的主观原因。如受益人轻信贸易伙伴的资信,在信用证条款确定核实之前,为利所诱,心存侥幸,贸然发货,结果货、款两失;又如通知行轻信开证行的资信,不确认密押、印鉴,或轻信受益人的资信,办理打包贷款,使诈骗分子轻易得逞。因此,重视资信调查是反诈骗业务操作的重要原则。无论是银行还是进出口公司都应通过切实可行的途径,如国外专门负责调查资信的公司,国内驻国外金融机构,国内专业银行在国外的代理或直接查询方式,积极对有关当事人进行资信调查。如果调查结果证明有关当事人资信不明或资信可疑,则切不可心存侥幸,轻信对方的资信,往往是受骗上当的开始。 第三,严格按规章程序办事,提高工作的技术交流 严格按规章程序办事,是反诈骗业务操作的一个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原则。很多诈骗案的发生都是由于银行或进出口公司的工作人员由于受到各种不良心态 17 东北石油大学华瑞学院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 的影响,如侥幸心理、惰性心理,有的甚至是接受了诈骗分子的贿赂,玩忽职守,不按规章和程序办事,结果上当受骗。在业务操作中,按规章程序办事的同时,应提高工作的技术含量,以有效地识别诈骗分子的非法手段。在高技术状态下严格按程序办事,则反诈骗业务可以取得决定性胜利。 第四,拟贸易、拟诈骗的方法 拟贸易、拟诈骗的方法是信用证当事人站在诈骗分子的角度,考虑其采用何种方式和手段欺诈自己进而采取相应的措施的方法。这种方法是一种简单和实用的反诈骗操作的思维方法,当然此种方法须建立在信用证当事人对诈骗分子及其行为有一定了解的基础之上。此法对于反软条款信用证诈骗尤其有实用价值。受益人应充分考虑到信用证中可能设立的陷阱条款,进而开展审证工作,才能够争取主动。这实际上是一个与诈骗分子斗智的过程。 4.2 进口商对风险的防范措施 4.2.1 开证前,应增加对出口商的了解,加强资信调查 进口商应了解出口商的生产经营状况,经营实力,经营规模,有无不良出货记录等等。在国际贸易业务中,不仅出口商需要了解进口商,而且进口商同样需要知道出口商的情况。只有这样,业务双方才育巨防患未然。 4.2.2 开证时,应要求信用证中加列有关货物状况的条款口 进口商作为信用证业务中的买方,其对出口商发运的货物是非常关心的,但由于信用证业务的特点之一就是单据与实际货物相脱离,因此,进口商只能通过信用证中加列一些条款来约束出口商发运货物。具体分为: 第一,要求出口商提交商品相关的检验证书,如质量检验证书、数量/重量检验证书等等。这样进口商可以对出口商发运的货物加以控制,以避免出口商不发货、发假货、发残次货物及少发货等行为的发生。 第二,对出口商货物发运状况加以规定,如货物装船日、装运港口、卸货地点、是否允许分批发运、是否允许转船等等情况加以限制,以避免出口商不按时发货或货物发运后进口商不能按时获得货物等情况的发生。 第三,对出口商发运货物后向银行提示单据的日期加以规定。此日期的规定对进口商而言同样重要。如果出口商发运货物后迟迟不交付单据,除了会发生许多不必要的费用支出外,进口商就不能及时得到货物,这样会影响进口商的资金 [11]周转。 第四,对进口业务,买方还应加强审单工作,以避免由于伪造单据或欺诈性单据而带来的损失。 对于伪造单据,由于提单是物权凭证,因而伪造的单据中通常包括提单。买 18 东北石油大学华瑞学院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 方应在买卖合同中规定采用FOB, FCA条件,由自己派船装运。若由卖方负责装运,应在合同中订明装运船只必须是某几家著名船公司的船舶,货物装船后可要求船公司发出货物确己装船的证明。为防止卖方与船公司勾结串通,还可要求有关提单经船公司签署之外,再由航运公会、商会等予以证明。国际上一些机构,如劳合社情报和劳合社航运机构,国际海事局以及一些信誉较好的航运经纪人也可以提供有关船舶、承运人、租船人等各种情报,这样买方就可及时了解货物装运情况,发现问题就可及时处理。针对欺诈性单据,买方可在买卖合同中规定货物在装运前由一个信誉卓著的检验机构负责对货物进行检验并规定检验证书中的一份由该检验机构直接寄给议付行或开证行,以便银行在审单时将之与卖方所提交的检验证书核对,对重要的进口商品或大型成套设备的进口,买方还可指定由本国或自己所熟悉的商检机构到装运港检验及监装。 第五,合理利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中,卖方以单据欺诈手段骗取货款的案件不断发生,如果固守信用证独立与合同这一原则,势必纵容这些诈骗分子,买方就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有鉴于此,为了打击国际贸易中出现的欺诈行为,不少国家的法律、判例对欺诈行为提出了相应的处理原则。