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建文〔2009〕46号 市建委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综合税率的通知
黄建文〔2009〕46号 市建委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综合税率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办),市直各单位:
根据《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51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鄂政发(2009)14号的规定,对我市征收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以下简称堤防维护费)、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区域(见附表一),与未征收堤防维护费、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区域的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综合税率分别作出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建设工...
黄建文〔2009〕46号 市建委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综合税率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办),市直各单位:
根据《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51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鄂政发(2009)14号的规定,对我市征收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以下简称堤防维护费)、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区域(见附
一),与未征收堤防维护费、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区域的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综合税率分别作出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建设工程综合税率
1.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园林工程及房屋、市政维修工程的综合税率,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堤防维护费(分区域)、地方教育附加,其计取综合税金的基础为不含税工程造价,调整后的综合税率(见附表二)。
2.建设工程按综合税率计取的税金列入工程造价。
二、本通知从二ΟΟ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表一:
根据<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水利厅《关于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范围的函》的通知>(鄂地税发[1998]295)文件规定,黄冈市区河道堤防维护费征收范围如下:
1、团风县
⑴团风镇⑵回龙镇⑶淋山河镇⑷方高坪镇⑸王家坊乡
⑹金锣港农场⑺黄湖农场
2、黄州区
⑴赤壁办事处⑵禹王办事处⑶东湖办事处⑷路口镇
⑸堵城镇⑹陶店乡⑺南湖农场⑻黄冈市城区
3、浠水县
⑴散花镇⑵马垅镇⑶兰溪镇⑷巴河镇⑸巴驿镇
⑹策湖养殖场⑺滨江农场⑻梅子湖蓄牧场⑼望天湖渔场
⑽黄石市江北农场⑾县城辖区内
4、蕲春县
⑴蕲州镇⑵黄土岭乡⑶漕河镇⑷三度乡⑸茅山镇
⑹赤东镇⑺彭思乡⑻八里湖农场
5、武穴市
⑴余川镇⑵两路乡⑶南泉乡⑷花桥镇⑸郑公塔镇
⑹大金镇⑺石佛寺镇⑻四望镇⑼大法寺镇⑽田镇办事处
⑾武穴办事处⑿刊江办事处⒀龙坪办事处⒁万太湖农场
⒂白湖乡⒃武穴市城区
6、黄梅县
⑴黄梅镇⑵长岭乡⑶濯港镇⑷王枫乡⑸杉木乡⑹独山乡
⑺下新镇⑻小池镇⑼新开镇⑽李英乡⑾白湖乡⑿王埠乡
⒀孔龙镇⒁张河乡⒂徐港乡⒃刘佐乡⒄蔡山镇⒅分路乡
⒆张湖农场⒇太白湖辖区
7、龙感湖农场
(全场范围)
附表二:
纳税人地区
纳税人所在地
在市区
纳税人所在地
在县城、镇
纳税人所在地不
在市区、县域或镇
计税基数
不含税工程造价
综合税率%
(含堤防维护费)
3.53
3.46
3.33
综合税率%
(不含堤防维护费)
3.46
3.40
3.27
注:1、不分国营或集团企业,均以工程所在地税率计取。
2、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建筑修缮单位,承包本单位建筑、安装和修缮业务不计取税金(本单位的范围只限于从事建筑安装和修缮业务的企业单位本身,不能扩大到本部门各个企业之间或总分支机构之间。
3、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实行分包形式的,税金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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