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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专业施工图审查中的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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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专业施工图审查中的常见问题 结构专业施工图审查中的常见问题 1. 常见的违反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问题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颁布的《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 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地方有关技术政策文件的规定。 在设计文件审查中常发现有下列问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这些规定将面临处罚问 题): 1.1 未按勘察成果设计问题:国务院 2000年 1月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 一条规定 “设计单位应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中发现有些...
结构专业施工图审查中的常见问题
结构专业施工图审查中的常见问题 1. 常见的违反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问题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颁布的《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建 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地方有关技术政策文件的规定。 在设计文件审查中常发现有下列问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这些规定将面临处罚问 题): 1.1 未按勘察成果设计问题:国务院 2000年 1月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 一条规定 “设计单位应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中发现有些工程 设计时的参数取值与勘察不符,如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桩基础和支护结构的计算参数、 地下水位等。出现该问题的原因主要在于设计人员根据个人的经验确定设计参数,且未与勘 察单位协调调整补充相关资料,设计人员以为勘察报告中的设计参数不合理时,应与勘察单 位协调,对勘察报告进行修改。最常见问题的是设计所采用的地下水位与勘察结果不符,按 照勘察结果抗浮或者地下室底板算不下来的时候自己假设一个水位进行计算,水位取值一定 要经过勘察单位核实确认。 1.2 采用指定产品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 57条规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但有些结构施工图设计中的砼外加剂、建 筑构配件却指定了生产厂家或者供应商(如在图中注明采用某某厂生产的 UEA、某某厂生 产结构胶、采用某种牌号的铝型材等,装修工程和加固工程设计图中出现该问题的机会较 多)。 1.3 地基基础设计问题:桩型及其施工工艺的选择应与实际环境、地质条件相适应,应考虑 挤土、振动、噪音可能对周边造成的影响,符合环保、施工安全的有关要求。具体规定详见 省厅文件《福建省建筑地基基础技术政策公告》(闽建科〔2002〕46号)规定,不符合该文 规定时应进行专门论证并应经有关部门审批(有砂、碎卵石含水层中采用人工挖孔桩的问题 较为突出,今年年初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查时就发现有两个工程存在该问题。