如果在银行对卖方提交的单据付款或承兑以前,发现或获得确凿证据,证明卖方确有欺诈行为,买方就可以要求银行停止对卖方付款,或请求法院向银行颁布禁令,禁止银行付款;同时,银行在这种情况下也没有义务对表面符合信用证条款,而实际上含有欺诈内容的单据付款。 第六,合理利用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中,卖方以单据欺诈手段骗取货款的案件不断发生,如果固守信用证独立与合同这一原则,势必纵容这些诈骗分子,买方就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有鉴于此,为了打击国际贸易中出现的欺诈行为,不少国家的法律、判例对欺诈行为提出了相应的处理原则。如果在银行对卖方提交的单据付款或承兑以前,发现或获得确凿证据,证明卖方确有欺诈行为,买方就可以要求银行停止对卖方付款,或请求法院向银行颁布禁令,禁止银行付款:同时,银行在这种情况下也没有义务对表面符合信用证条款,而实际上含有欺诈内容的单据付款。 4.2.3 收到对方银行开来信用证时,信用证方可生效 只有加列此条款,原料或设备的进口商在“三来一补”贸易方式下才可以避免对方货物出口后由子不开证或不及时开出信用证而造成己生产的产品不能出口的损失。 此外,如有条件,进口商应尽可能派人监督出口商备货、发货,只有这样, [12]进口商才能避免银行预先支付款项后出口商不发货或挟款潜逃等方面的风险。 19 东北石油大学华瑞学院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 4.2.4 诈骗例外原则的运用 随着信用证欺诈的日益盛行,信用证申请人根据“欺诈例外”原则就信用证项下受益人的诈骗行为要求法院出具禁付令,禁止银行付款的情况相应增多。所谓“欺诈例外”,是指银行在一般情况下遵循信用证交易独立性的原则,但如果确有证据证明卖方实施了欺诈行为,银行可拒付贷款,买方也可要求开证行拒付或向法院申请颁发禁止支付令以对银行的付款或承兑予以禁止。欺诈可以说是信用证下不必支付的唯一例外,但这例外其实并不能帮助买方避免或减少受骗,原因在于发现受骗的时间。一般在CIF或CFR下,买方完全被动,直到卖方在保兑或通知银行结汇时,买方才知道货物(如果存在)己经付运。即使买方能马上去装货港或向船东查询以确认提单,也经常于事无补。待买方发觉单据真伪并取得足够证据后,再去要求银行以欺诈例外拒付或去向法院申请禁付令时往往为时已晚,货款早已付讫。不过,仍有少数情况是欺诈已被发觉,而货款尚未支付(比如银行愿意协助拖延支付)。这时,“欺诈例外”原则的运用就成为当务之急。 信用证支付方式对国际贸易的开展带来了便利,但也为不法分子欺诈行径提供了可乘之机。企业经贸人员要不断加强交易安全和高度的反欺诈意识。认识到欺诈与反欺诈将是长期的斗争。不法分子欺诈的方法和手段会不断地变换,因此要及时研究不同时期的诈骗分子所使用的不同手段,以便应对。同时,要熟悉有关国际惯例在国际商事中应用及变化,并在企业内部建全相应的规章制度,以确保交易安全。当然仅仅依靠个别经济主体的防范和救济措施是远远不足以抵制信用证风险的。这就需要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各方一起努力,完善信用证制度,加强信息交流和国际合作,以便能迅速判断贸易的真实性、合理性及安全性,避免信用证的欺诈风险,进一步完善防范措施。 4.3 银行对风险的防施 4.3.1 加强信用监管,实行科学的授信制度 加强对进出口商、委托行的信用监督管理,严格授信额度,确立适当的担保机制是银行防范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的有效措施。 第一,银行应建立必要的客户资信调查机构和客户信用信息档案,及时客观地围绕客户的经营财务状况、资金周转情况、在同行业中的地位以及该行业的发展动向、与银行的往来情况等分析其资信。同时,完善信用评级制度,加强信用披露力度,对信用级别较低的客户不予开证或议付,列人“黑名单”进行惩戒, [13]对信用等级高的客户优先授信,并给予优惠待遇。 第二,银行在对进出口商提供信用证融资或对出口商进行议付前,应通过自己的同行、互联网、海外分支机构等,充分了解进出口商所在国的政治经济环境, 20 东北石油大学华瑞学院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 全面分析和把握该国的经营环境。尤其要对遭遇金融危机的国家做出合理的风险预测,采取措施,避免因国家因素影响而带给商业银行风险。 