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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三对全球金融业的影响

2017-10-26 15页 doc 34KB 26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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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三对全球金融业的影响巴塞尔协议三对全球金融业的影响 篇一:《巴塞尔协议III》对全球银行业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III》对全球银行业的影响 作者: 刘 聪 / 时间: 2010年 12月号 1974年6月和10月,两家著名银行——联邦德国赫斯塔特银行和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相继宣告破产。同年,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发起创建巴塞尔委员会,着手总结银行倒闭的教训,于1975年制定了第一个协议,并在1988年颁布了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国际通用协议——《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也被称为《巴塞尔协议I》,银行业监管由此步入国际化时...
巴塞尔协议三对全球金融业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三对全球金融业的影响 篇一:《巴塞尔协议III》对全球银行业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III》对全球银行业的影响 作者: 刘 聪 / 时间: 2010年 12月号 1974年6月和10月,两家著名银行——联邦德国赫斯塔特银行和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相继宣告破产。同年,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发起创建巴塞尔委员会,着手总结银行倒闭的教训,于1975年制定了第一个协议,并在1988年颁布了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国际通用协议——《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也被称为《巴塞尔协议I》,银行业监管由此步入国际化时代。 进入20世纪90年代,欧美金融市场与金融机构的创新日新月异。为适应新时期金融监管的需要,巴塞尔委员会从1998年开始对巴塞尔协议进行修订,并于2004年颁布了全新的《巴塞尔协议II》(下文简称“巴塞尔II”)。2008年席卷全球的次贷危机使巴塞尔委员会不得不重新审视对银行业的监管,《巴塞尔协议III》(下文简称“巴塞尔III”)应运而 1 生。 “巴塞尔III”相比“巴塞尔II”的改进 “巴塞尔II”的不足 对风险的认识不足。在“巴塞尔II”的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中,对风险的度量仅限于单个贷款,没有考虑到贷款之间的关联性。第二支柱(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此虽有所述及,但由于该部分在对监管方式的选择、模型设定等方面的规定模糊而复杂,致使贷款之间的关联性不能得到很好度量。在巴塞尔协议的前两个版本中,国际风险一旦被确定,便作为一个常量进入到VAR模型中。而在实践中,模型中的国际风险因子通常很小,以致不能将其作为对真实风险的度量。在美国开展业务的欧洲大型银行在次贷危机中损失惨重,可见国际风险因子并不足以对银行面临的真实国际风险做出有效提示。 日新月异的金融创新不断试图绕开监管,而“巴塞尔II”对这些金融创新的风险估计显然不足,例如信用违约互换(CDS)作为一种规避监管的创新金融工具,通过风险置换可以使监管者无法确定真实的风险水平,而银行则可通过掩盖风险谋取更多利润,“巴塞尔II”对这种情况无法做出很好的判定。 “顺周期性”问凸显并广受诟病。按照“巴塞尔II”规定的计算方法,各国金融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在基于历史数据计 2 算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和违约风险暴露等指标时,往往会表现出“顺周期性”的特征,即当各经济指标向好时,金融业的坏账率往往也会降低,更多的资产被定义为优质资产。此时,在《巴塞尔协议II》的框架下,同样多的资本将可支持更大规模的资产,而在经济衰退时,同样多的资本可支持的资产会变得更少。