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旱情等级标准 SL424-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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旱情等级标准 SL424-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 SL424-2008 --------------------------------------------------------------- 旱情等级标准 Standard of Classification for drought severity (报批稿) 2008-12-29 发布 2009-03-29 实施 -----------------------------------------...
旱情等级标准 SL424-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 SL424-2008 --------------------------------------------------------------- 旱情等级标准 Standard of Classification for drought severity (报批稿) 2008-12-29 发布 2009-03-29 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发布 前 言 根据水利部水利技术标准体系编制计划,按照《水利技 术标准编写规定》(SL 1—2002)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旱情等级标准》共 5章 11 节 61 条和 1 个附录,主要 技术包括: 1.农业旱情、牧业旱情、城市旱情的评估指标及等级划 分标准; 2.区域农业旱情、区域牧业旱情、区域因旱饮水困难、 农牧业综合旱情、区域综合旱情的评估指标及等级划分标 准; 3.干旱过程及旱情频率的确定。 考虑到生态干旱的复杂性,以及各方面条件的限制,本 标准暂时尚未将生态旱情等级纳入。 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本标准主持机构: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 本标准解释单位: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志彤 田以堂 张 旭 张家团 成福云 周令鸿 吕 娟 吴玉成 屈艳萍 刘 钰 李久生 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李坤刚 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李锦秀 目 次 1 总 则 ...................................... 1 2 术 语 ...................................... 3 3 旱情指标及等级 ................................ 6 3.1 农业旱情指标与等级 .............................. 6 3.2 牧业旱情指标与等级 .............................. 9 3.3 城市旱情指标与等级 ............................. 10 3.4 因旱饮水困难评估指标 ........................... 11 4 区域旱情指标及等级 ........................... 12 4.1 区域农业旱情指标与等级 ......................... 12 4.2 区域牧业旱情指标与等级 ......................... 13 4.3 区域因旱饮水困难指标与等级 ..................... 13 4.4 农牧业综合旱情 ................................. 15 4.5 区域综合旱情 ................................... 16 5 旱情频率 ..................................... 17 5.1 干旱过程的确定 ................................. 