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801-2008第1号修改单附件二
行业标准《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08)第1号修改单
(征求意见稿)
GA801-2008《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修改内容如下:
一、删除第5.1.2条的b)款和i)款中的“专用校车”等文字。
二、第5.1.2条增加k)款:
“对专用校车,查验车身外观标识、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和车载视频监控装置、学生座椅和照管人员座椅、汽车安全带、急救箱。”
三、删除第5.2.2条的a)款中的“对非专用校车,查验校车标牌”等文字。
四、第5.2.2条增加d)款:
“...
附件二
行业
《机动车查验工作
》(GA801-2008)第1号修改单
(征求意见稿)
GA801-2008《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修改内容如下:
一、删除第5.1.2条的b)款和i)款中的“专用校车”等文字。
二、第5.1.2条增加k)款:
“对专用校车,查验车身外观标识、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和车载视频监控装置、学生座椅和照管人员座椅、汽车安全带、急救箱。”
三、删除第5.2.2条的a)款中的“对非专用校车,查验校车标牌”等文字。
四、第5.2.2条增加d)款:
“对校车,查验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应急锤、灭火器、急救箱;对专用校车和专门用于接送幼儿或中小学生上下学的校车,还应查验校车车身外观标识、车载视频监控装置、汽车安全带和照管人员座椅(位)。”
五、在第5.4条条增加第5.4.4条:
“在申请核发校车标牌时,查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应急锤、灭火器、急救箱;对专用校车和专门用于接送幼儿或中小学生上下学的校车,还应查验校车车身外观标识、车载视频监控装置、汽车安全带和照管人员座椅(位)。”
六、删除附录A
A.1的“10 汽车安全带”的“合格要求”中的“专用校车的每一个儿童座位都应装置汽车安全带”等文字。
七、删除附录A表A.1的“19 外部标识、文字”的“合格要求”中的“专用校车及专门用于运送学生上下学的非专用校车应按相关规定喷涂外部标识、文字,其他非专用校车应配备有符合规定的校车标牌”等文字。
八、在附录A表A.1中增加“22 校车”,其“合格要求”为:
“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统一的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配备应急锤、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
专用校车及专门用于接送幼儿或中小学生上下学的非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应符合GB24315《校车标识》的规定,车内应按规定安装车载视频监控系统,每一个学生座位应装置汽车安全带,每一个照管人员座位应有汽车安全带和永久性标识。”
九、附录B表B.1的“业务类型”栏中,在“监销”和“其他”之间增加一项“核发校车标牌”。
十、附录B表B.1中,将“15 行驶记录装置”修改为“15 动态监管装置”;在“大中型客车、校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类型的“17 外部标识、文字”下方增加一栏“18 校车专用项目”,“其他”类别的“18 标志灯具、警报器”和“19 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相应修改为“19 标志灯具、警报器”和“20 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十一、附录B表B.1的“说明”中,将“3”中的“本表以外的查验项目不合格时,在备注栏内注明情况”修改为:“校车专用项目及本表以外的查验项目不合格时,在备注栏内注明具体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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