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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新加坡少年刑法比较研究

2017-11-28 21页 doc 44KB 6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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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新加坡少年刑法比较研究中国与新加坡少年刑法比较研究 中国与新加坡少年刑法比较研究 借鉴 l与参考 ... ?L%IA.Nyu._CAyKA.O_P............................................................................. 中固新力口彼少年利法比短研宓 赵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 摘要:本文通过从少年刑法法律渊源,少年刑法主体刑事责任年 龄,少年刑罚及其他处遇,上诉是否可以加刑原in,1,少年案件审理机 构,审级比较,新加坡的二审终审,三审终审制度与我...
中国与新加坡少年刑法比较研究
中国与新加坡少年刑法比较研究 中国与新加坡少年刑法比较研究 借鉴 l与参考 ... ?L%IA.Nyu._CAyKA.O_P............................................................................. 中固新力口彼少年利法比短研宓 赵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 摘要:本文通过从少年刑法法律渊源,少年刑法主体刑事责任年 龄,少年刑罚及其他处遇,上诉是否可以加刑原in,1,少年案件审理机 构,审级比较,新加坡的二审终审,三审终审制度与我国二审终审制 度,少年刑罚执行机构等方面,对我国大陆,台湾,香港,澳门的少年 刑法领域,进行较为全面的比较研究,并提出差异借鉴观点. 关键词:中国,新加坡;少年刑法;比较研究. 中国,新加坡都属于亚洲国家,新加坡共和 国位于马来半岛的最南端,马六甲海峡东口,赤 道以北137公里,面积707.1平方公里,由新加 坡岛和其他岛屿组成.2008年笔者有幸赴新加 坡国立大学学习,访问,学习新加坡司法制度体 系,参观新加坡高等法院,调解中心,着重了解少 年刑事法律规范,掌握一手资料,结合我国少年 刑法规范,进行比较学习,比较研究二国少年刑 法有利于我国少年刑法的借鉴发展. 一 ,少年刑法法律渊源之比较 (一)新加坡少年刑法法律渊源多重性 新加坡早期(1819年之前,称谓石叻坡,淡马 锡)适用习惯法,回教法庭是其司法机构,但是没 有国教,多种宗教并存,有基督教,佛教,印度教, 伊斯兰教等宗教.原住居民为马来人,华人,巴基 斯坦人,斯里兰卡人,印度人是后期移民.新加坡 是一个以法治国家闻名的岛国,曾经是英属殖民 地.1826年起直接适用英国的刑法审理刑事案 76青少年犯罪研究... 件.所以许多法律渊于普通法,以判例法为主体 的普通法与新加坡社会现实相距甚远,英国的判 例是建立在英国刑事审判的基础上的,实践中新 加坡发生的刑事案件在英国从未发生,无法援弓I 判例,英国的少数制订法也无法从根本上改变新 加坡的司法现状,所以新加坡不得不考虑制定自 己的刑法1871年新加坡以1860年的印度刑法 典为蓝本制定新加坡刑法典》,二战后新加坡 -1965年),后来 本已与马来西亚合并(1963年 1965年独立后,又进行修改,1970年,1985年等 多次修改形成现行的刑法典.没有对少年单独进 行刑事法典化立法,新加坡((1993年儿童及青年 人法令))是综合性质的法令(含民事,行政福利). 如此而来,新加坡少年刑法的法律渊源由下列三 部分构成: 1.源于英国的普通法,英国法令,判例.1965 年独立后进行多次修改形成现行的刑法典,进行 去殖民地化色彩.英美法系的商法相对发达,而 \l|||| f借鉴 与参考1 .一.. 1JlEJlANYUCANKAO 大陆法系的刑法却较为发达,新加坡虽接受英美 法系的法律体系,建立三权分立的制度,但是又针 对本国实际,参照其他英联邦的法律,进行变革, 比如为提高人们工作效率,取消英美法系的陪审 制度(陪审制度本是民主法制的体现,符合社会契 约论思想,1969年新加坡主要考虑当时人民素质 低,英军撤离,留下权力与治安真空,社会动荡,帮 派猖獗,威胁社会治安,并且陪审团成员有人身危 险,当时国情并且唯经济效益论,浪费人力与资源 角度,所以废除陪审制度,但是又规定死刑案件必 须又2名法官审理,以示慎重,1992年4月18日 修订刑事诉讼程序法典生效后,改由一名法官审 理)和英国枢密院作为上诉审机构的制度(1994 年),制订成文宪法(Constirution),改变英国宪 法采取不成文法与习惯法形式,确立众法之母. 2.本土法及当地习惯法及单行刑法.习惯法 适应于新加坡多元种族的特点和宗教影响.