第三,银行在对企业的信用证授信过程中,应根据企业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比例等、确定相应的授信额度,并落实相应的担保、抵押等,将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控制在有限范围内。开证行应认真审查进口商的付款能力,严格控制授信额度,对资信不高的进门商要提高保证金比例,落实有效担保。在授信额度之内和授信额度的有效期内,可以减免保证金对外开证,超过授信额度的部分提交100%的保证金。对授信进日商要进行跟踪检杏,检查开证额度使用情况、当前进门商的财务状况、现金流量变动情况、担保人的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的变动情况、进口商在商业银行的存款和结算往来悄况等,以进行风险预警。 4.3.2 完善审单制度,提高相关业务人员素质 信用证单证审核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规范业务操作,明确口标责任的需要,有助于形成风险意识和文化,便利于控制操作风险甚至欺诈风险。 第一,建立开证前的审查制度。开证行在开证之前,除了严格控制对进口商的授信额度、收取保证金外,还应认真审核进口商品是否属于许可证商品、特许商品、国家限制进商品,审查企业是否有进口许可证及其他必要的进口手续等。尤其要审查有无实际贸易背景,以避免欺诈风险。 第二,严格规定信用证的开立期限。原则上以即期为主,远期为辅,从严控制远期信用证的开立。对于不得已开立的远期信用证,开证行应采取措施,如与进口商签订总质押书,明确进口货物属于自己的质押物等,保证对该信用证项下的货物或货款具有合法的拥有权,以防止进口商拒绝偿付。 第三,规范审证审单职责和规程,提高审单人员素质。商业银行应制定单证审核各岗位的职责和操作规程,形成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SWIFT系统的安全管理员、系统管理员、报文复核员、报文修改员、报文授权员、SWIFT密押员等应根据各自的权利和责任规范操作。譬如,开证行的报文修改员在信用证内容提出修改时,应深人分析修改的动机,尽量避免延长付款时间和增加贸易金额的修改,如果不得已必须做上述修改,则应通过有效的担保措施来防止进口商利用远期信用证融资。密押员应妥善保管密押,在来电信用证中应认真核对密押,如果发现疑点应及时通知受益人,以避免因泄密或错误通知信用证而带来风险。同时,应定期对审单人员进行培训,帮助他们准确把握单证相符内涵,传授他们鉴别不符点的技巧。审单人员应严把审单质量关,保证单证相符,不给对方以丝毫挑剔的把柄。如果发生不符点方面的争议,应立即通过内部和外部专家的力量,谨慎分析,使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避免商业银行因垫付带有不符点的单据而被拒绝偿付。 21 东北石油大学华瑞学院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 4.3.3 注重国际市场风险研究,主动应对汇率和价格波动 中国货币管理当局应综合考虑传统金融理论和金融的现实需求,把握货币政策与其政策的应对,特别需要研究和观察美国的货币政策及全球金融形势。积极推进汇率机制的改革,加快衍生产品市场发展,为各行业创造应对汇率风险的避险工具。商业银行在进行信用证业务时,一方面应选择好合同货币,争取使用本国货币作为合同货币,或者出口争取使用硬币、进口争取使用软币;另一方面在远期信用证中可通过协商在合同中加列货币保值条款,尽可能降低由于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另外,商业银行应加强对进口商品价格的分析。如果进口商品的价格处于上升周期,则即使进口商不能按时付款,开证行也较易变现货物,降低损失。对于价格趋于下跌或波动较大的进口商品,开证行则需要考虑要求进口商交存100%的保证金;同时,保证金若为非开证币种时,还应上浮一定比例,以防范进口商非正常套现和汇率波动的风险。 总之,规避信用证中商业银行的信用、操作、欺诈、市场风险,既要着眼于宏观层面的信用建设、国际市场研究、积极推进汇率机制改革,又要着手于微观层面银行内部各种操作规程的完善和人员素质的提高,还要依赖于法律的支持和援助。 22 东北石油大学华瑞学院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 结 论 信用证风险通常使受害人遭到巨大损失,同时欺诈活动也危害了正常的国际经济秩序。虽然欺诈的手段很高明,但是也会出这样或那样的破绽,能做到天衣无缝的可能性毕竟不多,因此,受害人还是完全有可能防患于未然的。