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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民事诉讼中的诉讼费用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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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民事诉讼中的诉讼费用制度(范文)英国民事诉讼中的诉讼费用制度(范文) 英国民事诉讼中的诉讼费用制度 英国民事诉讼中的诉讼费用制度 英国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是实现程序经济,降低诉讼成本,减轻当事人负担,故对诉讼费用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民事诉讼规则》 第43章至第48章皆是有关诉讼费用的规定,201X年6月14日又修订了有关诉讼指引,并于201X年7月3日生效,有关诉讼费用的规则及诉讼指引篇幅浩大,近八万余字。这样,先前复杂的诉讼费用规则有所简单化。拟就英国民事诉讼中的诉讼费用及其评定作一简 要介绍和评述。 一、有关诉讼费用的一般规则 在英国民事...
英国民事诉讼中的诉讼费用制度(范文)
英国民事诉讼中的诉讼费用(范文) 英国民事诉讼中的诉讼费用制度 英国民事诉讼中的诉讼费用制度 英国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是实现程序经济,降低诉讼成本,减轻当事人负担,故对诉讼费用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民事诉讼规则》 第43章至第48章皆是有关诉讼费用的规定,201X年6月14日又修订了有关诉讼指引,并于201X年7月3日生效,有关诉讼费用的规则及诉讼指引篇幅浩大,近八万余字。这样,先前复杂的诉讼费用规则有所简单化。拟就英国民事诉讼中的诉讼费用及其评定作一简 要介绍和评述。 一、有关诉讼费用的一般规则 在英国民事诉讼中,诉讼费用(cost)基本上相当于诉讼成本的概念,它与我国的法院费用不一样,指如诉讼当事人本人进行诉讼行为的,包括诉讼费(fees)、法院收费(charges)、支出(disbursements)、开支(expenses)、报酬(remuneration‎‎)、补偿费用(reimbursement),以及如在依小额索赔审理制审理的案件中,诉讼当事人由非专业诉讼代理人代理进行诉讼行为的,包括任何诉讼费或报酬(reward)。规则还规定,法院可评定如下费用: 在仲裁人或公断人‎‎前进行程序的费用、在审裁处或其他法定机构进行程序的费用、委托人应向律师支付的律师费用等。鉴于律师费用在诉讼成本中占据主要部分,因而,在英国所谓诉讼费用评定在某种 程度上主要指的是核定当事人应向律师支付的费用。 (一)诉讼费用承担的规则 诉讼费用承担的一般规则是,败诉方承担胜诉方的诉讼费用。但这一规则不适用于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就高等法院家事法庭的诉讼提出上诉,而在上诉法院进行的诉讼程序;以及就遗嘱认证程序或家事诉讼中的裁决或命令提起上诉,而在上诉法院进行的诉讼程序。英国普通法中所谓的布洛克(bullock‎‎)命令就体现了诉讼费用承担的一般原则。比如: p是d 驾驶货车的乘客,该车与d 驾驶的汽车相撞,d 和d 相互指责,法院裁定由d 承担事故责任。在此情形下,胜诉的被告d 有权从原告p获得诉讼费用补偿,因为他没有过失而原告却向他提起了 诉讼,p应补偿d 的诉讼费用,而d 应补偿p支付给d 的诉讼费用。这就是布洛克命令。 法院亦可不依一般的诉讼费用承担规则而另行作出诉讼费用命令。对于一方当事人是否承担他方当事人的诉讼费用、承担的诉讼费用金额、以及支付诉讼费用的时间,法院拥有自由裁量权。诉讼参加人行为不当的,比如,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未依规则‎‎或法院指令对诉讼费用提起详细评定‎‎程序,或法院认为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为启动诉讼费用评定程序,在程序提起前或进行中的行为不合理或不适当的,则法院有权不准许补偿经评定的全部或部分诉讼费用,或者责令有过错的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承担其他任何当事人因其过‎‎错行为而产生的诉讼费用。 法院在决定是否就诉讼费用作出命令时,须考虑各种因素,包括: 当事人行为;当事人是否部分胜诉;法院业已注意的、一方当事人提出向法院付款或和解要约。所谓当事人行为,包括诉前及诉讼中 的行为,特别是当事人遵循有关诉前议定书的情形;当事人提出、坚持或抗辩某一特定主张或系争点是否合理;一方当事人对案件、某一特定主张或系争点坚持主张或进行抗辩的方式;原告虽胜诉,但是否在全部或部分范围内夸大了诉讼请求。判决或命令已确定诉讼费用的 ,当事人须自判决或命令中载明的日期14日内,在其他情形下自诉讼费用证明书指定日期14日内,履行支付诉讼费用的命令。 (二)诉讼费用评定的基础 法院评定诉讼费用的金额,依标准基础或补偿基础。所谓标准基础,指依诉‎‎讼请求金额比例收取的费用;补偿基础,指对实际产生的合理费用予以补偿。两种基础各有其合理性和弊端, 但对诉讼成本的衡量一般以费用占诉讼标的金额比例而‎‎定,而英国尚没有依诉讼标的金额比例收费的具体规定,故诉讼请求金额与诉讼费用之间没有比例关系,特别在小额诉讼中,诉讼费用的比例可能高于诉讼请求的金额,有可能等于、甚至超过案件的争议金额。在伍尔夫 勋爵主持的《接近司法》项目中,哈扎尔?