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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渊之议曰:夫题里逆心,而仁者不入,名且恶之,况乃人事。故殴伤咒诅,法所不原,詈之致尽,则理无可宥。罚有从轻,盖疑失善,求之文旨,非此之谓。江陵虽值赦恩,故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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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渊之议曰:夫题里逆心,而仁者不入,名且恶之,况乃人事。故殴伤咒诅,法所不原,詈之致尽,则理无可宥。罚有从轻,盖疑失善,求之文旨,非此之谓。江陵虽值赦恩,故合第六章 (一)案例分析示范 1【案例一】许允职事犯罪案 案情:许允字士宗,世代任官。其父亲许据,曾历任典农校尉、郡守等官职。许允少年之时,与同郡的乡族崔赞均于冀州成名,后征召入军。魏明帝时,许允为尚书选曹郎,因与袁侃共同职务犯罪,均被下狱。朝廷颁布严厉诏旨,主犯处罚从重,应当判处死刑。而许允对袁侃说:“你是功臣之子,依照法律,应当以‘八议’论处,不要担心会处死。”袁侃知道许允的内心想法,于是主动承受重刑。许允刑期执行完毕,继续任官,担任郡守,不久升迁为尚书中领军。 问题聚焦:试结合教材相关内容,分析该案比较集中地反映了...
第六章 渊之议曰:夫题里逆心,而仁者不入,名且恶之,况乃人事。故殴伤咒诅,法所不原,詈之致尽,则理无可宥。罚有从轻,盖疑失善,求之文旨,非此之谓。江陵虽值赦恩,故合
第六章 (一)案例示范 1【案例一】许允职事犯罪案 案情:许允字士宗,世代任官。其父亲许据,曾历任典农校尉、郡守等官职。许允少年之时,与同郡的乡族崔赞均于冀州成名,后征召入军。魏明帝时,许允为尚书选曹郎,因与袁侃共同职务犯罪,均被下狱。朝廷颁布严厉诏旨,主犯处罚从重,应当判处死刑。而许允对袁侃说:“你是功臣之子,依照法律,应当以‘八议’论处,不要担心会处死。”袁侃知道许允的内心想法,于是主动承受重刑。许允刑期执行完毕,继续任官,担任郡守,不久升迁为尚书中领军。 问题聚焦:试结合教材相关内容,分析该案比较集中地反映了三国两晋南北朝哪些法律问题, 法律剖析:本案例涉及到了曹魏时期对职官犯法的追究和八议制度。中国封建刑法中的八议,就是从法律上公开保护贵族、官僚和地主的封建特权,使他们在违法犯罪时得以减轻或免除其刑罚的一种制度。本案中,许允与袁侃因共同职务犯罪而被处罚,首犯应当被判处死刑。但是由于按照八议制度,对功臣之子赋予特权,一般不会处死。于是袁侃在许允的暗示之下,主动承担重罪,结果两个人均被免死。 曹魏时期,作为官僚贵族特权的“八议”正式入律。凡属八议之人,犯死罪时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理,必须将其犯罪事实及应享受特权的理由上报皇帝,由皇帝交朝臣“集议”后,最后由皇帝作出裁决,一般均可免除死罪;若犯流以下的罪,则可直接减一等处罚。但是,作为例外,犯“十恶”等严重危机封建统治者不得适用八议的规定。本案中,袁侃为功臣之子,按照曹魏法律,可以适用“八议”,依例免除死刑,从而得以幸免。 2【案例二】王源嫁女被弹劾案 案情:近来听说东海王源,将自己的女儿嫁与富阳的满氏为妻。王源虽然人品庸陋,但是家世显赫。其曾祖王雅,位至八命;祖父王少卿,主管内侍;其父亲王睿,也是清显之辈。王源经常出入同辈府邸,与他们关系密切,但是却托姻结好,唯利是求。再没有什么行为比这更玷污我辈清誉的了。王源经常将媒人刘嗣之唤到府上辩问,刘嗣之说吴郡的满璋之是高平旧族,宠臣满奋、满胤的后代,家财雄厚,正在托人为家中的息鸾觅婚。王源后来查证,满璋之现任王国侍郎,息鸾为王慈吴郡正合主簿,于是王源父子经过详议,决定与之结为姻亲。满璋之下聘礼五万钱。此时王源正好丧妇,又用一部分聘礼来纳妾。这与风闻相符。然而经暗访满璋之的家族,无法分辨是士族还是庶族。满奋亡于西朝,满胤后代也已经殄没,武秋朝之后,已经无闻于东晋,说他是宠臣满胤之后,自然是假的。王家和满家联姻,简直就是骇人听闻。而且将聘礼用来纳妾,更是无耻之极。如果要正本清源,惩治悖理,王源就是主犯。我严肃弹劾南郡丞王源,忝为士族,在朝为官,竟是人面兽心。之前,还没有听说六卿之后,将女儿嫁给管库之人。此风一开,就成为后世源头,将来会有更多士族效仿。所以,应该将其按律论处,将其罢免。使已经被污之族,永远愧对于祖先;将要被污之族,洗心革面。臣等参议,请以见事之罪判处王源免所居官,终身禁锢,不再起用。 