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郭国松: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

2017-10-23 17页 doc 36KB 73阅读

用户头像

is_209869

暂无简介

举报
郭国松: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郭国松: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 纽约时报诉少利文案(二) 作者:方流芳 3.1.3.1 亚拉巴马州有关民事诽谤的普通法 按照本案适用的亚拉巴马州法律,如果发表某种言论的动机就是要损害某人的名誉或使他受到 公众蔑视,那么,言论自成诽谤。本案初审法院认为:如果诽谤言论使为官原告受到伤害, 或者将不当行为强加给为官原告,或者对他为官应有之个人正直、赢得公众信任所需的个人 诚信产生负面影响,这就构成亚拉巴马州普通法的诽谤。陪审团须发现言论已经发表和关涉 原告。当原告是政府官员的时候,他在垂直的政府官员系统内的位阶就是充分的证据,可用 以...
郭国松: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
郭国松: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 纽约时报诉少利文案(二) 作者:方流芳 3.1.3.1 亚拉巴马州有关民事诽谤的普通法 按照本案适用的亚拉巴马州法律,如果发表某种言论的动机就是要损害某人的名誉或使他受到 公众蔑视,那么,言论自成诽谤。本案初审法院认为:如果诽谤言论使为官原告受到伤害, 或者将不当行为强加给为官原告,或者对他为官应有之个人正直、赢得公众信任所需的个人 诚信产生负面影响,这就构成亚拉巴马州普通法的诽谤。陪审团须发现言论已经发表和关涉 原告。当原告是政府官员的时候,他在垂直的政府官员系统内的位阶就是充分的证据,可用 以支持这样的发现:凡指向他管辖之下的政府机关的行为的言论,都是指向他本人。一旦“言 论自成诽谤”确立之后,被告除了主张所述(包括细节)为真,并说服陪审团信其为真之外, 没有其他抗辩。(Alabama Ride Co. v. Vance, 235 Ala. 263, 178 So. 438 (1938); Johnson Publishing Co. v. Davis, 271 Ala. 474, 494-495, 124 So.2d 441, 457-458 ,1960)被告或可主张:他是在进行“公允评论”,行使表达意见的特权,但是,该主张能否成立取决于 评论所依赖的事实是否为真。(Parsons v. Age-Herald Publishing Co., 181 Ala. 439, 450, 61 So. 345, 350 ,1913) 除非被告能证明所言属实,法律将推定原告蒙受一般损害(general damages),原告无须证明金钱损失,即可获得赔偿。实有恶意是原告获得惩罚性损害赔偿的 前提,但是,只要被告发表撤回声明,就可阻却惩罚性损害赔偿。此外,被告动机良好和信 以为真的辩护不会推翻“恶意”推定,只能成为减少惩罚性赔偿金的理由。(Johnson Publishing Co. v. Davis, supra, 271 Ala., at 495, 124 So.2d, at 458) 3.1.3.2 本案最为关键的法律问题是:亚拉巴马州的民事诽谤法是否违反了美国联邦宪法的第一和第十 四修正案?“在一个政府官员针对指向他的批评而提起诉讼的时候,(亚拉巴马州)的责任规 则是否剥夺了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言论和出版自由?” Brennan大法官就此作出以下回答: “ 被上诉人和亚拉巴马法院都依赖本法院早先的裁决——宪法并不保护诽谤性出版物。 [6]但是,本法院没有任何先例可以支持任何人利用反诽谤法,限制人们针对官员执行公务的 行为表达批评意见。(The dictum in Pennekamp v. Florida, 328 U.S. 331, 348 –349 )‘当言说构成诽谤的时候,法官与其他公务员一样,可因损害而获救济。’但是,在这一先例, 本院并没有说明,对于受到诽谤的政府官员来说,什么样的救济才合乎宪法。在Beauharnais v. Illinois案, 343 U.S. 250 , 本院裁决:在出版物污蔑某一种族,可能引发暴力和混乱 的情形下,适用伊里诺斯州的刑事诽谤法,并不违宪。