甘(hazel genn)教授对高等法院的上诉费用进行的实证调查表明,请求金额12500英镑以下的案件,仅胜诉方诉讼成本在10000至201X0英镑的就占31%,超过201X0英镑的占9%,且所调查的案件中近一半以和解结案,只有1/4的案件经开庭审理以判决结案;请求金额为12500至25000英镑的案 件,诉讼成本占请求金额的比例,人身伤害案件为41%,建筑纠纷为96%。 如法院作出有关诉讼费用命令,未表‎‎明诉讼费用评定基础的,或既非依标准基础亦非依补偿基础评定的,则视为依标准基础评定。但无论根据何种基础,法院皆不准许承担不合理产生的诉讼费用或者金额不合理的诉讼费用。如基于以下规则产生诉讼费用权利的: 第3.7条(对不支付特定费用驳回诉‎‎讼的,被告对诉讼费用的权利);第36.13条第1款(原告承诺被告提出第36章要约或第36付款的,原告对诉讼费用的权利);第36.14条(被告承诺原告提出第36章要约的,原告对诉讼费用的权利);第38.6条(原告撤诉的,被告对诉讼费用的权利),推定诉讼费用命令依标准基础作出,有关诉讼费用 应支付利息的,自产生费用权利的事件发生之日起开始计息。 法院在裁决诉讼费用金额时应考虑如下因素: 当事人行为,特别是诉前、诉讼中的行为,以及为尝试解决争议 所作的努力;涉及任何款项或财产的金‎‎额或价值;有关事项对所有当事人的重要性;有关事项的特殊复杂性,或者所提出问题的难度或新颖性;涉及的技巧、努力、专业知识以及责任心;案件所花费的时‎‎间;办理业务或部分业务的地点以及环境。 (三)诉讼费用评定程序 法院责令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支付诉讼费用的,既可对诉讼费用进行简易评定,亦可责令由诉讼费用官员 对诉讼费用进行详细评定。故法院的诉讼费用评定包括二类程序‎‎: 一是简易评定,指法院在作出有关诉讼费用的命令时,责令支付一定金额款项的诉讼费用之程序,简易评定不适用固‎‎定诉讼费用或详细评定规则; 二是详细评定,指由法院官员根据规则第47章之规定,对诉讼费用金额进行裁决之程序。‎‎ 二、固定诉讼费用 所谓固定诉讼费用,指在法定情形下明确规定许可律师收取的定额费用,包括固定起诉费、判决登‎‎记费、其他固定诉讼费用。此外,法院亦可收取适当的固定手续费。比如,小额索赔案件中的固定诉讼费用包括表一规定的固定起诉费,以及原告承担的法院手续费;拖欠诉讼费用证明书的固定诉讼费用,为80英镑另加 签发拖欠诉讼费用证明书应承担的有关法院手续费。 (一)适用范围。固定诉讼费用适用于如下情形: 一是原告只提出一项诉‎‎讼请求,仅为给付特定款项金钱之诉的,且根据规则第12.4条第1款取得缺席判决的、或根据规则第14.4条第3款取得基于自认的判决的‎‎、或根据规则第14.5条第6款取得基于诉讼请求部分自认的判决的、或根据规则第24章取得简易判决的;或法院已根据规则第3.4条第2款第a项作出驳回答辩命令的、或适 用规则第45.3条 的; 二是原告仅提出一项要求给付财物的诉讼请求,法院在签‎‎发诉状时即可确定审理日期的诉讼;洗煤滤布 三是上述情形中,诉讼请求金额超过25英镑的案件。 (二)固定起诉费的金额。见表一。 表一: 固定起诉费金额 有关级别 由法院或通过原告送达以外的其他方‎‎式送达诉状格式的 由原告亲自送达诉状格式的;并且只有一个被告的 被告一个以上的,每增加一名被告由原告按单独的地址对其送达诉状格式的 诉讼请求金额25英镑以上500英镑以下的 50英镑 60英镑 15英镑 诉讼请求金额500英镑以上1,000英镑以下的 70英镑 80英镑 15英镑 诉讼请求金额1,000英镑以上5,000英镑以下的;或者提出的唯一诉讼请求为交付财物,但在诉状格式中未明确或陈述财物金额的 80英镑 90英镑 15英镑 诉讼请求金额5,000英镑以上的 100英镑 110英镑 15英镑 (三)判决的登记费用。见表二。 表二: 判决登记的固定费用 判决金额超过25英镑但低于5,000英镑的 判决金额超过5,000英镑的 根据规则第12.4条第1款(通过请求,对诉讼请求仅为给付金钱之诉的判决登记)之规定,没有送达认收书时作出的判决 22英镑 30英镑 根据规则第12.4条第1款(通过请求,对诉讼请求仅为给付金钱之诉的判决登记)之规定,没有提出答辩时‎‎作出的判决 25英镑 35英镑 根据规则第14.4条(基于自认的判决)或第14.5条(基于对诉讼请求部分自认的判决)之规定作出判决,并且原告接受被告关于付款方式的建议,对此种情形作出判决的登记 40英镑 55英镑 根据规则第14.4条(基于自认的判决)或第14.5条(基于对诉讼请求部分自认的判决)之规定作出判决,由法院裁决付付款方式和期间,对此种情形作出判决的登记 55英镑 70英镑 根据规则第24章之规定进行判决,或者法院根据规则第3.4条第2款第a项之规定驳回答辩,在上述情形下,基于当事人申请作出的简易判决之登记 175英镑 210英镑 根据《1974年消费信用法》(59)所指提出交付财物的诉讼请求,对该诉讼请求作出的判决之登记,以及本表未列明的其他判决之登记 60英镑 85英镑 (四)其他固定诉讼费用。见表三。 表三: 其他固定诉讼费用 由当事人送达任何需要本人送达文书的,包括向受送达的各自然人准备和复制送达回证 15英镑 根据规则第条作出的命令,向受送达的各自然人采取替代方式‎‎送达的 25英镑 域外送达文书的 苏格兰、北爱尔兰、萌岛或英吉利海峡岛屿 65英镑 其他任何地区 75英镑 三、诉讼费用的详细评定程序 (一)详细评定的一般规则 1.详细评定的时间。一般规则是,至诉讼程序终结之日,方可对有关诉讼程序或者部分程序的诉讼费用进行详细评定,除法院责令进行即时评定的之外。所谓诉讼程序终结之日,指法院对诉讼系争事项作出终局性裁决,不论是否发生上诉程序。根据规则第41章作出临时性赔偿裁决的,视为对系争事项作出终局性裁决。即使诉讼程序正在进行的,法院亦可作出指令,或者当事人可 通过书面协议,将诉讼程序视为终结。如诉讼程序继续进行没有真实可能的,则诉讼费用法官或区法官可作出准许提起诉讼费用‎‎详细评定程序的命令。 规则第47.2条规定,上诉程序未决时,对诉讼费用的详细评定程序并不中止,但法院指令中止的除外。在上诉程序未决期间,申请中止诉讼费用详细评定程序的,可向作出上诉命令的法院或 上诉审理法院提出。 2.