单行 刑法如新加坡((1993年儿童及青年人法令的刑 事条款,制订适合本土民情的法律.新加坡1993 年儿童及青年人法令全文分八章,共108条,共 3万多字,除了规定少年犯罪的处理和教育改造 外,还规定儿童与少年的保护,如第2章规定儿童 与少年的保护,监督,抚养等方面,同时确定了损 害他们健康,不履行养育义务的父母,照管人或其 他有关成年人的法律责任,还规定他们收容,委 托,社会福利措施.第5章,6章规定认可学校和 收容所及认可学校费用捐助,移送训练问,第3 章规定少年法院,明文规定对14岁以上未满16 岁的少年犯罪的审理,以及审理的诉讼程序,处罚 问题,第4章为规定拘留设施.第七章规定少年 犯罪者部,该法103条规定,将监狱的一部分开辟 为少年者部,专门关押少年犯,对其纪律和职业训 练. 3.加坡刑法典是主要渊源. 4.附属刑法,附属在其他非刑法的法令和法 规中的犯罪和刑罚规定,比如民法. (二)我国少年刑法法律渊源 比较我国四地少年刑法立法,基本分二类:一 类是综合性立法,如台湾;另一类是分散,单行为 主,如大陆,香港,澳门. 1.我国大陆少年刑法法律渊源 大陆地区少年刑法属中华法系,新中国刑法 是在废除国民党政权时期制订的六法全书之后 制订的社会主义法律.大多以苏联刑法为蓝本. 1979年,与1997年的刑法逐渐摆脱上述束缚.少 年刑法是规定何谓少年犯罪,如何适用执行刑罚 的刑事实体法律规范总和.主要有1997年((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典中关于少年犯罪及刑罚,罪名 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的刑事条款;法 律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 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少年犯罪刑法 属于刑法的一部分大陆少年刑法设有单行条例, 其立法体系为在刑法中有关章节条款中规定,另 外有些挽救措施分散于监狱法》,劳动改造条例 中. 2.我国台湾地区少年刑法法律渊源 我国台湾地区未成年人刑事实体法律体系属 于大陆法系.受德,日刑法影响较大.以1925年1 月1日颁布的((刑法为基准,1946年1月19日 监狱行刑法.需要说明的台湾的未成年人实体 法较为发达,如:1962年1月31日颁布,2002年 6月5日修订的妙年事件处理法?;2001年6月 29日修订少年事件处理法施行细则;2000年9 月20日修订的年及儿童保护事件执行办法. 我国台湾地区少年犯罪刑法包含在年事件处 理法.该法是具有程序性,实体性,组织性的综合 性法律. 3.我国香港地区少年刑法法律渊源 香港地区少年犯罪刑法是1840年英国占领 香港以来逐步建立的资本主义法律.英国的刑法 为之提供了模式,香港到目前为此,仍未有统一的 完整的刑法典,香港的青少年犯罪刑法规范也分 布在一些单行条例和不少单行法例或在其他法例 规定刑事法律规范,使大部分刑事罪行都在刑事 法律中加以规定.香港被英国占领后,港英政府对 港刑事立法很重视,许多英国普通法变成成文法 (制定法),尽管如此,香港地区,少年刑事法律仍 青少年犯罪研究..77 与参考 -----_____-_?-___---__-_?--____--_--_…-o????_---_-----_?___----?--__-? ?--_?--- 属于英美法系(普通法系).香港的少年刑法对青 少年犯罪规定,除了在许多分散条例规定如刑 事罪条例)),简易程序治罪条例,安条例》等 数以十计的刑事法例,还有专门的炒年犯条例 规定,并且少年犯条例中,既有实体规范,又有程 序规范,这是与大陆少年刑法形式上的差异所 在.没有统一规范未成年人实体刑法的单行法 律,而是分散规定于多个法律之中,但有关立法 比较全面,内容具体,可操作性强.包括1933年 11月20日颁布2O03年3月12日修订的年 犯条例;1965年6月14日颁布暇害人身罪条 例;1971年11月19日刑事罪行条例;((保护 儿童及少年条例》;((劳役中心条例;((教导所条 例》;罪犯自新条例》;罪犯感化条例));社会服 务令条例》等.1990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 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 立的司法权和终身权,这表明香港法在香港收回 来以后将长期适用下去. 4.我国澳门地区少年刑法法律渊源 我国澳门地区未成年人刑事实体法体系属 于大陆法系.打上了浓厚的葡萄牙国殖民色彩. 也没有统一规范未成年人实体刑法的单行法律, 而是分散规定于多个法律之中,但有关立法比较 全面,内容具体,可操作性强.相关立法主要包括 刑法典》和未成年人司法管辖范围的教育制度 及社会保护制度(即第65/99/M号法令)等.分 散,单行相结合. 