如一定要在这种 情况下采用人工挖孔桩,要经过论证审批,图纸中一定要注明降水和试开挖的要求,我个人 认为该文规定不够明确,经降水后施工期间不存在“有砂、碎卵石含水层”,应该不算违反该 文规定),该文主要内容有: 1) 锤击沉管灌注桩禁止在市区及深厚软土地基中使用; 2) 振动沉管灌注桩禁止在密集市区及深厚软土地基中使用; 3) 静压沉管灌注桩限制在对挤土、振动及噪音有严格要求的区域中使用; 4) 冲钻孔灌注桩无泥浆处理系统时禁止在可能造成污染的环境区域使用; 5) 锤击预制桩限制在市区及挤土、振动、噪音可能对周边造成影响的场地使用; 6) 静压预制桩限制在挤土可能对周边造成影响的场地使用; 7) 人工挖孔桩:限于安全、防护有保证的允许深度内使用;地下水位以下必须采取安全可 靠的降水措施、且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时方可使用;有砂、碎卵石含水层,深厚淤泥层 (W>60%),垃圾填埋层以及化工厂等场地禁止使用; 8) 振冲挤密碎石桩限于在市区以外的砂土、粉土、粉质粘土、素填土和杂填土地基处理, 不应采用振冲置换碎石桩; 9) 悬臂式支护:当软土厚度≥5m且基坑深度≥5m时限制使用; 10) 水泥土重力式支护:当软土厚度>8m且基坑深度≥6m时限制使用; 11) 土钉墙支护:适用于非软土场地,且基坑深度不大于 12m、地下水经过处理; 12) 喷锚支护:当开挖深度>4m时限制使用。 1.4 超限问题: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03] 46号) 中规定范围内的高层建筑,应根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国建设部第 111号令)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尤其建质[2003]46号文规定中的特别不规 则超限工程,应该调整结构设计,或者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个人认为:对于平面不规则、 竖向不规则、扭转超限等问题,应当尽量调整结构布置或者适当调整建筑,避免超限审 查这个复杂程序。如扭转周期超限可通过加强四周抗侧力结构刚度、减小中部抗侧力结构刚 度的方法来调整,平面严重不规则可通过加设挑板、增加梁的连结等方法来调整)。建质 [2003]46号文中的规定比较笼统,归纳后大概内容有: 1) 房屋高度超过规范中 A级高度限值(B级高度为超限工程); 2) 在考虑偶然偏心影响的地震作用下,塔楼范围内楼层竖向构件的最大水平位移和层间位 移,A 级高度高层建筑大于该楼层平均值的 1.5 倍; B 级高度高层建筑、混合结构高层建 筑及复杂高层建筑大于该楼层平均值的 1.4倍。 3) 结构扭转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 Tt与平动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 T1之比,A级高度高层建 筑大于 0.9,B级高度高层建筑、混合结构高层建筑及复杂高层建筑大于 0.85。 4) 同时具有两项以上(不含两项)平面、竖向不规则以及某项不规则程度超过规定很多的 高层建筑。 5) 结构布置明显不规则的复杂结构和混合结构的高层建筑: 同时具有两种以上(不含两种)复杂类型(带转换层、带加强层和具有错层、连体、多塔) 的高层建筑; 转换层位置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规定的高位转换的高层建筑; 错层两侧未采用结构布置和侧向刚度相近的结构体系; 连体结构各独立部分不具有相同或相近的体型、平面和刚度,未采用双轴对称的平面形式, 7度、8度抗震设计时层数和刚度相差悬殊的建筑采用连体结构; 单塔或大小不等的多塔位置偏置过多的大底盘(裙房)高层建筑:多塔楼建筑结构各塔楼 的层数、平面和刚度不接近,塔楼对底盘未对称布置;单塔塔楼结构与底盘结构质心的距离 大于底盘相应边长的 20%;抗震设计时转换层设置在底盘屋面的上层塔楼内; 七、八度抗震设防时厚板转换的高层建筑。 6) 单跨的框架结构的高层建筑。 1.5 采用旧规范、标准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勘察、设计文件应 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 范”,“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但在 一些设计文件所注明的“设计依据”中,常常会采用一些已经废止的规范和标准图集,如 91 年的《建筑钢结构焊接规程》、96年的《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等等(钢结构设计文件由这 方法问题较多),采用淘汰材料或产品(如大城市中采用实心粘土砖墙)也视为违反规定。 