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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年反对就业年龄歧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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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年反对就业年龄歧视法1967年反对就业年龄歧视法 《1967年反对就业年龄歧视法》 编者说明:下文是修订之后的《1967年反对就业年龄歧视法》(ADEA)(第90-202号法律出版物)的正文,该法刊载于《美国法典》第29卷,内容从第621条开始。 ADEA禁止针对40岁或者40岁以上的人的就业歧视。《大龄工作者权益保护法》(第101-433号法律出版物)对于ADEA的若干条文进行了修订。 此外,《1991年民权法》(第102-166号法律出版物)第115条修订了ADEA第7(e)条(《美国法典》第29编第626(e)条)。上述修订以黑体字显示...
1967年反对就业年龄歧视法
1967年反对就业年龄歧视法 《1967年反对就业年龄歧视法》 编者说明:下文是修订之后的《1967年反对就业年龄歧视法》(ADEA)(第90-202号法律出版物)的正文,该法刊载于《美国法典》第29卷,内容从第621条开始。 ADEA禁止针对40岁或者40岁以上的人的就业歧视。《大龄工作者权益保护法》(第101-433号法律出版物)对于ADEA的若干条文进行了修订。 此外,《1991年民权法》(第102-166号法律出版物)第115条修订了ADEA第7(e)条(《美国法典》第29编第626(e)条)。上述修订以黑体字显示。对于已经制定的ADEA的相互参照在每个条文的标题之后以斜体字显示。编者说明亦以斜体字显示。 本法是一部禁止在就业中年龄歧视的法律。 本法由美利坚合众国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召开的国会会议上制定,本法可以被引述为“《1967年反对就业年龄歧视法》”。 第621条[第2条] 关于结论和目的的说明 (a) 国会特此查明并且宣告: (1) 面对不断提高的生产力和富裕水平,大龄工作者发现他们在保有工作——尤其是失去工作时重新获得工作——的努力中处于不利地位; (2) 制定随意的年龄限制,无视完成工作的潜力,已经成为一种司空见惯的做法,某些在其他方面适宜的做法也可能使大龄工作者陷入不利处境; (3) 与年轻人相比,失业的频率,尤其是由于长期失业而产生的技能退化、士气低落以及得到雇主认可的程度下降,在大龄工作者之间很高;大龄工作者的人数庞大而且不断上升;他们的就业问题严峻; (4) 在影响商业的行业中存在由于年龄的任意的就业歧视,这种歧视现象加重了商业和在商业中商品自由流动的负担。 (b) 因此本章的目的是根据大龄人的才能而不是他们的年龄促进大龄人的就业;禁止就业中的随意的年龄歧视行为;帮助雇主和劳动者找到解决由于年龄对就业的影响而产生的种种问题的方法。 第622条[第3条] 教育和研究 (a) [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劳工部部长应当开展与大龄工作者的需要和才能以及他们继续就业的潜力和他们对于经济的贡献有关的研究,向工会、管理部门和公众提供这方面的信息。为了实现本章的目的,[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劳工部部长应当开展持续性教育和信息计划,根据该计划,他可以首先采取以下措施: (1) 开展研究和推动研究,目的是减少大龄人员就业的障碍,推广利用大龄人员技能的措施; (2) 向雇主、专业人士、社团、各类传播媒介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公布和以其他方式提供关于推进就业的研究结果和其他资料; (3) 通过公开招工服务及通过合作努力推进发展公共和私人部门扩大大龄人员机会和潜能的设施; (4) 赞助和支援州和社区的信息计划和教育计划。 (b) 在本章生效日以后不超过六个月,劳工部部长应当向国会提议他认为对于改变本章第631条规定的年龄下限或者上限来说是适当的措施[第12条]。 第623条[第4条] 禁止年龄歧视 (a) 雇主的下列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1) 由于某人的年龄,不雇佣或者拒绝雇佣此人或者解雇此人或者在某人的雇佣报酬、期限、条件或者特权方面,以其他方式对此人进行歧视; (2) 由于某人的年龄,对雇员以任何方式进行限制、隔离或者分类,这种限制、隔离或者分类的方式将剥夺或者可能剥夺此人的就业机会或者对此人作为雇员的身份产生其他不利影响;或者 (3) 降低任何雇员的工资,以便遵守本章的规定。 (b) 职业介绍机构由于某人的年龄而不推荐此人就业或者拒绝推荐此人就业,或者对此人进行其他歧视,或者根据某人的年龄而将此人归类或者推荐此人就业,职业介绍机构的上述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c) 劳工组织的下列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1) 由于某人的年龄而不吸收此人加入劳工组织或者开除此人的劳工组织会员资格,或者以其他方式歧视此人; (2) 由于某人的年龄而以将剥夺或者容易剥夺此人就业机会或者将限制此人就业机会或者对此人作为雇员或者求职者的身份产生不利影响的方式,限制、隔离或者划分此人的劳工组织成员资格,或者将此人归类或者不推荐此人就业或者拒绝推荐此人就业; (3) 促使或者试图促使雇主违反本条规定歧视某人。 (d) 如果雇主对于自己的任何雇员或者求职者,职业介绍机构对于任何人,或者劳工组织对于本组织的任何成员或者申请加入本组织的人,由于他们反对被本条规定为违法的任何做法,或者由于他们在根据本章启动的调查、程序或者诉讼中提出指控、作证、提供帮助或者参加上述调查、程序或者诉讼,而对他们进行歧视,雇主、职业介绍机构或者劳工组织的这 种歧视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e) 雇主、劳工组织或者职业介绍机构印刷或者公布任何通知或者广告,此类通知或者广告涉及该雇主招工或者涉及该劳工组织的成员资格或者该劳工组织对成员进行划分或者该劳工组织推荐就业,或者涉及该职业介绍机构所进行的分类或者推荐就业,或者促使此类通知或者广告被印刷或者公布,而此类通知或者广告表现出任何基于年龄的偏向、限制、具体要求或者歧视的,雇主、劳工组织或者职业介绍机构的上述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f) 雇主、职业介绍机构或者劳工组织的下列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 (1) 在年龄是特定业务正常运转合理必要的善意职业资格限制的情况下,或者在区别对待是基于年龄以外的其他合理因素的情况下,或者此类做法涉及在某个外国境内工作场所的雇员,而且遵守本条以上各款将导致该雇主,或者受该雇主控制的公司违反该工作场所所在国家的法律,采取根据本条(a)、(b)、(c)款或者(e)款在其他方面被禁止的任何行动; (2) 为了下列目的而采取根据本条(a)、(b)、(c)款或者(e)款在其他方面被禁止的任何行动: (A) 遵守善意资历制度的条件,这种制度的目的不是规避本章的目的,但是这种资历制度不得由于本编第631(a)条规定的人员的年龄而要求或者允许此人并非自愿地退休;或者 (B) 遵守善意雇员福利计划的条件,而该善意雇员福利计划属于下列情形: (i) 按照《联邦法规汇编》第29编第1625.10条(于1989年6月22日生效)所允许的,对于每项福利或者每个一揽子福利,代表某位大龄劳工者支付的实际金额或者负担的实际支出不少于代表某位较年轻的劳工者支付或者负担的实际金额;或者 (ii) 该善意雇员福利计划是符合本章某个或者某些相关目的的自愿提前退休鼓励计划。虽然(B)项(i)目或者(ii)目如是规定,此类雇员福利计划或者自愿提前退休鼓励计划不得由于本编第631(a)条中规定的人员的年龄而成为不雇佣此人的借口,此类雇员福利计划均不得由于上述人员的年龄而要求或者允许此人并非自愿地退休。根据(A)项或者根据(B)项(i)目或者(ii)目行事的雇主、职业介绍机构或者劳工组织,应当在根据本章规定启动的任何民事执行程序中承担证明自己的上述行为合法的举证责任;或者 (3) 以有效的理由解雇某人或者对某人进行其他惩戒。 (g) [已被废止] (h) (1) 如果雇主控制某家公司,这家公司的注册成立地点在外国,则该公司实施的根据本条被禁止的任何做法,应当被推定为该雇主实施的做法。 (2) 本条的禁止性规定不适用于雇主是不受美国雇主控制的外国人的情形。 (3) 为本款之目的,决定某位雇主是否控制某家公司,应当以下列各项为依据: (A) 经营的相互关联; (B) 共同的管理; (C) 对于劳动关系的集中控制;以及 (D) 对于雇主和这家公司的共同所有权或者财务控制。 (i) 如果雇主是州、州的下属政治单位、州的或者州的下属政治单位的下设机关或者机构,该雇主由于某人的年龄而不雇佣或者拒绝雇佣此人或者解雇此人,而且雇主的上述行为符合下列情形,那么该雇主的上述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 (1) 雇佣某人担任消防人员或者担任执法人员,而根据相关州法律或者地方法律,此人实际上已经于1983年3月3日达到雇佣或者退休年龄,而且 (2) 上述行为是依照某个善意雇佣或者退休计划做出的,而该善意雇佣或者退休计划不是规避本章目的的手段。 (j) (1) 除本款另有规定的以外,雇主、职业介绍机构、劳工组织或者雇主、职业介绍机构、劳工组织的任何联合制定或者保持符合下列情形的雇员福利计划,属于违法行为: (A) 如果该雇员福利计划是限定福利计划,该计划由于年龄而要求或者允许停止某位雇员的福利增长,或者降低某位雇员的福利增长比率,或者 (B) 如果该雇员福利计划是限定分配计划,该计划由于年龄而要求或者允许停止向某位雇员的账户内分配,或者降低向某位雇员的账户内分配金额的比率。 (2) 本条的任何内容不应被解释为禁止雇主、职业介绍机构或者劳工组织遵守雇员退休金福利计划的任何规定,如果该规定对于上述计划所提供的金额设定了限额(与年龄无关)或者对于为了决定上述计划之下福利增长而考虑的服务年数或者参加年数设定了限制。 (3) 如果某位雇员自某个限定福利计划之下的任何计划年份终了之时起已经达到该计划之下的正常退休年龄: (A) 如果该计划之下与这位雇员有关的福利分配已经自上述计划年份终了之时开始,那么本款对于在上述计划年份内在该计划之下与这位雇员有关的持续福利增长的任何要求,应被视为已经在在职福利分配的精算等值额度内得到满足,而且 (B) 如果该计划之下与这位雇员有关的福利分配在上述年份终了时尚未依照本编第1056(a)(3)条[《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第206(a)(3)条]及第26编第401(a)(14)(C)条[《1986年国内税收法典》]开始,而且在上述计划年份内在该计划之下与这位雇员有关的福利支付没有依照本编第1053(a)(3)(B)条[《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第203(a)(3)(B)条]或者第26编第411(a)(3)(B)条[《1986年国内税收法典》]中止,如果在上述计划年份内在该计划之下应当支付的福利需要进行调整,而这种调整可以归责于在这位雇员达到正常退休年 龄之后福利分配的延误,那么本款对于在上述计划年份内在该计划之下与这位雇员有关的持续福利增长的任何要求,应当在上述调整范围内视为得到满足。 应当依照财政部长发布的条例执行本段的规定。财政部长发布的条例应当规定将本段的以上规定适用于必须遵守本款的所有雇员退休金福利计划,而且对于任何符合以上情形的雇员,财政部长发布的条例可以规定将本段的以上规定适用于某个计划年份之内的任何期间。 (4) 遵守本款关于雇员退休金福利计划的要求,应当构成遵守本条关于该计划之下福利增长的要求。 (5) 如果某位雇员属于(符合第26编第414(q)条[《1986年国内税收法典》]规定含义的)的补偿丰厚的雇员,对于符合[《1986年国内税收法典》]第26编第1章D节规定含义的补偿丰厚的雇员,存在有利于该雇员的差别待遇,在财政部长为了排除这种差别待遇而制定的条例所规定的范围内,第(1)段不应适用于属于该雇员。 (6) 不能仅仅因为在决定福利增长时忽视任何提前退休福利的补助部分而视为一项计划未能满足第(1)段的要求。 (7) 财政部长依照第26编第411(b)(1)(H)条(v)目[《1986年国内税收法典》]和第26编第411(b)(2)条(C)项及(D)项[《1986年国内税收法典》]制定的任何条例,以何种方式,在何种范围内,适用于以上第411(b)(1)(H)条和第411(b)(2)条的要求,这些条例就应当以相同的方式,在相同的范围内,适用于本款的要求。 (8) 不得仅仅因为某项计划规定了本编第1002(24)(B)条[《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第3(24)(B)条]和第26编第411(a)(8)(B)条[《1986年国内税收法典》]中阐述的正常退休年龄,而视为该项计划未能满足本条的要求。 (9) 为本款之目的: (A) 用语“雇员退休金福利计划”、“限定福利计划”、“限定分配计划”以及“正常退休年龄”的含义以本编第1002条[《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第3条]对于各该用语的规定为准。 (B) 用语“补偿”的含义以第26编第414(s)条[《1986年国内税收法典》]的规定为准。 (k) 资历制度或者雇员福利计划应当遵守本章的规定,无论这项制度或者计划何时被采纳。 (l) 无论本条(f)(2)(B)款(i)目或者(ii)目做何规定: (1) 下列情形本身不属于违反本条(a) 、(b)、(c)款或者(e)款的规定: (A) 某项雇员退休金福利计划(以本编第1002(2)条[《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第3(2)条]的定义为准)规定达到某个最低年龄是享受正常或者提前退休福利的资格; (B) 某项限定福利计划(以本编第1002(35)条[《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第3(35)条] 的定义为准)规定: (i) 构成提前退休福利补助部分的款项;或者 (ii) 给予计划参加者的社会保障补助,当计划参加者可以根据《社会保障法》第二编(《美国法典》第42编第401条及以下条款)领取减少或者未减少的老年人保险福利时,上述社会保障补助从(计划规定的)年龄之前开始,在(计划规定的)年龄终止,而且不超过上述老年人保险福利。 (2) (A)与年龄无关的意外事件发生后仅仅出现下列情形,不属于违反本条(a)、(b)、(c)款或者(e)款的规定: (i) 有资格领取即期退休金的人所收到的任何退休人员保健福利的价值; (ii) 仅仅由于与年龄无关的意外事件——在该意外事件过后,某人有资格领取不少于即期和未减少的退休金——而提供的任何追加退休金福利的价值;或者 (iii) 由于发生与年龄无关的意外事件而提供解职费,从该解职费中扣除(i)目和(ii)目中描述的价值。 (B) 某人收到根据(A)(i)项以精算方式减少的即期退休金福利,对于此人,依照(A)(i)项可以获得扣减额所减少的百分比,应当与退休金福利减少的百分比相同。 (C) 为本段之目的,解职费应当包括符合下列条件的补充失业补偿福利(以第26编第501(c)(17)条[《1986年国内税收法典》]中所描述的为准)的部分: (i) 构成最长为52个星期的追加福利; (ii) 在某人有资格领取即期和未减少退休金之前,主要目的和作用是持续福利;以及 (iii) 一旦某人有资格领取即期和未减少退休金,即告终止。 (D) 为了本段之目的,而且仅仅为了扣除本段之下核准的款项,用语“退休人员保健福利”是指依照涵盖退休人员的团体保健计划提供的福利,对于这些退休人员(自与年龄无关的意外事件开始确定): (i) 雇主为65岁以下的退休人员提供的一揽子福利至少相当于根据《社会保障法》第18编(《美国法典》第42编第1395条及以下各条款)提供的福利; (ii) 雇主为65岁和65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提供的一揽子福利至少相当于根据以下计划提供的福利,这项计划提供的一揽子福利占根据《社会保障法》第18编提供的福利价值的四分之一;或者 (iii) 雇主提供的一揽子福利以(i)目和(ii)目中描述的为准。 (E) (i) 如果雇主提供退休人员保健福利的义务有限定的期间,那么给予每个退休人员的福利价值,在65岁之前的福利年度,应当按照每年3,000美元的比率计算;从65岁及65岁以上开始的福利年度,按照每年750美元计算。 (ii) 如果雇主提供退休人员保健福利的义务没有限定的期间,那么给予每个退休人员的福利价值,对于65岁以下的人员,应当按照48,000美元的比率计算;对于65岁和65岁以上的人员,应当按照24,000美元的比率计算。 (iii) (i)目和(ii)目中描述的价值应当自与年龄无关的意外事件之时起根据有关人员的年龄计算。上述价值从1990年10月16日开始生效,并且对于在1990年10月16日以后的第一年过后发生的意外事件,应当根据劳工部公布的所有城镇消费者的消费者价格指数中的医疗部分,上述价值每年进行一次调整。 (iv) 如果某人必须为退休人员保健福利缴纳保险费,应当按照此人必须缴纳的全部保费所占百分比减少依照本项计算的价值。 (F) 如果某位雇主已经依照(A)项进行了扣减,而该雇主不履行(E)项中描述的义务,任何遭受侵害的人均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该雇主实际履行(E)项中描述的义务。除了这项救济以外,遭受侵害的人还可以获得根据联邦法律或者州法律提供的任何其他救济。 (3) 雇主提供一项或者多项善意雇员福利计划,根据该计划某人收到的长期残疾福利减除了符合下列条件的退休金福利(可以归因于雇员分配的退休金福利除外),雇主的上述行为本身不构成违反本条(a)、(b)、(c)款或者(e)款的规定: (A) 已经向此人支付的此人自愿选择收取的退休金福利;或者 (B) 已经超过62岁或者正常退休年龄的人有资格领取的退休金福利。 第624条[第5条] 劳工部部长开展调研 (a) (1) 劳工部部长[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被指令针对引起非自愿退休的制度安排和其他安排进行适当的调研,并且向总统和国会报告他的调研结论和任何适当的立法建议。劳工部部长的调研应当包括: (A) 《反对就业年龄歧视法(1978年修订案)》第3(a)条所作修订将本编第631(a)条[第12(a)条]规定的年龄上限提高到70岁,考查上述修订所起到的效果; (B) 确定消除上述年龄限制是否可行; (C) 确定将上述年龄上限提高到70岁以上是否可行;以及 (D) 考查本编第631(c)条[第12(c)条]中包含的与某些高级雇员有关的豁免,以及本编第631(d)条[第条12(d)]中包含的与终身教职人员有关的豁免的效果。 (2) 秘[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可以直接开展或者根据或者其他安排开展本款第(1)段所要求的调研。 (b) 本条(a)款所要求的报告应当不迟于1981年1月1日以临时报告的形式呈交总统和国会,并且不迟于1982年1月1日以定稿形式呈交总统和国会。 职能转移 [根据《第1号总统重组计划》,由第6条授予劳工部部长及文官事务委员会的所有与反对年龄歧视管理和执行的职能,自1979年1月1日起,移交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 第625条[第6条] 管理 秘书[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应当享有以下权力: (a) 委派代表,指定他认为协助履行自己在本章之下职能所必需的代理人和雇员,根据服务情况支付技术援助的劳务费用; (b) 配合地区、州、地方的机关及其他机关,配合雇主、劳工组织和职业介绍机构并且向它们提供技术援助,以帮助实现本章规定的目的。 第626条[第7条] 保存案卷、调查以及执行 (a) 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应当有权依照本编第209条和第211条[经过修订的《1938年公平劳动标准法》第9条和第11条]规定的权力和程序开展调查,并且要求保存对于指定本章规定必不可少或者适当的案卷。 (b) 应当依照本编第211(b)条、第216条(第216条(a)款除外)和第217条[经过修订的《1938年公平劳动标准法》第11(b)条、第16条(第16条(a)款除外)和第17条]以及本条(c)款中规定的权力、救济和程序执行本章的规定。 根据本编第623条[第4条]被禁止的任何行为应当被视为根据本编第215条[经过修订的《1938年公平劳动标准法》第15条]被禁止的行为。 