详细评定程序的管辖地。详细评定程序中的 所有申请书和请求函,皆须向法院适当的部门(the appropriate office) 提交。法院可基于当事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自行,根据规则第47.4条第 2、3款作出指令,指定特定法院、区登记处或部门为诉讼费用详 细评定的适当部门。法院在依职权自行作出上述指令前,应给予当事人陈述的机会。法院指令最高法院诉讼费用处为适当部门的,须考虑诉讼费用清单、涉及事项的难度、听审程序进行可能的时间、当事‎‎人的费用以及任何其他有关事项后,认为适合由最高法院诉讼费用处进行评定的,方可作出有关命令。 3.法院授权官员之权‎‎力。司法大臣授权评定诉讼费用的最高法院诉讼费用处和家事法庭主登记处的法院官员,如为高级主管官员(senior executive officer‎‎s)的,有权审理主张诉讼费用不超过17,500英镑(不包括增值税)的案件,如为首席官员(principle officers)的,则有权审理主张诉讼费用不超过35,000英镑(不包括增值税)的案件。法院授权官‎‎员进行详细评定程序时,拥有法院之全部权力,但不包括: (a)作出规则第48.7条规定的浪费诉讼费用命令(wasted costs orders)之权力;(b)根据第44.14条(诉讼参加人行为不当时法院之权力)、第47.8条(启动详细评定程序延迟之制裁)、第47.3条第2款(对法院授权官员进行详细评定的异议)作出命令之权力;(c)对委托人应支付给律师的诉讼费用进行详细评定之权力,除非有关诉讼‎‎费用已根据规则第48.5条(应向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支付款项案件的 诉讼费用)进行评定之外。 如当事人对法院授权官员‎‎进行详细评定程序有异议的,法院可责令由诉讼费用法官或区法官主持程序。如受送达诉讼费用争点书的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承担诉讼费用当事人及详细评定程序中的其他当事人达成协议,不由法院授权官员对诉讼费‎‎用进行评定的,则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在请求法院确定听审程序日期时,须告知法院,法院应安排由诉讼费用法官或区法官主持‎‎听审程序。在其他情形下,反对由法院授权官员主持诉讼费用评定程序的,须根据规则第23 章(有关申请法院命令的一般规则)之规定,向诉讼费用法官或区法官提出申请,列明异议理由,如果理由充分的,法院应‎‎责令由诉讼费用法官或区法官进行评定。 (二)详细评定程序的启动 1.程序的启动与文书的送达。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向承担诉讼费用当 事人送达有关文书格式载明的启动详细评定程序通知书、诉讼费用清单副本时,详细评定程序启动。启动详细评定程序通知书采取第n252号文书格式;诉讼费用清单能够复制成磁盘的,承担诉讼费用当事人 请求提供磁盘的,应在7日内向其免费提供磁盘。 如详细评定程序涉及的诉讼费用不包括任何额外责任的,则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须向 承担诉讼费用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士,送达启动详细评定程序通知书、诉讼费用清单副本、就诉讼费用清单中主张的手续费而言,辩护律师及任何专家收费收据副本、有关主张其他补偿及补偿金额超过250英镑的书面证据、列明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拟送达启动详细评定程序‎‎通知书的任何受送达人姓名和地址的陈述。如仅涉及额外责任 的,则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须向承担诉讼费用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士,送达启动详细评定程序通知书、诉讼费用清单副本、额外责任的有关细节、列明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拟送达启动详细评定程序通知书的任何 受送达人姓名和地址的陈述。如详细评定程序既涉及基于诉讼费用,又涉及额外责任的,则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须向承担诉讼费用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士送达上述两类文书。 2.启动详细评定程序的期间。见表四。 表四: 启动详细评定程序的期间 详细评定的权利来源 须启动详细评定程序的期间 判决、指令、命令、裁决或其他决定 自判决等作出之日起3个月。如在上诉期间详细评定中止的,自解除程序中止命令之‎‎日起3个月 根据规则第38章撤诉 自根据规则第38.3条送达撤诉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或者自根据规则第38.4条请求驳回撤诉通知 书之申请驳回之日起3个月 对规则第36章规定的和解或付款要约的承诺 自产生诉讼费用权利之日起3个月 如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未在表五或法院指令的期间启动详细评定程序的,则承担诉讼费用当事人可申请法院作出命令,要求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在法院指定期间, 启动详细评定程序。如在法定期间不启动详细评定程序的,法院可取消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本可享有的全部或部分诉讼费用。 3.诉讼费用争点书。