1.6 施工图审查内容: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34号《房 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中明确规定,审查机构应当对施 工图审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 性;(三)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 章和签字;(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 查的,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被撤销审 查资质,并对审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另处罚款。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 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审查机构依法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施工图审查不光是审查强制性条文,涉及安全性和正策性的问题 也是必审的内容,审查结果不符合这些要求时均应进行修改。 2. 基础设计方面的问题: 2.1 稳定性验算问题:建造在斜坡上或边坡附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未验算其地基稳定性。 当地下水埋藏较浅,建筑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存在上浮问题时,未进行抗浮验算(地下室车 道、地下水池的抗浮验算比较容易漏掉)。 2.2 液化土层计算问题:场地存在液化土层时,未对桩基础的抗震承载力进行验算是经常发 现的问题(目前桩基础大多通过现场静载荷试验确定单桩竖向承载力,对根据试验确定的承 载力如何考虑液化土层的影响规范未作出规定,抗震验算时单桩承载力可参照桩基技术规范 JGJ94-94第 5.2.12条的规定扣除液化土层的侧阻力)。 2.3 负摩阻力:地面堆载、大面积填土未根据具体工程情况考虑桩侧负摩阻力对基桩承载力 的影响。 2.4 布桩计算问题:桩基础设计中,仅按竖向荷载作用进行布桩,未验算弯矩作用下承台底 部边桩的反力。尤其是大跨度结构、框剪结构的剪力墙、剪力墙结构核心筒底部弯矩和剪力 对基础承载力的影响很大,不应遗漏。对于水位较高的地下室和短肢剪力墙、大跨度结构等 弯矩较大的承台底部桩基尚应验算是否存在向上的抗拔力(大跨度结构如影剧院、厂房等, 柱底弯矩很大,轴力很小,计算结果甚至会出现抗拔桩,这时应加大桩距,即加大反力力臂, 尽量避免出现抗拔桩。小高层建筑由于布置较少的剪力墙,且墙肢长度小,墙底弯矩大,也 容易出现抗拔桩,可同样处理)。根据电算结果进行基础设计时尚应计入底层隔墙及基础梁 荷重或者承台及覆土荷重。 2.5 抗拔桩设计方面的问题:在地下水位较高的地下室、大跨度空旷结构、门式刚架轻型房 屋钢结构厂房刚接柱脚,存在着抗拔桩受力状态,在设计中往往缺抗拔桩抗裂性验算、抗拔 桩静载试验及其配筋做法等要求说明。抗拔桩设计时,桩身配筋量仅按强度要求进行计算, 缺少裂缝宽度验算,按裂缝宽度控制计算结果的配筋量远大于按强度要求计算的配筋量。采 用预制桩作为抗拔桩时,往往只注意桩身的抗拉强度要求,桩基与承台间连接钢筋的强度要 求接桩段的裂缝宽度要求经常被忽视。 2.6 抗拔桩计算问题:抗拔桩配筋计算时荷载分项系数取 1.0有误(审查中发现,抗浮计算 时水浮力和压重分项系数均取 1.0 计算,当水浮力大于压重时,抗拔桩桩身配筋按“[水浮 力-压重]/ 钢筋强度”计算,严重错误)。 2.7 单柱单桩、一柱两桩基础存在的问题:目前建筑工程大量采用截面尺寸较小的预应力管 桩,且在多层建筑中采用单柱单桩或一柱两桩基础,柱底弯矩由基础梁和桩共同承受。单柱 单桩或垂直于两桩连线方向的基础梁设计中,未考虑平衡该方向柱脚在水平风荷载或地震作 用下所产生弯矩因素,基础梁两端箍筋未按框架梁抗震构造要求设置箍筋加密区(根据福建 省建设厅[2003]24号文规定,单柱单桩之间或垂直于两桩连线之间的基础梁宜按框架梁 要求设计),基础梁的上下主筋在桩承台内锚固长度与构造做法要求未加说明。如果桩身考 虑承受上部结构传来的弯矩作用时也未进行抗弯承载力计算,存在着抗震薄弱环节,给工程 留下潜在的隐患。 2.8 管桩与承台间的连接节点:施工图中仅注明套用标准图,未根据标准图要求明确连接钢 筋根数和型号。 2.9 承台计算:应根据实际桩反力进行计算,有的工程桩反力统一取单桩承载力设计值进行 计算不安全,在偏心荷载作用下桩反力可能大于该值(最大允许反力为单桩承载力设计值的 1.2倍)。 2.10 承台设计:套用标准图《闽 2004G104》,该标准图根据桩的最大竖向力设计值来确定 承台型号,施工图审查时常见直接根据单桩承载力设计值确定承台型号,即把单桩承载力设 计值等同于桩的最大竖向力设计值,应注意在偏心荷载作用下,边桩允许反力设计值为单桩 承载力设计值的 1.2倍。 2.11 两桩承台抗扭设计问题:两桩承台上面承受可能产生扭矩的荷载,如布置 L形墙肢, 至少应在构造上考虑扭转影响(即按梁式配置箍筋)。 