17 5.2 旱情频率 ....................................... 17 附录 A 旱情监测报表式样 .......................... 20 标准用词说明 .................................... 22 条文说明 ........................................ 23 1 1 总 则 1.0.1 为旱情评估工作,加强对抗旱工作的指导,特 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农业、牧业、城市旱情、因旱饮水困 难以及区域旱情和综合旱情评估。 1.0.3 本标准中的农业旱情指标、牧业旱情指标、因旱饮 水困难指标分别用于点上的农牧业旱情和因旱饮水困难的 评估。 1.0.4 本标准中的区域是指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市)和县(区)四级行政区域。 1.0.5 本标准中,南方和北方以秦岭、淮河为划分界限。 1.0.6 根据不同的受旱程度,农业、牧业、城市、区域旱 情均划分为轻度干旱、中度干旱、严重干旱和特大干旱四个 等级;区域因旱饮水困难划分为轻度困难、中度困难、严重 困难和特别困难四个等级。 1.0.7 本标准的引用标准主要有: 《水文基本术语和符号标准》(GB/T 50095—98) 《气象干旱等级》(GB/T 20481—2006) 2 1.0.8 在旱情评估中,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 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3 2 术 语 2.0.1 干旱 drought 因降水减少,或入境水量不足,造成工农业生产和城乡 居民生活以及生态环境正常用水需求得不到满足的现象。 2.0.2 旱情 drought severity 干旱的表现形式和发生、发展过程,包括干旱历时、影 响范围、发展趋势和受旱程度等。 2.0.3 农业旱情 agricultural drought 耕地或农作物受旱情况,即土壤水分供给不能满足农作 物发芽或正常生长要求,导致农作物生长受到抑制甚至干枯 的现象。 2.0.4 牧业旱情 pasture drought 牧草受旱情况,即土壤水分供给不能满足牧草返青或正 常生长要求,导致牧草生长受到抑制甚至干枯的现象。 2.0.5 城市旱情 urban drought 因旱导致城市居民和工商企业缺水的情况,包括缺水历 时及程度等。 2.0.6 区域农业旱情 regional agricultural drought 干旱对某一区域农业生产影响的总体情况,包括农作物 受旱面积及受旱程度。 4 2.0.7 区域牧业旱情 regional pasture drought 干旱对某一区域牧业生产影响的总体情况,包括牧草受 旱面积及受旱程度。 2.0.8 区域综合旱情 regional comprehensive drought 干旱对某一区域农牧业生产和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影响 的综合情况。 2.0.9 旱情等级 drought classification 描述旱情严重程度的级别标准。 2.0.10 土壤相对湿度 relative soil moisture 土壤含水量占田间持水量的比值,以百分率表示。 2.0.11 降水量距平百分率 percentage of precipitation anomalies 某一时段内降水量与多年同期平均降水量之差占多年 同期平均降水量的比值,以百分率表示。 2.0.12 连续无雨日数 consecutive days without rain 在农作物生长期内连续无有效降雨的天数。 2.0.13 作物缺水率 irrigation water deficiency ratio 某一时段内农作物实际需水量与可用或实际提供的灌 溉水量之差占同期农作物实际需水量的比值,以百分率表 示。 2.0.14 断水天数 consecutive days without water in rice-field 5 水稻生长期,水田无可见水面持续的天数。 2.0.15 城市干旱缺水率 water deficiency ratio caused by urban drought 因干旱导致城市供水不足,其日缺水量与正常日供水量 的比值,以百分率表示。 2.0.16 旱情频率 drought frequency 某一等级旱情在多年中出现的概率,以百分率表示,其 倒数为该等级旱情的重现期。 