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溆浦县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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溆浦县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目录溆浦县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目录 一、单位简介 溆浦县国土资源局位于县城南警予南路。县国土资源局于2001年机构改革由县土地管理局和县地矿局合并组建而成,依法履行全县土地、矿产、测绘等行业的行政管理职能。内设办公室、财务股、人事股、法规股、用地股、规划股、地籍股、耕保股、矿管股、地环股等10个行政股室,执法监察大队、征地事务所、土地整理中心、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土地资源站、乡镇资金站、土地测绘队等7个二级机构。全县共派出8个国土资源中心站,43个乡镇国土资源所。 二、领导成员及分工 陈仁琪(党组书记 局长):负责全盘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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溆浦县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目录 一、单位简介 溆浦县国土资源局位于县城南警予南路。县国土资源局于2001年机构改革由县土地管理局和县地矿局合并组建而成,依法履行全县土地、矿产、测绘等行业的行政管理职能。内设办公室、财务股、人事股、法规股、用地股、规划股、地籍股、耕保股、矿管股、地环股等10个行政股室,执法监察大队、征地事务所、土地整理中心、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土地资源站、乡镇资金站、土地测绘队等7个二级机构。全县共派出8个国土资源中心站,43个乡镇国土资源所。 二、领导成员及分工 陈仁琪(党组书记 局长):负责全盘工作。 卢正侯(党组副书记 副局长):协助局长分管用地、规划、耕保、地籍、测绘、征地服务工作。 陈诗才(副局长):协助局长分管基层站所财务管理工作。 何云峰(副局长):借调市局。 吴海波(副局长):协助局长分管地质环境、执法监察、生态创建工作。 戴丹青(副局长):协助局长分管财务、办公室工作。 谌连中(副局长):协助局长分管矿管、安全生产工作。 谌剑社(纪检组长):协助局长分管资源站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武宗良(党组成员、工会主席):协助局长分管工会和地籍管理、土地交易工作。 张贻坤(党组成员):协助局长分管乡镇财务工作。 周本杰(党组成员):协助局长分管土地整理、生育工作,协助卢正侯副局长抓好耕保工作。 三、工作机构(含内设科室)主要职责 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县国土资源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省、市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测绘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办法,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研究拟定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政策;贯彻实施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年度国土利用计划;参与报县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核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和基础测绘计划。 (三)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整顿和维护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承办并组织调处权属纠纷,查处违法案件。 (四)负责耕地保护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管理;拟定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负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流器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监督工作。 (五)统一管理全县建设用地的征用、划拨工作,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实施;组织编制各类建设用地定额指标,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下达并执行全县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参与重点建设项目的评估论证、选址定点、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有关工作;负责实施法律规定收回 的土地使用权和闲置土地的管理工作。 (六)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策收购管理办法,大力推行土地、采矿权招标拍卖;贯彻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制订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负责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承担报县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七)贯彻实施地籍管理办法,负责全县地籍管理工作;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土地评价、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等工作。 (八)参与矿产资源探矿权的初审,负责规定权限内采矿权的审核登记发证和变更连续及上报市局、省厅发证项目的初审;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质资料汇编;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 (九)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管理矿泉水、地热水的开发,保护地质环境;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按权限管理地质遗迹保护区,审查地质灾害申报立项。 (十)负责测绘任务登记和管理;负责测量标志的管理和保护;依法管理地图编制工作,审查向社会出版、展示的地图,管理并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示;组织并管理基础、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房产测绘等重大测绘项目、重大测绘科技项目。 (十一)管理全县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溆浦县行政区界线标准样图,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管理全县的国家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指导监督各类测绘成果的管理和测量标志的保护。 (十二)监督检查上级财政拨给的地勘费、地质灾害治理经费、基础测绘专项资金以及县财政拨给的其他专项资金使用;组织国土资源管理规费的征收、使用和监督管理。 (十三)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工作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四)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国土资源局内设10个职能股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秘书事务、信息综合、网络建设管理、新闻宣传、机要、档案、信访、保密、保卫、接待、机关后勤事务等工作;编制国土资源科技、对外合作与宣传工作规划;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治安保卫、综合治理、涉外事务等工作;抓好本系统机关建设工作。 (二)人事股 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动资管理工作;组织国土资源系统干部职工教育、业务培训工作;协助局党组抓好局机关及基层站所纪检监察工作;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搞好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工作和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三)财务股 组织国土资源管理规费的征收、使用和监督管理;负责制订有关内部财务管理;负责局机关及基层站所行政事业经费收支计划管理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管理局机关及基层站所资产;办理机关及基层站所干部职工的各类保险;负责对局直属单位的财务会计、财务收支、国有资产和基本建设财务进行监督管理;承担上级财政和县财政拨给的有关经费和国土资源管理规费的财务管理工作;对国土资源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财务监督管理;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探矿权使用费及价款的征收管理工作;负责局直属单位经费的计划、分配和管理,组织汇总、编制财务预算决算。 (四)规划与耕地保护股(加挂溆浦县农业区划办公室、溆浦县基本农田保护办公室牌子) 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综合开发整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它专项规划、矿产资源 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地质勘查规划、测绘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组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前期论证工作;参与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工作;负责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工作。 