2.12 抗拔桩承台配筋问题:抗拔桩承台顶部为受拉区,有抗拔要求的承台按一般桩基受压 的承台进行配筋,承台顶部受拉区未配筋。 2.13 基础梁板配筋问题:筏基基础梁、条基基础梁或地下室底板梁的受力方向与一般楼屋 面梁板不同,其梁配筋设计也采用平法表示但未附加图示说明,存在安全隐患。 2.14 承台周围土层处理问题:在未设置地下室的高层建筑部分,整体建筑的水平荷载作用 主要由基础埋深范围内的土层承受,承台高度范围内的所有杂填土层均应进行压实处理,以 承受水平荷载作用,并且应采取措施保证承台间和承台底下1.0m范围内土层为非液化土层。 2.15 基槽检验要求:浅基础施工图中,经常未注明基槽开挖后应进行基槽检验的要求,该 要求在规范中为强制性条文,经常遗漏。桩基础施工图中经常未注明桩端持力层检验、施工 完成后的工程桩进行竖向承载力检验的要求。 2.16 软弱下卧层计算问题:天然地基扩展基础持力层或桩基持力层下面存在软弱下卧层, 有的工程既不进行沉降验算,又不作软弱下卧层地基承载力验算。 2.17 压实填土地基处理问题:有的工程处于部分挖方、部分填方地段,填方地段采用压实 填土人工处理地基,其压实填土地基的填料、施工、压实填土的范围以及压实填土地基检验 等均未提出具体要求说明,甚至未注明压实填土的密实度要求和地基承载力特征值要求,压 实填土地基施工质量如何控制,其地基承载力能否达到设计要求等均存在疑义。 2.18 天然浅基础与地下室底板变形协调问题:天然地基独立基础(或条形基础)带梁板式 的地下室底板设计中,地下室底板与柱下独立基础埋置于同一持力层上,结构计算中仅按上 部结构荷载全部由柱下独立基础承担,而地下室底板仅按一般地下室底板受荷情况进行设 计,实际上整个地下室底板与柱下独立基础在上部荷载作用下,将会一起发生沉降变形共同 受力,按上述计算原则进行设计,对柱下独立基础是偏于安全,对底板而言是偏于不安全的, 有可能会导致地下室底板承载能力不足而开裂。按照变形协调受力的原理,应当将地下室底 板与独立基础连为一体按弹性地基有限元受力分析。也可以采取如下模式:除了柱下独立基 础之外,其地下室底板与持力层之间采取褥垫处理措施。这时,底板可不参与独立基础分担 上部荷载,而按底板本身承受底板与疏水垫层自重、地下水上浮力、人防等效荷载(有人防 时考虑)等进行设计。 2.19 片筏基础设计:片筏基础梁较多、断面尺寸很大,且未上翻,应采取措施保证基础梁 基槽开挖时防止扰动持力层或基槽两侧土层松动影响承载力(砂、卵土持力层尤其应注意, 基础梁基槽开挖时基槽两侧土层肯定会松动)。片筏基础设置沉降后浇带,所在跨在后浇带 浇筑之前为悬臂受力状态,有的悬挑长度很大,应进行施工阶段验算并满足受力要求。 2.20 天然地基锥体独立基础设计问题:有的基础设计锥体斜面坡度大于 1:3,该锥体部分 砼很难振捣密实,现场施工往往是砼自然堆上,采用铲子或抹灰刀拍捣成形,其锥体部分的 砼很难达到设计强度要求。 2.21 地下室底板下基础设计问题:高层建筑地下室设计时,当底板下的土质较好时,地下 室底板自重、地下室隔墙和水池等荷载考虑由底板下的土层直接承受,应要求不扰动土层、 对遇到软弱土时的处理方法,超开挖或者标高变化处的回填土的施工应提出明确的要求,回 填土未加处理将引起底板开裂。 2.22 附属建筑基础设计问题:建筑物主体采用桩基础,而室外坡道、台阶等附属建筑常采 用浅基础,且附属建筑浅基础常落在回填土上,应对回填土的施工提出明确的要求,附属建 筑与主体结构间应设置调整沉降的后浇带,或者采用后期施工的方法,并应注意附属建筑的 抗浮设计。 2.23 地面层高差处挡土结构做法问题:经常发现建筑物底层地面由于使用要求设置较大的 高差,采用钢筋砼墙作为挡土结构,钢筋砼墙落在基础梁上,支承挡土墙的基础梁承受挡土 墙传来的水平荷载作用,该基础梁承受双向弯矩,并以水平荷载产生的侧向弯矩为主。存在 的问题是:基础梁宽度太小,当跨度较大时难以承受四水平荷载产生的侧向弯矩(有的工程 仅取 200或 250,而跨度为 5m左右,截面计算高度仅为跨度的 1/20~1/25),且常见未按 计算配筋、配筋方式也不对(未在梁两侧配筋)。审查中发现有的工程地面层高差处挡土结 构套用标准图采用重力式挡土墙,挡土墙落在回填土上,未对填土进行处理存在安全隐患, 并且重力式挡土墙与承台间的基础梁存在交叉打架的问题。 3. 地下室设计的问题: 3.1 地下室外墙配筋计算:有的工程外墙配筋计算中,凡外墙带扶壁柱(或者主体结构框架 柱)的,不区别扶壁柱尺寸大小,一律按双向板计算配筋,而扶壁柱按地下室结构整体电算 分析结果配筋,又未按外墙双向板传递荷载验算扶壁柱配筋。按外墙与扶壁柱变形协调的原 理,其外墙竖向受力筋配筋不足、扶壁柱配筋偏少、外墙的水平分布筋有富余量。建议:除 了垂直于外墙方向有钢筋砼内隔墙相连的外墙板块或外墙扶壁柱截面尺寸较大(如高层建筑 外框架柱)之间外墙板块按双向板计算配筋外(此时框架柱尚应考虑外墙传来的水平荷载作 用验算),其余的外墙宜按竖向单向板计算配筋为妥。竖向荷载(轴力)较小的外墙扶壁桩, 其内外侧主筋也应予以适当加强。外墙的水平分布筋要根据扶壁柱截面尺寸大小,可适当另 配外侧附加短水平负筋予以加强,外墙转角处也同此予以适当加强,考虑外墙水平钢筋受力 时应注意满足最小配筋率要求。 