6 3 旱情指标及等级 3.1 农业旱情指标与等级 3.1.1 农业旱情指标包括土壤相对湿度、降水量距平百分 率、连续无雨日数、作物缺水率、断水天数。各种指标适用 范围见表 3.1.1。 表 3.1.1 农业旱情指标适用表 农业类别 雨养农业区 灌溉农业区 水浇地 水田 适用指标 土壤相对湿度 降水量距平百分率 连续无雨日数 土壤相对湿度 作物缺水率 作物缺水率 断水天数 3.1.2 采用土壤相对湿度评估农业旱情时,具体应按以下 规定执行: 1 宜采用 0~40cm 深度的土壤相对湿度作为旱情评估 指标。土壤相对湿度应按公式(3.1.2)计算: %100×= cF W θ (3.1.2) 式中 W ——土壤相对湿度〔%〕; θ ——土壤平均重量含水量〔%〕; cF ——土壤田间持水量〔%〕。 2 旱情等级划分见表 3.1.2。 7 表 3.1.2 土壤相对湿度旱情等级划分表 单位:% 旱情等级 轻度干旱 中度干旱 严重干旱 特大干旱 土壤相对湿度 W 50<W≤60 40<W≤50 30<W≤40 W≤30 3.1.3 采用降水量距平百分率评估农业旱情时,具体按以 下规定执行: 1 降水量距平百分率按公式(3.1.3)计算: %100×−= P PPDp (3.1.3) 式中 pD ——降水量距平百分率〔%〕; P ——计算时段内降水量(mm); P ——多年同期平均降水量(mm),宜采用近 30 年的平均值。 2 旱情等级划分见表 3.1.3。 表 3.1.3 降水量距平百分率旱情等级划分表 单位:% 旱情等级 降水量距平百分率 Dp 月尺度 季尺度 年尺度 轻度干旱 -60<Dp≤-40 -50<Dp≤-25 -30<Dp≤-15 中度干旱 -80<Dp≤-60 -70<Dp≤-50 -40<Dp≤-30 严重干旱 -95<Dp≤-80 -80<Dp≤-70 -45<Dp≤-40 特大干旱 Dp≤-95 Dp≤-80 Dp≤-45 8 3.1.4 采用连续无雨日数评估农业旱情时,具体宜按以下 规定执行: 1、连续无雨日数指标为连续无有效降水的天数。 2、旱情等级划分见表 3.1.4。 表 3.1.4 连续无雨日数旱情等级划分表 单位:d 季节 地域 不同旱情等级的连续无雨日数 轻度干旱 中度干旱 严重干旱 特大干旱 春季 (3~5 月) 秋季 (9~11 月) 北方 15~30 31~50 51~75 >75 南方 10~20 21~45 46~60 >60 夏季 (6~8 月) 北方 10~20 21~30 31~50 >50 南方 5~10 11~15 16~30 >30 冬季 (12~2 月) 北方 20~30 31~60 61~80 >80 南方 15~25 26~45 46~70 >70 3.1.5 采用作物缺水率评估农业旱情时,具体应按以下规 定执行: 1 作物缺水率应按公式(3.1.5)计算: %100×−= r r w W WWD (3.1.5) 式中 wD ——作物缺水率(%); rW ——计算期内作物实际需水量(m3); W ——同期可用或实际提供的灌溉水量(m3)。 9 2 旱情等级划分见表 3.1.5。 表 3.1.5 作物缺水率旱情等级划分表 单位:% 旱情等级 轻度干旱 中度干旱 严重干旱 特大干旱 作物缺水率 Dw 550 3.1.6 采用断水天数评估农业旱情时,旱情等级划分见表 3.1.6。 表 3.1.6 断水天数旱情等级划分表 单位:d 旱情等级 轻度干旱 中度干旱 严重干旱 特大干旱 断水天数 南方 春秋季 7~10 11~20 21~30 >30 夏 季 5~7 8~12 13~20 >20 北方 7~10 11~15 16~25 >25 3.2 牧业旱情指标与等级 3.2.1 牧业旱情评估指标宜采用降水量距平百分率、连续 无雨日数。 3.2.2 按降雨量距平百分率评估牧业旱情时,具体应按以 下规定执行: 1 降水量距平百分率按公式(3.1.3)计算。 2 旱情等级划分见表 3.2.2。 10 表 3.2.2 降水量距平百分率旱情等级划分表 单位:% 旱情等级 降水量距平百分率 Dp 月尺度 季尺度 年尺度 轻度干旱 -70<Dp≤-50 -60<Dp≤-30 -40<Dp≤-20 中度干旱 -85<Dp≤-70 -80<Dp≤-60 -50<Dp≤-40 严重干旱 -95<Dp≤-85 -90<Dp≤-80 -60<Dp≤-50 特大干旱 Dp≤-95 Dp≤-90 Dp≤-60 3.2.3 按连续无雨日数评估牧业旱情时,旱情等级划分见 表 3.2.3。 表 3.2.3 连续无雨日数旱情等级划分表 单位:d 季节 不同旱情等级的连续无雨日数 轻度干旱 中度干旱 严重干旱 特大干旱 春季(3~5 月) 秋季(9~11 月) 30~50 51~70 71~80 >80 夏季(6~8 月) 20~30 31~50 51~70 >70 3.3 城市旱情指标与等级 3.3.1 城市旱情指标宜采用城市干旱缺水率。 