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收据管理办法发票收据管理办法
发票、收据管理办法
为严格依法治理公司,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收据。
第二条 开具发票、收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第三条 若开错发票、收据应予以重开或者在错误处(除金额外)用红线更正法予以更正并加盖公章;若金额开错,不得用此方法,必须重开。
第四条 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收据,不得自行扩大专用发票、收据的使用范...
发票收据管理办法
发票、收据管理办法
为严格依法治理公司,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收据。
第二条 开具发票、收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第三条 若开错发票、收据应予以重开或者在错误处(除金额外)用红线更正法予以更正并加盖公章;若金额开错,不得用此方法,必须重开。
第四条 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收据,不得自行扩大专用发票、收据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开具的发票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发票的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第六条 使用发票、收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立即报告公司财务,公司将按有关规定报告税务机关。
第七条 发票、收据由公司出纳员保管,公司财务需建立发票领用本。领用发票需登记,交还发票也需登记。交还时需检查存根的连号情况和作废发票、收据的保存情况,不允许存根漏号和报废发票、收据缺失。如发现上述情况要查明情况,追究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下属使用发票、收据的各单位、各部门,均应遵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本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2006年12月29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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