3.2 地下室外墙嵌固端问题:地下室外墙计算时底部为固定支座(即底板作为外墙的嵌固 端),侧壁底部弯矩与相邻的底板弯矩大小一样,底板的抗弯能力不应小于侧壁,其厚度和 配筋量应匹配,这方面问题在地下车道中最为典型,车道侧壁为悬臂构件,底板的抗弯能力 不应小于侧壁底部。地下室底板标高变化处也经常发现类似问题:标高变化处仅设一梁,梁 宽甚至小于底板厚度,梁内仅靠两侧箍筋传递板的支座弯矩难以满足要求。 3.3 地下室外墙土压力计算:应取静止土压力(静止土压力系数可按地基基础规范 GB50007 条文说明取 0.5 左右),常见的问题:按主动土压力计算,且由于墙体外侧为回填土,土压 力系数取值没什么依据。 3.4 地下室外墙保护层厚度:设计说明中保护层厚度取 50mm,配筋和裂缝宽度计算时取值 与说明不符。 3.5 地面层开洞位置外墙设计:地面层开洞位置(如楼梯间、地下车道)地下室外墙顶部无 楼板支撑,为悬臂构件,计算模型的支座条件和配筋构造均应与实际相符。 3.6 地下室外墙抗裂性验算:有的工程漏掉抗裂性验算。外墙的厚度目前做得比较薄,外墙 钢筋保护层比较厚,其裂缝宽度控制在 0.2mm之内,往往配筋量由裂缝宽度验算控制。 3.7 人防计算的问题:人防构件斜截面承载力计算时未考虑砼强度设计值折减系数,人防墙 柱计算时未考虑砼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折减系数,违反强条。 3.8 人防构造问题:人防地下室采用较高砼强度等级时,最小配筋率大于砼规范的要求(如 C40,Ⅱ级钢,砼规范最小配筋率为 0.26%,人防规范最小配筋率为 0.30%),很容易违反 强条,双向受力的地下室内外墙水平钢筋也应满足最小配筋率要求。人防板、墙拉结筋遗漏 造成违反强条也常见(未设拉结筋或者拉结钢筋间距大于 500)。 4. 上部结构设计存在的问题: 4.1 超限问题:高层建筑应根据建设部建质[2003]46号文规定审查是否属于超限建筑工程, 尤其文中的特别不规则超限经常被忽视,计算结果某些参数超限虽然不违反强条,但属于超 限工程,超限建筑工程应进行抗震专项审查。 4.2 基本风压值的取值:《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中对基本风压值未明确的 地区较多,50年一遇基本风压值不应小于 30年一遇基本风压值的 1.1倍,对于山区的建筑 物,风压高度变化系数应考虑地形条件的修正。对于特别重要或对风荷载比较敏感的高层建 筑,其基本风压应按 100年重现期的风压值采用。 4.3 地震动参数取值问题:凡福建省境内的建筑工程应按福建省建设厅、地震局文件《关于 贯彻执行〈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的通知》(闽建设[2002]37 号) 执行。该文附件 2 中,特征周期为 0.35s、0.40s 的地区,属设计地震分组第一组,0.45s 属设计地震分组第二组。设计采用的特征周期值 Tg不应直接按《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取 值,应根据设计地震分组和建筑场地类别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第 5.1.4 条表 5.1.4.2确定。 4.4 竖向不规则问题:施工图审查中常见框架结构底层层高很大,二层层高较小的情况,且 底层作为车库或者架空花园使用,隔墙很少或者无任何隔墙,侧向刚度突变(高层建筑中还 常见设备层层高较小,相邻下一层层高较大的情况),对抗震极为不利,应采取加强措施处 理,计算时应强制按薄弱层处理。底层层高很大且设有夹层,二层层高较小,软件计算未反 映出该位置的侧向刚度变化,应进行必要的补充计算(宜按不带夹层的模型复核),并按竖 向不规则处理(地震剪力系数放大 1.15倍并加强抗震构造措施)。对于底层无隔墙,上部楼 层有较多隔墙的框架结构,如何考虑隔墙刚度的影响进行计算是个难点,现有计算 软件未解决这个问题,要算清楚很麻烦,所以建议底层尽量予以加强。对于底层侧向刚度远 小于相邻上一层的框架结构,必要时可在底层加设剪力墙或者斜向支撑予以加强。 4.5 底层嵌固端问题:无地下室且基础埋深较大、基础梁标高与基础不一至时,对于嵌固端 的选择、底层计算高度取值及采取的相关措施,各设计院做法不一,有的基础梁以下按一层 地下室计算,有的加强基础梁与基础或承台间的构造(基础梁与基础连成整体,基础梁与基 础间不存在柱段)、把底层嵌固端设在基础梁面,这两种方法应该是可行的。 4.6 半地下室设计的问题:建在山坡上的建筑,经常设置一侧开口的半地下室,土层侧压力 直接作用在主体结构上,当建筑物层数不多时,存在抗倾覆和抗滑移的问题,应进行验算。 尚应考虑土压力对主体结构计算的影响。建议挡土墙与主体分开设计,以简化主体结构设计。 挡土墙与主体未分开时,由于墙体不对称布置造成严重扭转,应该避免采用该方案。 