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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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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闵行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 施工承发包管理规定 为规范闵行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强化责任~加强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整改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是指使用区及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财政预算资金、土地开发基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以及区和各镇、街道和莘庄工业区所属企事业单位,包括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国有、集体资金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企业,自筹资金投...
闵行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
闵行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 施工承发包管理规定 为规范闵行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强化责任~加强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整改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是指使用区及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财政预算资金、土地开发基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以及区和各镇、街道和莘庄工业区所属企事业单位,包括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国有、集体资金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企业,自筹资金投资建设~且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下的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和装饰装修、维修养护涉及的房屋建筑、市政公用、水利水电、园林绿化以及拆除工程、土方工程等,。 第二条 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实行预选承包商名录制度~原则上在预选承包商名录范围内采用公开发包和邀请发包~对限额以下涉及民生、重要的应急抢险工程~可采用直接发包等简易程序。 具体操作由区公共服务局、区监察局负责会同区有 关部门按照减少审批环节、简化承发包程序的要求制定。 第三条 各委、办、局~区属企事业单位及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应成立招标投标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各委、办、局及区属企事业单位应成立招标投标工作小组~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应成立招标投标工作部门,以下统一简称“工作部门”,。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应实行领导小组与工作部门分设。 各委、办、局~区属企事业单位及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领导小组和工作部门应按照《关于建立健全街镇招投标平台组织机构的意见》[闵委办发(2011)4号]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并接受区公共服务局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限额以下的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工作~统一在闵行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信息管理系统上操作。 各委、办、局和区属企事业单位及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负责组织所属项目的承发包活动,未建立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平台的委办局和区属企事业单位所属应采用公开发包的建设工程由发包人,项目建设单位~下同,会同区招标投标中心实施承发包操作。 第五条 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发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办理立项手续或出具相关的文件资料, ,二,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需办理报建手续的~已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 ,三,满足国土和规划要求, ,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须取得初步设计批复或者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证书~修缮类项目须提供经审核并公示通过的实施方案, ,五,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六,有满足施工发包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其中施工图设计已经完成~工程预算已经确定,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的承包商确定办法根据项目规模和工程特性分为以下三种:经技术评审后的合理低价抽签法、经资格审查后的合理低价抽签法、合理低价原则确定法。 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需报建的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应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七条 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建设工程项目由预选承包商名录中本区企业承接的~该项目的营业税由工程项目所在街镇与纳税人注册地所在街镇协商分成比例~并将经双方确认的协商结果书面报送区财政局。原则上按照工程项目所在街镇70%、纳税人注册地所在街镇30%的比例分成。 区财政局根据项目所在地街镇和纳税人注册地街镇双 方确认的协议书~进行一年一次的分成清算与财力划转。街镇双方确认并提交协议书时~同时需附区公共服务局对该工程项目的确认意见和区税务分局对该工程项目营业税的确认意见。清算与财力划转的工作在次年的一季度进行~区财政局、区公共服务局和区税务分局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第八条 进一步健全诚信制度~强化市场和现场联动。 由区公共服务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承包商履约评价、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对不诚实守信的预选承包商~列入不良行为名单~在一定范围和时限内限制其承揽业务。 由区建设交通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工程质量安全、分包管理~完善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和过程的监管制度。 第九条 实行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合同造价变更备案制度。区镇财政投资项目的合同价变更根据有关规定报区镇财政部门备案。