3.3.2 城市干旱缺水率应按公式(3.3.2)计算。 %100×−= z sz g Q QQ P (3.3.2) 式中 gP ——城市干旱缺水率(%); zQ ——城市正常日供水量(m3); 11 sQ ——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m3)。 3.3.3 城市旱情等级划分见表 3.3.3。 表 3.3.3 城市旱情等级划分表 单位:% 旱情等级 轻度干旱 中度干旱 严重干旱 特大干旱 城市干旱缺水率 Pg 5<Pg ≤ 10 10<Pg ≤ 20 20<Pg ≤ 30 Pg >30 3.4 因旱饮水困难评估指标 3.4.1 因旱饮水困难是指由于干旱造成城乡居民临时性的 饮用水困难,属于长期饮水困难的不应列入此范围。 3.4.2 因旱饮水困难必须同时满足表 3.4.2 中条件一和条 件二,其中条件一任意一项符合即可。 表 3.4.2 因旱饮水困难判别条件 判 别 条 件 判别标准 条件一 取水地点 因旱改变 基本生活用水量(L/人·d) 北方 <20 南方 <35 条件二 因旱饮水困难持续时间(d) >15 12 4 区域旱情指标及等级 4.1 区域农业旱情指标与等级 4.1.1 区域农业旱情评估采用区域农业旱情指数法。 4.1.2 区域农业旱情指数应按公式(4.1.2)计算: ∑ = ×= 4 1i iia BAI (4.1.2) 式中 aI ——区域农业旱情指数(指数区间为 0~4); i——农作物旱情等级(i=1、2、3、4 依次代表轻 度、中度、严重和特大干旱); iA ——某一旱情等级农作物面积与耕地总面积之比 (%); iB ——不同旱情等级的权重系数(轻度、中度、严 重和特大干旱的权重系数 iB 分别赋值为 1、2、3、4)。 4.1.3 区域农业旱情等级划分见表 4.1.3。 表 4.1.3 区域农业旱情等级划分表 行政区级别 不同旱情等级的区域农业旱情指数 Ia 轻度干旱 中度干旱 严重干旱 特大干旱 全国 0.05≤Ia<0.1 0.1≤Ia<0.2 0.2≤Ia<0.3 0.3≤Ia≤4 省(自治区、直辖市) 0.1≤Ia<0.5 0.5≤Ia<0.9 0.9≤Ia<1.5 1.5≤Ia≤4 地(市) 0.1≤Ia<0.6 0.6≤Ia<1.2 1.2≤Ia<2.1 2.1≤Ia≤4 县(区) 0.1≤Ia<0.7 0.7≤Ia<1.2 1.2≤Ia<2.2 2.2≤Ia≤4 13 4.1.4 计算区域农业旱情指数的基本资料格式见附录 A 中 表 A-1。 4.2 区域牧业旱情指标与等级 4.2.1 区域牧业旱情评估采用区域牧业旱情指数法。 4.2.2 区域牧业旱情指数应按公式(4.2.2)计算: i i ip BPI ×= ∑ = 4 1 (4.2.2) 式中 pI ——区域牧业旱情指数(指数区间为 0~4); i——牧业旱情等级(i=1、2、3、4 依次代表轻度、 中度、严重和特大干旱); iP ——某一旱情等级草场面积与草场总面积比(%); iB ——不同旱情等级的权重系数(轻度、中度、严 重和特大干旱的权重系数 iB 分别赋值为 1、2、3、4)。 4.2.3 区域牧业旱情等级划分见表 4.2.3。 表 4.2.3 区域牧业旱情等级划分表 行政区级别 不同旱情等级的区域牧业旱情指数 Ip 轻度干旱 中度干旱 严重干旱 特大干旱 省(自治区、直辖市) 0.1≤Ip<0.5 0.5≤Ip<0.9 0.9≤Ip<1.5 1.5≤Ip≤4 地(市) 0.1≤Ip<0.6 0.6≤Ip<1.2 1.2≤Ip<2.1 2.1≤Ip≤4 县(区) 0.1≤Ip<0.7 0.7≤Ip<1.2 1.2≤Ip<2.2 2.2≤Ip≤4 4.2.4 计算区域牧业旱情指数的基本资料格式见附录 A 中 14 表 A-2。 4.3 区域因旱饮水困难指标与等级 4.3.1 全国因旱饮水困难应采用因旱饮水困难人口总数作 为评价指标,等级划分见表 4.3.1。 表 4.3.1 区域因旱饮水困难等级划分表 行政区级别 全国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市) 县(区) 轻度困难 困难人口(万人) 500~1500 50~100 — — 困难人口占当地总 人口比例(%) — 5~10 10~15 15~20 中度困难 困难人口(万人) 1500~3500 100~400 — — 困难人口占当地总 人口比例(%) — 10~15 15~20 20~30 严重困难 困难人口(万人) 3500~5000 400~600 — — 困难人口占当地总 人口比例(%) — 15~20 20~30 30~40 特别困难 困难人口(万人) ≥5000 ≥600 — — 困难人口占当地总 人口比例(%) — ≥20 ≥30 ≥40 4.3.2 省(自治区、直辖市)因旱饮水困难可采用因旱饮 水困难人口总数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的比例 中的任意一项作为评价指标,取等级高者作为该省(自治区、 直辖市)因旱饮水困难等级,等级划分见表 4.3.1。 