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港民俗文物馆
鹿港民俗文物館
歷史建築修復及文物展示
十六年後記
1.0後記
1.1集集大地震後之省思
一般而言,磚砌承重牆建築並不耐震,主要原因是磚牆對水平方向橫力耐受力極差,地震發生時,磚間與磚間之水泥砂漿黏著力會破壞而導致分離。民俗館也是磚砌承重牆建築,卻可倖免於『九二一』集集大地震,在鹿港的震度為五級,,是因在結構上作了以下修改,
一、將原本承重牆結構改成加強磚造形式,增加了強度。 二、在磚牆頂部加『壓樑』,將所有結構體由頂部『框』在一起,強化了整體性抗震。
三、表面粉刷層內加了玻璃纖維,並且有效的崁入磚與磚間,使磚墻成了較堅固之『三
明治』式結構物。
民俗館由私人住宅改為展覽館,為了新『功能』及『公共安全』之需求而作變更,改了部份隔間、加強了結構強度增加了抗震性。今天看來,這個決定是對的。
1.2把古蹟修活
1.2.1不要局限於『古樣、古材、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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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古蹟這門課中,對修理的
一直有兩派論點,一是以『古樣、古材、古法』修之,百分之百忠於原創精神,另一派則贊成適地採用新法、新材修之,只要能保有原建築主格局及精神即可。在這方面我的觀念是,『修活它』。本此前題下,硬體的修復,及軟體的創新同等重要。甚至,為了賦予古蹟新生命,作必要之更改是容許且鼓勵的。只要將修改的目地及過程忠實的記錄下來,並將記錄當成古蹟的一部份,一同展出。
其實若把古蹟當成有生命的東西,應該就可以接受她是可以隨著時間作必要的改變。此種情況就如同生物為適應環境變遷而改變,是一樣的正常,這就是『修活它』的正確態度。
以古法、古材修復方式剛剛修完的霧峰林家花園,在『九二一』集集大地震中全部倒塌,留下是否再建、再修等一大灘後續待爭論的問題。這條在文化資產保護法中,強制古蹟必須古法、古材修復的條文,雖給了修古蹟一條明確、無可爭議的路,卻也毫無彈性。霧峰林家花園被徹底震倒的殘酷事實,應可成為該條文的修訂定者重新思考的契機。
1.2.2提出積極性的經營、使用方法,
許多修古蹟之重點均在硬體之復舊,而不在軟體-經營方法-之創新。即使法中明訂應有管理機構,大部份工作重點也只是消極性的維修、管理,而非積極性的經營、使用。就保護文化資產的終極目標,『文化推廣』而言,並未達到推手功用。因此,在法中明訂各級古蹟管理單位,均需提出一明確之經營方法,乃是較積極之方式。同時,透過積極的使用,自然可強化使用者及管理者之關心,對古蹟的維護管理也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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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修古蹟在實務上的局限及應有之正途
歸類有三方面問題,1技術,2預算,3法令。 1.3.1技術
不論是原樣整修或是局部變更,大多數人對古蹟修復所需要的『技術』均會感到茫然。不過,以現今所有之工具、
及參考資料,找到適當之修復技術並非困難事。事實上,真正讓人感到茫然的大多是不知古蹟破壞的『原因』,而非不知修復技術之『
』。換句話說,問題明確,答案也會明確。欲清楚問題全貌,嚴謹、細心的調查態度是不二法門。因此取樣的種類、位置及數量需仔細評估,試體試驗結果及分析均需周詳。其次,在實際修復過程中,仔細的拆除及觀察,可能發現新問題,更可彌補事前計畫之疏漏。
1.3.2預算
預算包括兩部份,規劃設計所需之作業費及修復工程費。 ? 規劃設計費
計算規劃設計費一般有兩種方式,以工程經費之百分比計算,或以工作人時等成本加公費(及利潤)之計算方式。前者為目前絕大部份工程,甚至古蹟維修工程,所採用之計算方式。
在規劃設計方面,古蹟修復與一般工程之不同點在於,它不需做新設計,而是要將已傾廢,或將傾廢,之硬體『還原』及補強。因此規劃設計時有兩項重點,『繪出原貌』及『探究破壞成因』。這兩項工作需在現場投入大量人力及時間。為了儘量降低對古蹟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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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之改變及破壞,規劃者所提出之維修方式均屬精心之作,且有『輕、薄、短、小』之特性。相對的,所需之維修工程費用較新建工程低。因此,此類工程若以固定百分比之計算規劃費,與實際所需差距極大,並不適用。強行採用之結果往往導致調查粗略、計畫不夠週延,所編出之工程經費更會浮誇且不實。
