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贵大科技学院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半期考试参考答案

2019-05-28 8页 doc 22KB 44阅读

用户头像

is_977556

暂无简介

举报
贵大科技学院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半期考试参考答案2011级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半期考试试题 班级:姓名:学号: 一、简答题 1. 简述行政法所调整的行政关系。 行政法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即行政关系。这里的行政关系,从广义的角度看,可以包括四类: (1)行政管理关系:是指拥有行政权力的组织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发生的关系。 (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是指依法享有监督权的主体(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复议机关和监察机关等)在对拥有行政权力的组织及其公务人员行使监督权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3)行政救济关系:是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拥有行政...
贵大科技学院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半期考试参考答案
2011级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半期考试试题 班级:姓名:学号: 一、简答题 1. 简述行政法所调整的行政关系。 行政法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即行政关系。这里的行政关系,从广义的角度看,可以包括四类: (1)行政管理关系:是指拥有行政权力的组织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发生的关系。 (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是指依法享有监督权的主体(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复议机关和监察机关等)在对拥有行政权力的组织及其公务人员行使监督权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3)行政救济关系:是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拥有行政权力的组织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想人民法院和行政复议机关请求救济而与后二者发生的关系。 (4)内部行政关系:是指行政组织体统内部和行政组织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同级行政机关之间、以及行政机关内部的人、财、物管理等发生的关系。 2.简述行政行为的特征。 (一)从属法律性 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因而,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有法律根据,依法行政是民主和法治的基本要求。 (二)裁量性 由于立法技术的局限性和现代国家行政管理的专业性、技术性及其适应性、多变性等原因,立法机关在立法时应该(事实上也是这样做的)留给行政主体相当广泛的裁量余地,以确保行政主体有效地实施国家行政管理 (三)单方意志性 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只要是在行政组织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范围内,就无需与行政相对人协商,不必征得行政相对人的同意 (四)效力先定性 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在没有被有权机关宣布撤销或变更之前,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都具有拘束力,任何个人或团体都必须遵守和服从。 (五)强制性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实施的行为,故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其实施保障。 3. 简述行政处罚的设定。 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有关立法主体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或授权,直接通过某种性文件形式设立有关行政处罚的种类、形式以及处罚权限等内容。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我国行政处罚的设定如下: (1)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2)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4)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5)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二、案例分析题 (一)案情介绍: 王某系一所高校的女生,她曾与一社会青年董某发生恋爱关系,后王某发现董某属游手好闲的“小混混”,遂决定与其中断恋爱关系。但董某却不愿就此罢休,他多次约王某出来遭到拒绝,就经常在校内对王某进行骚扰。一日,董某打电话威胁王某说,让他下课后到老地方见,否则将对其不客气。王某被恐吓后,心里非常害怕,便去公安局报了案,请求公安局对董某采取措施,对其人身安全予以保护。公安局的负责同志对她反映的情况不以为然,并告诉她说,保护她安全的应是学校的事,公安局不管;而且还说,董某只是想吓唬吓唬她,想继续跟他好,不会对她怎么样的,没什么大不了的事。没想到,第二天,王某在下晚自习后,便被董某拦路纠缠,最后被董某用硫酸毁容。案发后,董某畏罪潜逃,王某找不到人承担责任,她认为公安局没有履行保护自己人身安全的职责,违反了法律的规定,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公安局承担一定的行政赔偿责任。 问题: 公安局是否构成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政不作为行为? 此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王某提起的行政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支持吗? 1、此案中,公安局已经构成了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根据《人民警察法》的相关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就是“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这一规定可见,王某要求公安局保护她的人身安全,对董某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目的就是为了让警察预防犯罪活动的发生,但是公安局对此问题却不以为然,没有履行该履行的法定职责,构成了不作为。 