问题聚焦:试结合教材相关内容,分析该案比较集中地反映了三国两晋南北朝哪些法律问题, 法律剖析:本案体现了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士族门阀制度,以及士族与庶族之间的等级差别。 士族门阀是我国历史上地主阶级的一个特权阶层,而士族门阀制度是指魏晋南北朝时期 1 据《三国志•魏书•夏侯尚传》。 2 据《文选》记载。 世家大族在法律上享有按门第高低取得政治、经济等诸方面特权的制度。魏晋南北朝时期,全方位地从法律上保障了门阀士族的各项特权,成为这一时期特权法的重要内容,士族与庶族之间差别明显。为了保证士族血统的优越性,在魏晋南北朝时期曾一度形成“士庶不婚”的现象。而且这种现象随着士族门阀制度的逐渐完善,到东晋时期成为典型。 而本案正是发生在这一时期。士族王源嫁女于庶族满氏,竟引起轩然大波,甚至遭沈约弹劾。其理由在于,虽然王源听媒人说满氏为士族大家之后,但是已经无法查证,所以这种情况就是假的。因此,王源将其女儿嫁给满氏,就是为了图财。而且恰巧在此时,王源丧妇,又用一部分女儿的聘礼来纳妾,外面风闻其图财之心是可以肯定的。因此,建议将王源罢黜,免其所居官,而且永远不再起用。按照当时的法律,一个官员被判免所居官时,经过一定时期,是可以在原任官级的基础上,降等起用的。但是沈约认为,这种情况实在是严重玷污士族的高贵品质,而且影响很恶劣,如果不严惩,将会产生后人效仿的影响,所以建议永不起用。由此可见,东晋门第观念在婚媾中占绝对地位,“士庶不婚”无可动摇。 (二)案例分析实训 【案例一】毋丘甸妻女应从诛被宥案 案情:此案发生于曹魏高贵乡公正元二年(公元255年)。当时司马师辅政,镇东将军毋丘俭、扬州刺史文钦起兵反抗司马氏失败,毋丘俭被杀,这次起兵被定为大逆。按曹魏法律规定:犯大逆罪的,诛及出嫁之女。毋丘俭之子甸妻荀氏,是大臣荀的族妹,荀顗又与司马师联姻,便由荀顗上表于高贵乡公,请宥荀氏性命。高贵乡公下诏让荀氏与毋丘氏离婚,荀氏得以不死。荀氏所生女毋丘芝,已出嫁于刘氏,按此律文应从诛,因正怀孕,被关入廷尉狱中。荀氏上诉于司录校尉何曾乞求恩典,求没己身为官奴婢,以赎毋丘芝命。何曾哀怜她,便命司录主簿程咸评议道:“夫司寇作典,建三等之制,甫侯修刑,通轻重之法。叔世多变,秦立重辟,汉又修之。大魏承秦汉之弊,未及革制,所以追戮已出之女,诚欲殄丑类之族也。然则法贵得中,刑慎过制。臣以为女人有三从之义,无自专之道。而父母有罪,追刑已出之女;夫党见诛,又有随姓之戮。一人之身,内外受辟。今女既嫁,则为异姓之妻,如或产育,则为他族之母,此为元恶之所忽。男不得罪于他族,而女独婴戮于二门。非所以哀矜女弱,蠲明法制之本分也。臣以为在室之女,从父母之诛,既醮之妇,从夫家之罚。宜 3改旧科,以为永制。”魏帝于是下诏改定律令。 问题聚焦:试结合教材相关内容,分析该案比较集中地反映了三国两晋南北朝哪些法律问题, 4【案例二】张江陵詈母致死案 案情:安陆应城县民张江陵与妻吴共骂母黄令死,黄忿恨自经死,值赦。律文,子贼杀伤殴父母,枭首;骂詈,弃市;谋杀夫之父母,亦弃市。值赦,免刑补冶。江陵骂母,母以之自裁,重于伤殴。若同杀科,则疑重;用殴伤及骂科,则疑轻。制唯有打母,遇赦犹枭首,无骂母致死值赦之科。(孔)渊之议曰:“夫题里逆心,而仁者不入,名且恶之,况乃人事。故殴伤咒诅,法所不原,詈之致尽,则理无可宥。罚有从轻,盖疑失善,求之文旨,非此之谓。江陵虽值赦恩,故合枭首。妇本以义,爱非天属,黄之所恨,情不在吴,原死补冶,有允正法。”诏如渊之议,吴免弃市。 问题聚焦:试结合本案,理解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礼法结合”在法律适用中如何具体表现, 3 陈心国:《晋书刑法志注释》,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64,65页。 4 据《宋书•卷五十四》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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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档为【第六章 渊之议曰:夫题里逆心,而仁者不入,名且恶之,况乃人事。故殴伤咒诅,法所不原,詈之致尽,则理无可宥。罚有从轻,盖疑失善,求之文旨,非此之谓。江陵虽值赦恩,故合】,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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