我認為採用『成本加公費』之計算方式是較合理的,此法可
規劃者在事前即需對投入人力有詳盡之計畫。且若過程中,因事實需增加人力,也可有較大彈性。避免因經費有限,而無法投入足夠之人力,導致調查不實、將就行事,一開始就註定失敗。
? 工程費
古蹟維修的工程經費,編列上也要有彈性。一般新建工程是從無到有,所有的問題幾乎均可預見,預算編列較精確。古蹟維修則是在一堆傾廢建築中工作,可能會在過程中發現新問題,必須採取新步驟,需要額外經費。工程經費編列若太固定,無法應付此類維修工程之特性。我的建議是此類工程除了編工程預算外,應再加編一定比例之『特別預算』,或稱『緊急預算』,其目的是為因應修古蹟所面臨之不可預知特性。也因此,工程發包前不可將它列入發包工程預算中,當然,此部份之動支,也該開特別審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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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法令
? 不切實之『古樣、古材、古法修古蹟』
目前,『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六條,明訂古蹟需以『古樣、古材、古法修古蹟』。這項規定及論點,已在集集大地震中顯現出『古蹟不耐震』的潛在問題。我認為,應接受『生態』的觀念,以將古蹟『修活』為最大原則。否則天災一來,造成人員傷亡,留下斷垣殘壁,也是枉然。
? 主管法令不明,『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及『建築法』不夠明確
雖然古蹟維修有規範,但『建築法』並未明定古蹟之維修工程不需或,不全需,受建築法管轄。而建築法對古蹟維修有許多滯礙難行之處,如結構、消防等方面之規定。在實務上,主管機關往往會要求規劃建築師簽證負責後即核發許可,但此種做法不盡合理。試想,依古樣、古材、古法修復之古蹟,其結構及消防設備幾乎無法符合現今建築技術規則所定規範,要求建築師簽證負責之作法,無異是要求『建築師依據現行標準而承擔歷史責任』。較合理的要求是,建築師負責其提出之計畫,應保證修復後之建築物,其結構、消防等公共安全性不低於原有標準。同時這些條文應明定於建築法及文化資產保存法之中,供主辦單位及審核單位均有所依據。
? 發包缺乏彈性
現有政府採構法明確規定規劃設計必須與
分開執行。但古蹟維修這門工程有其特性,其經驗之延續及累積非常重要,且規劃及施工之整合也較一般工程更需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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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因此,這一類工程應可考慮採『統包』方式執行。如此,較複雜的古蹟之修繕計畫可保有一貫性。此外,工程承包單位亦應開放更多彈性,不應限至僅『營造廠』方可承包工程。因為許多古蹟維修工作之精神在『巧思』及『匠意』,而非『施工機具』及『資本』。絕大多數古蹟維修專業人員,無力也無必要成立營造廠。
1.4修古蹟是藝術,也是工程,更是商業行為
修古蹟算得上是一門藝術,其中的專家稱得上是藝術家。藝術家不善談錢及效率,而且大多不肖談,許多人也認為修古蹟的專家們應為藝術犧牲,不應該太在乎錢。但是修古蹟本質上是工程也是商業行為,它必然會涉及效率、成本及利潤。沒有利潤的商業行為幾無品質可言。
因此,自許為藝術工作者的古蹟維修專家者,應主動涉入經費、效率等的討論。並且透過討論,更深切掌握執行細節及效率。出資者,也應鼓勵此種行為。唯有在藝術、工程及商業行為三方面均被滿足的情況下,這件工作才能完美。
,董速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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