这种“顺周期性”无疑会助长经济的周期性波动,反过来,波动的加深会对金融体系造成更大“伤害”。 对银行业的监管仍存在较多“盲区”。第一,“巴塞尔II”希望把在第一支柱中“不便表述”的一些监管要求放在第二支柱中,但后者定义中的含混不清使监管效果大打折扣甚至毫无作用。例如,银行的某些柜台交易的价格及价格变化不易被交易对手外的其他人所知,某些历史数据的不完善和某些模型参数设定中的主观性过大等问题在“巴塞尔II”中都没有得到很好地阐释和解决。第二,一些定义阐述仍有待完善。例如,商誉在股本、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中的定位不够明确。这些定义阐述上的模糊之处使各国对协议解读存在偏差,导致各国在执行协议时的做法差异很大,这也使金融机构提供的相关资本数据不一致。第三,在“巴塞尔II”的第二支柱中,监管者的思路和视角在监管执行中发挥着十分 重要的作用。然而,监管者一般更多地审视过去,无法做到协议中所要求的“向前看”(Forward-looking)。同时,在“巴塞尔II”的第三支柱中,市场的无效性使高风险的金融机构 3 不能得到应有的“惩罚”。这些深层次问题在短时间内都无法得到很好解决,但监管层、金融机构与投资者都应对其可能引发的风险给予足够的重视。 “巴塞尔III”的改进 《巴塞尔协议III》试图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针对金融危机中反映出的问题,对“巴塞尔II”进行改进。 提高银行资本质量。巴塞尔委员会认为,提高资本质量将使银行经营更为稳健。因此,”巴塞尔III”在明确定义一级资本构成的同时修改了“巴塞尔II”中对“商誉”等含糊不清的定义和阐释,明确表示商誉、少数股东权益、递延所得税以及对其他金融机构的投资均不能计入核心一级资本。“巴塞尔III”还建议废除之前协议中提出的“三级资本”的概念,在简化资本充足率要求形式的同时,强化对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的监管。 扩大风险资产覆盖面。相比“巴塞尔II”,“巴塞尔III”对加权风险资产的要求有所提高。“巴塞尔III”鼓励高信用等级的场内交易,减少场外交易,以防范交易对手违约带来的连锁性信用危机。“巴塞尔III”加大了对防范交易对手信贷风险的资本要求,提高了对柜台交易市场中的衍生品、回购及卖空等的约束。另外,次贷危机的去杠杆化过程给金融体系和整体经济都带来了沉重打击,因此,“巴塞尔III”引入了“杠杆率”概念,通过抑制过度杠杆化,防止去杠杆化过程 4 带来的系统性风险。杠杆率的计算要从一级资本出发,除现金、现金等价物之外的所有表内和表外风险敞口都以100%的权重纳入核算范围。 试图解决“顺周期性”问题。为解决《巴塞尔协议II》中广受诟病的“顺周期性”问题,“巴塞尔III”设置了“逆周期”的资本缓冲要求,以应对经济不景气可能发生的坏账。“巴塞尔III”还进一步强调了“向前看”的原则,通过对未来状况的合理预期,制定现阶段的风险防范策略。此外,如果银行的资本缓冲不足,监管者将会限制其的股息、红利发放,与此同时,管理层与员工的福利发放也会受到限制。 稳健实现监管框架过渡。“巴塞尔III”安排了长达9年的过渡期,允许银行在2011,2019年间循序渐进地达到资本监管要求。“巴塞尔III”要求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最终达到6%,核心一级资本(经扣除后的普通股股本)最终至少达到风险加权资产的4.5%,这一比例从2015年起执行,但在2013年、2014年,这一比例须分别达到3.5%和4%。 在2016,2019年,银行须设立资本留存缓冲与逆周期资本缓冲。在此过渡期结束后,银行持有的资本留存缓冲须达到风险加权资产的2.5%。同时,各国监管层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要额外增加0,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此外,对于“巴塞尔III”提到的“系统性重要银行”,监管者需对其实行更为严格的监管。 5 “巴塞尔III”对全球银行业的影响 相比之前,“巴塞尔III”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大幅提高,虽然协议执行的过渡期较长,但资本充足率低、股权融资能力差的银行为达到监管要求仍存在较大压力。 加剧再融资、并购与银行的业务转移 银行业属于典型的资本密集型行业,最低资本要求的小幅变化所对应的银行资金变动都是十分巨大的。一方面,对银行来说,资本充足率的提高必然使同等数额的资本所能支持的资产业务减少,而大部分银行都不会主动减小自身的业务规模,这使得银行转而寻找补充资本来源或降低风险加权资产的其他途径。另一方面,在”巴塞尔III”框架下,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作为分母项的银行风险加权资产有所提高。例如,根据2010年6月瑞银集团(UBS)的会计数据,在“巴塞尔II”框架下,其风险加权资产为2050亿瑞士法郎;但根据“巴塞尔III”,该行的风险加权资产为4000亿瑞士法郎,相比前者增加近一倍。 