但是,本法院同时也谨慎地指出:‘本 院保留和行使权力,以废除那些在惩治诽谤的伪装下,侵犯言论自由的法律。’因为,‘公众 人物是公共财富’,‘不得拒绝讨论,不得扼杀批评的权利和义务。’在早先唯一关涉受诽谤官 员损害赔偿的宪法限制的案件,本院大法官的分为势均力敌的不同意见,从而问题没有得到 回答。(Schenectady Union Pub. Co. v. Sweeney, 316 U.S. 642 )在决定本案问题的时候, 先例和政策都没有给我们造成压力,迫使我们对‘文字诽谤’这一概念比对州法的其他术语 进行更多关注。(N. A. A. C. P. v. Button, 371 U.S. 415, 429)与‘暴动’、[7] ‘藐视’、[8] ‘煽动’、[9] ‘破坏和平’、[10] ‘淫秽’、[11] 招揽合法业务’和[12]其他各种因限制表达而在本法院受到挑战的词汇一样,文字诽谤也不能排除宪法限制——它必须符合能够 满足第一修正案的尺度。 “ 关系到公共事务的表达自由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这是本院 早就通过判决解决了的问题。我们曾经说过,宪法(对言论)的保障‘之所以被造就,乃是 因为:惟确保不受拘束之意见交流,人民要求的社会和政治变革才能因势而成。’(Roth v. United States, 354 U.S. 476, 484)‘政府需遵从民意,变革需遵循合法途径,为此,我们 需要确保自由地进行政治讨论的机会——这样的机会事关国家安危——这是我们宪法体系的 一个基本原则。’(Stromberg v. California, 283 U.S. 359, 369 )‘说出自己对整个公共的想法,虽然这些想法并不总是带有完美的品味,这正是美国人的天赋特权。’(Bridges v. California, 314 U.S. 252, 270)这样的机会不能只提供给抽象的讨论,更应提供给激 烈的辩论。(N. A. A. C. P. v. Button, 371 U.S. 415, 429)正如汉德法官所言,在第一 修正案看来,‘正确结论来自多元化的声音,而不是权威的选择。对于许多人来说,这一看法 现在和将来都是无稽之谈,然而,我们却把它当作决定命运的赌注。’(United States v. Associated Press, 52 F. Supp. 362, 372 (D.C. S. D. N. Y. 1943)) “ 在Whitney v. California案, 274 U.S. 357, 375 –376,Brandeis大法官的附和意见是这一原则的经典 表达:‘ 那些争得美国独立的先贤相信„„公共讨论是一种政治义务,这应当成为美国政府 的基本原则。他们看到了所有的人类制度都会面临的那些危险,他们知道:惩罚违规固然能 产生畏惧,但是,单有畏惧不足以确保秩序;遏阻思想、希望和想象将造成灾难性的后果— —畏惧加剧压迫,压迫滋生仇恨,仇恨威胁一个稳定的政府。只有自由讨论人们的苦难陈述、 救助吁请,才能引导我们走向真正的安全。„„坚信理性的力量会贯穿公共讨论,他们竭力 避免法律强制之下的沉默——那是以力量压服的最坏形式。看到多数统治可能造成的暴政, 先贤们增补了美国宪法,使言论和集会的自由得到保障。’ “ 我们以这样一个全国深刻认同 的原则为背景来考虑本案:关于公共问题的辩论应当是不受抑制的、活跃和充分开放的,当 然也包括激烈的、尖刻的、有时是令人不快的、针对政府和官员的严厉抨击。(参见: Terminiello v. Chicago, 337 U.S. 1, 4 ; De Jonge v. Oregon, 299 U.S. 353 ) 本案广告就我们这个时代的一个主要公共话题诉说不满、表达抗议,无疑应当得到宪法保护。问 题是:该广告是否因为它的事实陈述部分的不实和存在(被上诉人)声称的针对被上诉人的 诽谤而丧失其宪法保护? “ (在诽谤之诉中),言者证明其所言为真,有关第一修正案的权 威解释一贯拒绝承认证明责任的例外,不管这种解释是来自法官、陪审团,还是行政官员。 (参见:Speiser v. Randall, 357 U.S. 513, 525 –526)宪法保护并不取决于‘理念和信 仰内在的真实、流行性和社会效用。’(N. A. A. C. P. v. Button, 371 U.S. 415, 445 )正如麦迪逊所言,‘任何事物的正当使用总是伴随着一定程度的滥用,新闻是再恰当不过的例 子。’