非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合同价如累计变更部分超过合同价10%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变更造价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内容、量价确定办法等报主管部门或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承发包工作部门备案。 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量变更实行现场签证。由监理、施工及建设单位当场共同签署确定。各委办局和区属企事业单位及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应加强工程量变更现场签证和增支审批的管理~并切实制定管理办法。 第十条 为保证工程的质量、进度及建设资金不被挪用~建设单位有权对本方所投入的资金进行监管~但发包文件必须作出明确规定。发包人在与承包商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将发包文件中明确的建设资金监管办法列入合同条款~并要求承包商提供履约担保~担保金额不得高于施工合同价格,承包价格,的10,~如预选承包商对此有异议~可不参与竞标。 第十一条 施工企业必须持有依法取得的合格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严禁无资质施工。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由建设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应建议上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处以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要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现场文明施工、进度、资金拨付及使用等监管工作。对每项建设工程和每个承包商要落实协调管理责任人~积极负责地对承包商进行履约评价~对违反竞标承诺、施工合同及建设施工规范等行为要及时纠正~并记录在案。 各相关委、办、局和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要加大对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转包、非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取证~并报区建设交通委、区公共服务局处理。区建设交通委、区公共服务局应加大处臵 力度~一经查实~即取消该企业预选承包商资格~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承发包法规和纪律~对未按规定办理发包手续而擅自发包的或将工程肢解后进行发包的~对领导干部直接介入或非法干预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的~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管理权限~加强对建设资金的监管~对应纳入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信息管理系统发包而未纳入的政府投资工程~不予拨付工程款。 第十五条 各级审计部门应按管理权限~负责对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项目预算执行和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各级监察部门应按管理权限~负责对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可依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管理。 第十八条 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工作列入区政府对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年度考核内容。区公共服务局要加强日常检查和指导~年底由区公共服务局会同区监察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建设交通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进 行综合考核。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区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闵行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工作规程 2.闵行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预选承发包商 名录管理办法 3.闵行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承包商履约评 价办法 4.闵行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竞标定标办法 附件1 闵行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 施工承发包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闵行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闵行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管理规定》~本着规范、简便、高效的原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闵行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工作~适用本规程。 各委、办、局~区属企事业单位及各镇、街道和莘庄工业区应成立承发包,招标投标,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各委、办、局及区属企事业单位应成立承发包,招标投标,工作小组~各镇、街道和莘庄工业区应成立承发包,招标投标,工作部门,以下统一简称“工作部门”,。 领导小组和工作部门的相关职责按照《关于建立健全街镇招标平台组织机构的意见》[闵委办发,2011,4号]规定执行。 第三条 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工作由工作部门统一在闵行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信息管理系 统上操作。 各委、办、局和区属企事业单位及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负责组织所属项目的承发包活动,未建立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平台的委、办、局和区属企事业单位所属应采用公开发包的建设工程由发包人,项目建设单位~下同,会同区招标投标中心实施承发包操作,详见操作流程图,。 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其预算管理和合同管理应严格按政府采购规定要求执行。 第四条 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区公共服务局负责业务培训、指导和管理~区财政局负责纳入政府采购范围项目的预算和资金拨付的管理~区监察局负责监督。 第二章 发包 第五条 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在预选承包商名录范围内实行简易程序发包~总投资30万元至200万元的建设工程采用公开发包,总投资5万元至30万元的建设工程采用邀请发包,5万元以下建设工程及民生类、应急抢险类项目实行发包备案制。 第六条 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发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办理项目计划立项手续或出具相关的文件资料, ,二,满足国土和规划要求, ,三,新建、扩建、改建类项目须取得初步设计批复或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证书,修缮类项目须提供经审核并公示通过的实施方案, ,四,项目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有满足施工发包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其中施工图设计已经完成~项目预算已经确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发包启动时应满足以下程序: ,一,发包人向工作部门提出发包申请, ,二,工作部门提出意见后~报领导小组审查, ,三,领导小组审查确定发包方式后进入发包程序。 