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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许俊伟、张建英冤案--长沙奇案:章胜汉的控告和余旭东法官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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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许俊伟、张建英冤案--长沙奇案:章胜汉的控告和余旭东法官的认识章胜汉的控告和余旭东法官的认识 ——简短的律师意见 尊敬的湖南省刑事庭、立案庭刑事申诉立案审查人员: 许俊伟、张建英合同诈骗一案是由章胜汉2006年5月16日刑事《报案材料》启动的,该“报案材料”称:“一、湖南好房子公司在未取得长沙市马王堆…古汉城?居住区01 -06号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编制土地开发可行性报告将宗地以遗留问题为由,伪造长沙市国土资源局的公章、公函,骗取投资人对政府的信任,以合同形式骗取巨额款项。我初步了解的情况是,湖南明程公司于2005年初(?,字迹不清)才将土地转让给湖南好房子公司,而湖南好房子公司...
31许俊伟、张建英冤案--长沙奇案:章胜汉的控告和余旭东法官的认识
章胜汉的控告和余旭东法官的认识 ——简短的律师意见 尊敬的湖南省刑事庭、立案庭刑事申诉立案审查人员: 许俊伟、张建英诈骗一案是由章胜汉2006年5月16日刑事《报案材料》启动的,该“报案材料”称:“一、湖南好房子公司在未取得长沙市马王堆…古汉城?居住区01 -06号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编制土地开发可行性报告将宗地以遗留问题为由,伪造长沙市国土资源局的公章、公函,骗取投资人对政府的信任,以合同形式骗取巨额款项。我初步了解的情况是,湖南明程公司于2005年初(?,字迹不清)才将土地转让给湖南好房子公司,而湖南好房子公司与我签订的时间早于这一时间几个月,以○○(两字复印墨隐去)上的欺骗。”(见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许俊伟“虚报注册、合同诈骗”卷宗第2卷,立案人孙午,报案材料第7页末段)。 由上述文字可见,章胜汉的报案是法盲报案、文盲报案,公安机关受理案件一开始就是错误的。 成功的商业行为靠的主要不是资金,主要靠的是商业智慧和对市场形势的判断,以及熟练恰当的市场运作能力。诸葛亮草船借箭,你不能说他确定时并没有东风,因而构成欺骗;洛克菲勒是向朋友筹集大量资金才从拍卖会上将克拉克石油的股份买下的,竞得克拉克的股份之前并不拥有克拉克的股份,洛克菲勒的朋友不能埋怨洛克菲勒欺骗了他们。 这本是不用说的道理,章胜汉在民事法庭上说这样的话一定惹得听众席上满堂大笑,民事法官根本不可能听信他的话;但在长沙市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第二支队,这样的刑事控告不但立上了案,而且历经检察院多次拒绝批捕,后以“虚报注册资本罪”绕过批捕程序,按合同诈骗罪提出起诉意见;最终结果是,检察院起诉科经两次退补,提起公诉后历经一审、二审,许、张二人最终被判处无期徒刑;背景如此黑暗深厚,这本来不用说的道理就不得不说。 这本是不用说的道理,现在却必须强调的第二层原因是:慈利县法院对明程公司的47.545亩土地查封之后,许、张二人的明程公司拥有土地成为不可否认的事实,对此情况,原承办人余旭东法官说:“有土地我们不管,许俊伟与章胜汉签订合同的时候,01、02、03、05、06号土地已经被查封了,他就是诈骗。” 余旭东法官的语言与章胜汉有所不同,但意义是一样的:真理不靠实践检验,生意不靠结果验证,而是看双方达成协议时目标性商品是不是已经存入卖方的仓库,再进一步,存入仓库还要考察一下卖方是不是已经向他的前手付清了货款。 这本是不用说的道理,现在却必须强调,还有更根本的原因:许、张二人的近亲属申请重审的“新的证据”是慈利法院的裁定书,雨花区法院的支付令和裁定书,以及章胜汉两种笔法签名的声明书,证据,效力极高,许、张二人拥有土地的事实已经不可推翻;但昭雪冤案却牵动面积巨大的政治利害和经济利益,阻力如山似海;法律上的理由用尽,法学上的理由用尽,道理上的理由用尽,道理以下的理由便可能排上用场——崇祯皇帝曾用乞丐、和尚守城,乞丐、和尚便必然成为战争对象——所以,律师也必须对道理以下的所谓“理由”进行驳斥。 更何况,除了从余旭东法官那里,申诉人和代理律师还从不同渠道听到这样的说法,包括近几天! 尊敬的法官,章胜汉的控告是法盲式控告、文盲式控告,孙午警官是经侦支队警官,必然是懂经济、懂商业、懂市场的,接到这样的报案为什么要坚持立案,坚持追究许、张的刑事责任?孙午之后的一系列的检察官、一二审法院的法官在懂法律之外,必然应当是懂经济、懂商业、懂市场的,为什么用愚公移山的精神,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最终将广阔存在的土地说成没有土地?91亩红线外土地的征用是历时持久的各层级、多身份的千百个人的大规模活动,怎么都会视而不见?