二,少年刑法主体刑事责任年龄比较 (一)新加坡主体刑事责任年龄 12周岁以上是具有完全责任能力的年龄,16 周岁以上为刑事成年,有刑事责任(受刑)能力, 可以被判鞭刑.7到12岁为限制责任年龄阶段, ((新加坡刑法第83条规定:"7岁以上不满12岁 的儿童,在实施行为时对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缺乏 足够理解判断能力的,不构成犯罪."7周岁以下 是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年龄,新加坡最低刑事 责任年龄是7岁,是世界上规定刑事责任年龄下 78青少晖研究? 限最低的国家之一.加坡刑法第82条规定: "不满7岁的儿童实施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新加 坡((1993年儿童及青年人法令))规定:"儿童是14 岁以下的人,少年人是7至16岁的人,而青年人 则是14岁至16岁的人".对于成年年龄分刑事 成年年龄与民事成年年龄.新加坡刑法规定 "16岁以上人是成年人,有完全刑事能力".民事 成年年龄规定为2l岁,如:法律规定,与21 岁以下的人进入合同关系,通常对这个未成年人 无法律约束力,但是对另一方有法律约束力.年 满21岁才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当然新加坡当 前学者认为,21岁作为民事成年年龄过高,立法 机关考虑将之降为18岁.而我国的刑事成年年 龄与民事成年年龄是一元的机制,都是18岁,刑 法规定未满18周岁的人为未成年人,已满18岁 为成年人,不再就此年龄情节受到法定从轻或减 轻处罚.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成年年龄为18 岁,但如果满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 要经济来源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有条件 成年年龄. (二)我国主体刑事责任年龄 1.我国大陆刑法规定"不满14岁的少年,绝 对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为 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只有犯杀人,重伤,抢 劫,放火,惯窃罪或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才 负刑事责任;满十六岁的人是完全负刑事责任能 力的人".可见大陆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高于 香港对少年刑事责任的年龄起点.18岁以下未成 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可见大陆对刑事 责任年龄采取四分法. 2.香港法在1963年以前规定"7岁以下的儿 童是绝对无刑事责任能力的,7岁至l4岁的人 是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14岁以上是完全有 刑事责任能力的人".1963年L童和青年人法 将最低年龄提高到10岁.年犯条例规定10 岁以下儿童不能犯罪,10岁至14岁的儿童,只 有充分证据证明他知道自己的行为的错误的情况 下,才追究刑事责任.14岁以上的人完全负刑事 责任.但又推定14岁以下男孩不能构成强奸罪, ................................................................................IJIEJJANYUCANKAO 与参考l 1借鉴 所以不能追究14岁以下男孩的"强奸罪"责任. 而"保护令"则适用于0-18岁的未成年人,如在 成长中获得应有的辅导或照料,有关人士可向少 年法庭申请保护及监管令(SuperviSionOr— der),加以督促. 3.我国澳门地区澳门刑法典》规定公民的 刑事责任年龄为16岁,16岁以下绝对不负刑事 责任,16岁以上完全负刑事责任. 4.我国台湾地区规定不满14岁的少年,绝 对不负刑事责任.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八岁为相 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台湾刑法典第18条规定: "未满十四岁人之行为不罚.十四岁以上,未满十 八岁人之行为,得减轻其刑".第63条规定:"未 满十八岁人或满八十岁人犯罪者,不得处死刑或 无期徒刑.本刑为死刑或无期徒刑者,减轻其 刑".保安处分规定"因未满十四岁而不罚者,得 令入感化教育处所,施以感化教育";"因未满十 八岁而减轻其刑者,得于刑之执行完毕或赦免 后,令入感化教育处所,施以感化教育,但宣告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者,得于执行前为 之";"感化教育的期限为三年以下". 