( 4 Elliot's Debates on the Federal Constitution (1876), p. 571. ) “ 在Cantwell v. Connecticut案, 310 U.S. 296, 310 , 法院宣布:‘宗教和政治信仰是常常发生尖锐对 立的领域:一个人的笃信可能被他的邻居看成无稽之谈。为了说服别人接受他的观点,据我 们所知,上诉人用夸张甚至虚假陈述,去贬低那些显赫的宗教或政界人物。但是,历史给我 们这个国家的人民带来的启示是:尽管存在着(自由的)滥用和过度,从长远来看,这些自 由在一个民主国家,促成开明的公民意见和正当和公民行为,实为至关重要。’宪法第一修正 案从来不拒绝对不恰当的、甚至错误的言论进行保护。 “在自由辩论中,错误意见不可避免; 如果自由表达要找到赖以生存的呼吸空间,就必须保护错误意见(的表达)。(N. A. A. C. P. v. Button, 371 U.S. 415, 433) 在 Sweeney v. Patterson案,(76 U.S. App. D.C. 23, 24, 128 F.2d 457, 458,1942, cert. denied, 317 U.S. 678)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也持 同样见解,在该案,一名国会议员对一家指控他为‘反犹太主义分子’的报纸提起了诉讼, Edgerton法官代表全体法官的一致意见,作出维持原判和驳回上诉的裁定。Edgerton法官说:‘(当事人)就官员的政治行为作出错误报告,法院判决要求他对错误报告负责,这反映了一 个过时的道理——被统治者不得批评统治者。„„.在这里,公共利益压倒上诉人或者任何其 他人的个人利益。公益的保护不仅要求讨论,而且要求信息。政治行为和意见总是指向国会 议员,一些令人尊敬的人表示赞同,另一些人则进行指责。„„事实错误,特别描述一个人 的精神状态的事实错误,这是不可避免的。’[13] “ 官员的名誉受到侵犯,这并不意味着我 们要以压制本应自由的言论为代价而进行救济。在牵涉法官(名誉)的案件中,本法院裁定: 维护法庭尊严和名誉并不能用来解释把批评法官或者判决作为藐视法庭的刑事犯罪来对待的 做法。(Bridges v. California, 314 U.S. 252 )即使在表达真假参半、包含错误信息的时 候,也是如此。(Pennekamp v. Florida, 328 U.S. 331, 342 , 343, n. 5, 345)惟有一件事能成为压制此类言论的正当理由,那就是:言论在当下明显存在妨碍司法公正的危险。(见: Craig v. Harney, 331 U.S. 367 ; Wood v. Georgia, 370 U.S. 375 ) 如果法官被认为是 ‘坚强不屈,能够经受严酷气候的人,’(Craig v. Harney, supra, 331 U.S., at 376)其他政府官员也应如此,包括民选的市政委员。[14] 对官方行为的有效批评肯定会贬损官方的 名誉,但是,它们并不会因此而丧失宪法保护。 “ 如果事实错误或者诽谤内容的分别存在 不足以解除宪法对指向官方行为的批评的保护,两者结合在一起恐怕也不足以解除这一保护。 这就是‘1798年煽动叛乱法’引起的巨大争议留给后世的一个结论,该法的存废之争第一次 在全国范围内澄清了对第一修正案的认识和理解。(见: Levy, Legacy of Suppression (1960), at 258 et seq.; Smith, Freedom's Fetters (1956), at 426, 431) “按照1798年的煽动叛乱法,‘任何人„„怀有诽谤动机,或者欲使(当局)部分或全部受到蔑视,欲败坏其声誉,或者欲激起美国良民对(当局)的仇恨„„针对美国政府、国会或者总统,„„写、 印刷或者出版„„虚假、丑化和恶意诋毁的文字,可处以5000美元罚款和5年监禁。’该法接受的抗辩理由是真实抗辩,而陪审团可对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作出裁定。该法案认可的辩 护理由是所言属实;该法案还规定:陪审团决定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尽管有这些限制,该 法案还是在那场有杰佛逊和麦迪逊参与的抨击中受到强烈谴责,被认为是违反宪法。在著名 的‘1798年弗吉尼亚决定’中,弗吉尼亚议会就此作出如下决定:‘(煽动叛乱法)行使了„„ 一种宪法没有授予的权力,一种为某一宪法修正案明确禁止的权力,一种比其他权力更应当 引起我们普遍警觉的权力,因为,这一权力与自由检查公众人物与公共事务的权利,与人民 自由沟通的权利——这是每一种其他权利的唯一有效的保障,处于对立的地位。’