人们在讨论信用证的风险、欺诈活动的危害及对这类行为的惩治时,一方面要采取有力措施,从建立和健全本国法律的角度入手,加强对这种跨国界的违法犯罪活动子以严厉打击;另一方面应提高交易当事人的风险意识、反欺诈意识和自身的法律意识、道德修养、业务素质。从而真正做到对信用证风险的防范,确保国际贸易的正常进行。综合各方观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充分掌握信用证的性质是各方当事人首先必须做到的。如果不了解信用证,1 就没有资格参与信用证业务;各方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国际惯例中规定的信用证业务基本原则,使用信用证业务的语言,以国际银行标准作为处理原则;信用证当事人繁多,法律关系复杂,只有本着诚信的态度,坚持履行各自的义务,才能杜绝纠纷的出现;信用证业务出现拒付时,应坚持正确处理单据和保全货物的原则。 ()在信用证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时,首先应由当事人各方友好协商,各自2 作出一定的让步,在双方可以接受的基础上达成和解,消除纷争。如果协商仍不能解除纠纷,只好请第三者调解、仲裁,直至向法院起诉。 ()尽管贸易活动中各种骗术层出不穷,但先进的风险防范意识以及及时合理3 的风险防范手段,必须使企业在国际经济舞台上化险为夷,应对自如。信用证结算定会为我国国际贸易发展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总之,如何有效地避免信用证风险及发生纠纷后寻找尽快解决的途径,已经成为国际金融界、商贸界和司法界近年来研究探讨的重要课题之一。 23 东北石油大学华瑞学院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 参考文献 [1] Norbert Horn. Bank-Guarantees, Standby Letters of Credit and Performance Bonds i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The Law of International Trade Finance[M].Deventer The Netherlands Kluwer Law and Taxation Publishers.2008:97-103 [2] Ron Katz LCC Publication No.b32.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J]. New York:Investors Press Inc.2009:7-8 [3] 李金泽,信用证法律风险防范[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9,(4) :39-79 [4] 赖婧,国际贸易中信用证风险及控制研究[J].湖南第一师范学报,2010, (4):29-32 [5] 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出口商的风险及防范商场现代化[J].金融教学与研究, 2009,(6):33-46 [6] 杨树明,邓瑞平.国际贸易法学[J].当代财经2009,(5):18-26 [7] 陈正龙,金融欺诈及其防治[J].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4):25-36 [8] 陆晓慧,信用证结算方式下进口商面临的风险分析[M].第一版.上海:复旦大 学出版社,2007,(3):68-72 [9] 俞智莉,国际结算方式的风险管理研究[J].重庆工学院报.2009,(3):32-43 [10] 李国莉,银行信用证结算风险与防范[J].当代财经.2008,(5):22-31 [11] 潘一鸣,信用证结算方式下进口商遭遇欺诈的防范[J] .当代经济.2009, (7):45-47 [12] 张红,跟单信用证统一条款[M].经济科技.2007,(3):16-21 [13] 杨邵宁,经济科学讲座[M] .北京: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2009,(5): 42-45 24 东北石油大学华瑞学院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 致 谢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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