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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农产品)销售网点考核细则

2017-12-23 5页 doc 34KB 5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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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农产品)销售网点考核细则食品(农产品)销售网点考核细则 1意义和适用范围 通过对各(食品)农产品销售网点(零售、批发、网上销售)的监控和考核,确保各(食品)农产品销售网点做到定人、定域、定点、定线、定期的细致化和专业化服务的管理,达到对产品销售、服务质量的全面把控,提高(食品)农产品销售网点产品的市场覆盖率,实现(食品)农产品的销售的网络化管理,特制定本考核细则。 本考核细则适用于自愿要求通过杭州市质坚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第三方公正机构,对“(食品)农产品销售网点”进行评定受理、现场审查、证书颁发的整个过程。 2“(食品)农产品销售网点”的定...
食品(农产品)销售网点考核细则
食品(农产品)销售网点考核细则 1意义和适用范围 通过对各(食品)农产品销售网点(零售、批发、网上销售)的监控和考核,确保各(食品)农产品销售网点做到定人、定域、定点、定线、定期的细致化和专业化服务的管理,达到对产品销售、服务质量的全面把控,提高(食品)农产品销售网点产品的市场覆盖率,实现(食品)农产品的销售的网络化管理,特制定本考核细则。 本考核细则适用于自愿要求通过杭州市质坚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第三方公正机构,对“(食品)农产品销售网点”进行评定受理、现场审查、证书颁发的整个过程。 2“(食品)农产品销售网点”的定义和分类 2.1定义 本考核细则所定义的“(食品)农产品销售网点”是指销售的(食品)农产品符合有关产品标准的要求,具有完善的服务规范和条件的销售点。 2.2分类 “(食品)农产品销售网点”按销售形式分为直销点(专卖店、专卖点、专卖柜、专卖区等零售网点)、批发点(分销点、配送点等)、网上销售点三大类。 3“(食品)农产品销售网点”的评定范围与方式 3.1评定范围 凡从事(食品)农产品销售的单位和工商个体户,具有固定的零售场所(适用于直销点)如店面、柜台、摊位;展示区域、仓库和配送资源(适用于批发点)和专业网站(适用于网上销售点)的均可按规定进行申请评定。 3.2评定方式 由杭州质坚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第三方公正机构,对自愿要求进行“(食品)农产品销售网点”评定的销售点进行考核、监控和监督,符合要求的销售点以其名义出具“(食品)农产品销售网点”考核合格的证书和标志。 4“(食品)农产品销售网点”考核程序和内容 4.1考核程序 4.2考核内容 4.2.1(食品)农产品销售网点必备条件: 4.2.1.1凡申请“(食品)农产品销售网点” 单位和工商个体户应有固定的场所和相应经营环境; 4.2.1.2 所售的(食品)农产品必须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地方、行业的标准要求,对列入国家食品生产许可证目录的产品,必须获得相关证书; 4.2.1.3 销售网点具有完善的内部和服务规范、建立诚信服务体系; 4.2.2申请的申报资料初审 申请“(食品)农产品销售网点”的单位和工商个体户需提供以下资料: a)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b)经营场地布局图 c)内部管理制度及服务规范 d)物价批件 e)销售的主导产品的检测报告、许可证、供应商的体系认证证书 f)第9章规定的相关表格 4.2.3销售网点现场审核 销售网点现场审核的检查项目包括人员要求、销售设施和场地布局、(食品)农产品质量控制、服务质量和诚信度控制、价格管理共5大项。具体详见附件1。 5受理和评价方法和要求 5.1受理 由申请企业向杭州质坚信用管理有限公司提出“(食品)农产品销售网点”考核申请,并提供4.2.2要求的相关资料。 5.2评价方法和要求 5.2.1经杭州质坚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专业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初评。合格后,安排考核人员进行现场评定; 不合格需重新按4.2.2要求的提供相关资料直至初评合格通过。 5.2.2现场考核人员按《(食品)农产品销售网点现场考核表》(附件1)的要求进行现场检查考核,其考核项目中未出现严重不合格或一般不合格不超过4项为现场考核通过,对现场考核中出现的一般不合格须在30天内完成整改,并提供相关证实材料《(食品)农产品销售网点现场考核不合格整改报告》(附件2)交现场考核人员确认整改有效。 5.2.3现场考核人员汇总考核资料,编制《(食品)农产品销售网点现场考核报告》报杭州质坚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考核评定部审批。 6标志和证书的发放的控制 6.1证书、标志和编号 经杭州质坚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考核合格的网点,出具“(食品)农产品销售网点”证书、专用标志和编号。编号的前6位为按国家规定的地名编号;第7位为分类号(A:直销点、B:批发点、C:网上销售点);第8-10位为先后顺序号。如:330101A018表示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第18家“(食品)农产品直销点”。 6.2监督管理 6.2.1杭州质坚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对考核合格“(食品)农产品销售网点”的实行跟踪检查。 6.2.2获证单位和工商个体户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国家质量安全卫生的有关法律法规,违反者由执法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6.3不符合的处理 6.3.1不符合““(食品)农产品销售网点””要求的网点,不发放“(食品)农产品销售网点”证书、专用标志和编号。 6.3.2对于已经考核合格的网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杭州质坚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出具书面整改通知,要求各网点进行整改,对整改不符合要求的,杭州质坚信用管理有限公司有权终止使用标志和编号,收回证书,并向公众公布。 a.所售产品违反国家安全卫生标准质量标准要求规定,被市级以上法定检验机构抽检不合格的; b.存在价格欺诈行为; c.在(食品)农产品的销售过程中产生二次污染的; d.伪造、涂改、冒用、借用或转让“(食品)农产品销售网点”标志和证书的; e.消费者投诉有质量问题而经查实的; f.不愿意接受杭州质坚信用管理有限公司监督管理的。 7评定人员的管理 7.1“(食品)农产品销售网点”考核由杭州质坚信用管理有限公司确定的专业人员对申请的网点进行评定。 7.2“(食品)农产品销售网点”考核人员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a.与各考核网点无利益冲突关系; b.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弄虚作假; c.不监用职权,以权谋私;不收受各考核网点的好处; d.不得泄露各考核网点的管理和商业秘密。 8品牌策划和宣传 由杭州质坚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在相关报刊、电视台、电台等媒体对“(食品)农产品销售网点”进行宣传,并在网站上公布相关信息。 9相关文件 表1.“销售网点主要服务设备、设施一览表”; 表2.“销售网点商名录”; 表3.“销售网点的主导产品的基本信息表”; 表4.“销售网点主要负责人员、管理人员一览表”。 表5.“(食品)农产品销售网点申请表” 10 附则 本办法自2006年 月 日起实施 本办法由杭州市质坚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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