(4 Elliot's Debates, supra, pp. 553-554.) “麦迪逊准备了支持抗议的报告,他的基本立场是:宪法 造就了这样一种政府形式,‘拥有绝对主权的不是政府,而是人民。’作为人民对权力本身、 各种层次的权力和集中权力的不信任的一种应答,政府是分权的。这一形式的政府也不同于 英国的政府形式,在后者,皇室是主权者,人民是受统治者。‘在这样不同的情形下,考虑不 同程度的新闻自由,难道不是合理和必要的吗?’早先在众议院的辩论中,麦迪逊指出:‘如 果我们留意共和政府的性质,我们不难发现:如果有检查言论的权力,那应当是人民检查政 府的言论,而不是政府检查人民的言论。’(4 Annals of Congress, p. 934,1794) 在谈到新闻行使的权力时,他的报告说:‘在联合体的每一个州,作为一种自由,新闻确保每个公众 人物的操守,新闻没有被纳入普通法的严格限制。这是新闻自由历来和当前所站立的基础。’ (4 Elliot's Debates, supra, p. 570)在麦迪逊看来,就政府官员管理公共的事务开展自 由讨论的权利,这是组建美国政府的基本原则。[15] “ 尽管本法院没有对‘煽动叛乱法’ 进行过违宪审查,[16] 对于该法律有效性的攻击还是不时在本法院提出。不久,国会通过法 律,退还了依煽动叛乱法提起公诉而征收的罚款,理由是该法违宪。(见:Act of July 4, 1840, c. 45, 6 Stat. 802, accompanied by H. R. Rep. No. 86, 26th Cong., 1st Sess.,1840). 1836年2月4日,Calhoun给参议院的报告指出:煽动叛乱法应当被废止,‘现在,没有任何 人对此表示怀疑。’最后,总统杰佛逊赦免了一切依据该法而被定罪和判刑的人,他说:‘我 以总统的名义,赦免那些根据‘煽动叛乱法’而受罚或被诉的人,因为,我过去和现在都认 为:这个法律应被废除——犹如国会命令我们下跪而膜拜一个镀金偶像一样,这种法律的(无 效)是绝对和显然的。’(Letter to Mrs. Adams, July 22, 1804, 4 Jefferson's Works,Washington ed., pp. 555, 556.) “ 本院某些法官也认为该法是无效的。(见:Holmes, J., dissenting and joined by Brandeis, J., in Abrams v. United States, 250 U.S. 616, 630 ; Jackson, J., dissenting in Beauharnais v. Illinois, 343 U.S. 250, 288 -289; Douglas,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1958), p. 47. 又见:Cooley, Constitutional Limitations (8th ed., Carrington, 1927), pp. 899-900; Chafee, Free Speech in the United States (1942), pp. 27-28.)这些意见代表了一个广泛的共识,该法与第一修正案不一致,因为,它给针对 政府和官员的批评强加了限制。 “ 被上诉人争辩说,‘煽动叛乱法’的历史所揭示的宪法限 制仅仅适用于国会,而不适用于州政府,这一论据是没有根据的。不错,第一修正案最初仅 仅针对联邦政府制定的法律,杰佛逊一面否认国会有权(制定)限制新闻自由(的法律),一 面承认州政府有这样的权力。(参见:the 1804 Letter to Abigail Adams quoted in Dennis v. United States, 341 U.S. 494, 522 , n. 4 ,concurring opinion) 但是,随着第十四修正案被采纳和第一修正案的限制的适用范围从联邦政府扩展到州政府,这一初始的区分 已不复存在。(See, e. g., Gitlow v. New York, 268 U.S. 652, 666 ; Schneider v. State, 308 U.S. 147, 160 ; Bridges v. California, 314 U.S. 252, 268 ; Edwards v. South Carolina, 372 U.S. 229, 235 ) “ 凡是州政府不能用刑法禁止的事项,也不能用民事诽谤法禁止。 [17]畏惧损害赔偿(如同亚拉巴马州法院的规则所定的那种损害赔偿)之心或许比畏惧刑事 指控更能产生言禁效果。