三,少年刑罚及其他处遇比较 (一)新加坡少年刑罚及其他处遇 刑罚种类死刑(绞刑,对未成年人不适用,主 要适用于贩卖毒品,杀人,持枪抢劫,绑票等其他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徒刑(无期徒刑,有期徒 刑),没收财产,罚金(可附加适用),鞭刑(可附加 适用,只对男性适用,14岁以下人,50岁以上男 性不适用).新加坡刑法刚柔并举,以刚为主.保 留肉刑中一种——鞭刑,是新加坡刑法中最具特 色的特征.主要适用对象是实施暴力犯罪或者采 取暴力手段实施犯罪的50岁以下的人,其内涵 是"以暴制暴",实施方法是由久经严格训练的专 职刑警以杖(以藤条制成,由国家统一制定,又叫 藤鞭)鞭打犯人臀部,一般处以1至8鞭,最多l5 鞭(根据罪刑的轻重确定多少),鞭长一米稍短, 刑若牛尾,外软而内韧,一鞭下去皮开肉绽,国家 设有统一的鞭刑日加.1994年,新加坡地方法院 对实施违法行为(在临街墙壁上乱写乱画)的美 国少年费伊作出罚款外加3鞭鞭刑判决,美国总 统克林顿出面向新加坡资政李光耀求情,要求免 予鞭刑或以其他刑罚代替,最后考虑外交关系改 为2鞭",另一说为,是美国青年迈克菲1994年 破环公务(喷涂汽车,其中一部车就是法官的汽 车)被判6鞭,克林顿出面向新加坡内阁资政李光 耀求情减为4鞭",不论哪一种说法更有依据,主 要说明其刑法之严.公共场所吸烟,随地吐痰,都 要被罚款50O新元(约折合人民币2500元),随地 抛垃圾,要罚款与公共服务劳改(相当于社会服务 令),效果是使其成为"花园城市".有人戏称 "singaporeisafine(好,罚款之意)City". 领导人以身作则守法,总理李光耀被诽谤,都是通 过法院诉讼途径解决,其本人披露,"从政以来一 共起诉他人诽谤30多次"",如新加坡民主党(反 对党为工人党)秘书长徐顺权博士在2001年大选 时,因毫无根据地公开质疑吴作栋总理和内阁资 格李光耀为何在借出170亿元给印尼前总统苏哈 托之后,却没有说出这笔钱的下落,影射他们行为 不诚实,因而造成诽谤,高等法院判决徐顺权诽谤 罪成立,徐必须支付50万新元赔偿金,徐反诉诽 谤不成功".严格执法,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 论外国人与本国人,如1995年3月新加坡以谋杀 宾女佣,当时 罪执行名叫ContemplaCion的菲律 菲律宾总统拉莫斯亲自交涉,希望新加坡暂缓执 行死刑,但新加坡法庭不惜外交破裂,如期执行, 总统拉莫斯召回了菲律宾驻新加坡大使,二国一 度因此断交一段时间,可见一斑"其严格法制原 因:第一,国人多元化,要维持种族平衡,必须公平 的严刑峻罚.第二,新加坡是一个人口只有484 万的小岛国,没有纵深腹地,缺乏资源,就连淡水 都是向马来西亚购买,食品,蔬菜,水果都要进口, 民间传说当时李光耀建立新加坡共和国时是"哭 着立国"的,必须肃清吏治,严格法制,以独特的形 象屹立于世界之林,根据内部安全法令))规定"有 必要在危急时候,做出比较极端的行动,以提防国 家基础受影响".如1963年与马国合作,抓捕117 名反对党和工会领袖,有的关押长达17年时间. 2005年1月扣留涉嫌与印尼恐怖分子有关的36 青少辎嘿研究..7 警鼍藏耄甏|嚣鍪嚣臻爨喜蠢螺蠹l 借鉴l I与参考 JIEJIANYUCANKAOI-_-___--_??--------_?___----?????_?__?_--___- ?--_---?_-_-_--__--o??--o?__I--o-_?----___-__----- 名回教祈祷团成员.第三,通过严刑峻罚来加强 人民法律意识,现在新加坡公民的守法观念深入 人心,闻名于世,笔者在新加坡学习期间,在街上 基本上看不到警察,"警察在人们的心中".第四, 树立清新形象,讲究信誉,高薪养廉.1952年成立 新加坡贪污调查局(CorruptPracticesInves— tigationBureau),打击贪腐.对外逃贪官全面 引渡.力图留住人才,吸弓i人才,培育人才,实施 精英政治,吸引外来投资.国际贪污印象指数居 于丹麦,纽西兰,瑞典之后,占全世界第四位.良 好的投资环境吸弓』世界上许多跨国集团将企业 总部设在新加坡,使新加坡成为名副其实的"环 球企业之都"". 对于刑事责任规定,新加坡对有些犯罪不考 虑主观因素,以古典学派的报应刑为理论基础, 施行犯罪行为论的责任理论,实施严格责任.如 (《新加坡刑法规定:"与14岁以下的女子发生性 关系,无论她是否同意都是法律上的强奸 (statutoryrape),罪名成立处8—20年有期 徒刑,附加12下以上的鞭刑"."与16岁以下的 幼童少年发生性关系,无论她是否同意,都是性 侵犯(sexua1assault),可被判处高达10年 有期徒刑或罚款和鞭刑".我国刑法规定的定罪 是主客观统一原则,否则是主观归罪或是客 观归罪.保留大规模执行死刑. 但对于想象竟合犯,则规定从一轻罪处罚, 而我国则是从一重罪处罚.对于多种刑罚以其他 措施替代,如罚金,附条件撤销法院命令,无条件 撤销法院命令,缓刑,免予处罚,工作释放方案, 社会公众服务.这些又体现柔的一面".对于窝藏 抢劫或者抢劫团伙成员等的犯罪,不适用于罪犯 丈夫或妻子,这有符合我国古代的立法思想"亲 亲得相隐匿".我国刑法对犯窝藏与包庇罪的主 体没有特别限制规定. (二)我国少年刑罚及其他处遇 1.