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的内容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核实航运公司信息报备内容; (二
附件
辽宁海事局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
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辽宁海事局辖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水平~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对辽宁海事局辖区注册的航运公司实施的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航运公司分为体系内公司、非体系公司和其他公司。
,一,已建立、实施安全管理体系并持有中国海事局签发的“符合证明证书”的航运公司为体系内公司。
,二,管理中国旗船舶并且未持有中国海事局颁发的“符合证明证书”的航运公司为非体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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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理其他船旗国船舶并且未持有中国海事局签发的“符合证明证书”的航运公司为其他公司。
第四条 辽宁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是实施本实施办法的主管机关。
辽宁海事局全面负责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辖区体系内公司的监督检查工作。
辽宁海事局各分支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负责本辖区非体系公司和其他公司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协助辽宁海事局开展对大连以外地区的体系内公司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主管机关应按照“依法监督、认真履职、服务发展”的原则~对航运公司的安全与防污染活动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航运公司的责任
第六条 航运公司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
~完善安全与防污染条件~保障船舶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
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保持体系的有效性。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的范围~由交通运输部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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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航运公司应主动向主管机关报备公司及其管理船舶的详细信息。报备时应递交下列材料:
,一, 营业执照,
,二, 水路运输许可证或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 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适用于国内船舶管理公
司,,
,四, 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适用于国际船
舶管理公司,,
,五, 《航运公司信息登记表》,格式见附件一,,
,六, 《船舶清单》,格式见附件二,
航运公司在备案信息发生变化后~应主动
主管机关予以变更。
第八条 体系内公司应依据《辽宁辖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要求及时向主管机关报告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非体系公司当发生下列重要事件时~应在15个工作日内主动向主管机关报送《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重要事件报告单》,格式见附件三,:
,一,《航运公司信息登记表》中的航运公司主要安全管理人员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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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航运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修改,
,三,航运公司所属或管理的船舶发生事故或险情,
,四,航运公司所属或管理的船舶在船旗国或港口国监督检查中被滞留,
,五,航运公司《船舶清单》中的内容发生改变。
第十条 航运公司应积极配合、协助主管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拒绝、妨碍或者阻挠。
第十一条 航运公司应正确对待主管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针对问题进行原因
~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二条 鼓励非体系公司按照相关要求~建立、实施并保持安全管理体系。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主管机关应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航运公司的日常监管。
监督检查可以通过航运公司信息备案、现场访谈、实地查验和会议座谈等方式开展。
第十四条 主管机关应定期指派检查组对辖区航运公司实施监督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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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主管机关在对航运公司实施监督检查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规定的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责任认真开展检查~检查的内容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核实航运公司信息报备内容,
,二,抽查航运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或者安全与防污染
的建立、运行情况~是否存在应运行安全管理体系而尚未运行安全管理体系的情况,
,三,航运公司是否能保证向船舶提供足够的资源和岸基支持~并对安全与防污染工作进行监控~保持船岸之间的有效联系,
,四,航运公司是否明确了安全与防污染工作的方针、目标和第一责任人,
,五,航运公司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是否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或《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是否存在跨航运公司或在船上兼职的行为,
,六,航运公司是否为船舶配备了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船员,
,七,航运公司是否有妨碍船长行使绝对权力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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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航运公司是否认真组织和开展了船员招聘和
工作,
,九,航运公司是否建立了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制度~并确保对船舶及其设备进行有效的维护和保养,
,十,航运公司是否根据船舶的种类、航区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岸基、船岸和船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船、岸训练演习,
,十一,航运公司是否按本实施办法要求及时报告与安全与防污染活动有关的重大事项或重要事件。检查航运公司针对所管理船舶发生的滞留、水上交通事故以及违章处罚等情况是否采取了有效的改进措施,
,十二,航运公司是否按规定开展季节性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
,十三,航运公司是否及时搜集、掌握相关的公约、法律、法规及主管机关发布的安全管理信息~并及时将信息传达给所有相关船舶。
第十六条 各分支机构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制定并上报下一年度的监督检查实施计划,格式见附件四,~由辽宁海事局统一在外网网站公布。
第十七条 航运公司发生下列重大事项或重要事件时~主管机关可随时对其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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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管理的船舶发生事故或险情,
,二, 公司管理的船舶连续发生事故,
,三, 公司管理的船舶在船旗国或港口国监督检查中
连续被滞留,
,四, 被举报公司安全管理存在重大问题,
,五, 主管机关认为的其他可能影响其安全与防污染
活动的事件。
如体系内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或重要事件已经满足附加审核条件~并且主管机关已经对体系内公司实施了附加审核的~该次附加审核可以替代一次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主管机关应根据监督检查实施计划和航运公司管理的船舶种类、规模指派相应的检查组~检查组不少于2人~原则上不超过3人~并指定其中一名为检查组长。
检查组长在检查期间全面负责监督检查工作并确保检查质量。
第十九条 检查组应根据检查情况、发现的问题和对航运公司的建议如实填写《辽宁辖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记录》,格式见附件五,~经检查组成员和接受检查的航运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于15个工作日内报送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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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如可现场纠正的~由检查组现场指导航运公司进行改正,如需后续进行跟踪的~由主管机关制作《航运公司监督检查整改建议书》,格式见附件六,~下发给相关航运公司,符合航运公司附加审核条件的~由主管机关安排对航运公司实施附加审核。
涉及其他管理部门或当地政府的~主管机关可将《航运公司监督检查整改建议书》抄送当地政府或港航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主管机关应督促航运公司按《航运公司监督检查整改建议书》要求限期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材料报主管机关审查~必要时主管机关可组织现场验证。
第二十二条 主管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航运公司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存在重大问题时~可根据《水上安全管理约谈规定》的要求对航运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安全管理约谈。
第二十三条 主管机关实施监督检查前应与公司提前协商检查相关安排~保证相关工作顺畅、高效。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一般安排在工作日内~检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天。
第二十五条 对体系内公司的监督检查应当由持有安全管理体系国家注册审核员证书的人员实施,对非体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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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其他公司的监督检查应当由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实施。
检查员实施监督检查前~应出示执法证件~以表明身份。
第二十六条 航运公司主要经营场所不在辽宁海事局辖区的~可由辽宁海事局委托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主管机关应定期汇总、评估辖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工作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八条 主管机关应建立航运公司监督检查档案~做好相关工作记录的保管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主管机关可按照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和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等级评价的情况~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对航运公司实行分级管理:
,一,对于获得部海事局“安全诚信公司”称号的航运公司和被辽宁海事局评为“A级航运公司”的航运公司~其监督检查可由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代替,
,二,对于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等级评价较低的航运公司~主管机关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航运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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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以及本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海事管理机构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检查员应严格遵守廉政纪律~保守航运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做出妨碍航运公司正常经营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检查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违反本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的~主管机关应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检查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
1.航运公司信息登记表
2.船舶清单
3. 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重要事件报告单
4. 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监督检查实施计划
5. 辽宁辖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记录
6. 航运公司监督检查整改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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