2、王某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不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3、应当支持。根据《国家赔偿法》的司法解释“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确定赔偿的数额时,应当考虑该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 (二) [案情] 2000年12月21日,铁道部依据《国家计委关于部分旅客列车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有关问题的批复》,发出《关于2001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实行票价上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关铁路局依据此通知对旅客列车的票价实行上浮。河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乔占祥在春运期间购买了石家庄到磁县、石家庄到邯郸的火车客票两张,支付票款37元,比上浮前分别多了5元和4元。对此,乔占祥认为铁道部上浮票价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于2001年1月18日向铁道部申请复议,要求撤销上浮火车票价的具体行政行为。3月19日,铁道部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乔占祥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铁道部的复议决定及《通知》,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了乔占祥的诉讼请求。乔占祥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 铁道部作出的《通知》是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 铁道部的《通知》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原因在于: (1)从行为形式上看,通知是明确正对几个铁路局发布的,这在数量上和对象上都是明确的和特定的。 (2)从行为所指向的对象性质上看,铁路运输经营企业不属于地方铁路行政管理部门。 (3)从行为效力上看,通知首先是对铁路企业的运输经营生产产生实际影响。 (4)作为铁路运输经营企业,其经营火车票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 (5)通知是一个整体的决定,该决定设计的行为虽然具有时间段,但该决定的执行是通过一次性行为完成的。 三、论述题 1论行政行为的生效要件。 行政行为的有效要件是指行政行为发生法律效力所必须具备的条件。有效的行政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主体合格。其具体要求是: (1)作出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享有行政主体的资格,非行政主体作出的行为不属行政行为,因而不具有行政行为的效力; (2)作出特定行政行为的特定行政主体必须具有特定的权限,越权无效; (3)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是通过行政人来具体实施的,因而它又要求具体实施行政行为的人员具有行政人资格。 2、对象合格。前面说过,行政行为的对象无非是三种,即人(行政相对人)、行为和物。一般情况下,行政行为与行为对象之间也许并没有特定的对应关系,但不少情况下,特定的行政行为只能针对特定的行为对象。如行政拘留只能针对个人相对人,不能适用组织相对人和财物。行政行为和行为对象之间的不对应,必将影响行政行为的效力。 3、内容合法。它要求行政行为的内容符合法律依据、原则、目的,与法律相一致。 4、依据合格。其具体要求是: (1)当行政行为必须有直接的法律依据时,该行政行为具备了法律依据; (2)特定的行政行为适用了特定的法律依据,也即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5、行为意思真是、一致。这里有两个意思: (1)行为意思是真实的,不是误解的; (2)行政人的意思与行政主体的意思相吻合,前者确实代表了后者的意思。 6、行为程序合法。即行政行为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广义的程序还包括“形式”。所以这里的要求是,行政行为必须既符合法定的步骤,又符合法定的形式。 2、论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为了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使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也就是说,实施行政权的手段和行政目的之间应存在一定的比例,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除符合行政目的不得超越必要的范围外,尚须与大成的行政目的之间保持一定的比例,,否则便属于滥用行政职权的违法行为。 比例原则包含以下三个下位原则: (一)妥当性(适当性)原则(从行政目的的角度) 妥当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对于实现行政目的、目标是适当的。进一步解释,妥当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手段及其目的间应具有“可连接”的关系存在,所使用的手段必须能达到其所追求的目的。妥当性原则是从行政母的上来规范行政权力与行政主体所采取的措施之间的比例关系的。如果行政权力的形式不是为了达到法定目的,或者达不到法定目的,则违反了妥当性原则,也就违反了比例原则。 (二)最小侵害原则(从法律结果的角度) 最小侵害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应以达到行政目的、目标为限,不能给相对人权益造成过度的不利影响,即行政权的行使职能限于必要的度,以尽可能是相对人权益遭受最小损害的方式和手段行使行政权。最小侵害原则是从法律结果上来规范行政权力与其所采取的措施之间的比例关系。所以,最小侵害原则的运用必须满足一个前提一个条件。前提是妥当性原则首先运用。条件是存在着多个能达成目的的手段。在行政目的与行政手段符合比例的情况下,在符合比例的手段中必须选择对人民权利损害最小的方法。也可以说,已经没有任何其他能给人民造。更小侵害的措施来取代该项措施了。“杀鸡焉用牛刀”,“警察不能用大炮打鸟”。 (三)比例性原则(从行政价值的角度) 指行政行为的实施应衡量其目的达到的利益与侵及相对人的权益两者孰轻孰重,只有前者重于后者,其行为才具合理性,行政行为在任何时候均不应给予相对人权益以超过行政目的、目标本身价值的损害。比例性原则是从价值上规范行政权力与采取行政措施之间的比例关系。在行政执法中,行政机关即使采取了适当且最小侵害手段以试图完成其追究的目的,但是,若是该手段所侵害的人民的利益,与所追究之目的下所保护的公共利益相比,受侵害的人民的权利所彰显的法益显然大于行政机关所欲加保护的公共利益时,行政机关的该项措施则仍因违反比例原则构成违法。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如果为了实现某种公共利益目的,反而会伤害到更多的人民的权益,也是违反了比例原则的做法。
/
本文档为【贵大科技学院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半期考试参考答案】,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热门搜索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