大陆对青少年犯罪适用的刑罚种类与成 年人一样即适用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 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 治权利),但又另外规定少年犯不适用死刑,对满 80青少年犯罪研究.? 十六岁不满十八岁的青年所犯罪行特别严重的可 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1997年刑法将死刑 刑种(包括死缓予以废除),少年犯不适用剥夺政 治权利.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少年犯,应当 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或减轻处罚".大陆对少年 犯多判缓刑,让其回归社会,接受社会约束,这主 要是对其罪行应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少年 犯而采取的措施.对应判处三年以上的则不适用 缓刑,而是送入少年犯专门的改造场所——少年 犯管教所劳动改造. 2.香港的少年犯条例也规定对18岁以下 的少年犯不得判处死刑,((丹I事诉讼法条例))第27 条也规定"对犯罪时不满十八岁者,不得宣判或记 录死刑".根据少年犯条例笫1l条的规定,假 如有其他合适的方法,对16岁以下的少年犯一般 不判处监禁.在香港司法实践中对罪行较轻的少 年犯,法院可判决如下处罚方式:(1)附条件释放, 条件包括守行为,即由法院为该少年犯制订一些 行为规,该犯必须遵守.若违反须到法院听候处 分.(2)罚款.(3)具保守行为,指用金钱或人事担 保该少年犯遵守法纪,如果在守行为期间又违法, 法院可下令没收担保金和另科处新刑罚.(4)感 化.由法院裁定对犯罪少年可实行感化1年至3 年.感化又分禁闭式或开放式.禁闭式指令少年 犯入住感化院(分男童院,女童院);开放式指少年 犯住在家中,由感化官负责辅导.入住感化院的 少年犯,须接受有规律的生活和教育训练课程. (5)社会服务令.判处24o小时(1年内)的无薪社 会服务劳动.(6)14岁至21岁未成年犯,可判入 教导社接受工艺或学艺训练6个月至3年.(7) 进劳役中心.比较玩劣的少年犯,可判入劳役中 心接受1个月至6个月的高度纪律化和刻苦的军 营式生活的磨炼. 3.我国澳门地区,法院在少年案件处理时,尽 量采取非刑罚措施,确有必要,可考虑适用刑事处 .由法官向 分处遇措施包括如下几种:(1)训诫 未成年人作出严正警告,就其行为作出谴责,并 劝其改过自新.(2)命令作出某些行为或履行某 些义务:1.在法官面前向受害人道歉;2.在力所能 l借鉴 及范围内弥补损失;3.继续接受学校教育或职业 培训,或在法律容许的情况下从事职业活动;4. 按法官确定的方式和期间,从事对社会有益的活 动;5.向以社会利益为宗旨的机构缴付法官根据 其经济能力所定的款项或物品.以上措施由社会 重返厅负责辅助,指导和监督未成年人执行.(3) 教育上的跟进.法官可判令未成年人执行一项个 人教育(包含法官对未成年人所定的各方面 的要求,以及对未成年的父母,监护人或照顾未 成年人的人士或机构所定的义务).由社会重返 厅负责编制并辅导,指导和监督未成年人执行. 在违法未成年人离开少年感化院时,社会重返厅 派员到感化院进行释前辅导.并负责违法未成年 人离开感化院后的跟进工作.通常会跟进到21 岁或行为表现完全稳定为止.(4)半收容和收容 收容是在少年感化院全天接受教育或培训(治疗 性辅导加,发展性辅导和重返社会准备),半 收容则容许白天在院外接受学校教育,职业培训 或从事职业活动,放学或下班后立即返院.感化 院每3个月定期向法院汇报未成年人的进展情 况.辅导工作的主要目的在于矫正未成年人在认 知,情绪,行为等方面的问题,提高其独立思考和 自理能力,锻炼其生活技能,使其将来顺利融入 社会. 4.我国台湾地区,以刑罚为主,感化教育为 辅.其主导思想是报应刑为基准.着重于犯罪2 字,而非少年2字,以犯罪为主,少年为辅".未满 十四岁人的行为不罚.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八岁 人的行为,可以减轻其刑罚.末满十八岁人,不得 处死刑或无期徒刑.本刑为死刑或无期徒刑者, 减轻其刑罚.刑罚之外另行规定保安处分"因未 满十四岁而不罚者,得令入感化教育处所,施以 感化教育;因未满十八岁而减轻其刑者,得于刑 之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令入感化教育处所,施以 感化教育,但宣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 者,得于执行前为之". 四,上诉是否可以加刑 (一)新加坡上诉可以加刑原则 新加坡规定公共主控官(PubliCProsecu— tor)与被告人对初级法院所判的裁决不满均可以 上诉到高等法院,同时规定"上诉可以加刑"原则, 该原则与我国"上诉不加刑"原则相区别.