由于上述两方面因素,某些自身融资能力不强、业务转移乏术的银行在“巴塞尔III”框架下正常“生存”的难度很大,进而开始寻求转型,引发银行业资产重组、并购和业务转移的大规模出现。 银行业准入门槛提高 银行业属于规模经济行业,业内竞争并不充分。伴随部分 6 实力有限的银行退出市场竞争,以及实力雄厚、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小的银行继续通过再融资、并购等不断强化自身的竞争力,银行业的不完全竞争将更加突出。而“巴塞尔III”进一步提高了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银行业准入门槛进一步提高,从而可能引发并加剧业内的垄断格局。 加剧地区金融运行不均衡 资本要求尚不会对亚洲国家实体经济运行造成较大影响。亚洲地区国家的实体经济波动较小,日韩等国本身已处于经济滞涨阶段,次贷危机没有使这些国家经济运行更加恶化,反而是日本的一些金融机构借此机会大肆收购在次贷危机中遭到冲击的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对于“巴塞尔III”的资本要求,日本银行业的资本状况虽然不佳,但因其有强大的政府支持作为后盾,除非继续进行大规模并购,否则日本银行业基本不需要进行额外的筹资。而韩国金融监督院表示,“巴塞尔III”对韩国国内银行的影响十分有限,且新协议给银行提供了充足的调整期,对韩国实体经济运行几乎没有影响。 由于亚洲地区国家的金融机构和业务基本集中在本国或本地区,遭受次贷危机的冲击和由此发生的损失都较小,且一年多来,在“跟随”世界经济复苏进程中也积累了大量的资本。以中国和印度为代表的新兴经济体,其发展势头更是基本未被危机拖累,经济、金融体系运行良好。而以中国香港 7 为代表的地区,对银行业一贯实行严格监管,这些地区银行的资本状况一直良好,次贷危机对其的影响更为有限。 美英加等国虽受次贷危机冲击严重,但新协议对金融业运行影响不大。美国、英国和加拿大等国的金融机构在危机中“元气大伤”,但随后政府对金融系统的大量注资,使这些国家的金融机构得以较快走出“阴影”,因此“巴塞尔III”对这些国家金融业运行的影响并不显著。 除英国外的欧洲国家和地区的银行业深受影响。一方面,这些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机构由于国际化程度较高,深受次贷危机的影响;另一方面,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政府在危机后未对本国金融机构进行大规模注资,很多金融机构的发展至今仍“举步维艰”。据估计,未来三年内,欧洲24家大型银行需每年融资2400亿欧元才能满足“巴塞尔III”的资本要求。 “巴塞尔III”对德国金融机构中影响最大的是德意志银行——这也是德国最大的金融机构。德意志银行2010年9月宣布进行近100亿欧元的巨额增资,增资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为执行“巴塞尔III”中规定的自有资本标准做准 备,而德国的其他银行以及西班牙、法国和欧洲其他国家的银行都有可能在近期采取类似。 对“巴塞尔III”的评价 监管层、银行业和投资者对“巴塞尔III”的“态度” 监管部门普遍认为“巴塞尔III”将对银行业的长期稳定发 8 展起到积极的作用。欧洲央行行长——特里谢(Trichet)——支持各国将“巴塞尔III”作为新的银行业规则遵照执行;美联储认为,新规定有助于维护金融体系的长久稳定及健康发展;英国、德国、瑞士和日本等国也均对新协议表示欢迎。在此次金融危机中,瑞银集团(UBS)和瑞士信贷(Credit Suisse)这两大瑞士“金融巨擎”受到了严重冲击,对此,瑞士金融监管部门虽考虑到新协议的规定可能会削弱瑞银和瑞信的竞争力,但仍准备进一步加强对二者的监管,要求两家银行持有高于国际新标准的资本金。在其他各国金融当局的官方表态中,鲜有反对的“声音”出现。 然而,代表瑞士银行业利益的瑞士银行业协会(SBA)则担心在国际竞争中失去优势,不希望受到过于严厉的管控,德国的金融业也有同样的诉求。 在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国签署协议之前,投资者认为,虽然监管者给予了一定的过渡期,但新协议仍将对欧美银行股的市场表现造成不利影响。但在协议签署后,各主要市场中银行股均表现出色。本文认为,由于过渡期较长,投资者将至少在数年内不用担心新规定对银行业的影响,银行股未来仍将有较好的表现。 “巴塞尔III”的作用 以传统方式防范风险符合监管发展实际。巴塞尔协议的监管框架是建立在历史监管经验基础上的,在各大金融机构受 9 利润驱使试图更多“游走”于监管盲区的情况下,”巴塞尔III”对风险资产的计算并非是金融机构所承担风险的真实度量,但监管水平的提高并非一蹴而就,在此情况下,提高资产充足率便成为解决当前银行业监管“燃眉之急”的良策。 督促实现银行经营转型。最低资本要求的提高,有助于抑制银行业的粗放型发展。目前,包括中国在内的很多发展中国家的金融机构仍以市场扩张、赚取利差和扩大经营规模为终极目标,并对“大而不倒”深信不疑。“巴塞尔III”对最低资本要求的提高、对交易风险的监控和对杠杆率的限制等措施,必然会“束缚”粗放型银行的发展。