4.7 地面错层问题:高层建筑底层室内外高差较大时,作为嵌固端的地面层室内外板面标高 变化处不应形成错层(高差变化超过梁高范围),超过时应采取措施处理(如梁加腋以增强 高差处传递水平剪力的能力)。 4.8 地面层两端层高不一样问题:由于场地标高变化或者特殊使用要求,建筑物底层两端层 高一端很大、一端很小,层高大的一端抗侧刚度小、层高小的一端抗侧刚度大,存在严重扭 转不规则的问题,应在层高大的一端提高抗侧刚度,可加大梁柱断面尺寸、加设短肢剪力墙 或者斜向支撑。 4.9 大跨度空旷结构的扭转问题:如体育馆、影剧院、礼堂等,当与附属用房连在一起未设 缝断开,且刚度较大的附属用房在一侧布置时,扭转严重,对抗震十分不利,应加大大跨度 结构的抗侧刚度(在框架中加设斜撑等措施),或在两者间设缝断开,减小扭转影响。 4.10 托柱转换梁:经常发现托柱转换梁的设计方案,转换梁作为上一层柱的传力转换构件 参与抗侧力作用,不管该梁是否与下一层柱相连,均应按框架梁要求设计,转换位置柱底应 在两个方向布梁,否则转换梁在上一层柱底弯矩作用下扭转严重,极为不利。托柱转换梁主 要承受集中力作用,箍筋应通长加密,并配置不小于 16-200的腰筋。 4.11 计算荷载和计算模型问题:楼面计算荷载偏小或者局部隔墙计算荷载遗漏、构件设计 截面尺寸或材料强度等级与计算不符,几乎是每个工程都有发现的问题,主要是由于建筑、 结构专业配合不密切,以及设计和审核把关不严引起的。对该问题进行整改时往往要重新电 算,修改时打印计算书的工作量很大。 4.12 关于实配钢筋与计算书的一致性问题:施工图审查时核对构件实际配筋是否满足计算 要求是一项非常繁重的工作。由于审查周期很短,审查师不可能对所有构件一一核对,只能 对主要构件进行抽查。但是设计人员整改时往往只针对审查师指明的某一构件问题进行修 改,未指明的其余构件的实配钢筋比电算值少就没有自行认真核对整改。 4.13 超配筋问题:对于一级框架结构,抗震规范和高规均规定应根据梁的实际配筋面积进 行强柱弱梁验算,SATWE 软件计算时可输入梁超配筋参数,梁实际配筋时应与此相符,即 实配钢筋不应大于计算值与梁超配筋参数的乘积。有的工程框架梁支座负筋实配钢筋面积比 电算值多出很多,而梁的箍筋与柱子的配筋按电算配筋,其结果形成强梁弱柱、强弯弱剪, 与抗震设计原则相违背,对抗震极为不利。且由于支座负筋面积增大之后,又使得梁支座负 筋配筋率超过 2.5%,或超过 2%而箍筋直径又未增大 2mm,反而违反强制性条文规定 4.14 连梁问题:剪力墙交叉位置、一端为剪力墙另一端为框架柱位置的梁,当跨高比不小 于 5时应按连梁设计,连梁与剪力墙正交位置计算时宜按铰接处理,如下图所示: 4.15 一字形剪力墙:规范中的“一字形剪力墙”可参照下图所示确定: 4.16 约束边缘构件配筋范围:框架柱、剪力墙边缘构造体积配箍率计算时,箍筋配筋量应 去掉重叠部分,断面尺寸应去掉保护层。剪力墙由多个墙段组成时,约束边缘构件配筋范围 lc的计算方法可参照下图所示确定(计算时 hw应取各墙段总长,中间位置约束边缘构件配 筋范围不应与两端头相同): 4.17 顶层空旷房间:高规规定结构顶层取消部分墙、柱形成空旷房间时,应进行弹性动力 时程分析计算并采取有效构造措施,其中有效构造措施应包括柱箍筋全高加密。 4.18 平面不规则问题:抗震规范和高规对建筑物的平面不规则作出了明确的定义和限制。 其中凹凸不规则定义为结构平面凹进的一侧尺寸大于相应投影方向总尺寸的 30%,楼板局 部不连续定义为楼板的尺寸和平面刚度急剧变化,例如有效楼板宽度小于该层楼板典型宽度 的 50%,或开洞面积大于该层楼面面积的 30%,并规定不应采用某项不规则程度超过规定 很多的设计方案。在实际工程中,入口门厅、越层会议室和餐厅、立面开洞等设计方案根本 做不到上述要求,所以凹凸不规则和楼板局部不连续应理解为大部分楼层不规则,局部楼层 可不受该条文限制,但应采取有效加强措施(如加密开洞四周梁板配筋构造,开洞很大时尚 宜加强相邻楼层梁板配筋构造)。 4.19 框剪结构最大适用高度问题:高规规定,框架-剪力墙结构在基本振型地震作用下,框 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 50%时,其框架部分的抗震等级应 按框架结构采用,其最大适用高度和高宽比限值可比框架结构适当增加。其中放宽要求后的 最大适用高度和高宽比限值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 ρ — 框剪结构中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占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百分比; H、λ — 框剪结构当 ρ>50%时的最大适用高度、最大高宽比; H1、λ1 — 框架结构的最大适用高度、最大高宽比; H2、λ2 — 剪力墙结构的最大适用高度、最大高宽比。 4.20 短肢剪力墙问题:高规对短肢剪力墙较多时高层建筑的抗震措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短肢剪力墙较少时(局部短肢剪力墙)不必满足该规定的全部要求,只需对其轴压比、配筋 率进行控制即可,不必提高抗震等级。