详细评定程序的任何当事人,皆可通过向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或详细评定程序的其他当事人送达诉讼费用争点书(points of dispute),对诉讼费用清单中项目提出争议。诉讼费用争点书应简明 扼要、切中要害,准确陈述争议的性质和理由;标明对诉讼费用清单提出争议的每一项目;如切实可行的,就寻求降低的每一项目提出建议的金额;由送达诉讼费用‎‎争点书的当事人或其律师签署。向接受诉 讼费用当事人送达争点书的当事人,须同时向详细评定程序中其他所 有当事人送达副本。诉讼费用争点书能复制成磁盘形式的,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在收到诉讼费用争点书14日内,请求提供复制有诉讼费用清单磁盘的,则承担诉讼费用当事人须在收到请求书7日内,向其免费提供磁盘。 送达诉讼费用争点书的一般期间为,送达启动详细‎‎评定程序通知书21日内,但当事人可协议延长或缩短,亦可向法院适当的部门申请延长或缩短这一期间。 送达诉讼费用争点书的期间界满,未向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送达诉讼费用‎‎争点书的,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可申请法院作出拖欠诉讼费用证明书。拖欠诉讼费用证明书 包括责令支付有关诉讼费用的命令。拖欠诉讼费用证明书的执行程序,可不由最高法院诉讼费用处签发。但在法院签发拖欠诉讼费用证明书前,当事人送达诉讼费用争点书,法院可不签发拖欠诉讼费用证明书。 如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无权取得诉讼费用的,则法院须撤销拖欠诉讼费用证明书。在其他情形下,惟有申请人向法院提出充分理由,且‎‎提出申请的同时提交诉讼费用清单副本、拖欠诉讼费用证明书副本、以及申请时建议送达的诉讼费用争点书草案的,方可依规则第47.12条第2款撤销拖欠诉讼费用证明书。法院在决定是否撤销或变更时,还须考虑寻求法院命令的当事人是否立即提出申请。 4.诉讼费用协商一致的程序。如承担诉讼费用当事人与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就诉‎‎讼费用达成协议的,则可申请法院作出金额协商一致的临时性或终局性诉讼费用证明书。如在详细评定程序中,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主张,承担诉讼费用当事人已同意支付但却并未支付诉讼费用,亦未就当事人协议提出申请的,则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可申请法院签发诉讼费‎‎用证明书。上述申请须有证据支持,由签发诉讼费用证明书的法院官员审理。申请的相对人‎‎至少须在举行听审程序前2日,滤布提交并送达其依赖的任何证据。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可根据规则第38章撤销诉讼费用的详细评定程序。如当事人请求举行诉讼费用详细评定听审 程序的,则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不得撤销详细评定程序,但可协议撤回诉讼费用清单。 (三)诉讼费用清单 诉讼费用清单应载明: 标题页;背景信息;标题项下主张的诉讼费用项目;清单每一页 的全部诉讼费用汇总;非常规出庭的时间列表;有关证明书等。 1.标题页须列明: 诉讼程序的完整标题;开列清单的当事人姓名,以及表明其评定诉讼费用权利的文书介绍;如主张的诉讼费用包括增值税的,则诉讼代理人或其他涉及主张增值税的人之增值税号码;就诉讼费用清单中 载明的费用主张而言,法律援助证明书、法律服务委员会证明书和有关修正证明书的细节。‎‎ 2.背景信息须列明: 对至启动详细评定程序通知书签发之日的诉讼程序作简要介绍;关于收取诉讼费用的律师或律师雇员地位之陈述,以及(若以小时费率收费的话)各人提出的小时费率;简要解释影响诉‎‎讼费用清单中主张诉讼费用的、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与其律师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 3.诉讼费用项目,大致包括: 律师出庭费用;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出庭费用、通讯(包括信函或电话)费用;证人包括专家证人出庭费用、通讯费用;为诉讼程序目的对财产或地点的勘察费用;其他人士包括公共记录官员的出庭费用、通讯费用;与法院和律师的通讯费用;文书准备费用;为诉讼和解而进行有关协商谈判的费用;其他费用,比如准备和核实诉讼费用清单 的费用。每一项目皆连续以数码编号。 4.律师业务的收费标准,有 关诉讼费用的诉讼指引第4.16条对此作了规定。 (1)日常信函和日常电话以每6分钟为一个计算单位收费,费用按 适当的小时费率计收。信函的收费包括精读及思考有关信函,收到的信函不单独收费。 (2)律师接受的电子邮件通常不收费。法院可基于自‎‎由裁量权,就律师发送相当于出席的电子邮件,许可律师按其记录的实际时间收取费用。法院亦可基于自由裁量权,许可律师向委托人或其他人发送的电子邮件,按每6分钟为一个计算单位收费,费用按适当的小时费率 计收。 (3)律师在本地旅行所产生的费用,不予收费。关于“本地”的界定,由法院自由裁量,一般指审理案件的法院周围10英里以内。如律师主张就旅行时间或等待时间收取费用的,应按律师与委托人协商 的费率计收,超过评定每小时费率的除外。 (4)邮资、信使、外出电话、传真和图文传真等费用,一般不得收取,但法院可自由裁量,例外地许可收取有关特定情形的费用或‎‎者特别大额的费用。 (5)复印文书的费用,一般不得收取,但法院可自由裁量,例外地许可收取有关特定情形的费用,或者有关案件性质要求复印的文书庞 大繁多的,亦可收取费用。如法院援引自由裁量权的,则须在诉讼费用清单中列明,复印文书的数量、目的以‎‎及主张的费用。