负责耕地保护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管理;组织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拟定并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有关规定和技术;组织耕地后备资源开发,负责审查耕地占补平衡方案,提出土寺开发整理计划和资金拨补意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土地开发整理的检查验收;承办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国有荒山、荒地、滩涂围垦开发的立项、审查工作;承办县农业区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建设用地股 负责土地征用、土地占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及改变用途的审批、报批工作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抵押和政府收购、储备土地等工作;拟定并执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招标、拍卖方法;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承办报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土地资产和土地市场管理监督工作,承办土地资产处置、土地资产储备方案的审查;依法推行统一征地制度,规范征地程序和办法;拟定征地补偿费用计算、使用和管理办法;负责指导对征地农民补偿和安置的监督工作;贯彻实施国有非农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参与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和前期论证工作,组织建设用地会审工作;协调大中型建设项目征地事宜;组织发布各类建设用地信息,检查各类建设项目土地利用实施情况。 (六)地籍管理股 拟定和实施地籍管理办法,拟定和实施土地调查、动态监测、地籍调查和统计的技术规范、标准;拟定并组织实施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权属纠纷调处规则及权属管理办法;组织开发全县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及统计;组织开展初始土地登记、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授权经营划拨等各类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登记,土地用途变更登记及其他变更土地登记工作;负责土地证书监管、年检;组织、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组织和指导全县土地分等定级、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地价指数的评测,按规定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承办土地权属纠纷的调处;指导地籍系统的建立与维护。 (七)测绘行业管理股(加挂溆浦县测绘行业管理办公室牌子) 贯彻执行国家测绘法律、法规、规章和测绘行业政策;指导各测绘单位的测绘工作;负责全县测绘成果和地理信息数据质量的监督管理;负责测量标志的管理和保护;管理地图编制工作,拟定本县各级行政区域界线标准样图,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审核向社会出版、展示的地图;编制上报和实施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和基础测绘年度计划;负责管理和组织全县地理信息系统、测量控制系统的建立和更新、使用;负责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成果的管理、分发、服务;组织实施基础测绘、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和其他测绘项目;负责审定全县测绘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 (八)矿产开发管理股 负责全县境内采矿权的授予、登记、变更、注销管理工作,保护合法采矿权益,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各类采矿权属纠纷;参与查处非法采矿活动,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使用费及价款,负责矿业权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协助上级部门组织采矿权招标拍卖活动;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开办矿山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审核,按规定权限办理或申报采矿登记手续;负责对矿山企业年检年审;对矿山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九)地质环境资源管理股 监督实施地质环境保护政策;参与编制全县地质环境保护规划;负责县境内区域、城镇、矿山地质环境和地质遗迹管理;对天然矿泉水、地热水资源开发利用进行监督管理,为重大建设项 目、城镇总体规划和区域开发的审批提供有关审查意见;负责全县地质灾害项目的申报、立项工作;参与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的编制;负责矿产储量的登记、填报;组织开展矿产资源供需形势论证和技术经济评估工作;管理全县地质成果资源,并负责全县地质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与利用工作;协助上级部门组织探矿权招标拍卖活动和征收探矿权使用费及价款。 (十)法律监察股 组织开展土地管理、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履行推进依法行政的有关职责;办理有关行政复议、应诉事宜;组织对执行和遵守国家、省、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对土地规划、农地转用、土地征(占)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和执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土地、矿产、测绘违法案件;负责违法案件的统计、分析和通报工作;负责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中的行政解释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中的法律审核、把关;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县矿业管理秩序进行整顿和维护;协助组织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人员编制在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四、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编号 类别 名 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日期 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9.1.1 2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4.7.5 3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6.8.29 4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2.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5 法规 国务院 1990.5.19 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6 法规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国务院 1998.12.27 7 法规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 1998.2.12 8 法规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国务院 1998.2.12 9 法规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国务院 1994.4.1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10 规章 国土资源部 1999.3.2 办法 11 规章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和若干规定 国土资源部 1995.5.1 12 规章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国土资源部 1999.4.26 13 规章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国土资源部 2001.10.18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14 规章 国土资源部 2002.7.1 定 湖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15 规章 湖南省人民政府 1997.11.3 让实施办法 16 规章 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7.4.2 17 规章 湖南省土地登记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1997.01.08 18 规章 湖南省土地监察条例 湖南省人民政府 1998.1.1 19 规章 湖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04.3.1 20 规章 湖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01.5.1 21 规章 湖南省土地市场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05.3.1 22 规章 湖南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05.11.17 23 规章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 2004.11.1 24 文件 溆浦县土地市场管理办法 县人民政府 2007.10.1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项目名称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备注 1、代办费 湘价服,2001,61号 0.8元/?私人最高不超过150元/户 2、工本费 湘价费,2003,42号 20元/本 3、土地权属调湘价费,2003,42号 ?行政机关最高900元、最低200元/宗地; 查、地籍测绘费 ?差额单位最低300元/宗地,最高10300元 /宗地;?企业自收自支单位最低100元/宗 地,最高40100元/宗地;?