(See City of Chicago v. Tribune Co., 307 Ill. 595, 607, 139 N. E. 86, 90,1923) 以亚拉巴马为例,该州设有刑事诽谤之禁,‘任何人讲述、书写或印 刷牵涉他人的虚假指控,诬陷他人犯有重罪或有其他道德败坏的、可被起诉的违法行为’,得 处以不超过500美元罚金和不超过六个月的监禁。(Alabama Code, Tit. 14, 350)假如一个 人受到刑事诽谤的指控,他还能受到诸多刑法保护,如:有罪证据须排除合理怀疑。然而, 在民事诽谤诉讼中,被告并没有这样的保护。就本案州法院的判决而言,在无须出示任何有 关实际金钱损失的证据的情况下,法院裁定的赔偿就超过了该州刑法规定的刑事诽谤的最高 罚金的1000多倍,超过了‘煽动叛乱法’规定的最高罚金的100倍。(宪法规定),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罪行而受两次处罚,但是,民事诉讼不受此限,因此,这并不是上诉人因同一出版 行为而受审判的唯一的赔偿责任。[18]不管报纸自身能否承受这样的判决而继续生存,本应 充当公众批评之喉舌的报纸从此都会蜷缩在畏惧和胆怯的阴影之下,而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 自由是无法在这样的气氛里继续生存的。坦率地说,亚拉巴马的民事诽谤法是‘这样一种管 制,它对应受保护的自由所造成的灾难远远超过刑法。’( Bantam Books, Inc., v. Sullivan, 372 U.S. 58, 70) “ 尽管州法允许被告提出所言属实的辩护,但这并不能挽救州法。虽然 作出错误陈述,但不失诚实——这一辩护在本案的重要性应不亚于在某些案件中要求控方证 明被告知法犯法,才能定罪。在Smith v. California案, 361 U.S. 147 , 我们裁定:认定拥有淫秽书刊的书商有罪,须证明其知法犯法。 ‘如果书商不知道书刊的内容,也要负刑 事责任,„„.那么,书商就会只销售那些经过他自己亲自检查的书籍。这样,政府就对宪法 保护的书籍和淫秽书籍的流通施加了同一限制。„„书商的负担最终会成为公众的负担,当 书商受到限制的时候,公众可接近的读物也受到了同一程度的限制。面临绝对的刑事责任, 书商心存惧怕,进而限制公众可接近的、以印刷形式出现的、国家依宪法而不能压制的言 论。„„在国家逼迫之下,书商所进行的言论自查将影响到整个社会,言论自查并不会因为 私营而有所收敛。结果是淫秽书籍和非淫秽书籍的流通都受到遏制。’361 U.S. 147, 153 -154 “ 一种规则迫使那些批评官方行为的人担保其有关事实陈述的真实性,并以无限的损害赔偿 责任作为威慑,这必定导致相对的言论自查。容许真实抗辩,并要求被告承担证明责任,这 并不意味着只有虚假言论才被阻慑。[19]即使那些把真实抗辩作为免责条件的法院也承认: 提出法律证据,一一证明所控诽谤在全部事实细节方面的真实性,这是相当困难的。(见: Post Publishing Co. v. Hallam, 59 F. 530, 540 (C. A. 6th Cir. 1893); see also Noel, Defamation of Public Officers and Candidates. 49 Col. L. Rev. 875, 892,1949) 在 这样的规则下,本来打算对官方行为进行批评的人,将受到阻慑,从而保持沉默;即使能信 以为真,即使在事实上为真,他们也会担心:能不能在法庭上证明这是真的,能不能花得起 钱在法庭上证明这是真的。于是,他们倾向于只说‘远远绕开法律是非之地的话’。(Speiser v. Randall, supra, 357 U.S., at 526) 这样的规则压制批评,遏阻多样化的公共讨论。 这与第一和第十四修正案是不相容的。 “ 我们相信,宪法保障要求这样一种联邦规则:禁 止政府官员因指向他的公务行为的诽谤性虚假陈述而获得损害赔偿,除非他能证明:(被告) 在制造虚假陈述的时候实有恶意,即:被告知道陈述为虚假而故意为之或者玩忽放任,根本 不在乎真假与否。堪萨斯州的Coleman v. MacLennan案, (78 Kan. 711, 98 P. 281,1908) 是经常被引用的、与本案规则相似的、已经被若干州所采纳的规则。[20] 该案原告是州总检察官的连选候选人,又是管理和控制公立学校经费的委员,被告是一家报纸的出版商。被告 的一篇报道指称:一件动用学校经费的交易与原告的官方行为有关。原告就此提起诽谤之诉。 