新加坡 "上诉可以加刑"原则内涵包括公共主控官(Pub一 1iCProsecutor)上诉,可以在一审法院判决基础 上加刑,这我国则为检察官或国家公诉人抗诉后, 上级审法院可以在原审法院判决基础上加刑没有 太大区别.区别在于我国规定刑事被告人上诉上 诉不加刑,体现刑罚的谦抑性原则.新加坡的刑 事被告人上诉可以加刑,因此刑事被告人必须慎 重考虑再做决定是否上诉,尤其无理上诉或者高 等法院认为初级法院的判刑过轻,上诉审法院即 高等法院可以施与上诉加刑的原则,达到一致判 刑的标准并起对被告人和公众产生警戒作用. (二)我国明确规定上诉不加刑原则 这种立法原则同样体现在港澳台法律中,抗 告,抗诉才能加刑. 五,审理机构,审级比较 (一)新加坡分二审终审,三审终审制 新加坡共和国法院设置为二级法院体系,分 别称初级法院(Subordin8teCourts)与最高法院 (SupremeCourt).初级法院组成有地方法庭 (DlStrictCourt),推事法庭(MagiStrate Court),小额审判庭(Smal1C1aimsrribuna1), 验尸庭(Coroner),少年法庭(JuvenileCourt), 家事法庭(Fami1yCourt)及回教法庭,工业仲裁 法庭,军事法庭,赡养父母仲裁庭,专利权法庭,最 高法院由上诉法院(CourtOfAppea1)与高等法 院(HightCourt)组成,大法官(chiefJustice) 是他们首席领导.上诉法院(大法官与另2名法 官组成)在1994年4月4日进一步向枢密院司法 委员会(英联邦各个国家首席法官组成)上诉途径 废除后,成为终审庭,只有复审权,审理不服高等 法庭审理的裁决的上诉案件,高等法院审理可能 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的案件.对初级 法院审理案件不服,可以向高等法院上诉,如对高 等法院二审不服,可以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但上 诉法院对上诉理由先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予以接 受,如接受审理,它作出的裁决是终审裁决,此时 青少铡啡研究..8 就是三审终审.对高等法庭审理的审理可能判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的案件一审裁决不服, 原告,被告双方可以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上诉 法院作出的是终审裁决,此时就是二审终审.对 于少年案件审判,与我国规定不同,我国大陆目 前试行未成年案件综合审理,集中审理少年刑 事,民事,行政案件,也有单独审理少年刑事案件 与民事,行政案件的,但新加坡分开少年法庭审 理少年刑事案件,家事法院审理少年民事案件, 有的说法将少年与家事混为一体审理,翻译为 (Juveni1e&Fami1yCourt),这与泰国的儿童 和家事法院一致.审理前有证据展示制度,该国 称之为审判前会议(Pre—Tria1Conference),实 际上证据开示只是审判前会议的一项内容. (二)我国审理机构,二审终审 1.大陆对少年犯罪审判一般都适用于普通 刑事案件管辖一样,由各级法院的刑事审判庭管 辖.自1989年,上海长宁区法院建立起全国第一 个少年法庭以来,经过差不多10年的时间,大陆 法院建立了各种形式的少年法庭2763个.基本 上现在少年犯罪案件都由少年刑事审判庭审判. 少年法庭针对少年犯的心理,生理对少年犯教 育,感化,挽救,经过少年法庭审理的案件,重新 犯罪率降低了,社会效果好,大陆法院正在向"所 有少年犯罪均有少年法庭审判"这个目标努力. 大陆法院进行少年犯罪审判时,对于已满十四 岁,不满十六龄人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判,十 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也 不公开审理.但可准许少年犯的家属监护人来旁 听,其他人员不得在场.这主要考虑到少年犯的 心理,生理特点,利于教育,挽救,感化. 2.香港少年犯罪一般由儿童法庭审判(一说 少年法庭,在裁判法院下专设,由一名经首席大 法官委任的常设裁判司担任法官),儿童法庭依 法有权审判14岁以下的儿童和14岁至16岁 少年的犯罪案件,但杀人案件(由刑事法庭审理) 除外.儿童法庭审理的少年犯罪一般都特别邀请 其家长出席旁听.除了善良记者外,与本案无关 的人员不得在场.少年犯的姓名或各种有可能导 82青少年犯罪研究... 致识别该人的情况与事实严禁公布,在大多数情 况下,量刑事先由社会福利署的感化官,对犯人的 家庭背景及其本人的经历进行调查,作业报告,杀 人案件不得由儿童法庭审判.香港地区现有5个 少年法庭,分别设于东区,九龙城,荃湾,粉岭及屯 门裁判法院. 3.我国澳门地区,没有设专门机构审理少年 案件,而是在初级法院的民事审判庭中指定专门 的法官审理少年案件. 4.我国台湾地区,在人口多,少年事件多的地 区或城市,在普通法院之外,另设少年法院;在人 口少,少年事件少的地区或城市,在普通法院之 内,另设少年法庭,以节省人才,经费.