私人43/宗地, 单位按面积计算 4、采矿权使用湘财综字,2003,14号 0.5K?以上矿区1000元/年,每增加0.5K? 费 增加500元/年,0.5K?以下按500元/年收 取 5、采矿权价款 湘财综字,2003,14号 按矿石价值1.5%×矿石储量 6、用地管理费 湘价费,2003,42号 按征地总额1.5,4%收取,城镇居民140元/ 户 7、新增建设用湘财综,2003,26号 16元/? 由省财政地使用费 收取 8、耕地开垦费 湘价费,2003,42号 水田15元/?旱地9元/? 由省市财 政部门收 取 9、土地出让金 怀财综,2007,152号 商业用地不得低于成交价款的40%,商品住宅由财政部 用地不得低于成交价款的35%,工业用地不得门收取 低于成交价款的25%,其他用地不得低于成交 价款的30% 10、防洪资金 湘政发,2001,31号 1.2元/? 由财政部 门收取 11、耕地占用税 湘财税,2008,11号 水田40元/?,旱土20元/?,经济林20元由财政部 /?,鱼塘、园地、菜地50元/?,其他用地门收取 10元/? 12、土地契税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成交价格4%收取 由财政部 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门收取 若干规定 13、采矿登记费 湘价费,2003,42号 大型矿山500元/矿,中型矿山300元/矿, 小型矿山200元/矿 14、变更换发采湘价费,2003,42号 100元/证 矿许可证 15、土地测绘费 国测财字,2002,3号 ?1:500比例尺A1:28426元;A2:14213元;A1、A2、 A3:5685元;A4:2842A3、A4表 湘价服[2001]61号 元。 ?1:1000比例示图幅型 尺:A1:102147元;A2:51073元;A3:25536元;号 A4:10214元。 ?1:2000比 例尺:A1:408857元;A2:181714元;A3:90857 元;A4:45428元。?农民建房511元/宗 216、土地闲置费 湘价费,2003,42号 ? 耕地:2-10元/本/M 已办理审2? 出让国有土地:出让金的20%(M/年) 批手续占 用耕地闲 置一年以 上或出让 方式取得 国有土地 使用权超 过合同约 定开工日 期一年以 上未动工 的收取 17、矿产资源补国务院150号令 矿产资源补偿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开采所收取,偿费 回采率系数 农民建房 免收 六、行政许可 供地许可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4、《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三号) (二)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体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三)数量 符合建设用地定额指标确定的用地数量要求。 (四)程序 1、受理 审查申请人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 (1)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3)是否经过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土地征收审批; (4)征收土地方案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是否合法,征地补偿费用是否落实,安置途径是否 可行; (5)耕地补充方案是否切实可行; (6)拟征(占)土地的权属是否清晰,地类认定、面积是否准确; (7)是否按规定组织听证; (8)是否符合土地集约的利用要求; (9)是否进行压覆重要矿床评估和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地质灾害危险评估; (10)房地产开发用地,是否符合国家和省房地产开发政策的规定; (11)是否按规定征得相关部门同意。 3、听证 (1)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发出《听证告知书》(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许可的除外); (2)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4、决定 自受理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1、决定准予许可,向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呈报; 2、决定不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临时用地许可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二)条件 1、符合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 2、临时使用期限不超过两年; 3、不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三)程序 1、受理 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 (1)是否符合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 (2)临时使用期限是否超过两年; (3)是否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4)临时用地位置是否符合临时使用的条件; (5)是否签定了临时用地合同; (6)临时用地的补偿方案是否合法、费用是否落实; (7)是否征得相关部门同意。 3、决定 自受理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1)决定准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决定不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 由。 出让土地使用权续期许可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二)条件 1、土地使用权系通过出让方式依法取得; 2、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且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该宗地。 (三)许可数量 法律无限制性规定 (四)程序 1、受理 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 (1)土地使用权是否以出让方式取得; (2)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是否期满; (3)社会公共利益是否需要收回该幅土地; (4)土地使用权续期申请是否在届满前一年提出。 3、听取意见 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发出《听取意见告知书》,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对该申请事项有关 意见。 4、提出审查意见 自受理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审查意见,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 批准。 5、办理相关手续 (1)申请人持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作出的准予续期决定书,依法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有关税费。 (2)办理土地登记,换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许可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湖南省城镇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条例》 (二)条件 1、土地使用权系依法取得; 2、按照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4、符合城市规划。 (三)数量 法律无限制性规定 (四)程序 1、受理 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 (1)土地使用权是否依法取得; (2)是否按照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 (3)是否符合法定的转让条件。 3、听取意见 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发出《听证意见告知书》,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 对该事项的有关意见。 4、提出审查意见 自受理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提出是否准予转让的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 准。 5、办理相关手续 (1)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申请人持准予转让决定书,依法签订《国有土地使用 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有关税费。 (2)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 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3)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换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许可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二)条件 1、土地使用权系依法取得; 2、按照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 3、符合城市规划 (三)数量 法律无限制性规定 (四)程序 1、受理 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 (1)土地使用权是否依法取得; (2)是否按照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 用土地; (3)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是否同意改变土地用途。 3、听取意见 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发出《听取意见告知书》,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对该申请事项的有 关意见。 4、提出审查意见 自受理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审查意见,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 批准。 