由于违反本章规定而应当向某人给付的款项,应被视为符合本编第216条和第217条[经过修订的《1938年公平劳动标准法》第16条和第17条]规定的尚未支付的最低工资或者尚未支付的延长工时补偿:但是仅在违反本章规定的情形下支付约定损害赔偿金。在为了执行本章规定而提起的诉讼中,法院应当有权授予对于实现本章目的而言是适当的法律救济或者衡平救济,包括但不限于判决强制雇佣、恢复原职或者提升职位,或者判决执行被视为本条之下尚未支付的最低工资或者尚未支付的延长工时补偿的款项。在根据本条提起任何诉讼之前,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应当尝试消除遭到指控的歧视性做法,并且通过和解、谈判及说服等非正式方法促使有关当事人自愿遵守本章的要求。 (c) (1) 任何遭受侵害的人可以在任何具有合法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可以实现本章目的的法律救济或者衡平救济:但是,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开始根据本章规定执行有关雇员的权利时,任何人提起上述民事诉讼的权利应当终止。 (2) 在根据第(1)段提起的诉讼中,无论诉讼参与人是否寻求衡平救济,当事人均有权在该诉讼中由陪审团审判与获得由于违反本章规定而应当给付的款项有关的事实问题。 (d) 在向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提交控诉非法歧视行为的指控之后60日,方可根据本条提起民事诉讼。 (1) 向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提交的指控应当在被指控的非法歧视做法发生之后180日内提出;或者 (2) 在适用本编第633(b)条的案件中,向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提交的指控,应当在下列较早的时间内提出:被指控的违法做法发生之后300日内,或者在当事人收到终止根据州法律启动的诉讼程序的通知之后30日内。 收到上述指控后,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应当立即通知所有在该指控中被列为诉讼中潜在被告人的人,并且应当及时尝试通过和解、谈判及说服等非正式方法,消除任何被指控的非法做法。 (e) 本编第259条[《1947年“门到门”补贴法》第10条]应当适用于根据本章启动的诉讼。 如果根据本章规定向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提交的指控被该委员会驳回或者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由于其他原因终止本委员会的审理程序,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应当通知遭受侵害的人。本编第630(a)条[第11(a)条]中规定的人,可以在收到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的上述通知之后90日内,根据本条针对指控中列明的被告人提起民事诉讼。 (f) (1) 任何人不得放弃本章之下的任何权利或者请求权,除非放弃上述权利或者请求权是明知和自愿的。除第(2)段规定的以外,放弃权利或者请求权不得被视为明知和自愿,除非在最低程度上: (A) 放弃权利或者请求权是当事人与雇主之间协议的组成部分,而该协议按照某种经过构思的方式拟就,能够为该当事人所理解或者能够为有资格参与该协议的普通人所理解的方式; (B) 放弃权利或者请求权特别提及在本章之下产生的权利或者请求权; (C) 当事人没有放弃可能在执行弃权之日后产生的权利或者请求权; (D) 当事人放弃权利或者请求权,仅仅是为了交换除了此人有权获得的任何有价值的事物以外的对价; (E) 当事人在签订有关协议之前被书面告知征求律师的意见; (F) (i) 给予当事人至少21天时间考虑有关协议;或者 (ii) 如果要求弃权与向某一群或者某一类雇员提供的离职鼓励计划或者其他终止劳动关系计划挂钩,给予当事人至少45天时间考虑有关协议; (G) 有关协议规定,在签订该协议之后至少7天期间内,当事人可以撤销该协议,在撤销期间终止之前,该协议不发生效力或者不可以执行; (H) 如果要求弃权与向某一群或者某一类雇员提供的离职鼓励计划或者其他终止劳动关系计划挂钩,雇主(在(F)项中规定的期间开始时)以某种经过构思,能够被有资格参与上述计划的普通人理解的方式,书面告知当事人下列内容: (i) 上述计划所涉及的对象的类别、单位或者群体,参加上述计划的资格条件,以及适用于上述计划的时限;以及 (ii) 有资格参加或者入选上述计划的全体人员的职务和年龄,以及没有资格参加或者入选上述计划的从事同一类工作或者在同一个组织单位的所有人的年龄。 (2) 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代表向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提交指控,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根据本编第623条或者第633a条[第4条或者第15条]被禁止的某种年龄歧视行为,为了和解上述指控或者诉讼而弃权,不得被视为明知和自愿,除非在最低程度上: (A) 已经满足第(1)段(A)项至(E)项的规定;而且 (B) 给予当事人一段合理的时间考虑有关和解协议。 (3) 如果对于第(1)段(A)、(B)、(C)、(D)、(E)、(F)、(G)项或者(H)项,或者第(2)段(A)项或者(B)项中阐述的要求、条件和情势是否已经得到满足发生争议,主张弃权有效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依照第(1)段或者第(2)段向具有合法管辖权的法院证明弃权当时是明知和自愿的。 (4) 任何弃权均不得影响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执行本章的权利和义务。雇员提出指控或者参加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开展的调查或者诉讼程序的权利受到保护。任何弃权均不得被用于证明对雇员的上述受保护权利实施干涉是正当的。 第627条[第8条] 应当张贴的通知 每一个雇主、职业介绍机构和劳工组织均应在其场所内的醒目位置张贴和保持由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编写或者批准的通知,通知应当阐明该委员会认为对于实现本章目的而言是适当的信息。 第628条[第9条] 规章和条例 依照第5编第5章第二节[《美国法典》]的规定,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可以签发它认为对于实现本章规定是必要或者适当的规章条例,而且可以制定对于本章任何或者所有规定的合理豁免,只要它认为从公共利益的角度这种豁免是必要和适当的。 第629条[第10条] 刑事处罚 任何人使用暴力抵制、反对、阻碍、威胁或者干涉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正式授权的代表根据本章履行职务,应当被处以不超过500美元的罚金或者不超过一年的监禁,或者并处不超过500美元的罚金和不超过一年的监禁;但是,除已经根据本条事先定罪的以外,不得根据本条监禁任何人。 第630条[第11条] 定义 为本章之目的: (a) 用语“人(person)”是指一个或者多个自然人、合伙、社团、劳工组织、法人、企业联合组织、遗嘱执行人或者任何有组织的人的群体。 (b) 用语“雇主”是指从事某种影响商业的行业的人,此人在当前或者上一个历年内每20个或者20个以上历周内的每一个工作日拥有20名或者20名以上雇员:但是,在1968年6月30日之前,拥有不到50名雇员的雇主不应视为雇主。该用语亦指:(1) 雇主的任何代理人,(2) 州或者州的从属政治单位,以及州的或者州的从属政治单位的任何下设机关或者机构,以及任何州际机关,但是该用语不包括美利坚合众国,或者被美利坚合众国征服完全控制的公司。 (c) 用语“职业介绍机构”是指任何定期有偿或者无偿地为雇主招揽雇员的人,包括此人的代理人;但是不包括美利坚合众国的下设机关。 (d) 用语“劳工组织”是指从事某种影响商业的行业的劳工组织,以及此类组织的任何代理人,包括雇员参加的从事某种影响商业的行业的任何种类的组织、任何机构,或者职工代表委员会、小组、协会或者计划,这类组织存续的目的完全或者部分地是为了与雇主交涉申诉、劳资纠纷、工资、报酬比率、工时或者其他雇佣条件;“劳工组织”还包括隶属于国家劳工组织或者国际劳工组织,从事某种影响商业的行业的任何会议、总委员会、联合委员会或者系统委员会或者联合理事会。 (e) 如果某个劳工组织符合以下条件,它应当被视为从事某种影响商业的行业:(1) 该组织保有或者经营一处招工大厅或者招工办公室,为雇主招揽雇员或者为雇员招揽为雇主工作的机会,或者(2) 该组织成员的人数(或者,该组织是一个由其他劳工组织或者它们的代表组成的劳工组织,在此情形下,如果构成该劳工组织的其他劳工组织的成员总人数)在1968年7月1日之前是50人或者50人以上,或者在1968年7月1日当日或者之后是25人或者25人以上,而且 (1) 根据经过修订的《国家劳资关系法》[《美国法典》第29编第151条及以下各条款]或者经过修订的《铁路劳动法》[《美国法典》第45编第151条及以下各条款]的规定,该劳工组织是雇员的特许代表人;或者 (2) 该劳工组织虽然没有获得特许,但它是一个国家或者国际劳工组织或者地方劳工组织,被认可是从事某种影响商业的行业的某位雇主或者某些雇主下属雇员的代表人或者担任前述代表人;或者 (3) 该劳工组织已经特许设立某个符合第(1)段或者第(2)段规定含义,将代表或者积极争取代表雇主下属雇员的地方劳工组织或者下属团体;或者 (4) 该劳工组织已经获得某个符合第(1)段或者第(2)段规定含义,代表或者积极争取代表雇员的劳工组织的特许,成为地方团体或者附属团体,上述雇员可以通过这个团体享有给予特许的劳工组织的会员资格或者隶属于这个劳工组织;或者 (5) 该劳工组织是隶属于某个国家劳工组织或者国际劳工组织——包括符合本款上述各段规定含义,从事某种影响商业的行业的劳工组织——的大会、总委员会、联合或者系统委员会或者联合理事会。 (f) 用语“雇员”是指被任何雇主雇佣的个人,但是“雇员”这个用语不应包括被任何州的合格选民选举为该州或者该州从属政治单位公职人员的人,或者经过上述公职人员挑选,担任其个人工作人员的人,或者在制定政策层面的被指定人或者为行使有关公职的宪法权力或者法律权力献言献策的直属顾问。前一句中阐明的除外情形不包括必须遵守文官法律的州政府雇员、政府机关雇员或者从属政治单位雇员。