在少年法 院或少年法庭之内设少年保护司".少年法院分 设刑事庭,保护庭,调查保护处,公设辅佐人室,并 配有心理测验员,心理辅导员及佐理员". 我国实行二审终审. 六,行刑机构的比较 (一)新加坡没有少年监狱,但是在普通监狱 特设少年犯监区.新加坡1993年儿童及青年人 法令第七章规定少年犯罪者部,该法103条规 定,将监狱的一部分开辟为少年者部,专门关押少 年犯,对其纪律和职业训练. (二)我国少年刑法行刑机构 1.大陆近年来的少年犯管教工作取得很大进 展,对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及死缓的少年犯均 送入专门的少年犯管教所进行劳动改造,进行感 化,督导教育,政治教育及技能训练.对判处缓刑 的少年犯,不予禁监,而是放归社会让其家庭及所 在街道或村民委员会及当地的公安机关进行共同 管教.这样把少年犯与成年犯分开监管,有利于 少年犯的改过白新,也避免其他成年犯罪对少年 犯进行犯罪技能传播及灰色人生观灌输,意义深 远. 2.香港刑罚对少年犯量刑趋于轻型化,对轻 微犯罪尽量以罚金代替监禁等强制手段,重视对 罪犯的感化,督导教育,技能训练和善后辅导.青 少年犯罪由香港社会福利署负责对青少年罪犯的 感化督导,住院(感化院)训练及善后辅导工作. 与参考{ ...................................... 1JIEJIANYUCANKAO 在香港,法院可以根据青少年的犯罪情节判决少 年罪犯母须入狱,继续留在社会,但罪犯必须遵 守法院规定的行为守则,接受福利署感化主任的 督导.法院亦可根据社会服务会条例,判决l4 岁或14岁以上因触犯法例而可能判入狱的青少 年犯,在感化主任督导下,从事240小时(一年 内)的无薪社会服务劳动,社会福利署辖下有7 所感化院,为青少年犯提供教育,职业,个性品格 等方面的感化训练.社会福利署和惩教署还于 1987年4月成立"青少年罪犯评估专案小组,"综 合社会各阶层对改造青少年罪犯的意见,为青少 年罪犯制定最合适的自新计划.此外,香港社会 福利署还设有善后辅导办事处,罪犯在感化院接 受感化时即开始接受辅导服务,出院后亦继续接 受辅导. 3.我国澳门地区,司法执行机构有别于香 港,主要由社会重返厅,少年感化院,儿童暨青年 服务处.社会重返厅隶属法务局,主要协助司法 当局执行各种非剥夺自由的刑罚及处分,为刑释 及受非剥夺自由刑罚的未成年人提供帮助,促使 其融入社会,重过正常生活.少年感化院隶属法 务局,主要协助司法当局执行各种剥夺自由的刑 罚及处分,向触犯法律的未成年人提供收容援助 服务.儿童暨青年服务处隶属社会工作局,主要 对未满12岁的违法青少年和处于受虐待,被遗 弃等危机状况下的未成年人采取保护措施,如透 过父母,监护人或照顾未成年人士或机构给予辅 助,透过另一家庭给予辅助和交托第三人等. 4.我国台湾地区,犯罪少年原则上在专门监 狱服刑,与成年犯尽量隔离,少年监狱不得已附 设于成年监狱时,应该有严格的界限.入狱之初 单独监禁不能超过三个月,以免独居无伴,造成 精神上的变态28.((台湾监狱行刑法第3条规定: "受刑人未满18岁者,应监禁于少年监.监禁中 满18岁,而其残余刑期不满3个月者,得继续监 禁于少年监.受刑人在18岁以上未满2O岁者, 依其身心状况,认为必要时,得准用前2项之规 定.少年监附设于监狱时,应严为分界".第16条 规定:"受刑人入监后,应先独居监禁,其期限为 一 年,少年受刑人为3个月".第40条第2项规 定:"对于少年受刑人,应注意德育.陶熔其品行, 并施以社会生活必需之科学教育及艺术训练". "因未满十四岁而不罚者,得令入感化教育处所, 施以感化教育;因未满十八岁而减轻其刑者,得于 刑之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令入感化教育处所,施以 感化教育,但宣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 者,得于执行前为之".据此,保安处分则由教育 感化机构执行,台湾的教育感化机构采取学校式 为主,家庭式为辅,摒弃兵营式方式.幼者送养护 院,稍年长的送感化院. 由于我国大陆,香港,澳门,台湾与新加坡的 历史发展,社会制度,公众意识不同,社会环境,文 化底蕴差异,这决定二国对青少年犯刑罪事立法 刑事政策的差异,少年刑法在许多方面体现不同, 新加坡比我国更能体现职权主义,但由于犯罪主 体相同,这又决定了对青少年犯罪刑事政策法规 可以互相参考,采纳吸收,相互借鉴之处,总之,二 国的少年刑法的发展都是符合本国国情的,我们 应该在坚持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 础上,学习借鉴新加坡有益的地方. 注释: 1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博士研究生,广州青少年犯罪研究 会常务理事,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副庭长. 2国土面积由于新加坡的填海运动在不停变化中,此处是 2008年新加坡年报公布数据. 