较常见短肢剪力墙截面的全部纵向钢筋的配筋率偏小 的问题,短肢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不宜小于 1.2%,其他部位不宜小于 1.0%。 4.21 板的计算模型问题:有的工程楼屋面板电算配筋时,对边梁的截面尺寸、相邻板块的 布置与跨度大小不加区分约束条件进行分析,一律按嵌固边支座约束条件计算(如大跨度板, 板厚较大,相邻板厚相对小很多,不应为固定支座),其结果有的板面支座负筋配的很多钢 筋,而板跨中和内跨支座板面负筋配筋不够,一般大、小跨板相邻时大跨度板底配筋均宜加 强。 4.22 悬挑板问题:有的工程设置跨度较大的悬挑板(最大时达 1.5~2.0m),所在的边梁和 内跨板设计时应考虑挑板传来的弯矩作用。常见的问题是:①挑板所在的内跨板厚远小于挑 板厚度不合理,②悬挑板配筋与内跨板配筋分开画,未考虑两者间的平衡,悬挑板支座负筋 伸入相邻内的板的长度偏小,内跨板支座负筋不足,③边梁未考虑扭转影响,④悬臂板未按 二 a类环境控制裂缝宽度,⑤悬臂板在可能积水位置计算时未计入积水荷载,⑥二 a类环境 悬臂板上表面未按砼规范 9.2.4条要求采取有效保护措施,悬挑板配筋直径小,开裂后容易 锈蚀,因耐久性问题引起的工程事故较多,应予重视。 4.23 大跨度板配筋问题:大跨度板支座负筋伸入相邻较小跨度板的长度,应根据弯跨包络 图确定,常见的问题是:大小跨度板支座负筋长度均取本板跨的 1/4,即大跨度板支座负筋 伸入相邻较小跨度板的长度偏小不合理。有的大小跨度板间有 30mm 左右的高差,小跨度 不考虑大跨度传来的负弯矩影响,我个人以为不合理。 4.24 箍筋不足问题:有多根次梁集中力作用的框架梁,经常出现梁端在箍筋加密区以外, 支座与集中力间配筋不够。 4.25 剪力墙端柱:应满足框架柱的有关要求,常见剪力墙端柱未设箍筋加密区,紧靠抗震 墙洞口的端柱未按要求全高加密箍筋。 4.26 短柱问题:常见短柱体积配箍率不足 1.2%。常见由于通长窗台填充墙约束形成净高 不大于柱截面高度的 4倍的框架柱,箍筋加密区范围未取全高。 4.27 越层柱(连层柱)的纵筋、箍筋特殊要求未在图中注明(纵筋应拉通布置,箍筋加密 区高度应根据连层高度确定)。 4.28 地面层作为嵌固端时,地下层框架柱配筋量小于或等级地面层,未加大。 4.29 附加横向钢筋:地下室顶、底板次梁集中力很大,常见附加横向钢筋仅按总说明要求 配置偏小。 4.30 屋顶水箱套用以旧规范编制的标准图,未按现行规范要求(配筋率、保护层厚度等) 进行复核。 4.31 二 a类环境砼强度等级问题:现在大多工程设计总说明均直接套用省里统一编制的样 本,其中内容不一定很全面,如对露天雨蓬、檐沟、女儿墙等结构砼强度等级未作规定,这 些构件处于二 a类环境,不应低于 C25、并满足相应最小配筋率要求。 4.32 非结构构件设计的问题:非结构构件的抗风、抗震设计普遍被忽视。有的工程建筑因 为造型需要,在屋面上用砖砌筑较高的女儿墙,有的工程甚至局部女儿墙有 4m多高,仅在 墙体内设置钢筋砼构造柱与压顶梁,也不进行抗风与抗震的验算,在台风或地震作用下,有 倒塌砸人或砸坏屋面板的可能,虽然是非结构构件,但是结构设计未采取可靠措施,将给工 程留下安全隐患。屋顶高大女儿墙采用钢筋砼结构按悬臂结构设计时,作为嵌固端的边梁未 考虑女儿墙传来的扭矩作用,相邻的屋面板也未加强,同样存在安全隐患。 5. 结构整体电算分析: 5.1 质量和刚度分布明显不对称的结构,应计入双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转影响(强制性条 文),但规范未对“质量和刚度分布明显不对称的结构”作出明确的定义,根据福建省建设厅 [2003]24 号文规定,楼层的最大位移与该楼层两端位移平均值的比值为 1.3 ~1.5 时应 计入双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转影响。 5.2 有斜交抗侧力构件的结构,当相交角度大于 15度时,未分别计算各抗侧力构件方向的 水平地震作用也是常见的问题。 5.3 弹性楼板假设不当。平面不规则的结构,未选用合适的计算软件进行结构计算。有的工 程仅将某一板块假定为弹性楼板,或者仅在洞口四周部分范围内假定为弹性楼板,弹性楼板 未在某一区段贯通,实际不起作用。 5.4 对于框架结构,底层无填充墙的架空层计算时无法反映抗侧刚度较弱的实际情况,底层 地震力宜放大。 5.5 电算时某些框架柱按小墙段输入,导致剪力调整错误,抗震时框架柱底层弯矩未按要求 放大,并且导致框架梁刚度按连梁折减引起配筋不足等错误。 5.6 复杂平面的建筑通过设置防震缝分为多块后,各块未分开单独计算或者按多塔模型进行 计算,造成各块间变形一致,计算结果错误。 5.7 多层钢筋砼框架结构住宅,有的工程周期折减系数取 0.8~1.0 计算,地震作用计算偏 小,应当参照"高规" JGJ3-2002有关条文规定,框架结构考虑填充墙因素,周期折减系数需 按 0.6~0.7范围取值。