4.3.3 地(市)和县(区)因旱饮水困难应采用因旱饮水 15 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作为评价指标,等级划分见表 4.3.1。 4.3.4 计算区域因旱饮水困难的基本资料格式见附录 A 中 表 A-3。 4.4 农牧业综合旱情 4.4.1 农牧业综合旱情评估采用农牧业综合旱情指数法。 4.4.2 农牧业综合旱情指数应按公式(4.4.2)计算: paap III ×+×= βα (4.4.2) 式中 apI ——农牧业综合旱情指数(指数区间为 0~4); α ——农业产值占农牧业总产值的比率(%); aI ——区域农业旱情指数,按公式(4.1.2)计算; β ——牧业产值占农牧业总产值的比率(%), 1=+ βα ; pI ——区域牧业旱情指数,按公式(4.2.2)计算。 4.4.3 农牧业综合旱情等级划分见表 4.4.3。 16 表 4.4.3 农牧业综合旱情等级划分表 行政区级别 不同旱情等级的农牧业综合旱情指数 Iap 轻度干旱 中度干旱 严重干旱 特大干旱 省(自治区、直辖市) 0.1≤Iap<0.5 0.5≤Iap<0.9 0.9≤Iap<1.5 1.5≤Iap≤4 地(市) 0.1≤Iap<0.6 0.6≤Iap<1.2 1.2≤Iap<2.1 2.1≤Iap≤4 县(区) 0.1≤Iap<0.7 0.7≤Iap<1.2 1.2≤Iap<2.2 2.2≤Iap≤4 4.5 区域综合旱情 4.5.1 区域综合旱情是指某一区域内农业、牧业受旱和城 乡居民因旱饮水困难的综合情况。 4.5.2 将区域农业旱情、牧业旱情或农牧业综合旱情与相 应区域因旱饮水困难相比较,取等级高者作为该区域综合旱 情等级。 17 5 旱情频率 5.1 干旱过程的确定 5.1.1 干旱过程是指旱情发生、发展及解除的完整过程, 包括干旱开始日期、结束日期、持续时间及最大干旱强度四 个基本要素。 5.1.2 干旱开始日期、结束日期及持续时间根据区域农业 旱情指数(见公式 4.1.2)和区域牧业旱情指数(见公式 4.2.2)来确定。具体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 指数大于 0.1 并持续 10d 以上即可确定为一次干旱 过程的开始,指数大于 0.1 的日期确定为干旱开始日期。 2 指数小于 0.1 的最后一天确定为干旱结束日期,且 指数小于 0.1 的持续时间不少于 7d。 3 干旱开始至干旱结束的时间即为干旱持续时间。 5.1.3 最大干旱强度评估指标包括区域农业、牧业、农牧 业最大旱情指数、最大受旱面积和最大因旱饮水困难人口数 量,用于评价干旱开始后持续到某一时刻的最大影响程度。 5.2 旱情频率 5.2.1 应采用区域农业旱情指数或区域牧业旱情指数或农 18 牧业综合旱情指数作为计算旱情频率的指标。 5.2.2 旱情频率曲线绘制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1 对某一区域,应采用统计整理后的历史旱情系列资 料,利用区域农业旱情指数公式(见公式 4.1.2)或区域牧 业旱情指数公式(见公式 4.2.2)或农牧业综合旱情指数公 式(见公式 4.4.2),计算得到各年干旱过程中最大的区域农 业旱情指数或区域牧业旱情指数或农牧业综合旱情指数。 2 将所有年干旱过程中最大的旱情指数(n 个)按由 大到小的顺序排列,按公式(5.2.2)计算年干旱过程的旱 情经验频率。 100% 1 i i mP n = ×+ (5.2.2) 式中 iP ——旱情经验频率(%); i——计算旱情经验频率的年(次)序号; n——统计年数; mi——按由大到小顺序排列的第 m项,即统计年数 内等于和大于第 i年旱情指数的项数。 3 在频率格纸上点绘经验数据(纵坐标为旱情指数的 取值,横坐标为对应的旱情经验频率),并采用目估适线法 绘制旱情频率曲线。 5.2.3 对于某一干旱过程,采用该次过程中最严重期间的 19 旱情资料或该次干旱过程中某时刻的旱情资料,计算得到最 大的区域农业旱情指数或最大的区域牧业旱情指数或最大 的农牧业综合旱情指数,以此最大旱情指数在已绘制出的旱 情频率曲线上查得该次干旱过程或某时刻的旱情频率。 