(6)首席律师与其代理人之间的代理费,原则上从首席律师收费中支出。 5.清单的分列。诉讼费用清单必要时可分成二个或二个以上部分,比如: (1)在诉讼进行的过程中,如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本人参加诉讼的,则分列清单,以区别基于诉讼代理人办理的业务而主张的诉讼费用和基于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本人进行的工作而主张的诉讼费用; (2)在诉讼进行的过程中,如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由不同律师代理 的,则分列清单,以区别应支付给不同律师的诉讼费用; (3)如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就全部或部分诉讼程序获得法律援助或法律服务委员会资助的,则分列清单,以区别主张在获得法律援助或 法律服务委员会资助前、后的诉讼费用、以及援助终止后的诉讼费用; (4)如在诉讼程序中,主张增值税以及增值税率发‎‎生变化的,则分列清单,以区别根据新、旧增值税率主张的诉讼费用; (5)如诉讼费用清单涉及根据命令应支付的费用,承担诉讼费用当‎‎事人各不相同的,则分列清单,以区别承担诉讼费用的各当事人分别承担的诉讼费用金额;(6) 如诉讼费用清单涉及根据命令应支付的费用,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希望区别不同时段计算利息的,则分列清单,以便区别分别计算的利息。如诉讼费用清单分成不同部分的,诉讼费用清单一览表亦须对每一部分的金额汇总。如清单每页都汇总的,‎‎则诉讼费用清单一览表亦须列明每页的汇总。 (四)详细评定听审程 序 1.请求期间。请求举行详细评定听审程序的期间,为启动详细评定程序期间到期后3个月。如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在法院指定期间不请求举行详细评定听审程序的,法院可取消其‎‎本可享有的全部或部分诉讼费用。 2.文书资料。提交举行详细评定听审程序的请求书,须 一并提出如下文书: 启动详细评定程序通知书副本;诉讼费用清单副本;产生详细评定权利的文书;诉讼费用争点书副本,并进行必要的批注,以表明哪 些项目达成协议、价值如何、以及哪些项目尚有争议、价值如何;送达的回复书副本;法院就将进行评定的诉讼费用作出的所有命令之副本;根据本部分诉讼指引第31.3条之规定,向承担诉讼费用当事人送达的收费收据和其他书面证据之副本;如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就‎‎律师费用主张争议的,律师向委托人提出的、解释律师如何计算的协议、信函或其他书面信息;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或其律师签署,列明详细评定程序所有当事人姓名、送达地址、参考、电话号码和传真号码的声明,声明还须对举行听审程序的时间长度进行预计;如由接受 诉讼费用当事人以外的其他当事人申请举行诉讼费用详细评定听审程序的,本条列明的有关文书须由该当事人控制;如对法律援助当事人或法律服务委员会资助当事人的诉讼费用进行评定的,包括法律‎‎援助证明书、法律服务委员会证明书、有关修正的证明书,以及任何撤销或撤回的根据或证明书;诉讼费用惯例列表之f (3)所指的证明书;就诉讼费用清单中主张的诉讼费用而言,拖欠诉讼费用证明书副本;如果法律援助当事人与详细评定听审程序存在利害关系,且希望出席听审程序的,可向法院提交送达有关通讯地址;如由法律服务委员会支付的诉‎‎讼费用采取指示费率的,则提交在诉‎‎讼费用清单中列明所有项目的诉讼费用清单附表,附表对他方当事人主张的诉讼费用依法律援助指示费率计算,当然可主张提高或降低费率。如诉讼费用由法律援助基金或其他资金支出的,诉讼费用详细评定程序稍有不同,规则第47. 1 7、47.17a条对此作了规定。 当事人可变更诉讼费用清单、诉讼费用争点书或回复书,无需经法院许可,但法院可不予支持,或者许可在一定条件下变更,包括要求支付因变更而引致或浪费的任何诉讼费用为条件。详细评定程序终结的,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可取回支持诉讼费用清单所提交的文件。 3.听审程序安排。法院一收到要求举行详细评定听审程序请求书,就应确定举行听审程 序的日期。法院至少应提前14日,将听审程序举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出席详细评定审理程序的所有人。有关当事人可申请变更听审‎‎程序,或就变更达成协议,由法院确定。注意,惟有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承担诉讼费用当事人、以及根据规则第47.9条送达诉讼费用争点书的当事人,方得出席详细评定审理程序,但法院特别许可的除外。审理程序中只能提起诉讼费用争点书列明的项目,法院另有指‎‎令的除外。 (五)诉讼费用证明书 诉讼费用证明书包括临时性和终局 性诉讼费用证明书。法院在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提交详‎‎细评定审理程序请求书后,可随时签发其认为适当的临时性诉讼费用证明书,包括责令支付有关诉讼费用的命令。当然法院亦可修正或取消临时性‎‎诉讼费用证明书。 在详细评定听审程序中,法院应通过在诉讼费用清单‎‎上进行适当的批注,驳回或减少诉讼费用清单中主张的金额。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在举行详细评定听审程序后,应完成诉讼费用清单,就每一项目阐明当事人协议或许可的正确金额,适当时重新计算诉讼费用清单金额汇总。详细评定审理程序终结14日内,当事人应提交最‎‎后的诉讼费用清单(a pleted bill),载明经详细评定程‎‎序对诉讼费用进行评定计算后应支付的诉讼费用金额。 