高规规定框架结构可取 0.6~0.7、框剪结构可取 0.7~0.8、剪力墙结 构可取 0.9~1.0,实际应用时应注意填充墙较多时应取小位、填充墙较少时应取大值,框筒 结构可按框剪结构取值,剪力墙结构一般不应折减,当剪力墙结构中的短肢剪力墙较多时可 取 0.9。 5.8 结构整体计算时振型数的取值,应保证最终时算结果的振型质量满足规范要求。 5.9 高规规定结构扭转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 Tt与平动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 T1之比,A级高 度高层建筑不应大于 0.9,B级高度高层建筑、混合结构高层建筑及复杂高层建筑不应大于 0.85,超过时视为超限高层建筑。对于多塔结构,目前的计算软件输出结果中各塔楼的扭转 周期无法判断,应把多塔结构切分开,按单塔结构控制扭转周期。 5.10 框架结构采用 PKPM -SATWE 软件计算时,柱较普遍按单偏压输入电算,按"高规" JGJ3-2002第 6.2.4条规定,抗震设计时,框架角柱应按双偏压计算。对跨度与柱距都比较 大的多层框架结构,除了角柱应按双偏压计算复核外,其边柱也建议按双偏压计算复核。 5.11 B 级高度的高层建筑结构和复杂高层建筑结构,未采用至少两个不同力学模型的三维 空间分析软件进行整体内力位移计算,未采用弹性时程分析法进行补充计算。 5.12 部分楼层的侧向刚度小于相邻上一层的 70%或小于其上相邻三个楼层侧向刚度平均 值的 80%,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弹塑性变形分析。 5.13 框支梁截面尺寸一般由剪压比控制,未进行截面组合的最大剪压比验算。 5.14 风荷载计算时,软件自动生成的结构基本周期与实际周期相差很大,应作人工干预, 而且按实际周期复核后经常会有某些构件配筋量增加。 5.15 常见住宅阳台外侧另设较大挑板的做法,计算时仅考虑挑板传未的竖向荷载作用,未 考虑挑板传来的附加弯矩,挑梁配筋偏小,复核计算后挑梁的配筋量甚至会增加一倍以上。 5.16 常见住宅阳台活荷载取 2.0 kN/m2,应为 2.5 kN/m2。常见走廊、门厅、楼梯活荷载 取值偏小,违反强条。 5.17 常见储藏间活荷载取值偏小常见花园荷载未计入花圃土石等材料自重偏小。 5.18 常见檐沟(包括积水)和水箱荷载遗漏,外挑结构非上人位置可能积水时未考虑积水 等荷载。 5.19 顶层网架支承于柱上时,计算时未按铰接处理。 5.20 大跨度空旷位结构(体育馆、影剧院、礼堂等)应按平面框架对抗侧力体系进行补充 计算。 5.21 对于结构转换梁,未另行进行有限元分析。现在大部分软件都可以进行有限元计算, 对于转换大梁配筋计算结果均小于整体计算结果,但其上部的抗震墙经常会出现配筋计算结 果大于整体计算结果的现象,未引起注意。 6. 其它构造问题: 6.1 施工图审查时最经常发现的违反强制性条文的构造问题主要有: 普通钢筋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取值偏小(如 C20板保护层厚度按 15mm); 板配筋不满足受弯构件最小配筋百分率要求,人防墙、板配筋不满足受弯构件最小配筋百 分率要求; 框架柱全部纵向钢筋的配筋率偏小; 截面长宽比较大的框架柱纵向钢筋单侧配筋率小于 0.20%; 框架短柱(指剪跨比不大于 2的框架柱,现有大部分计算软件未提供剪跨比计算结果,现 仍按框架柱的净高是否大于柱截面高度的 4倍判断)未全高加密箍筋; 框架梁端纵向受拉钢筋配筋率大于 2.5%; 框架梁端纵向受拉钢筋配筋率大于 2%时,箍筋直径未按要求增大 2mm; 框架梁端截面的底面和顶面纵向钢筋配筋量的比值偏小; 框架梁高小于 400时加密区箍筋间距偏大(如采用@100,小于梁高的 1/4); 连梁按框架梁设计,沿连梁全长箍筋的构造未按框架梁梁端加密区箍筋的构造要求采用;  与剪力墙相连且跨高比小于 5的梁未按连梁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剪力墙连梁抗震等级应与剪力墙一致,当剪力墙抗震等级为一级时,连梁箍筋直径采用 φ8 偏小; 外框筒梁和内筒连梁箍筋直径小于 10mm; 墙体水平分布钢筋未要求作为连梁的腰筋在连梁范围内拉通连续配置;当连梁截面高度大 于 700mm时,其两侧面沿梁高范围设置的纵向构造钢筋的直径小于 10mm;对跨高比不大 于 2.5的连梁,梁两侧的纵向构造钢筋(腰筋)的面积配筋率小于 0.3%; 框支梁未沿梁高配置间距不大于 200mm、直径不小于 16mm的腰筋; 楼梯图中,与休息平台梁相连的两端框架短柱箍筋未全高加密,该休息平台梁又未按框架 梁抗震构造要求配筋。 可能有的图看不到,请见谅! 谢谢支持本文,及本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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