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首页 > 《法经》与《十二铜表法》之比较研究【论文】

《法经》与《十二铜表法》之比较研究【论文】

2018-10-03 2页 doc 12KB 23阅读

用户头像

is_983143

暂无简介

举报
《法经》与《十二铜表法》之比较研究【论文】《法经》与《十二铜表法》之比较研究【论文】 《法经》与《十二铜表法》之比较研究 《法经》与《十二铜表法》之比较研究 《法经》与《十二铜表法》之比较研究 作为东西方古代最重要的法典,《法经》与《十二铜表法》对各自所属的中华法系和罗马法系的产生和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法经》不仅是中国成文法典的滥觞,也是中国封建刑法学体系的基础。而《十二铜表法》更是被古罗马著名历史学家李维称为“一切公法和私法的渊源”(P.7 6)。就《法经》与《十二铜表法》的同异进行系统地分析比较,对于我们了解东西方法律的不同特点,借鉴外国法律,挖掘我...
《法经》与《十二铜表法》之比较研究【论文】
《法经》与《十二铜表法》之比较研究【】 《法经》与《十二铜表法》之比较研究 《法经》与《十二铜表法》之比较研究 《法经》与《十二铜表法》之比较研究 作为东西方古代最重要的法典,《法经》与《十二铜表法》对各自所属的中华法系和罗马法系的产生和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法经》不仅是中国成文法典的滥觞,也是中国封建刑法学体系的基础。而《十二铜表法》更是被古罗马著名历史学家李维称为“一切公法和私法的渊源”(P.7 6)。就《法经》与《十二铜表法》的同异进行系统地分析比较,对于我们了解东西方法律的不同特点,借鉴外国法律,挖掘我国法律的“本土资源”,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大有裨益。 一 1.《法经》的形成、结构及基本 根据现有文献,最早提到《法经》的史料是由《晋书•刑法志》记录下来的三国时期陈群、刘劭等人撰写的《魏律•序》,其中有这样的话“旧律因秦《法经》,就增三篇,而《具律》不移,因在第六。”《晋书•刑法志》对《法经》有更加确切的说明: “是时(指魏明帝制定魏新律之前)承用秦汉旧律,其文起自魏文侯师李悝,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P.4 6)随后《唐律疏议》中也有比较详细的叙述: “魏文侯师于李悝,集诸国法典,造《法经》六篇。”《唐六典》注中也有类似的论述。至明末,董说在其编著的《七国考》的《魏刑法》一篇中,引用了东汉桓谭《新论》中关于《法经》的一段论述,对《法经》作了更加详细的阐述(P.90)。自此之后,战国时代魏文侯师李悝著《法经》,便被大多数学者认可。 但是,对于《法经》是否存在及有关《法经》材料的真伪,始终有学者有 疑义,认为李悝著《法经》,战国时代的法家著作及《史记》、《汉书》中都未提及,而且董说在《七国考》中所引的桓谭《新论》在南宋时就已散佚。因此怀疑《法经》是后人的伪作。对此,我国的一些学者,发表了一系列的文章系统的论证了《法经》的真实存在。其中何勤华教授的观点颇具代表性,他在以往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 “对于流传下来的文献史料,只要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其是伪造 的,一般都应认可其真实性。对《法经》亦应如此。”(P.428)笔者对此持同观点。 由于古代典籍对《法经》大多数是转述式或概括式的只言片语,因此今人已无法得窥《法经》的全貌。不过从这些材料中,我们还是能了解《法经》的大体结构和基本内容的。从董说的引文来看,《法经》分为“正律”、“杂律”和“具律”三部分。其中“正律”又含“盗”、“贼”、“囚”、“捕”四篇。(P.366-377)由于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卷三十《刑法志》)故《法经》始于《盗》、《贼》。“盗”主要指对私有财产的侵犯: “贼”主要是指对人身的侵犯。《囚》、《捕》相当于唐律中的《断狱律》、《捕亡律》,主要是一些关于刑事诉讼程度的规定。《杂律》主要内容是维护封建的等级制度和统治秩序;《具律》则是根据具体情节有关加重或减轻刑罚的规定(《法学》P.36 6)。总的来看,《法经》是一部诸法合体而以刑为主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法典。
/
本文档为【《法经》与《十二铜表法》之比较研究【论文】】,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