第八条 采用公开发包方式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发包人(项目建设单位,可直接,也可委托中介代理机构,拟定发包公告~编制发包文件, ,二,工作部门将审核后的发包公告和发包文件发布在闵行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信息管理系统上~同时提供发包文件的下载。从发包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竞标人提交竞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十天, ,三,竞标人不得少于五家~否则应重新发布公告。 第九条 采用邀请发包方式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发包人按工程项目情况~在符合资质条件的预选 承包商名录组别中~抽取五家及其以上竞标人作为受邀对象, ,二,发包人向竞标人发出竞标邀请书,信息,~同时在闵行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信息管理系统上提供发包文件下载。 第十条 发包公告采用统一的发布方式~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发包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发包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参考造价, ,三,发包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四,获取发包文件的时间、地点以及方式, ,五,对竞标人的资质等级和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 第十一条 发包人根据施工发包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发包文件~应统一使用发包文件范本。发包文件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竞标邀请书, ,二,竞标人须知, ,三,合同主要条款, ,四,竞标文件格式, ,五,参考造价:采用工程量清单发包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六,技术条款, ,七,评审和方法, ,八,结算原则。 第十二条 发包文件的澄清。发包文件发出后~各竞标人在发包文件要求提交竞标文件截止时间六天前~可以通过闵行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信息管理系统上以不具名的形式向发包人就发包文件的内容提出疑问~逾期不予受理和解答,发包人应在发包文件要求提交竞标文件截止时间四天前~在闵行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信息管理系统上发布答疑纪要~答疑纪要作为发包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 发包人和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已获取发包文件的竞标人的信息。发包人一般不集中组织召开竞标人答疑会~也不集中组织竞标人现场踏勘~但应在发包文件中明确告知发包工程项目的具体位臵和周边环境~并在现场设臵醒目标识~竞标人可根据情况自行进行现场踏勘。 第十四条 发包人不得强制要求承包商垫付承包项目的建设资金。 第三章 竞标文件递交 第十五条 竞标人是响应发包、参加竞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包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发包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发包项目的竞标。 第十六条 竞标人应当按照发包文件的要求编制竞标文件。竞标文件应当对发包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竞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竞标函, ,二,资格审查需提交的材料、复印件等, ,三,竞标报价, ,四,项目经理及其主要管理人员, ,五,施工组织设计, ,六,发包文件要求具备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竞标文件应加盖竞标人法人印鉴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密封后~按规定的时间、方式送达。送出的竞标文件发现有误或需补充~必须在竞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用正式函件更正或补充~函件应加盖法人印鉴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密封后送达。 第十八条 提交竞标文件的竞标人少于五家的~发包人应当重新组织发包。重新发包后竞标人仍少于五家的~经领导小组批准~发包人可直接进入后续程序。 竞标人获取发包文件后~应在竞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三天前~确认是否递交竞标文件。竞标人已确认递交竞标文件的~但在规定时间未递交竞标文件~导致发包失败并造成损失的~应按相关规定对该竞标人进行处理。 第四章 竞标、评审、承包商确定 第十九条 竞标文件开启前应审查竞标人委托书和身份证、竞标文件等~符合要求者进入竞标程序,竞标应当在发包文件确定的递交竞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竞标会地点应当为发包文件中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条 竞标会由发包人或工作部门工作人员主持~邀请所有竞标人参加。涉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工程~应邀请村民代表参加并监督。 第二十一条 竞标时~由竞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竞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竞标人名称、竞标价格和竞标文件的其它主要内容。 发包人在发包文件要求递交竞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竞标文件~竞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竞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承包商确定按以下办法进行。 公开发包项目确定承包商办法:对技术相对简单或是投资较小的项目~经资格审查后~采用合理低价抽签法,对于技术较为复杂或投资额较大的项目~经技术评审后~采用合理低价抽签法。 邀请发包项目确定承包商办法:在抽签确定竞标人后~可根据竞标人的报价情况~由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承包商。 第二十三条 公开发包项目~发包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 的竞标候选人为承包商。排名第一的竞标候选人放弃承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在投标有效期内发包人可确定排名第二的竞标候选人为承包商~依此类推。 第二十四条 承包商确定后~工作部门应在闵行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信息管理系统上发布竞标结果公告~公告期为两天。 第二十五条 承包,交易,通知书由发包人发出。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沪建交,2011,1034]号规定~满足报建和发包条件的项目~由发包人填写承包,交易,通知书提交工作部门~发包人凭报建资料和备案承包,交易,通知书~按管理权限到市、区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进行发包备案。 