这些银行在将资产投向安全的政府借贷之外,不得不通过积极探索经营转型,如通过发展高附加值的中间业务和加快金融创新等,实现自身的稳健发展。 引领银行业稳健发展。“巴塞尔III”制定远至2019年的超长过渡期的目的,在于消除银行业调整中的“阵痛”,将新协议对银行业的不利影响降至最低。由于银行业在经济运行中的特殊地位和金融体系在经济复苏初期的相对脆弱,各国在出台针对银行业的调整政策时都十分谨慎。在现阶段,新协议对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约束影响尚不会显现,更多是起到一种指引银行经营和引导监管层政策制定的作用。 “巴塞尔III”的局限 虽然“巴塞尔III”引入了“系统性重要银行”的概念,试图 10 对金融机构区别对待,但这种分类过于表象,不能作为差异化监管政策制定的依据。在针对银行经营的某些重要方面,“巴塞尔III”仍然存在区分不足甚至“一刀切”的现象,以上这些都导致监管与约束效率的低下。 虽然“巴塞尔II”中存在的很多问题已被发现并得到高度重视,但仍有很多问题尚未在“巴塞尔III”中得到有效解决。模型复杂、主观性分析、以历史推测未来、危机发生后的反应不足和监管套利(Regulatory Arbitrage)等问题仍普遍存在。 篇二:巴塞尔协议三主要及对中国商业银行经营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内容解读及对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的影响 摘要:巴塞尔协议III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吸取金融危机经验和教训,对一系列金融监管举措的改进和强化,巴塞尔协议III的推出将对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我国商业银行应对“顺周期效应”的各项监管指标进行重新评估,建立动态资本拨备计提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资本管理计划及资本金补充机制。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 商业银行 监管 资本 在雷曼兄弟破产两周年之际,《巴塞尔协议?》在瑞士巴塞尔出炉。最新通过的《巴塞尔协议?》受到了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直接催生,该协议的草案于2010年提出,并在短短一年时间 11 内就获得了最终通过,并将于此后的11月在韩国首尔举行的G20峰会上获得正式批准实施。巴塞尔协议?必将在未来数年成为商业银行监管的重要内容,并对商业银行的经营和管理产生重要影响。 一、 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更严格的资本金要求 巴塞尔委员会认为,尽管在最初的巴塞尔协议中已经涉及了资本监管方面的要求,但由于存在缺乏全球统一监管调整标准、监管科目与会计报表科目不匹配等问题,导致银行业很多机构不能充分化解相关风险和信贷损失,也使得资本监管工作遇到很多问题,因此,新协议要求将核心一级资本(普通股和利润留存)充足率由2%提高到4.5%;一级资本充足率由4%提高到6%;资本充足率仍为8%。同时,对于上述监管标准的进程也做了初步的安排。从2011年开始实施,到2013年1月1日,商业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应达到3.5%;核心资本充足率应达到4.5%;资本充足率应达到8%。到2015年1月1日,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达到4.5%;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6%;资本充足率保持8%不变。 (二)设定资本留存缓冲比例 巴塞尔委员会吸取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的教训,为了进一步防范银行业系统性风险的爆发,保证商业银行在金融和经济危机时期能够有效避免重大损失,引入了2.5%的资本 12 留存缓冲,由扣除递延税项及其他项目后的普通股权益组成。如果商业银行的资本留存缓冲比率达不到该要求,监管机构将限制银行拍卖、回购股份和分发红利等。这一机制可以防止一些银行在资本头寸恶化时也肆意发放奖金和高红利的情况。这项规定将于2016年1月起适用,并于2019年1月开始生效。 (三)提出了逆周期监管的缓冲资本要求 银行监管当局可以根据对经济周期的判断,以及对单个银行运行状况的评估,要求商业银行增持缓冲资本,规模为风险资本的0%,2.5%,全部需要以核心一级资本形式持有。按照巴塞尔委员会的建议,缓冲资本要求从2016年开始实施,每年增加0.625%,到2019年1月1日,最终达到2.5%。设置逆周期资本缓冲的目标在于基于更广泛的宏观审慎目标,保护银行体系免受信贷激增所带来的冲击。