5、办理相关手续 (1)申请人持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作出的准予改变用途决定,依法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 让合同》,依照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有关税费。 (2)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换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集体建设用地许可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二)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三)数量 符合建设用地定额指标确定的用地数量要求 (四)程序 1、受理 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 (1)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3)是否通过建设用地预审; (4)用地补偿是否合法; (5)耕地补充方案是否切实可行; (6)拟占用土地的权属是否清晰,地类认定、面积是否准确; (7)是否符合土地集约利用的要求; (8)是否按规定办理了相关手续,需报国务院批准的,按有关规定报送国土资源部。 3、决定 自受理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1)决定准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决定不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 由。 采矿权许可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 3、《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二)条件 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法人; 2、具备国务院第241号令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三)数量 法律无限制性规定 (四)程序 1、受理 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 (1)采矿权设置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2)申请的矿区范围内是否有其它矿业权设置; (3)申请范围和面积与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规定的矿区范围和面积是否一致; (4)采矿权申请人是否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 (5)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是否经评审备案; (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是否经审查批准; (7)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是否经评估认定; (8)矿产资源开采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是否经环保部门审查批准; (9)矿山建设安全设施是否经安全监督部门审查批准; (10)有关费用是否按规定的标准收缴; (11)其它依法审查的内容。 3、听证 (1)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发出《听证告知书》(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处置的除外); (2)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4、决定 自受理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四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1)决定准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决定不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 由。 5、颁发 申请人自收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行政机关依法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 采矿权转让许可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2号令) 3、《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二)条件 1、符合《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国务院第242号令)第三条规定的情形; 2、具备国务院第242号令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3、受让人具备采矿权人的资质条件。 (三)数量 法律无限制性规定 (四)程序 1、受理 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 (1)受让人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2)转让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 (3)矿产资源开采情况是否真实; (4)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是否经评审认定;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是否经具有相应权限的管理机关批准; (6)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采矿权,采矿权价款是否经评估确认,国有矿山企业转让 采矿是否经主管部门同意; (7)是否依法交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 (8)审批机关规定提交的其它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3、决定 自受理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四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1)决定准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决定不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 由。 申请人自收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受 让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 探矿权许可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0号令) 3、《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二)条件 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法人; 2、申请登记的范围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国务院第240号令)第 三条的规定; 3、具备国务院第240号令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三)数量 法律对探矿权的授予无数量限制,但对单个探矿权的面积范围有数量限制。 (四)程序 1、受理 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 (1)申请勘查区是否属矿产地空白区; (2)申请勘查区块内是否已有矿业权设置; (3)申请勘查区块数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4)申请勘查区块是否符合湖南省地质勘查规划和各级矿产资源规划; (5)勘查实施方案是否符合勘查规范要求; (6)勘查资金投入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7)勘查单位是否有相应的勘查资质。 3、听证 (1)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发出《听证告知书》(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处置的除外); (2)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4、决定 自受理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四十日内审查完毕: (1)决定准予许可的,向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呈报; (2)决定不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 由。 探矿权转让许可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2号令) (二)设定条件 1、符合《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国务院第242号令)第三条规定的情形; 2、具备国务院第242号令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3、受让人具备探矿权人的资质条件。 (三)许可数量 法律无限制性规定 (四)许可程序 1、受理 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 (1)是否同时符合《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五个条件; (2)对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的可供进一步勘查或开采的矿产资源情况进行审查; (3)对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和完成的工作量进行审查; (4)审查转让申请人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情况、探矿权价款的证明文件; (5)审查勘查出资性质。非国家出资的探矿,须有勘查出资证明;国家出资的,审查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探矿权评估; (6)探矿权为再次转让的,转让申请人须提交上一次转让审批文件的复印件; (7)转让申请人与受让人签订的探矿权转让协议。