20 附录 A 旱情监测报表式样 表 A-1 省(市、县)区域农业旱情监测报表 序号 日 期 (年-月-日) 耕 地 总面积 (万亩) 耕地受旱面积(万亩) 受旱面积 合 计 其 中 轻 度 干 旱 中 度 干 旱 严 重 干 旱 特 大 干 旱 1 2008-08-15 2 2008-09-15 3 … 表 A-2 省(市、县)区域牧业旱情监测报表 序号 日 期 (年-月-日) 草 场 总面积 (万亩) 草场受旱面积(万亩) 受旱面积 合 计 其 中 轻 度 干 旱 中 度 干 旱 严 重 干 旱 特 大 干 旱 1 2008-08-15 2 2008-09-15 3 … 21 表 A-3 省(市、县)因旱饮水困难监测报表 序号 日 期 (年-月-日) 人口总数 (万人) 因旱饮水困难人口 (万人) 备 注 1 2008-8-15 2 2008-9-15 3 … … 22 标准用词说明 执行本标准时,标准用词应遵守下表规定。 标准用词说明 标准用词 意义 要求严格程度 应 在正常情况下应这样做 要求 不应 在正常情况下不应这样做 宜 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 推荐 不宜 在条件许可时不应首先这样做 可 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 允许 不可 在一定条件下不可以这样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 旱情等级标准 SL424-2008 条 文 说 明 23 目 次 1 总 则 ..................................... 24 2 术 语 ..................................... 24 3 旱情指标及等级 ............................... 24 4 区域旱情指标及等级 ........................... 26 5 旱情频率 ..................................... 29 24 1 总则 1.0.1 客观准确地评估旱情等级及其影响是做好抗旱工作 的前提和基础。目前,我国尚未制订综合性的旱情等级标准, 各地在进行旱情评估时缺少规范的方法和程序。本标准的制 订将为规范旱情评估工作、加强对抗旱减灾工作的指导和管 理提供依据。 2 术语 2.0.12 考虑到不同季节气候以及作物需水量的差异性,对 判断日雨量是否为有效降雨规定如下:在春季(3~5 月份) 和秋季(9~11 月份),日雨量小于 3 毫米的降雨视为无有 效降雨,该日即视为无雨日;夏季(6~8 月份),日雨量小 于 5 毫米的降雨视为无有效降雨,该日即视为无雨日。 2.0.14 断水天数是针对传统灌溉方法的水田而言的,不包 括采用湿润灌溉法的水田。 3 农业旱情指标及等级 农业旱情评估包括点上农业旱情评估和区域农业旱情 评估,相应的评估指标是农业旱情指标和区域农业旱情指 标。农业旱情评估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是点上农业旱情即 25 耕地或农作物受旱程度评估;第二步是区域农业旱情评估。 3.1 农业旱情指标与等级 3.1.1 我国的农业类型包括雨养农业区和灌溉农业区,灌 溉农业区又分为水浇地和水田。由于各地气象、水文、农业 类型、社会经济条件等存在一定差异,各地在进行点上农业 旱情评估时,可根据情况选用土壤相对湿度、降水量距平百 分率、连续无雨日数、作物缺水率和水田断水天数等方法。 3.1.2 土壤墒情是判定点上农业旱情的主要指标之一,对 于已建立土壤墒情监测站点的地区,应优先采用土壤相对湿 度评估农业旱情。由于不同质地的土壤保墒性能不同,为使 评价指标具有通用性和可比性,采用土壤相对湿度作为评估 指标。 3.1.3 降水量是评价农业受旱程度的基本指标之一,对于 尚未建立墒情监测站点但已建立雨量监测站点的雨养农业 区,可采用降水量距平百分率评估农业旱情。考虑到降雨对 农业旱情的影响有持续性,旱情严重程度与前期雨量大小和 分布有关,因此,本标准中用降水量距平百分率评价农业旱 情时,可根据情况选用月尺度、季尺度和年尺度。 3.1.5 在用作物缺水率评估农业旱情时,可用或实际提供 的灌溉水量可以是河道、蓄水工程、地下水等能供给的水量 之和,也可以是单一形式的供水量,不同作物实际需水量可 26 采用作物系数法和彭曼公式计算,也可查阅《中国主要农作 物需水量等值线图》确定。 3.2 牧业旱情指标与等级 牧业旱情评估包括点上牧业旱情评估和区域牧业旱情 评估,相应的评估指标是牧业旱情指标和区域牧业旱情指 标。牧业旱情评估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是点上牧业旱情即 草场受旱程度评估;第二步是区域牧业旱情评估。 