逆周期资本缓冲仅在信贷急剧扩张而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时使用,所以该比率一般为0. (四)加强流动性监管 此次金融危机给全球银行业监管者的一大警示就是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的监管,但至今全球范围内没有统一的流动性标准。因此,巴塞尔协议?试图建立全球一致的流动性监管指标。 第一个监管指标是流动性覆盖率(LCR),衡量在设定的 13 严重压力情景下,优质流动性资产能否充分满足短期(一个月)流动性需要,其目的是提高机构抵御短期流动性风险的能 力。该指标是建立在传统的流动性“覆盖率”方法基础之上的,协议规定,流动性覆盖率的标准是不低于100%(即高流动性资产至少应该等于估算的资金净流出量)。 第二个监管指标是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用于度量银行较长期限内可使用的稳定资金来源对其表内外资产业务发展的支持能力。该指标为银行可用的稳定资金与所需的稳定资金之比,协议规定此比率必须大于100%。“稳定资金”是指在持续存在的压力情景下,在1 年内能够保证稳定的权益类和负债类资金来源。 新协议规定了最低3%的权益资产比指标,以控制银行的杠杆融资规模。但是,由于银行经营模式的不同,杠杆率指标与资本充足率监管指标之间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冲突。因此,巴塞尔委员会建议从2011年1月1日起,各国监管部门开始对杠杆率指标进行监控,以观察其与资本充足率框架的契合情况。2013年为正式实施期间,所有与杠杆率相关的信息披露应从2015年开始执行。 二、巴塞尔协议III实施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 (一)减少派息和分红力度,同时将主要融资手段由次级债融资转向股权融资 14 事实上,一国银行业整体资本充足率的提高将会使得可放贷资金的减少,进一步导致该国GDP增速降低;流动性监管方面,流动性指标的实施同样也会导致GDP增速降低。 截至2010年9月末,我国银行业加权平均核心资本充足率为9.5%,核心资本占总资本的比例超过80%,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为11.6%,较年初上升0.3个百分点。随着商业银行融资工作的有序完成,预计到2011年底核心资本充足率将保持在9%以上,国内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水平高于国际同业平均水平。因此,在我国经济未发生较大变化、商业银行经营状况未有明显起伏的情况下,新资本协议短期对我国银行不会形成较大的冲击。但从长期来看,由于国内经济增长对银行信贷供给的依赖性较强,为支持经济持续增长,银行信贷规模需保持一定的增长速度,为持续达到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商业银行不可避免地面临资本补充需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进一步得到提高,这意味着普通股在监管资本中的地位越加重要,因此在融资方式上,商业银行将由侧重于发行次级债补充附属资本的方式向发行股票筹集核心资本的方式转变。同时,为了尽可能减少融资成本,商业银行将会减少分红派息规模,可能造成短期内股东回报水平的下降。 (二)降低经营杠杆系数,迫使我国商业银行从传统的信贷业务向多元化经营方式转变,扩大表外业务 15 根据新协议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的比例标准,在银行业全面实施该协议后,将使得经营杠杆倍数理论上大大降低,因此银行业的筹资和放贷能力明显降低,赢利能力或 将受到一定影响。对于严重依赖利差收入的我国商业银行机构而言,将迫使其寻求其他手段以增加赢利能力,例如更加重视表外业务等。与巴塞尔协议?强调如何计量风险资产不同,巴塞尔协议?则更加强调对资本尤其是核心资本的计量,诸多条款的核心要求便是增加资本,提高资本的充足率。对于商业银行来说,为了满足新协议要求,就必须提高储备资金以防范潜在风险,从而减少可动用的信贷资金规模。这对于我国粗放式增长的商业银行来讲,将被迫加快经营方式转变,由过渡依赖利差收益转向多元化经营,由粗放式发展向细分客户、细分产品、细分行业、细分区域的精细化经营方式转变,例如在对信贷资金投放时,重点考虑风险调整后的资本收益率等。 (三)提高了我国银行业的经营稳定性 新协议不仅对资本充足率等指标的监管要求有所提高,还对流动性风险和“顺周期效应” 等在巴塞尔II中尚未涉及的风险层面进行了探讨。所有这些改进,都是朝着提高银行业经营稳定性的目标进行的。因此,我国商业银行通过巴塞尔协议III,可以建立一整套更加合理的旨在强化自身风险管理手段和措施,以提高风险抵 16 御能力,同时可以对跨市场的风险积累进行合理监管,防范系统性风险爆发。 三、我国商业银行实施巴塞尔协议III的建议 (一)重新评估宏观经济影响资本充足率等监管指标的“顺周期效应” 由于资本充足率监管框架在本质上存在着顺周期缺陷,即在经济周期处于上行阶段时,银行业所面对的整体风险较低、资产价格的波动率不高,因此资本充足率状况也会趋于良好。