协议内容易包括转让双方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转让标的(即探矿权名称)及对标的具体描述;拟定的转让价格、履约期限、 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及必要的说明等; (8)受让人的资质条件; (9)转让协议中对探矿权的描述是否与登记机关所发探矿许可证一致; (10)转让成交价是否公平、是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11)矿业权人的权利、义务在转让过程中是否发生分离。 3、决定 自受理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四十日内审查完毕: (1)决定准予许可的,向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呈报; (2)决定不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七、行政执法类别和依据 (一)行政许可 1、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许可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 (3)《湖南省城镇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条例》第五、九、十四条 2、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许可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七条、四十二条 3、出让土地使用权续期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4、供地许可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 5、集体建设用地许可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五条、三十一条 6、临时用地许可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 (3)《湖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7、采矿权许可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 (3)《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8、采矿权转让许可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 (2)《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四条 (3)《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9、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许可 法律依据: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四条 10、探矿权许可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二条 (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 (3)《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七条 11、探矿权转让许可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 (2)《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四条 (3)《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二)行政处罚 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拆除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没收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 它设施;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2、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3、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处罚种类: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没收地上新建 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4、超过批准的数量,多占土地 外罚种类: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没收地上新建 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5、当事人拒不退还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 外罚种类: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没收地上新建 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七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6、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 处罚种类: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地上新建的房屋、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7、农村村民超过省规定标准,多占土地建住宅的 外罚种类: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地上新建的房屋、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8、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 处罚种类:责令交还土地、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9、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 处罚种类:责令交还土地、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10、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11、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或者 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12、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13、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外罚种类:责令限期拆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14、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后未恢复种植条件 外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15、违法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交出土地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四条 16、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即转让土地使 用权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17、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 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未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即转让土地使用权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18、未经批准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未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 金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 处罚种类:责令补办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2)《湖南省城镇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19、未按照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无偿收回土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20、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 (2)《湖南省城镇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21、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设定的抵押权需要处分时,土地使用 者不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土地收益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缴纳 法律依据: 《湖南省城镇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22、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出租进行经营;改变划拨土地的地上建 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由本单位进行经营;在划拨土地的地下建筑物内进行经营或者有法律、法规规 定的其他情形,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土地收益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缴纳 法律依据: 《湖南省城镇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23、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逾期不改正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退还土地、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24、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 