其他项目~由发包人填写承包,交易,通知书提交工作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发包人应当在确定承包商之日起3天内发出承包,交易,通知书~10天内与承包商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区级列入政府采购范围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发包操作流程图 注:本流程适用于委托区招投标中心操作的30万元至200万元项目 附件2 闵行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 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工作~加强对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的监督和管理~切实构筑预防腐败体系~确保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过程公开、公平、公正~节约资金~根据《闵行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闵行区设立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凡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其发包人(项目建设单位~下同,应根据《闵行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工作规程》的规定~从名录中选择竞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名录中暂无相应类别承包商的, ,二,名录中符合条件的承包商达不到规定数量的。 第二章 名录管理 第三条 闵行区成立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审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名录审核领导小组,~由区监察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建设交通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公共服务局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 在区公共服务局~负责日常管理。 第四条 发包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负责对名录中的承包商进行履约评价~并报所属工作部门~由所属工作部门在闵行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信息管理系统中在线填报。其中发包人会同区招标投标中心实施的承发包的项目~由发包人所属工作部门初审后报区招标投标中心~由区招标投标中心在闵行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信息管理系统中在线填报。名录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对评价结果进行汇总。 第五条 履约评价结果为不合格或基本合格的~承包,交易,通知书备案部门应在收到履约评价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进行调查核实~其中在区招标投标中心备案的~由区招标投标中心会同发包人所属工作部门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在5个工作日之内报名录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名录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报名录审核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第三章 名录分类 第六条 根据承包商承接工程项目类别不同~名录暂分为工程总承包商名录、工程专业承包商名录、工程服务承包商名录等。 第七条 工程总承包商名录暂定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等类别。工程专业承包商名录暂定 为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园林绿化、建筑智能化、爆破与拆除专业等类别。工程服务承包商名录暂定为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类别。 第八条 名录审核领导小组可对名录进行分组管理。 第九条 承包商应在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接工程或者参加工程的竞标。 承包商相互之间具有控股关系的不得参加同一工程的竞标,与发包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发包公正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竞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发包段竞标或者未划分发包段的同一发包项目竞标。 第十条 总承包商不具备项目所需的专业资质的~应与名录中的专业承包商组成联合体竞标(除名录库中未列入的专业除外)~总承包具备项目所需的专业资质的~不得分包给其他专业承包商。 第十一条 承包商通过公开、邀请竞标方式取得的承包项目~在6个月内每一类别总承包项目承包累计金额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每一类别专业承包项目累计承包金额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自该承包商取得最后一个项目的承包,交易,通知书起3个月内暂停其竞标资格。 第四章 名录确定 第十二条 名录建立主要通过街镇和委、办、局推荐以 及承包商自愿报名相结合的方式~根据申报条件~经名录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报名录审核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正式启用。 第十三条 名录审核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名录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纳入名录管理的预选承包商提供的材料进行归档。 第十四条 名录中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少于10家预选承包商、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少于10家预选承包商和水利水电工程总承包少于5家预选承包商、其他专业工程少于5家预选承包商的~应按有关规定补足至规定数量。 第十五条 名录建立后~自公布之日起每两年调整一次。 第十六条 申请入选名录的承包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法人企业, ,二,最近三年内未发生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问题及无行贿档案查询记录的, ,三,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四,具有相应的企业资质证书或其它资格证明文件并通过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年检,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管理、技术人员, ,六,最近两年内在本市有相应业绩, ,七,其它应满足的条件。 第十七条 申请入选名录的承包商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和有关证明文件, ,三,近两年在本市依法缴纳税收证明, ,四,近两年在本市的项目业绩材料,工程合同、备案证明、工程验收证明等,, ,五,管理和技术人员的相关材料,管理人员提供缴纳社保证明材料原件~技术人员提供相关职称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并提供原件复核,, ,六,固定办公场所证明材料,房地产权证复印件~与房地产权利人不一致时~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的证明文件,, ,七,出具检察机关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论证明, ,八,其它要求提交的材料或申请人认为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十八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商~可优先列入名录: ,一,在本区注册成立的企业~并在本区有业绩且缴纳税收的, ,二,获得本市和本区以上综合或专业奖项的。 