这比“窦娥冤”奇异,比“卷席筒”荒唐? 附带驳斥一下余旭东的具体认识。他认为01、02、03、05、06号土地已经被查封了,明程公司(原华城公司)便不存在土地了。这一认识是错误的,这说明他根本没有 吃透案卷! 许俊伟与章胜汉签订的前两次协议(2004年10月16日协议和2004年11月16日协议),转让标的包括01、02、03、05、06号五块宗地;第三次协议仅约定01、02、06号土地(5号地根据政府决定的情况而定)。必须说明的是,即使以前两次合同为标准,许俊伟仍然没有欺骗:02号包含红线内和红线外的两个部分,红线内部分拍卖给了第一大道置业公司,红线外的23亩(锯齿形)因原华城公司的土地手续正在办理当中,不可能查封和拍卖,因而也就不存在查封、拍卖问题。6号土地全部属于红线外土地,同样因原华城公司的土地手续正在办理当中,不存在查封、拍卖问题。23亩锯齿形土地和6号土地不在查封、拍卖的范围,请参照许俊伟第1次《讯问笔录》第7页下部和第8页上部,许俊伟回答以及孙午警官的指斥式讯问(见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许俊伟“虚报注册、合同诈骗”卷宗第2卷,立案人孙午)。也可参照章胜汉、许俊伟、好房子公司、明程公司四方签订的《增资扩股协议》关于2号地和6号地的描述。 一句话,02号土地中的红线外部分以及6号地整体(都在红线外),法院是无法查封拍卖的。与章胜汉的合作过程中,许俊伟不仅以好房子公司负责人的身份开展工作,也以原华城公司的代理人身份开展工作——2005年1月24日赵小明市长在原华城公司文件上批示:“按历史遗留问题解决”,所解决的就是红线外土地23亩和6号地(68亩)的征用问题。 不要说明章胜汉关于“明程公司于2005年初才将土地转让给湖南好房子公司,而湖南好房子公司与我签订协议的时间早于这一时间几个月,因此构成欺骗”的理由不能成立,即使理由成立,也不符合事实:2005年1月24日赵小明市长的批复,是红线外土地后来入窗办理的决定性一步! 尊敬的法官,章胜汉报案的理由是荒唐的。成功的商业行为主要靠智慧,凭借对市场的判断以及市场运作能力。诸葛亮草船借箭,你不能说他确定计划时并没有东风,因而构成欺骗;洛克菲勒是向朋友筹集大量资金才从拍卖会上将克拉克标准石油的股份卖下的,洛克菲勒的朋友不能埋怨洛克菲勒欺骗了他们。——本律师写的不像代理词、辩护意见、法律文书了,但实在的,阻止冤狱平反者在一切理由用尽之后,只能用理由之 下的不是理由的理由了,本律师也只能对“崇祯帝”的“丐兵、僧兵”开战! 并附本律师听余旭东谈话后所写的杂文《前石器时代的审判思想》,作本代理词的构成部分! 谢谢! 黄晓英、张静宜代理律师:陈更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夜三时二十六分 (文外:最后,笔者期望三湘父老兄弟姐妹对湖南高院实施监督,不允许湖南高院最后以非理之理对申诉人的申诉作出不合法的结论!) 前石器时代的审判思想 作者:陈更 刑事申诉的立案过程中,我见到了两位法官,原审判员余某和立案庭的审判员阳谋,二者思想是统一的,后者统一于前者。申诉是对原判的否定或批评,但统一于原审判员,这种立案审查还有何意义?这样的制度安排,是对回避原则的视而不见。 尤给人印象深刻的是,思维简单、荒莽、草率,是前石器时代的思维。知识者,然而才是法律者,理论者,然后才是审判者。湖东省高院给人的印象,弥漫着前石器时代的审判思想。 一、“空手套白狼” 余法官给许俊伟定罪的话让我万分吃惊:“许俊伟…空手套白狼?,买土地的资金全是章胜汉的。” 这样的话出现在一位高院法官之口。简直难以想像,湖东省是不是处在中国现实的天下。“空手套白狼”是计划经济时代的盲思,它竟然是高院法官的判案理论! 我没有资金,但我掌握信息并有斡合能力,与甲签订了合同,每台机器三十万元,又与乙签了份合同,每台机器二十万元。不误约定期限,用甲的资金将从乙处购买的机器卖给甲,百台、千台、万台,利润如山。我犯罪吗? 我质于余法官,他张口难答。复转题曰:他没有资格。 二、经营资格问题 经营资格问题仍然是计划经济时代的思想。我回答说:即便作为个人,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做这样的生意,在计划经济时代是犯罪,如“空手套白狼”一样,犯的是“投机倒把罪”。但在今天的时代,违背的是政策法规,触犯的不是刑法了。 更何况,许俊伟购买土地的方式,是购并拥有土地的明程公司,不但购买了土地使用权,也购买了行使土地使用权的资格。法官先生们究竟在如何思考?! 三、主观动机独立论 在慈利县法院的执行裁定面前,许俊伟购并的明程公司拥有红线外91亩土地是不可否定的了。但余法官说:“我们不考虑这个,他与章胜汉订合同以前没有土地,后来出现的情况应当作另外的考虑,他的主观就是诈骗。” 主观动机是通过行为结果来判断的。余法官竟然认为可以脱离了行为结果来认定主观动机。 以上是思想方法的批评。从刑法理论上说,应当讲犯罪构成。余法官竟然认为,除却客观要件(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仅凭主观动机就可以构成犯罪。——这样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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