被告主张,发表这一言论属法律保障的特权,初审法院不顾被告反对,对陪审团发出了以下 指令: ‘文章的目的是在选民中传播被告信以为真的、与候选人有关的信息,促使选民更加 明智地投票,文章出于诚信,没有任何恶意,属应受保障之特权。尽管文章所述中的主要情 节并非真实,有损原告形象。在本案,被告应当证明原告在发表文章的时候实有恶意。’作为 对特定问题的回复,陪审团发现:原告未能证明被告实有恶意,故作出有利被告的裁定。该 案上诉至堪萨斯最高法院后,法官Burch法官在其判决意见进行了以下推理(78 Kan., at 724, 98 P., at 286): ‘为了投票,人们讨论候选人的性格和秉赋,这是顺利成章的事。这种讨 论对国家和社会是如此重要,由此产生的好处是如此巨大,远远超过它给行为受到关注的个 人所带来的不便——在此,偶尔可能给个人声誉带来的伤害需让位于公众利益,即使这种伤 害可能是巨大的。公众从公共信息获得巨大利益,而给个人造成损害的几率又很小,这种讨 论必须受到保障。’(78 Kan., at 723, 98 P., at 285)上诉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对陪审 团)的指令,确认该指令是正确的法律诠释。上诉法院认为: ‘在本案具体情形下,存在着这样一种保障:任何人声称受到诽谤,必须证明存在恶意,否则,得不到救济。这种保障延 伸到许多主体,诸如:公共关注、公共人物和官职的候选人。’ “ 在个人诉政府官员诽谤的案件中,法律也对官员进行保护,这与本案强调的保障个人对官方行为的批评,[21]是相辅相成的。在Barr v. Matteo案,360 U.S. 564, 575 , 本法院裁定:联邦政府官员‘在职务范围内’的言论受绝对保障。美国政府对其最高官员的职务言论授予同样的豁免,虽然, 有些州把(高官)与位阶较低的官员区分开来,并限定后者所享有的保障。[22]但是,所有官员(的职务言论)都受到保护,除非(原告)证明官员实有恶意。官方言论得到保障的理 由是:来自损害赔偿之诉的威胁将会‘抑制无畏地、蓬勃向上地和有效地实施政府政策’,‘在 履行职务过程中,绝大多数官员的激情受挫,只有最富有决断或者最不负责任的人才对此无 动于衷。’ Barr v. Matteo, supra, 360 U.S., at 571 . “ 对于官员相似的保护,能够支持我们在此保护公民对于政府的批评。公民批评官员的义务如同官员从事管理的义务。 (Whitney v. California, 274 U.S. 357, 375 (concurring opinion of Mr. Justice Brandeis), quoted supra, p. 270)正如麦迪逊所言:‘检查言论的权力是人民对政府的权 力,而不是政府对人民的权力。’如果针对官方行为的批评不能得到与官员所享有的豁免相对 应的保障,公众的公仆就受到了无法得到合理解释的偏袒。 “我们的结论是:这样一种特权是第一和第十四修正案所要求的。 今天我们作出判决:在政府官员针对指向其公务行为的批 评而提起的诽谤之诉中,宪法限制州(法院)给予损害赔偿的权力。 本案就是此类诉讼,[23] 因此,本案适用实有恶意之规则。根据Alabama法律,只有在决定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时候, [24]才需要考虑是否存在‘实有恶意’;在一般赔偿,可从言辞本身推定(被告)存在恶意— —这种推定与联邦规则是不一致的。 ‘形成推定的权力不是逃避宪法限制的方法。’ Bailey v. Alabama, 219 U.S. 219, 239 “用以剥夺(被告)特权的‘恶意’指控不是来自推定, 而应来自原告一方的证据。„„”Lawrence v. Fox, 357 Mich. 134, 146, 97 N. W. 2d 719, 725 (1959) [25]一审法官并没有指示陪审团区分一般性和惩罚性损害赔偿,陪审团裁定的赔 偿可能是一般性的,也可能是惩罚性的,但究竟属于哪一种,无从得知。鉴于这种不确定性, 必须驳回判决、发回案件。Stromberg v. California, 283 U.S. 359, 367 -368; Williams v. North Carolina, 317 U.S. 287, 291 -292; see Yates v. United States, 354 U.S. 298, 311 -312; Cramer v. United States, 325 U.S. 1, 36 , n. 45. ”
/
本文档为【郭国松: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