提交最后的诉讼费用清单时,法院应签发终局性诉讼费用证明书,包括责令支付有关诉讼‎‎费用的命令,并送达给详细评定程序的所有当事人。但惟有付清诉讼费用评定有关的所有法院手续费的,法院方签发终局性诉讼费用证明书。终局性诉讼费用证明书应载明: 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任何诉讼费用金额,或者在详细评定程序中已经许可的诉讼费用金额;如‎‎切实可行的,就已达成协议或许可的诉讼费用之增值税,达成协议或法院许可的费用金额。 (六)详细评定程序本身的费用 诉讼费用详细评定程序所产生的诉讼费用,一般由接 受诉讼费用当事人承担,并载入诉讼费用清单。但法律、规则、诉讼指引另有规定或者法院另行作出命令的除外。法院在作出费用承担命令时,须考虑所有因素,包括当事人的行为、诉讼费用清单已减少‎‎的金额(如有减少的话)、就一方当事人而言,主张特定项目的诉讼费 用或对此提出争议是否合理。 如当事人就引起评定程序‎‎的诉讼程序之诉讼费用,提出书面和解要约,并声明要约不受损害的,则法院在 裁决费用承担时应考虑有关要约。提出的和解要约须指明,是否拟‎‎包括准备诉讼费用清单的费用、利息和增值税。和解要约可包括或排除上述全部或部分项目‎‎,但须在和解要约上明确其主张,否则视为包括上述所有项目。 (七)详细评定程序中裁决的上诉 1.上诉条件。详细评定程序的任何当事人(法律援助当事人除外),皆可对法院在详细评定程序中作出的任何裁决提起上诉。提起上诉的初步条件为: 请求提供该详细评定裁决的书面理由;取得法院许可;并提交上‎‎诉通知书。对法院授权官员作出的裁决提起上诉,无需取得许可,亦无需寻求书面理由。对诉讼费用法官或区法官的裁决提起上诉,除依规则第44.14条(诉讼参加人行为不当时法院的权力)、第48.7条(浪费诉讼费用命令)制裁诉讼代理人的裁决外,皆须经法官许可。 2.上诉审法官。对法院授权官员作出的裁决提起上诉的,如详细评定程序在高等法院进行的,向该法院的诉讼费用法官、区法官或法官,如程序在郡法院进行的,向区法官或巡回法官提起上诉。对诉讼费用法 官或区法官作出的裁决提起上诉的,如详细评定程序在高等法院进行的,向该法院的法官,如程序在郡法院进行的,向巡回法官提起上诉。 3.上诉程序。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在提交最后的诉讼费用清单时,承担诉讼费用当事人在详细评定审理程序终结7日内,可通过提交请求书,请求作出裁决的法院提供详细评定程序的裁决理由。有权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可通过提交上诉通知书提起上诉。对法院‎‎授权官员作出的裁决提起上诉的,上诉人须在法院官员向其送达裁决理由14日内,或者如法院指令无需取得裁决理由的,自该指令作出之日起7日内提起。对诉讼费用法官或区法官作出的裁决提起上诉的,上诉人须在‎‎法院许可对有关裁决提起上诉之日起14日内,提交上诉通知书。法院一收到上诉通知书,则应向详细评定程序的其他各方当事人送达上诉通知书副本,并向上述当事人发送上诉审理程序通知书。 就对法院授权官员作出裁决提起的上诉而言,法院应对引起上诉裁决的程序 进行复审,并作出命令或适当的指令。就对诉讼费用法官或区法官作出的裁决提起上诉而言,如法院认为许可提起上诉的,则法院可作出任何命令或指令。法院在审理上诉时,有权委任二名技术陪审员,其中一人为区法官或诉讼费用法官,另一人为出庭律师或律师。 (八) 由特定主体或向特定主体支付的诉讼费用 规则第48.148.6a条规定了由特定主体或向特定主体支付的诉讼费用,主要包括: 1.申请法院作出诉前开示或对诉讼外第三人的开示命令,法院一般裁决被请求作出命令的人,承担申请费用以及履行根据申‎‎请作出的任何命令之费用。但法院亦可考虑各种因素,作出不同的命令,包括: 被请求作出命令的人反对申请理由的充分程度;提出申请的当事人是否遵守有关诉前议定书。 2.法院在考虑是否作出有关诉讼外第三人的诉讼费用命令时,须追加该人为确定诉讼费用之程序当事人, 并给予其出席审理程序之合理机会,法院在审理程序中将进一步考虑有关事项。但对法律援助委员会作出命令、作出浪费诉讼费用命令、依规则第48.1条作出诉前开示或对诉讼外第三人开示命令除外。 3.以受托人或遗产管理人身份参加任何诉讼程序的当事人,诉讼费用从其作为受托人或遗产管理人身份管理的基金中开支,诉讼费用基于‎‎补偿标准评定。但受托人或遗产管理人的行为追求基金目的以外的其他利益除外。 4.对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当事人向律师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应向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当事人支付的诉讼费用,法院一般应责令进行详细评定。但如‎‎下情形无需进行诉讼费用详细评定: (a)无需为保护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利益或财产而作出命令的;(b)他方当事人已同意就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诉讼费用,支付特定金额款项,以及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律师已自动放弃主张进一步诉讼费 用权利的;(c)法院已通过简易评‎‎定方式,裁决应支付给未成年人或 精神病人的诉讼费用的,以及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律师已自动放弃主张进一步诉讼费用权利的;(d)保险人或其他人有责任清偿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应支付其律师的律师费用,以及法院认为,保险人或其他人在经济上有能力清偿有关费用的。 