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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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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文件
筑府发〔2023〕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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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贵阳市土地储藏实施方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土地储藏实施方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贵阳市土地储藏实施方法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宏观调控,标准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和城市土地经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藏管理方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市域内的土地储藏及其管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土地储藏,指市和县〔市〕人民政府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储藏供给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市和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土地储藏机构具体负责土地储藏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协调土地征收转用报批、权证发放登记、土地供给等相关工作;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征收转用组件报批、组织实施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工作。
贵阳市土地矿产资源储藏中心〔以下简称“市土地储藏中心〞〕委托市、区〔市、县〕属国有公司或由区〔市、县〕人民政府通过招标等公开形式选择土地一级开发实施单位,具体实施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并由市土地储藏中心与土地一级开发实施单位签订委托
。第五条 土地储藏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整理、统一供给、统一管理〞,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第六条 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市土地储藏中心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按季交换土地储藏供给数量、资金收支和土地储藏机构贷款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建立土地储藏支出审核与拨付制度。土地储藏机构及受委托进行土地一级开发的单位要严格控制土地储藏支出,财政部门会同土地储藏机构委托相关机构对土地储藏支出进行相关审核,财政部门及时向土地储藏机构拨付土地储藏支出。
第二章 市土地储藏中心及其管理职责
第八条 市土地储藏中心负责统筹、协调和管理全市土地储藏工作。
市土地储藏中心对区〔市、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业务指导,统筹土地储藏规划与方案管理、信息管理。市土地储藏中心与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签订联合储藏
,进行区〔市、县〕的土地储藏。第九条 建立土地储藏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原那么上每两月召开一次例会,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召开,负责对土地储藏有关重大事项进行决策部署和催促落实。
第十条 市土地储藏中心主要职责为:统筹、协调和管理土地储藏及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工作;根据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方案、土地储藏规划等,编制年度土地储藏方案;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年度土地储藏方案,催促相关部门和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按期限完成土地储藏工程的土地征收、房屋征收工作;按年度土地储藏方案,委托国土资源部门对具备供给条件的土地储藏工程适时组织交易;负责土地储藏工程融资,标准土地储藏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编制年度土地储藏资金收支预算;编制土地储藏工程的储藏方案;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方案和管理
第十一条 市土地储藏中心应当根据土地市场调控和经济社会开展的需要,合理确定储藏规模,优先储藏闲置、空闲、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和列入重点根底设施周边土地以及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等工程涉及的土地。
第十二条 土地储藏实行方案管理。土地储藏方案由土地储藏机构根据经济社会开展方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编制。
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下一年度的土地储藏方案于每年9月30日前报送市土地储藏中心,市土地储藏中心会同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统筹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藏方案,10月31日前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年度土地储藏方案,作为实施土地储藏及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
第四章范围、程序和方式
第十四条 以下土地可以纳入储藏范围:
〔一〕因公共利益需要或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收回和统一征收、转用的土地;
〔二〕以划拨或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非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按照城市规划需变更用途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土地;
〔三〕以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的非经营性用地,按照城市规划需变更用途为工业用地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五〕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储藏机构收购储藏的土地;
〔六〕政府行使优先购置权取得的土地;
〔七〕依法收回使用权的闲置土地;
〔八〕土地使用者未按约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价款,或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工开发,依法收回的土地;
〔九〕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而依法收回或收购的土地;
〔十〕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收回使用权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