重建、扩建 处罚种类:限期拆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25、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26、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连续2年未使用 处罚种类:收回土地 法律依据: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27、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 处罚种类: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罚款、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罚款 法律依据: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28、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 处罚种类: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罚款、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法律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29、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 处罚种类: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罚款、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法律依据: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30、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罚款 法律依据: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31、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 处罚种类:责令恢复原状、罚款 法律依据: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32、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土地复垦规定》第二十条 (2)《湖南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33、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 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 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34、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 处罚种类: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35、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 处罚种类:吊销采矿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36、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 外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37、非法倒卖探矿权、采矿权牟利 处罚种类: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38、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39、采矿权人不依法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法律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40、采矿权人不按规定填报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矿产资源统计资料, 拒绝接受检查、现场抽查或者弄虚作假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法律依据: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2)《矿产资料登记统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3)《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41、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42、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43、不按期缴纳采矿权使用费、价款、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 处罚种类:吊销采矿许可证 法律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44、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处罚种类:吊销采矿许可证 法律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45、采矿权人被吊销采矿许可证 处罚种类:2年内不得再申请采矿权 法律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46、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47、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48、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49、不按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勘查许可证 法律依据: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50、不按期缴纳探矿权使用费、价款,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 处罚种类:吊销勘查许可证 法律依据: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51、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法律依据: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52、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法律依据: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53、因开采设计、采掘计划的决策错误,造成资源损失;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矿山的开拓、采准及采矿工程未按照开采设计进行施工或者未建立严格的施工验收制度,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矿山企业未按照设计进行开采,任意丢掉矿体,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在采、选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未进行合理综合回收或者对暂时不能综合回收利用的矿产未采取有效的保护,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矿山企业对矿产储量的圈定开采,未以批准或者批准变动的计算矿产储量的工业指标为依据,造成资源破坏损失;地下开采的中段(水平)或露天采矿场内没有未采完的保有矿产储量,未经地质测量机构检查验收和报销申请尚未批准之前,擅自废除坑道和其他工程,造成资源破坏损失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整顿、吊销采矿许可证 法律依据: 《矿产资源监察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54、采矿权人未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法律依据: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55、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法律依据: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56、采矿权人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时,未报送已采出的矿产品的矿种、产量、销售数量、销 售价格和实际回采率等资料,征收机关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法律依据: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57、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条 58、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 外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条 (2)《中华人民人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59、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 (2)《湖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60、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 (2)《湖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61、地质环境保护工程设施未能与矿山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开采、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62、采矿权人开采矿资源造成地质环境破坏,经责令限期恢复或者治理,逾期不恢复或者不治理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开采、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法律依据: 