但当经济周期步入下行阶段时,随着实体经济的下滑以及公允价值会计核算方法、信用评级等因素的推波助澜,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可能将不断降低。由于自2004年起,我国宏观经济始终处于上升阶段,因此按这一期间的现实风险所计算出的资本充足率水平,可能会低估我国银行业在完整的经济周期中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因此,不论是我国银行业监管机构还是商业银行,都应该对资本充足率等监管指标进行“全周期”核算,同时采取压力测试等其他风险管理手段,合理评估周期效应对核心监管指标的影响。 (二)建立具有前瞻性的动态资本拨备计提制度 动态拨备制度要求商业银行在经济繁荣期多计提拨备,经济下滑期间则相应减少计提拨备,覆盖了对未来经济周期的预测。为更加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制度,防范系统性风险的爆发,我国商业银行业应该建立前瞻性的动态拨备 17 制度。当经济处于上升周期时,计提动态拨备,使总准备金大于应计提的专项准备金水平,而当经济处于下行周期时,要相应减少当年计提的专项准备金,采用动态拨备弥补专项准备金的不足,使得资产拨备计提的顺周期波动效应得到一定的平和。具体实施时,在建立初期,可由监管部门统一制定计提的标准,随着内部评级法工作的不断完善和深入,具备条件的商业银行可根据自身情况确定不同资产组合的计提系数。 (三)科学制定合理的资本管理规划和资本金补充机制 一直以来,除内部留存收益方式处于常态化外,我国商业银行资本补充路径一般为:贷款增长—资产规模扩大—资本充足率降低—寻找补充资本金的方法—向监管当局提出申请—核准后进行补充资本金的相应准备—实施—获取资本金—尽量使资本充足率与资产相匹配。资本金充实往往是在贷款和资产规模增长带来监管压力后才得以启动,被动性和时滞性缺点显著。为此,2009年我国银监会接连发布了《关于对实施新资本协议相关指引征求意见》和《关于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机制的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大幅提高资本充足率标准,加大次级债券补充资本的难度和建立资本管理规划等。同时,通过巴塞尔协议?可以看出,国际资本监管趋势正在朝着动态化、合理化和长效化方面发展,因此,我国商业银行要规划好资本补充方式,充分发挥资本对资产的约 18 束机制,并加大资本补充方式的创新力度,加强对信托混合型证券组合(优先股和混合债券组合)等产品的研究,开发切实可行的创新工具。 参考文献 [1]王林 . 巴塞尔协议?新内容及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 [2]韦林克(巴塞尔委员会监管改革新思路[J](中国金融,2010(13):17-18( 篇三:巴塞尔协议III对中国银行发展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III对中国银行发展的影响 摘要:次债危机的爆发和全球金融危机的蔓延使全球金融秩序 陷入混乱、经济增长长期进入衰退中。因此,必须在系统风险监察、 对系统风险宏观审慎反应的国际协调、金融监管的跨国界安排和流 动性支持融资等四个方面实施改革。[1] 关键词: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巴塞尔协议iii;资本充足率;经 济环境引言 目前对《巴塞尔协议?》的解析,专业人士认为,涉及有关资本 和流动性的条款对我国当前金融机构的冲击很小。《巴塞尔协议?》 19 的监管措施会通过我国监管部门的监管指标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影 响到银行的资产负债组合,进而影响到社会的金融资源配置状况。 在《巴塞尔协议?》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我国银监会颁布 了“我国版巴塞尔协议?”,即《我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 意见》,确立了我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政策框架。经过对比 发现新监管标准将对我国银行业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2] 二、巴塞尔协议iii对中国银行发展的影响 (一) 巴塞尔协议iii对中国银行资本充足状况的影响 1.短期影响 就短期而言,《巴塞尔协议?》的各项要求对我国银行业影响不大。 通过打压市场价格造成的银行间接损失相对不高,市场流动性缺失 问题也远没有发达市场严重。[3]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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