3.2.1 由于牧区普遍缺少土壤墒情监测站点,考虑到资料 的有效性和可获取性,牧业旱情采用降水距平百分率和连续 无雨日数进行评估。 3.2.2 采用降水量距平百分率评估牧业旱情时,基本方法 与农业旱情评估相同,但旱情等级划分标准不同,主要是考 虑到牧草的耐旱性较作物要强。 4 区域旱情指标及等级 开展区域旱情评估是制订本标准的主要目的。干旱具有 影响范围广、致灾因素复杂、不易定量界定的特点。对于一 次较大范围的干旱过程而言,不仅不同流域、省(自治区、 直辖市)、地(市)、县(区)之间的受旱程度不同,就是同 27 一区域内不同地块之间、不同作物之间的受旱程度也不尽相 同。因此,要从宏观管理层面组织开展抗旱减灾工作,进行 区域旱情评估不仅非常必要,而且也是科学指导抗旱工作的 重要依据。本标准中所指的区域旱情,可分为区域农业旱情、 区域牧业旱情、区域因旱饮水困难、农牧业综合旱情和区域 综合旱情。 4.1 区域农业旱情指标与等级 4.1.1 区域农业旱情评估主要是对县级和县级以上行政区 域农业总体受旱状况的评估,统一采用区域农业旱情指数 法。 4.1.2 按照本标准,在计算历史上某一区域的旱情指数时, 需要将以三分法(即轻旱、重旱和干枯)统计的历史旱情系 列资料按四分法(即轻度干旱、中度干旱、严重干旱和特大 干旱)重新进行整编。 在将三分法统计的历史旱情系列资料整编为四分法的 旱情系列资料时,需遵循如下原则: (1)三分法中的轻旱面积按六、四分成,其中六成划 为四分法中的轻度干旱,四成划为四分法中的中度干旱。 (2)三分法中的重旱面积,其中六成划分为四分法中 的严重干旱,其余的四成平分为四分法中的中度干旱和特大 28 干旱。 (3)三分法中的干枯划为四分法中的特大干旱。 4.1.3 本标准制定了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 县(区)四级行政区的区域农业旱情等级标准。 4.2 区域牧业旱情指标与等级 4.2.1 区域牧业旱情评估主要是对县级和县级以上行政区 域牧业综合受旱状况的评估,统一采用区域牧业旱情指数 法。 4.2.3 牧业在我国内蒙古、新疆、西藏、四川和青海等少 数省(自治区)较为集中。因此,本标准只制定省(自治区、 直辖市)、地(市)和县(区)三级行政区的区域牧业旱情 等级标准。 4.3 区域因旱饮水困难指标与等级 4.3.2 由于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人口总量差 异悬殊,为能客观、合理地评价省级行政区域因旱饮水困难 程度,可采用因旱饮水困难人口的绝对数量或因旱饮水困难 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两个指标,取两者中的高者作为该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判定指标。而对全国和地(市)、县 (区),则分别采用因旱饮水困难人口的绝对数量和因旱饮 29 水困难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来判定。 4.4 农牧业综合旱情 4.4.1 区域农牧业综合旱情适用于农业、牧业两者所占比 重均较大的地区(例如内蒙古自治区)旱情的综合评估。 5 旱情频率 5.1 干旱过程的确定 5.1.2 干旱具有逐渐发展的特点。长期以来,对于干旱的 开始、结束缺乏明确界定,往往导致抗旱活动滞后,甚至出 现已经造成严重灾害损失了才开始组织抗旱的现象。因此, 本标准以区域农业旱情指数或区域牧业旱情指数为指标进 行干旱开始、结束的界定。这样,就明确了一次完整的干旱 过程,也为抗旱应急响应是否启动提供了判别条件。 5.2 旱情频率 5.2.1 长期以来,许多地区和部门仅以天然降水量作为衡 量旱情频率的唯一指标(即多少年一遇的降水量就是多少年 一遇的旱情),而忽略了旱情是降雨、气温、水供给、农作 物种植结构、抗旱能力等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另外一些地 30 区以耕地受旱面积大小作为确定旱情频率的指标,而没有考 虑这些耕地受旱轻重程度不同的问题。应用这些方法确定旱 情频率显然存在明显缺陷。因此,本标准采用能综合反映受 旱范围和受旱程度的区域农业旱情指数、区域牧业旱情指数 或农牧业综合旱情指数作为确定旱情频率的指标,有效避免 了上述评价方法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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