第十九条 近两年有以下情形的~不予受理 ,一,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年检未通过的, ,二,因欠薪、逾期支付工程款被列入不良行为名单的, ,三,因串通投标、转包、违法分包受行业主管部门处罚的, ,四,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受到行业主管部门处罚的, ,五,不依法履行承包合同的, ,六,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列入名录的承包商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二,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认真负责地参与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的承发包活动, ,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合同~接受发包人和主管部门的履约评价考核, ,四,不参与串通投,竞,标、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不以行贿、受贿等非法手段谋取利益, ,五,与发包人友好协作~并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六,按有关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 ,七,其他应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发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 ,二,不参与串通投,竞,标~不受收非法利益, ,三,在工程竣工后~公正地对承包商进行履约评价~并提交所属工作部门。 第二十二条 列入名录的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名录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有权暂停预选承包商资格~并报名录审核领导小组批准后~列入不良行为名单~在本区范围内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预选承包商资格~且两年内不接受其重新加入名录的申请~并限制其一定时限内在本区承揽相关业务。 ,一,因拖欠工人工资或拖欠分包商工程款被有关部门通报的, ,二,有行贿、受贿、串通投,竞,标、转包、挂靠等行为被有关机关和部门认定的, ,三,承接违法建筑及相关业务的, ,四,在本区承接的项目被发包人履约评价为不合格1次,含1次,或基本合格2次,含2次,以上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拒绝履行合同的, ,六,拒绝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的, ,七,被建设主管部门列入不良行为名单的, ,八,被建设主管部门暂停投标资格的, ,九,提交的有关资料、数据不实~弄虚作假的, ,十,备案的项目经理被建设主管部门列入不良行为名单的, ,十一,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项目发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名录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报名录审核领导小组审核确认~责令其改正~并在闵行区范围内予以通报。 ,一,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的, ,二,在工程竣工后~不能公正地对承包商进行履约评价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名录审核领导小组可根据需要适当增加其他类别和组别的承包商名录~服务承包商名录的产生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且实行定点服务,细则另定,。 第二十五条 名录审核领导小组应定期公布承接任务量的限定标准~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承接任务量的限定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六条 限额以上集体资金投资的邀请发包项目~其发包人应参照本办法~从名录中选择投标人。 附件3 闵行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 承包商履约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闵行区建设市场秩序~提高资金投资效益~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提高承包商履约水平~加强对承包商履约的监督管理~根据《闵行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参与本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的承包商履约评价~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履约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 第四条 发包人(项目建设单位~下同,负责对承包商进行履约评价~并接受所属工作部门和名录审核领导小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承包商履约评价的依据包括发包人依法编制的发包文件、承包商的竞标文件、双方签订工程合同及补充合同等。 发包人对履约评价依据有其他特殊要求的~应当在发包文件或工程合同中明确。 第六条 履约评价内容包括:机构人员配备、技术经济 实力、施工过程管理,安全、质量、工期、造价及文明环保措施,、协调配合与服务等方面。 第七条 发包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对承包商的履约行为进行评价。30万元至200万元的建设工程~评价分为阶段评价和综合评价~项目在完成至合同工期50%后~7天内进行阶段评价,在项目竣工验收后~7天内进行综合评价。最终认定得分=阶段评价得分×30%,综合评价得分×70%。对于工期较短的项目~可采用在项目竣工验收后~7天内直接进行综合评价的办法~综合评价得分即为最终认定得分。 对修缮和维修类项目~可增加质保期评价。 第八条 承包商的履约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采用100分制评价~100,90,含,分为优秀,90,80,含,分为良好,80,70,含,分为合格,70,60,含,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评为“不合格”: ,一,因承包商自身原因~造成工程发生较大或较大以上事故的, ,二,因承包商劳资纠纷、欠薪等原因~造成农民工五人以上群体上访~且承包商处臵不力造成后果的, ,三,各分项评分之和低于60分的, ,四,发包人在发包文件中单列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发包人在评价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评价结 果书面告知被评价承包商~承包商应做好相应的书面签收手续。 被评价承包商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签收之日或知道评价结果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交易,通知书备案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承包,交易,通知书备案部门应在收到被评价承包商书面申诉材料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有异议~应责令发包人予以纠正~发包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纠正结果书面通知被评价承包商。 