5.本人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之诉讼费用由其他各方当事人支付的,不得超过当事人由诉讼代理人代 理时准许收取诉讼费用的三分之二,但存在补偿费用的情形除外。本人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可取得的诉讼费用补偿,包括: 如有关事务由诉讼代理人代理当事人完成,所准许收‎‎取或补偿的费用;该人就诉讼取得法律服务所合理支出的费用;以及为对评定主张的诉讼费用而请求专家 帮助的费用。 6.集团诉讼费用命令。 如 签发集团诉讼命令的,依规则第48.6a条确定有关诉讼费用。除法院另有指令外,就集团诉讼当事人作出的共同诉讼费用,每一集团诉‎‎讼当事人按共同诉讼费用的份额,分别承担责任。所谓共同诉讼费用(mon costs),指有关集团诉讼命令事项所产生的诉讼费用、进行试验性诉讼程序所产生的单一诉讼费用、以及首席律师在管理集团诉讼 中所产生的诉讼费用。如集团诉讼当事人系承担诉讼费用当事人的,则除承担应向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支付的诉讼费用外,还须负担有关单一诉讼费用((individural costs,即集团登记中单一诉讼所产生的诉讼费用)、以及与所有其他集团诉讼当事人一并平均分摊共同诉‎‎讼费用。 法院就一项或多项集团诉讼命令事项、以及仅涉及单一诉讼的事项之申请或审理程序,作出诉讼费用命令的,应就共同和单一诉讼费用的承担比例作出命令。如某一诉讼在集团登记前便已产生共同诉讼费用的,法院可责令集团诉讼当事人承担有关诉讼费用的比例 。如从集团登记中撤销某一诉讼的,法院可就该诉讼作出诉讼费用命令,包括至该诉讼从集团登记中撤销之日‎‎止所产生的共同诉讼费用比例。管理法院可责令集团登记的原告承担或分担解决共同事项的诉讼费用,或者有关试验性诉讼的诉讼费用。 四、律师费用 规则有关诉讼费用的规定很多涉及到律师费用,第48章第2节又专门就律师收取委托人的费用特殊情形作出了规定。 (一)律师与委托人费用详细评定之基础 律师收取委托人的费用,根据补偿基础评定,除律师与委托人已达成书面协议,准许律师费金 额可高于委托人能从他方当事人处补偿的费用之外。但可作如下推定: (a)如诉讼费用的产生经委托人明示或默示同意的,推定已合理‎‎产生;(b)如诉讼费用的金额经委托人明示或默示同意的,推定金额 合理;(c)费用性质特别、金额特殊、且律师未告知委托人,有关诉讼费用最终不一定能从他方当事人处全部取得补偿的,推定为诉讼费用产生不合理。 (二)浪费诉讼费用命令 规则第48.7条针对诉讼代理人,规定了法院可在诉‎‎讼程序任何阶段,作出诉讼代理人对诉讼费用承担个人责任的浪费诉讼费用命令。法院可依职权作出浪费诉讼‎‎费用命令,当事人亦可通过通过书面或言词方式申请这一命令。 法院作出浪费诉讼费用命令条件为: 诉讼代理人行为不适当、不合理或者有过失的;其行为导致一方当事人产生不必要的诉讼费用;以及无论如何,责令诉讼代理‎‎人全部或部分补偿有关当事人的诉讼费用为公正的。当事人提出的申请通‎‎知书及证据须明确提出,有关诉讼代理人为或者不为何种行为,以及请求责令其承担的诉讼费用。 法院应就每一案件应遵循的程序作出指令,以确保对系争事项的审理,视不同情况采取公平、简洁、便利的方式。在第一阶段,法院须确信,当事人已向法院提交证据或其他 材料,如果诉讼代理人不予答辩,将可能导致法院作出浪费诉讼费用命令,且作出有关命令的程序是公正的。在第二阶段,法院应给予诉讼代理人以合理机会向法院陈述理由,再考虑是否作出浪费诉讼费用命令。法院在作出浪费诉讼费用命令前,可责令诉讼费用法官或区法 官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向法院报告。 (三)风险代理收费 英国的诉讼成本在世界范围来看是相当高的,重要原因之 一是律师的小时费率制度,且无上限,并不考虑诉讼结果,而败‎‎诉方则须承担胜诉方的诉讼费用。近年来,英国允许律师基于风险代理收费协议 收费,如委托人败诉,无需支付律师费,但如委托人胜诉的,则律师除收取正常律师费用外,另外收取胜诉费,金额可直至小时费率的100,。 委托人可申请法院对基本诉讼费用、递增比例、或对两者进行评定,亦可申请法院降低律师已根据风险代理收费协议 ,向委托人收取的比例递增 费用。申请通知书须列明如下事项: 降低比例递增的理由;以及递增的比例应该是什么。法院在评定律师费用比例递增时,应‎‎考虑所有相关因素,比如: 应支付手续费或费用的情形可能不发生的风险;未预付款项产生的不利;可根据风险代理协议支付的金额,是否限于委托人可获取的任何损害赔偿之特定比例;律师与辩护律师之间是否存在风险代理收 费协议;律师对任何费用补偿的责任。 (四)律师费用评定程序 律师须自评定律师费用命令送达28日内,向委托人送达律师费用明细表(a breakdown of costs)。委托人须自律师费用明细表送达之日起14日内,送达律师费用争点书。如律师希望送达回复书的,须自律师费用争点书送达14日内向委托人送达。各方当事人皆可提交确定审 理程序日期的请求书,提交期间为: 律师费用争点书送达后,但自评定律师费用命令作出3个月内。 请求书须载明举行详细评定听审程序预计的时间长度,提出请求书时须一并提交如下文书副本: 发送律师费用清单或者对律师费用清单进行评定的命令;送达供评定的律师费用清单;律师费用明细表,以及随律师费用明细表一并送达的任何发票或帐目;律师费用争点书副本,并进行必要的批注,以表明哪些项目达成协议,价值如何,以及哪些项目尚有争议,价值 如何;所有诉讼费用争点书副本,并加以批注,表明法院已向其他诉讼当事人通知请求举行的评定听审程序细节;送达的任何回复书;提交请求书的当事人或其律师签署,列明诉讼程序中所有当事人姓名和送达地址的声明。法院至少应提前14日,将律师费用详细评定听审‎‎程序举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有关人士。 