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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2019-05-06 6页 doc 18KB 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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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兵团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兵团土地整治工作,提高耕地保护和土地节约利用水平,促进农业现代化,改善团场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整治是指对团场田、水、路、林、居民点进行综合整治,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的土地利用活动,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和宜农未利用地整治。 (一)农用地整治指以农田整治为重点,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 (二)建设用地整治指以散乱、废弃、闲置、低效利用的建设用...
兵团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兵团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兵团土地整治工作,提高耕地保护和土地节约利用水平,促进农业现代化,改善团场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整治是指对团场田、水、路、林、居民点进行综合整治,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的土地利用活动,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和宜农未利用地整治。 (一)农用地整治指以农田整治为重点,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 (二)建设用地整治指以散乱、废弃、闲置、低效利用的建设用地为整治重点,完善团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推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改善连队生产生活条件。 (三)宜农未利用地整治指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为前提,科学合理、适度有序进行的土地开发活动。 第三条土地整治坚持规划先行,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应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上一级土地整治规划,并与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建设发展、农业生产、交通及水利建设、生态建设等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土地整治项目实行分级管理。 兵团项目实施领导小组,负责中央分配和兵团留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及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兵团提留资金安排的项目立项、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 各师项目实施领导小组,负责师(市)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师(市)提留资金以及收取的耕地开垦费安排的项目立项、监督管理、验收和兵团立项项目的初步验收等工作。 土地整治项目由项目团场负责实施,履行项目法人责任。 第五条项目管理实行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制、公告制和审计制等。 第六条在兵团从事项目招投标、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审计单位需向师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备案,准予备案后向兵团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第二章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七条师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土地整治规划,负责组织团场进行项目申报。 第八条项目应优先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基本农田整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点区域及重大工程,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土地整治重点区域及重大工程、基本农田整理重点团场内安排,兼顾其他区域。 第九条项目申报实行项目库管理,每年根据兵团、师申报要求申报,一经批准立项,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报项目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条项目申报,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 (二)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布局,提高土地利用率。 (二)符合生态建设、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有关规定; (三)土地相对集中连片; (四)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生态环境; (五)土地权属清楚无争议。 第十一条项目申报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师或团场项目实施领导小组申报项目的请示; (二)项目建设和预算; (三)项目规划图(比例尺1:2000-5000); (四)标注项目区范围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注明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和地类及面积; (五)项目区土地勘测定界;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兵团项目实施领导小组负责兵团立项的土地整治项目的审批。 师项目实施领导小组负责师立项的土地整治项目的审批,师审批的项目应报兵团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项目批准立项后,团场应组织技术单位依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兵团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设计和预算。项目设计与预算由师项目实施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四条团场应当依经批准的设计,按照招投标法的规定,确定监理、施工和设备材料供货单位,并签订相关合同。 第十五条项目工程施工应当合理安排施工工期,减少工程施工对农作物的压占和对职工生产生活的影响。 第十六条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设计、施工合同和相关标准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位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 第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须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规划设计和相关合同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实行跟班旁站制度,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项目建设工程实施监督,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及时做好监理日记和监理报告等各项监理工作。 第十八条建立项目档案。项目法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项目资料,及时收集、登记、分类和整理归档。项目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也应做好工程技术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整治后的土地耕作层、平整度、灌排条件、道路通达条件以及生态保护措施等应当符合项目规划设计 和《兵团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建设标准》等有关标准。 第二十条项目竣工后,师批准的项目,由团场组织初验;初验合格的,由师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兵团批准的项目,经师项目实施领导小组组织初验合格后,由兵团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初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团场应组织施工单位限期返工或者维修。 第二十一条项目竣工验收后,团场应当及时落实工程管护主体,签订管护协议,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团场应当向师国土资源局提出变更登记申请,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项目资金来源主要是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和耕地开垦费。 第二十三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按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兵财综<2011>46号)第三章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执行。 第二十四条兵、师国土资源部门和财务(政)部门负责按年度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项目投资计划和预算一经确定,应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 团场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使用、管理项目资金,及时办理年度结算和财务决算。年度财务决算和竣工决算由团场报师财务(政)局批复,并报兵团财务局备案。 实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制度。申请竣工验收前,由兵团、师(市)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立项权组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竣工决算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兵团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受兵团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派对兵团项目的实施进行实地踏勘、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项目规划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合同等,由兵、师项目实施领导小组责令改正;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在项目管理工作中,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建设用地单位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自行实施的耕地开垦,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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