3资料来源为笔者于2008年12月期间在新加坡大学参 加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律课程高级研修班,根据新加坡 国立大学AssoclateProfessorLanLuhLuh讲课内 容整理 4参见刘涛,柯良栋译:((新加坡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年12月第1版译者序. 5先后经历7次修订,分别为1967年,1971年,1976年, 1980年,1997年,2000年,2002年,由最初的8O条增订为 87条. 6参见新加坡国立大学AssoclateProfessorLan LuhLuh着:((毒斤加坡治国原则与程序))第29页. 7资料来源为笔者于2008年12月期间在新加坡大学参 加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律课程高级研修班,根据新加坡 国立大学AssociateProfessotLanLuhLuh讲课内 青少啡研究..3 重庆市青少年犯罪研究会 重庆市青少年犯罪研究会是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为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和法制 教 育,经市委宣传部批准成立,由市公安局主管的市级社团组织.现有会员175名,团 体会员 l5个.研究会的会长,副会长由市公,检,法,司,工,青,妇,教及大型企事业单位的相关 负 责同志兼任.学会日常工作主要由市公安局离退休老同志承担. 学会的主要任务是:从事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理论研究和参-9对违法青少年的教 育,感化,挽救等社会实践活动. 学会成立以来,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服务党的中心,紧紧围绕青少年在思想道德和法 制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为党和政府决策提供可行性依据, 容整理. 8《少年犯条例》第3条规定:"现订立一项不可推翻的推 定,10岁以下儿童不能犯罪". 9类似英国法规定. 10见王新华着:((新加坡的法》,载于《当代,2006年第 2期. 11参见刘涛,柯良栋译:((新加坡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年12月第1版译者序. 12资料来源为笔者于2008年12月期间在新加坡大学参 加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律课程高级研修班,根据新加坡 国立大学AsSOCiateProfessorLanLuhLuh讲课内 容整理. 13李光耀接受国际先驱论坛报的访问. 14参见新加坡国立大学AsSOCiateProfessorLan LuhLuh着:((新加坡治国原则与程序))第15页. 15参见新加坡国立大学AsSOCiateProfessorLan LuhLuh着:((辛斤加坡治国原则与程序》第7页. l6根据国际贪污印象指数2008年报公布数据. 17见[新】Kulwantsingh着:亚洲世纪新中地区的战略 机遇与展望》载理视窗》2008年7月第36期,第1页. 18资料来源为笔者于2008年12月期间在新加坡大学参 加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律课程高级研修班,根据新加坡 84青少研究加? 国立大学AsSOCiateProfessotLanLuhLuh讲课内 容整理. 19参见刘涛,柯良栋译:((新加坡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年12月第1版译者序. 20包括心理辅导,精神与健康评估,理性思考训练,冲动 情绪管理训练和反社会思想及行为辅导等. 21包括生命教育,法律教育,性教育,团体活动,步操训 练,农耕活动和自理能力训练等. 22包括社会服务,生涯辅导和离院与家人短聚等. 23见【台湾]林纪东编着:少年法概论国立编译馆出版 (文言)第75页. 24参见新加坡国立大学梁慧思副教授讲解:新加坡的司 法系统和民,刑事程序》第43页. 25参见新加坡国立大学AsSOCiateProfessorLan LuhLuh着:((杀斤加坡法律系统与程序》第11页. 26参见[台湾]林纪东编着:少年法概论》国立编译馆出 版(文言)第100-101页. 27少年事件处理法第5条规定. 28参见【台湾】林纪东编着:《少年法概论国立编译馆出 版(文言)第76页. 29参见[台湾]林纪东编着:少年法概论》国立编译馆出 版(文言)第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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