第十一条 履约评价结果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承包,交易,通知书备案部门应在收到履约评价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名录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名录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报名录审核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第十二条 履约评价结果由工作部门通过闵行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信息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并公布~其中发包人会同区招投标中心实施的承发包项目~由区招投标中心负责填报并公布。履约评价结果将作为承包商信用等级评定和承包商预选名录入库依据。 第十三条 履约评价为不合格1次,含1次,或基本合格2次,含2次,以上的~以及质保期评价为不合格1次,含1次,或基本合格2次,含2次,以上的~经名录审核领导 小组办公室核实~有权暂停预选承包商资格~并报名录审核领导小组批准后~列入不良行为名单~在本区范围内予以通报~同时取消其预选承包商资格~且两年内不接受其重新加入名录的申请~并限制其一定期限内在本区承揽相关业务。 第十四条 发包人不能客观、公正地对承包商进行履约评价的~经名录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报名录审核领导小组确认~责令其改正~并对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本区范围内予以通报。 附件4 闵行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 竞标定标办法 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竞标定标办法根据项目规模和工程特性分为经技术评审后的合理低价抽签法、经资格审查后的合理低价抽签法、合理低价原则确定法等三种~其竞标定标会议由所属工作部门工作人员主持。 一、经技术评审后的合理低价抽签法 ,一,资格审查 发包工作小组按竞标文件规定对竞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符合规定的~接受其竞标文件,否则~不接受其竞标文件。 ,二,抽取权数及下浮率 发包人(项目建设单位~下同,按发包文件中规定的幅度范围抽取工程参考造价的权数及加权平均值下浮率。工程参考造价权数幅度范围30%—60%~最小幅度范围间距不小于10%~加权平均值下浮率幅度范围1%—3%。 ,三,竞标 竞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竞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竞标人名称、竞标价格和竞标文件中其它主要内容。 ,四,评审小组组成 评审小组由发包人的代表和技术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三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技术专家的确定由发包人向工作部门提出申请~工作部门审核后向区公共服务局提出申请~由区公共服务局在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五,技术评审,含符合性检查, 评审小组按竞标文件中规定的内容~对竞标人的竞标文件进行符合性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报价上限,工程参考造价上浮0%—10%~以发包文件中确定为准,、工期及处罚承诺、质量及处罚承诺、项目经理、变更及结算原则的承诺等。符合性检查合格的为有效竞标文件~否则为无效竞标文件。 评审小组对有效竞标文件进行技术评审~评审主要内容包括:现场平面图、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项目经理和现场组织机构、施工机械等。技术评审合格的~进入有效报价的计算。 ,六,确定入围竞标人 竞标人报价与经技术评审合格的竞标人报价平均值相比不高于A%或者不低于B%,A%、B%范围数值由区公共服务局定期发布~具体数值由发包人根据项目情况确定,~为有效报价~否则为无效报价。 根据工程参考价、有效报价、权数、下浮率等计算合理 基准价~竞标人的竞标报价小于等于合理基准价且其报价为有效报价的入围竞标人。合理基准价=[工程参考造价×权数+竞标有效报价平均值×(1-权数)]×(1-下浮率)。 ,七,抽签确定承包商 发包人在入围的竞标人中随机抽取第一、第二、第三承包候选人~发包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承包候选人为承包商。排名第一的承包商放弃承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承包结果的违规情形~不符合承包条件的~在竞标有效期内发包人可依次确定其他候选人为承包商~也可以重新发包。 ,八,发布竞标结果公告 承包商确定后~工作部门应在闵行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信息管理系统上发布竞标结果公告。 二、经资格审查后的合理低价抽签法 ,一,资格审查 发包工作小组按发包文件规定对竞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符合规定的~接受其竞标文件,否则~不接受其竞标文件。 ,二,抽取权数及下浮率 发包人按发包文件中规定的幅度范围抽取工程参考造价的权数及加权平均值下浮率。工程参考造价权数幅度范围30%,60%~最小幅度范围间距不小于10%~加权平均值下浮率幅度范围1%,3%。 ,三,竞标 竞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竞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竞标人名称、竞标价格和竞标文件中其它主要内容。 ,四,评审小组组成 评审小组由发包人的代表和工作部门的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三人以上单数。 ,五,符合性检查 评审小组按发包文件中规定的内容~对竞标人的竞标文件进行符合性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报价上限,工程参考造价上浮0%—10%~以发包文件中确定为准,、工期及处罚承诺、质量及处罚承诺、项目经理、变更及结算原则的承诺等。符合性检查合格的为有效竞标文件~否则为无效竞标文件。 ,六,确定入围竞标人 竞标人报价与经符合性检查合格的竞标人报价平均值相比不高于A%或者不低于B%,A%、B%范围数值由区公共服务局定期发布~具体数值由发包人根据项目情况确定,~为有效报价~否则为无效报价。 根据工程参考价、有效报价、权数、下浮率等计算合理基准价~竞标人的竞标报价小于等于合理基准价且其报价为有效报价的入围竞标人。合理基准价=[工程参考造价×权数+竞标有效报价平均值×(1-权数)]×(1-下浮率)。 ,七,抽签确定承包商 发包人在入围的竞标人中随机抽取第一、第二、第三承包候选人~发包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承包候选人为承包商。排名第一的承包商放弃承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承包结果的违规情形~不符合承包条件的~在竞标有效期内发包人可依次确定其他候选人为承包商~也可以重新发包。 ,八,发布竞标结果公告 承包商确定后~工作部门应在闵行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信息管理系统上发布竞标结果公告。 三、合理低价原则确定法 ,一,确定邀请范围 发包人会同工作部门确定竞标的邀请范围、数量及邀请方式。 ,二,确定邀请对象 发包人按照明确的邀请范围、数量和邀请方式~抽取确定竞标人。 ,三,竞标 竞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竞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竞标人名称、竞标价格和竞标文件中其它主要内容。 ,四,确定承包商 领导小组根据竞标人的承包报价~在报价有效范围内~按低价原则确定承包商。 ,五,发布竞标结果公告 承包商确定后~工作部门应在闵行区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信息管理系统上发布竞标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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