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开发农民公寓
书
甲方: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赤岭下村赤岭下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为优化农民居住环境,加快城乡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本项目开发。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就合作开发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赤岭下村赤岭下经济合作社拥有的9858.4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项目(下称本项目用地)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合作宗旨
甲方负责提供土地,乙方负责提供本项目全部开发建设资金。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合作开发本项目用地兴建商住用途商品房,并通过科学决策和管理,达到双赢的目的。
第二条本合同项目用地四至范围、面积和应达到的条件
1、本项目用地四至范围:东至纸箱厂,西至瑞云北路,南至高压线边,北至收费站【具体以宗地图编号:及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号湛江用(1995-047)第1995-052号为准】,宗地图及集体用地使用权证作为本合同附件,土地面积9858.44平方米,约14.78亩。
2、地类(用途):住宅兼商业用地。
3、土地使用权:甲方依法拥有本项目用地永久性使用权,权属清楚,没有争议,没有抵押、查封、出租,没有转让及债务纠纷。
4、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将与本项目用地有关的资料交给乙方办理报建手续。施工期定为叁年。从二O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二O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止,本工程全部竣工并经有关部门综合验收合格后交给甲方。乙方不能将本项目用地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
5、甲乙双方合作开发该项目年限为70年,从二O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至二O八九年一月二十九日止。
第三条合作方式
甲方负责提供土地,乙方负责本项目设计、报建、开发、施工和管理等全部资金。
第四条甲、乙双方的权益分配
1、为方便甲方管理,需分配两栋农民公寓给甲方,共180套住房,每套建筑面积为82平方米,全部毛坯房。乙方需负责将水电安装到每套房门口可接位置(以上市房地产套房
为准)。甲方分得本项目180套住房(建筑面积共计14760平方米)可自由销售、出租、抵押等。
2、为方便甲方处理物业和管理,乙方同意在二楼另外再多分配一套约82平方米的套房给甲方,作为办公场所使用,使用期限为70年。甲方分得的每套房的产权证明,由赤岭下村发证。
3、除了分配给甲方两栋共180套住房外,其余住房全部分配给乙方。乙方分得本项目的房产可自由销售、出租、抵押。
4、乙方负责住房产权证明的工本费用。乙方还要安排入住户的
固定摩托车位。
5、乙方所得的产权一楼要用作农贸市场使用以方便群众。
第五条甲方责任
1、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一个月内,甲方协助乙方拆迁、清理完毕本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其他附着物。涉及项目用地的拆迁费用由乙方负责,如需要赔偿,乙方负责赔偿费用。甲方协助乙方出示办理水、电等手续证明,方便乙方动工运作。
2、乙方在建房过程中如发生用地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及时化解矛盾,保证工程进度。
第六条乙方责任
1、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年月日前,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壹佰万元整,待工程竣工并经综合验收合格交付给甲方使用后一个月内退回给乙方。
2、乙方负责开发该农民公寓所需要的一切手续和资金,并保证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验收合格的农民公寓交给甲方。
3、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进行建设,保证工程质量合格。
4、乙方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
和群防群治制度。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风险、预防火灾等措施。如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第七条违约责任
1、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必须认真履行,除不可抗力的因素
外,不得单方终止本合同。如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伍拾万元整,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2、如乙方停工6个月,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没收保证金,收回土地及地上一切建筑物、构筑物。
第八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交由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裁决。
本合同一式八份,甲、乙双方各执四份,从双方签字盖章、乙方付清履约保证金之日起生效。自本合同签字之日起生效。之前所有签订的合同同时作废。
甲方: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赤岭下村乙方:
赤岭下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