“雇员”这一用语包括被雇主雇佣,在外国的工作场所内工作的美国公民。 [第11(f)条从“雇员”这一用语排除经过当选官员挑选,“担任其个人工作人员的人,或者在政策制定层面的被指定人或者为行使该公职的宪法权力或者法律权力献言献策的直属顾问。” 但是,如果符合上述情形的人员认为他们由于年龄问题以及由于被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执行的制定法所禁止的其他类型的歧视行为而遭受侵害,对于这些人员,《1991年民权法》目前规定了特别程序。 参见《1991年民权法》第321条。] (g) 用语“商业”是指在若干州之间或者在某个州与该州以外的任何地方之间,或者在哥伦比亚特区之内,或者在美国的某个属地之内,或者在同一个州之内的不同地点之间,但是经由该州之外某个地点的贸易、交通、商业、运输、传播或者通讯。 (h) 用语“影响商业的行业”是指商业之中的任何活动、业务或者产业,或者指某种活动、业务或者产业,在这种活动、业务或者产业之中的劳资纠纷将妨碍或者阻碍商业或者商业的自由流转;“影响商业的行业”这一用语包括任何“影响商业”的活动或者产业,“影响商业”应当符合《1959年劳资管理汇报及披露法》[《美国法典》第29编第401条及以下各条款]规定的含义。 (i) 用语“州”包括美利坚合众国的任何一个州、哥伦比亚特区、波多黎各、维尔京群岛、美属萨摩亚、关岛、威克岛、巴拿马运河区以及《外部大陆架领土法》[《美国法典》第43编第1331条及以下各条款]中界定的外部大陆架领土。 (j) 用语“消防人员”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雇员:他的职责主要是直接履行与控制和扑灭火灾或者维护和使用消防用具和设备有关的工作,包括被调任监督或者管理岗位的从事上述工作的雇员。 (k) 用语“执法人员”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雇员:他的职责主要是调查、逮捕或者拘留涉嫌 违反州刑事法律或者被判决违反州刑事法律的人。“执法人员”包括被调任监督或者管理岗位的从事上述工作的雇员。为本款之目的,“拘留”包括指派雇员承担的看守被监禁在任何刑罚执行机构内的人员的职责。 (l) 用语“雇佣的报酬、期限、条件或者特权”包括所有雇员福利,包含依照善意雇员福利计划提供的雇员福利。 第631条[第12条] 年龄限制 (a) 本章之中的禁止性规定[第4(g)条的规定除外]应当限于至少40岁的人。 (b) 如果发生必须遵守本编第633a条[第15条]的任何影响雇员或者求职者的人事行为,本编第633a条[第15条]中确立的禁止性规定应当限于至少40岁的人。 (c) (1) 某位雇员已经达到65岁,而且在该雇员退休之前最近2年期间,他受雇于善意高级行政岗位或者高级政策制定岗位,如果该雇员有权获得一项即期不可没收年度退休福利,这项退休福利来源于该雇员的雇主提供的退休金、利润分享、储蓄或者延期补偿计划,或者前述各项计划的任何组合,这项退休福利的总额等于至少44,000美元,那么不应将本章的任何内容解释为禁止强制该雇员退休。 (2) 在应用本款第(1)段的退休福利测试时,如果此类退休福利采用除终身定额年金(没有附带福利)以外的其他形式,或者如果雇员为此类计划缴纳款项或者进行滚动式缴纳,此类福利应当依照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与财政部部长协商之后规定的条例进行调整,以便使此类福利等于雇员无须缴纳款项而且不进行滚动式缴纳的计划之下的终身定额年金(没有附带福利)。 (d) 某位雇员已经达到70岁,而且根据无固定期限合同(或者规定无固定期限的类似安排)在某个高等教育机构(详见第20编第1141(a)条[《1965年高等教育法》第1201(a)条]的定义)任职,那么不应将本章的内容解释为禁止强制该雇员退休。 第632条[第13条] 年度报告 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应当在每年一月向国会提交一份报告,这份报告包含该委员会在上一年度的工作情况,包括该委员会认为适当的与本章规定事项有关的信息、资料和进一步立法建议。上述报告应当记叙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对于本章规定的最低年龄和最高年龄的效果的估价和评定,以及该委员会向国会提出的建议。在进行估价和评定时,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应当考虑大众一般年龄水平可能发生的变化、对于本章规定没有涵盖的工作者,本章会产生哪些影响,以及该委员会认为有关的其他因素。 第633条[第14条] 联邦与州的关系 (a) 本章的内容不应影响任何州的对于基于年龄的歧视性雇佣做法履行类似职能的任何机关所享有的管辖权,在根据本章开始行动时,任何州的行动应当被根据本章采取的行动取代。 (b) 如果在某个州发生某种受到指控的违反法律的做法,该州已经制定了有关法律,禁止在雇佣中由于年龄进行歧视,而且成立或者授权该州的某个主管部门提供或者寻求针对上述歧视性做法的救济,在根据该州法律启动的诉讼程序之后的六十日届满之前,不得根据本编第626条[第7条]提起诉讼,除非根据该州法律启动的诉讼程序已经提前终止:但是,在该州有关法律的生效日之后第一年内,上述六十日期间应当延长至一百二十日。