五、法律援助 (一)法律援助机构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制度最为完善、援助开支最高的国家之一。英国1992年法律援助共支出6.82亿英镑,1996至1997年度为14.78亿英镑,1998至1999年度预计为16.02英镑。英国的法律援助由法律援助委员会(the legal aid board)负责,法律援助委员会由1217人组成,成员由司法大臣任命并对司法大臣负责,至少应包括两名由律‎‎师公会推荐的事务律师和两名由律师联合委员会推荐的出庭律师。司法大臣有权制订法律援 助方面的规章和命令、监督和管理法律援助事务、协同财政部决定法律援助基金的使用。 英国近年来的民事司法改革特别关注法律援助问题,就法律援助委员会和法律服务委员会(legal services mission)作了许多规定,努力解决经济能力不同的当事人在接近司法的平等性。英国现行法律援助的主要依据包括: 《1988年法律援助法》、《1989年民事法律援助(一般)规则》、《1999年接近司法法》、《201X年社区法律服务(诉讼费用保护)规则》。《1999年接近司法法》和《民事诉讼规则》设置了新的法律服务委员会,作为社区法律服务署(the munity legal service)组成部分,保障依经济原则在社区范围内提供法律援助,在竞争基础上向律师事务所授予援助业务特许权,支付固定的法律服务费用。进而,给付金钱案件将 不再提供援助,原告可基于风险代理合同聘请律师。 (二)法律援助的种类和形式 英国的法律援助大‎‎致可分为民事法律援助、刑事法律 援助和特别诉讼法律援助三种。民事法律援助是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为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提供的法律援‎‎助。刑事法律援助是对刑事被告人提供的法律援助。特别诉讼法律援助包括青少年诉讼程序 (care proceedings)中的援助和藐视法庭诉讼(contempt proceedings)中的援助。 法律援助的形式大致包括: 提供咨询,法律协助和法律代理。根据《1999年接近司法法》第 9条规定,法律服务委员会提供不同的服务级别(level of service),包括: (1)法律帮助,即有关法律问题的咨询和帮助,不包括诉讼代理和辩护; (2)在法院中的帮助,即在特定听审程序中辩护,但并非正式地代‎‎理诉讼; (3)家事调解; (4)诉讼代理,分为调查帮助(investigative help,即限于对潜在诉讼的是非曲直进行调查)和全面代理(full representation); (5)批准的家事帮助,具体形式有调解帮助(help with mediation,即支持家事调解程序的法律咨询)和概括性家事帮助(general family help,即帮助促成家事争议的和解,而无需提起对抗制诉讼);(6)资金资助,即在主要由私人出资的昂贵诉讼案件中,基于或涉及风险代理收费协议,提供部分资金资助,具体形式包括调查资助(investigat‎‎ive support,相当于调查帮助)和诉讼资助(litigation support,相当于全面代理)。 (三)法律援助的条件和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成为接受法律援助当事人或法律服务委员会资助当事人。依《1988年法律援助法》第15条规定,民事法律援助的申请人须符合两项条件: 一是基于合理的理由参与诉讼; 二是财产状况必须符合法律援助法律、规章的规定。而诉讼理由是否合理、财产状况是否符合要求,由各级法院来判断和执行。其中财 产标准经常调整,如1995年,年收入 7187英镑(人身伤害案件为7920英镑)以下的人,才有资格申请民事法律援助。其中年收入在2425至7187英镑之间的人,在接受法律援助期间每月应将其年收入中超过2425英镑部分的三十六分之一捐给法律援助委员会;年收入在2425英镑以下的人,没有捐助之义务。另外除主管机关特别授权之外,申请民事法律援助的人,其“可支配资产(disposable capital)” 金额不得超过6750英镑(人身伤害的为8560英镑)。 法律服务委员会认为,符合《201X年社区法律服务(诉讼费用保护)规则》第5条规定如下标准的,方可承担当事人的诉讼费用: (1)诉讼的最终裁决结果对当事人有利; (2)在根据第11条第1款作出诉讼费用命令3个月内,未资助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表示拟向法律服务委员会寻求命令; (3)法院认为,从公共资金中支出有关诉讼费用公正、衡平的; (4)如诉讼费用在一审程序产生的,则诉讼程序由法律服务委员会资助当事人提起,若不作出有关命令,未资助当事人将发生严重经济 困难的。如诉讼费用由法律援助基金或其他援助支出的,对援助当事人的诉讼费用应进行详细评定。 申请法律服务资助,须签署经济状况声明,并载明当事人根据《201X年社区法律服务(诉讼费用保护)规则》第6条提供的信息,并陈述在提供信息之‎‎日后,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并无明显变化,或者根据具体情况写明经济状况变化的细节。法律服务委员会负责对资助当事人的经济状况进行评估。就《1999年接近司法法》第11 条之目的,评估法律服务委员会资助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时,不予考虑资助当事人100,000英镑总资产或家庭财产以内的部分。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不得申请拍卖资助当事人的家庭财产,但可以通过扣押令的形式,要求其以100,000英镑以外的财产进行担保。《英国民事诉讼中的诉讼费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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