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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寄安全制度

2018-02-02 5页 doc 16KB 9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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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寄安全制度收寄安全制度 篇一:收寄、运输、投递安全保障制度 收寄、运输、投递安全保障制度 一、 收寄安全保障制度 1、收寄快件时,不出入与工作无关的场所,不进行与工作无关的事项。 2、 进入单位或居民区,车辆及快件应放置在视线可及或有人看管的安全区域。 3、 收寄收件时,必须对快件进行安全验视,用户拒绝验视,或在验视中发现违禁品的,不予收寄。 4、 收寄收件时,应提醒寄件人阅读运单的服务条款,并建议寄件人对贵重物品购买保价或保险服务。 5、 应协助并要求寄件人在快递运单上如实、完整、准确填写内件品名、种类、数量,寄件人姓...
收寄安全制度
收寄安全 篇一:收寄、运输、投递安全保障制度 收寄、运输、投递安全保障制度 一、 收寄安全保障制度 1、收寄快件时,不出入与工作无关的场所,不进行与工作无关的事项。 2、 进入单位或居民区,车辆及快件应放置在视线可及或有人看管的安全区域。 3、 收寄收件时,必须对快件进行安全验视,用户拒绝验视,或在验视中发现违禁品的,不予收寄。 4、 收寄收件时,应提醒寄件人阅读运单的服务条款,并建议寄件人对贵重物品购买保价或保险服务。 5、 应协助并要求寄件人在快递运单上如实、完整、准确填写内件品名、种类、数量,寄件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收件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妥善保存。 二、运输安全保障制度 1、 注意车况路况,定期检修车辆,杜绝故障车上路,机动车必须购买车辆保险。 2、 遵守交通规则,严禁超载、超速、酒后驾驶,驾驶证、 1 行驶证等相关证件准备齐全。 3、 注意天气预报,雨雪天气准备好防水防冻物品,防止快件淋湿。 4、 自行车、摩托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区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右侧行驶,注意观察瞭望,避让机动车辆;自行车、摩托车通过陡坡或交通情况复杂地段时,应下车推行通过。 5、 自行车、摩托车转弯前,减速慢行,确认安全后方可转弯;双手不离车把,不攀扶其他车辆;禁止在车把上悬挂物品;行车途中不准挂拨或接听电话。 6、 面包车、厢式货车等机动车辆不得在非机动车道行驶。 三、投递安全保障制度 1、 快件不交由他人捎、转、带,不乱扔乱放,防止用户信息泄露。 2、 收件客户不在时,在服务时间内再次派送;经客户同意,可由客户确认的人员代收。 3、 派送时,将快件捆扎牢固,在路上随时注意,避免快件掉落。 4、 收派快件用的机动车后厢玻璃窗应安装防护网,摩托车装快件的容器应加装锁具。 5、 要将车辆放在视线可及或有人看管的较为安全的地 2 方,驾驶员下车时必须将车钥匙取下并锁好车辆,以确保快件和车辆的安全。 6、 如发生快件、车辆被盗抢的情况,快递业务员应立即报警,并向领导汇报,妥善处理好被盗快件的善后工作。 篇二:收寄验视安全制度 快件收寄验视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寄递物品安全管理,防止禁寄物品流入寄递渠道,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快捷快递网络安全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营业窗口和业务员在收寄物品时必须进行安全验视,对拒绝验视的,不予收寄。对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可疑物品,应要求寄件人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否则不予收寄。对已出具安全证明的,要如实记录收寄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收寄时间、寄件人和收件人名址等内容,以备查。 第三条对网络购物、电视购物等经营者委托从事物品寄递服务的委托方要签订安全书。传统客户中涉及化学、生物、研究所等敏感客户要签订安全。 第四条公司营业厅、操作场所及快件存放处应装备符合消防安全的设施及监控设备,保障收寄物品和寄递服务人员的安全。 第五条除为配合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等机关依法侦破案 3 件外,公司员工应对寄件人、收件人和收寄物品的相关信息保密。对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查处来源不合法及假冒伪劣等商品的工作,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六条公司安排每月不少于一次的员工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认真学习总公司各项安全性文件以及国家和地方各级部门的安全性文件,以加强规范管理和安全防范。 第七条 公司安排专人负责对快件安全的监督,对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和人员安全的快件,应立即停止操作,妥善处理,并及时上报总公司和相关国家机关。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快递企业收寄物品安全 快递企业收寄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寄递物品安全管理,防止禁寄物品流入寄递渠道,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寄递服务企业收寄物品时必须加强安全验视,核对无误后加盖验视章或签字确认。应严格执行《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的规定,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 第三条寄递服务企业对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存疑物品,应要求寄件人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否则,不予收寄。寄递服务企业收寄已出具安全证明的物品时,应如实记录收寄物 4 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收寄时间、寄件人收件人名址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应不少于1年。 第四条寄递服务企业受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委托从事物品寄递服务的,应与委托方签订安全保障协议。所签订的协议应报本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备案。寄件人应在国家法律规定范围内,生产、经营、销售适合寄递的物品,并对所寄递物品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寄递服务企业从事代收货款业务,应到本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备案。寄递服务企业代收货款时,应明确告知收件人的权利义务。寄递服务企业与寄件人结算代收货款的期限应不超过1个月,应建立代收货款台账,如实记录寄件人、收件人 信息和货款金额等内容,台账保存期限应不少于1年。 第六条 邮政监管机构应向社会公告承担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物品寄递服务,以及办理代收货款业务的企业名录。 第七条寄递服务企业应采取各种安全措施,保障收寄物品和寄递服务人员的安全。除配合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等机关依法侦破案件外,寄递服务企业对寄件人、收件人和收寄物品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对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查处来源不合法及假冒伪劣等商品的工作,寄递服务企业应予以积极配合。 5 第八条寄递服务企业应强化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加强经营的规范管理和安全防范。应制定收寄物品安全和应急预案,并报本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备案。 第九条 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应加强对寄递服务企业收寄物品安全的监管。对违法收寄,损害国家利益、消费者权益的企业和人员,应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邮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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