如果除了要求提交根据州法律启动诉讼程序所依据的经过签字的书面事实陈述以外,某个州主管机关对于启动上述诉讼程序还提出了其他要求,应当视为在通过挂号邮件将有关事实陈述送交适当的州主管机关时,已经根据本款启动上述诉讼程序。 第633a条[第15条] 联邦政府招工不得以年龄为由进行歧视 (a) 在第5编第102条[《美国法典》]所界定的军事部门、在第5编第105条[《美国法典》]所界定的行政机关(包括从不得挪用资金中领取报酬的雇员和求职者在内)、在美国邮政总局和邮资委员会、在哥伦比亚特区政府拥有竞争性服务岗位的下属单位,在联邦政府立法部门和司法部门拥有竞争性服务岗位的下属单位,以及在国会图书馆,对于年龄为至少40岁的雇员或者求职者产生影响的所有人事行为(与在美国境外受雇的外国人有关的人事行为除外),不得具有以年龄为根据的歧视。 (b) 除本款另有规定以外,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被授权按照将实现本条各项政策的方式,通过适当的救济措施执行本条(a)款的规定,这些救济措施包括以支付或者不支付欠薪为条件恢复雇员的职务或者雇佣雇员。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应当发布它认为对于履行它在本条之下各项义务是必要和适当的规章、条例、命令和指示。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应当: (1) 负责审查和评估旨在执行本条所列政策的所有机构计划的运作情况,定期获得和公布(至少每年一次)本条(a)款中提及的各个部门、机构或者单位的进度报告; (2) 与具有利害关系的个人、团体和组织交换关于消除就业年龄歧视的建议,征询这些个人、团体和组织的意见;以及 (3) 规定受理和处理对于联邦招工中存在的年龄歧视的投诉。 本条(a)款提及的各个部门、机构或者单位的负责人,应当遵守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发布的规章、条例、命令和指示。上述规章、条例、命令和指示应当包含这样的规定,即如果某个雇员或者求职者根据上述规章、条例、命令和指示提出歧视投诉,应当将对于投诉采取的任何最终行动通知该雇员或者求职者。 仅当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根据这样的决定——即年龄是履行有关岗位职责所必需的善意职业资格限制条件——确立了最高年龄要求时,该委员会方可制定对于本条的合理豁免。关于国会图书馆的招工事宜,本款中授予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的权力应当由国会图书馆馆长行使。 (c) 任何遭受侵害的人可以在任何具有合法管辖权的联邦地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可以实现本章各项目的的法律救济或者衡平救济。 (d) 如果某人尚未向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提出涉及年龄歧视的投诉,在此人给予该委员会不少于三十日的通知,表明此人根据本条提起民事诉讼的意思之前,任何人不得根据本条提起 民事诉讼。上述通知应当在被指控的违法做法发生之后的一百八十日内提出。收到表明起诉意思的通知之后,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应当立即向所有在通知中被列为诉讼中潜在被告人的当事人通报,并且采取任何适当的行动,确保消除任何违反法律的做法。 (e) 本条的内容不得免除联邦政府的任何机关或者官员按照任何联邦法律的规定,保证消除就业年龄歧视现象的义务。 (f) 本条(a)款中提及的任何部门、机关或者其他实体的任何人事行为,不受本章任何规定的约束或者影响,但是本编第631(b)条[第12(b)条]的规定和本条的规定除外。 (g) (1) 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应当研究《反对就业年龄歧视法(1978年修订案)》对本条所作修订的效果,以及由《反对就业年龄歧视法(1978年修订案)》所增加的本编第631(b)条[第12(b)条]的效果。 (2) 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应当将它根据本款第(1)段进行研究得出的结论,以报告的形式呈交总统和国会。 呈交上述报告应当不迟于1980年1月1日。 生效日期 [ADEA第16条(没有在《美国法典》中复制)] 本法自制定之后一百八十日开始生效,但是下列情形除外:(a) 劳工部长可以将本法任何条款的生效日期再推迟九十日,如果他认为上述九十日时间是对本法有关条款进行调整所必需的,而且(b) 在本法制定之日或者该日之后,劳工部长[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被授权签发执行本法规定所需要的规章和条例。 第634条[第17条] 拨款 特此获得授权拨付执行本章规定所必需的款项。 [于1967年12月15日获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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