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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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帐务处理, 早在财政部颁布的《关于消费税会计处 理的规定》中就有明确规定,但在实务操 作中却存在明显偏差.本文就此发表个 人见解,望同行批评指正
一
委托加工材料发出的帐务处理 ,
铡: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轮胎一 批,发出橡胶材料,实际总成率5000 元.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惜:委托加【材料5000
贷:原材料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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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1一消费税)
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 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詹,在委托方所 在地缴纳消费税.
乙公司同类轮胎销售总价8000 元,则:
委托方应纳消费税=8000x10% :800(元1
四,委托方收回应税消费品用于连 续生产时的帐务处理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的轮胎全部 应当指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
纳税人,必须在委托加工
上注明材 料的实际成本.否则,当地税务机关有权 核实其实际成率.以防止假冒或少报材 料成本,偷漏国家税收.
二,委托方支付加工费的帐务处理 甲公司应付乙公司加工费1200元, 代垫辅助材料费【实际成本)800元.适用 增值税率17%,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 借:委托加工材料2000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340
贷:银行存款2340
按税法规定,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 工应税消费品所收取的全部费用l包括 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并据此计算 增值税
三,委托方提货时由受托方代扣代 缴消费税计算
按税法规定,受托方在委托方提货 时,应接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 计算收取消费税,并代扣代缴.没有同类 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 收取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 用于应税消费品汽车的生产,应作如下 会计分录:
I甲公可支付给乙公司代扣代缴 消费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800
贷:银行存款800
上述帐务处理符合财政部《关于消 费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即"委托加工直 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注续生产的,应纳 税款准予抵扣,而不计人委托加工应税 消费品的成本.待加工完成时,按最终应 税消费品纳税.但1995年6月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 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中 则规定:脒汽油,柴油,小汽车外.其余8 种应税消费品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或委 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 税款,应当按照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一 计算公式为: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 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 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 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 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歙.也就是说,委 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不能将已付 的代扣代缴的税款全部进行抵扣.所以,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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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务处理上就不能全部记人"应交税金——应交 消费税"的借方.只能记人"应交税金——待扣税 金"帐户,每月根据生产领用量计算准予抵扣的部 分,再转人"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的借方.这 样,才可以避免本期多抵滑费税现象.
2甲公司收回应税消费品入库时:
借:原材料——轮胎7000
贷:委托加工材料71900
五,委托方收回应税消羹品用于对外销售 时的帐务处理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的轮胎验收入库后, 直接作为本公司的产品向外销售.售价10190元, 增值税1700元.款项全部收到,存人银行. 1.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代扣代缴税款时: 借:委托加工材料800
贷:银行存款800
2甲公司收回应税消费品完工人库时: 借:产成品7800
贷:委托加工材料7800
3.甲公司销售应税消费品时:
借:银行存款11700
贷:产品销售收入10000
应交税盒——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1700
4甲公司结转应税消费品成本时:
借:产品销售成本7800
贷:产成品——轮胎7800
上述帐务处理符合财政部《关于消费税会 计处理的规定》,即"委托方将委托加工应税消 费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应将受托方代扣 代缴的消费税随同加工费一并计人委托加工的 应税消费品成本.出售时,不再征收消费税.但 是笔者认为.将这部分代扣代缴消费税计人委 托加工材料成本是不妥当的.其一,从帐上体现
不出委托方缴纳了消费税,可能祸掉随之附征 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其二,加大了
该批产品的销售成本,导致成本资料失真,收入
与税金的比侧关系失真.正确作法是: 甲公司支付代扣代缴消费税时: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800 贷:应交税金
——
应交消费税800
同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800 贷:银行存款800
这里不能省略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帐户.否则,反映不出缴纳了消费税.圈 (作者单位:辽宁财专)
《责任编辑:刘琪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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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会计准则一投资》中. 对于投资的分类,投资成本的确定, 投资帐面价值的调整,投资的划转, 投资的处置及其披露,均作了明确的 规定.但其内容比较抽象,企业财务 人员对其业务又比较生疏,不便于理 解与操作,因此.财政部发布丁与其 配套的投资指南,针对投资行为的各 种情况,对其会计处理作了具体的讲 解,使企业财务人员易于理解,便于 操作,从而保证投资准则的贯彻,实 施,起到了良好的效果.然而.对于
投资指南中关于增加长期投资由成本 法改为权益法核算的举例却出现了偏 差,难免对企业财务人员起误导作 用,这里愿与各位同仁商榷.
原例题:A企业于1997年1月2 日以5201900元购人B企业实际发行
,另支付21900元税 在外股数的10%
费等相关费用,A企业采用成本法核 算此项投资.1997年5月2日B企业 宣告分派现金股利.A企业可获得现 金股剥40OC~t元.1997年7月2日企 业再1800000元购人B企业实际 发行在外股数的25%,另支付9000 元税费等相关费用.至此持股比例达 35%,改用权益法核算此项投资.如 果1997年1月1日B企业所有者权益 合计为4500000元,分派的现金股 利为4OO000元;1997年度净利润为 600000元,其中,1—6月份实现净 利润为3000CO元.A企业的会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