《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63、擅自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采集地质遗迹标本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采集的地质遗迹标本、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64、侵占、损毁、非法移动地质环境保护设备、设施和标志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赔偿损失、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65、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在距永久性测量村志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在测量标志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有可能损毁测量标志的附着物;擅自拆除设有测量标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测量标志;其他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66、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并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或改变土地用途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罚款 法律依据: (1)《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67、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退还 处罚种类:责令交还土地、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68、土地使用者未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经责令限期办理,逾期办理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湖南省土地登记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69、在地质遗迹保护区管理范围内,擅自移动和破坏碑石、界标;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采集标本和化石;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和破坏;不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以及从事科研活动未向管理单位提交研究成果副本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70、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从事容易诱发地质灾害活动;故意发布虚假的地质灾害预报信息造成损失;侵占、盗窃、毁损或者破坏地质灾害监测、治理工程设施;阻碍防治地质灾害工程施工;不按防灾预案要求承担测预防任务;人为诱发地质灾害的责任者,不履行治理责任;以及其他危害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71、对未取得采矿权而采矿并获得销售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处罚种类:责令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法律依据: 《湖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72、土地使用者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 (2)《湖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三)行政强制 1、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土资源主 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法律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 2、采矿权人不按期缴纳采矿权使用费、价款的,责令限期缴纳,加收滞纳金 法律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3、探矿权人不按期缴纳探矿权使用费、价款的,责令限期缴纳,加收滞纳金 法律依据: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4、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责令限期缴纳,加收滞纳金 法律依据: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四)行政征收 1、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五十四、五十五条 2、用地管理费征收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 3、探矿权使用费、价款征收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条 (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 4、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四条 5、耕地开垦费征收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6、采矿权使用费、价款征收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条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 7、采矿权登记费 法律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8、土地复垦费征收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 (2)《土地复垦规定》第十六条 9、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10、土地闲置费征收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五)行政确认 1、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审批 法律依据: 《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九条 2、基准地价确定、基准地价核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2)《湖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六条 (3)《湖南省土地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六)其他行政行为 1、土地使用权收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2、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审批 法律依据: 《湖南省城镇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条例》第十条 3、土地估价结果备案 法律依据: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五、三十七条 4、国有企业改革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审批 法律依据: (1)《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五条 5、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五、十六条 6、征地补偿费预算包干审核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 条 7、矿山闭坑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三十三条、三十四条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8、采矿许可证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年度检查 法律依据: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2)《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9、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二十六条 10、市(州)、县(市、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审核、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十五、二十六条 11、建设用地预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二十三条 12、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审核及实施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四条 13、土地统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九条 14、土地使用权收回审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五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九、二十五条 (3)《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四、五条 15、矿山地质环境备用金收存 法律依据: (1)《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三条 (2)《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五条 16、协议出让最低价拟定报批 法律依据: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六条 17、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2)《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四、七条 18、征地补偿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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