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花蛋企业标准太原市***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2011-06-18实施
2011-05-18发布
松花蛋肠
Q/WTM0001S—2011
Q/WTM
太原市***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1前 言
本标准编写时,格式按照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编写。
本标准制定时,主要技术指标参考了GB 2749—2003《蛋制品卫生标准》。
本标准由太原市***食品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太原市***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松花蛋肠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松花蛋肠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
太原市***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2011-06-18实施
2011-05-18发布
松花蛋肠
Q/WTM0001S—2011
Q/WTM
太原市***食品有限公司企业
1前 言
本标准编写时,格式按照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编写。
本标准制定时,主要技术指标参考了GB 2749—2003《蛋制品卫生标准》。
本标准由太原市***食品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太原市***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松花蛋肠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松花蛋肠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皮蛋、鲜鸡蛋为原料,以食用盐、味精、香辛料(八角、花椒、香叶、茴香、桂皮)、水为辅料,添加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碳酸氢钠、乳酸钠,皮蛋剥壳清洗后切碎,与鲜蛋液、辅料混合搅拌、灌肠衣、打卡、杀菌、包装加工而成的松花蛋肠。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7 食品添加剂 碳酸氢钠
GB 2748 鲜蛋卫生标准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3 食品中铜的测定
GB/T 5009.14 食品中锌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19 食品中六六六、滴滴涕残留量的测定
GB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T 7652 八角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967 味精
GB 968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T 9694 皮蛋
GB 13736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 16332 食品包装材料用尼龙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25537 食品添加剂 乳酸钠
SB/T 10040 花椒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令 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1 原辅料
3.1.1 原料
鲜蛋应符合GB 2748的要求。
皮蛋应符合GB/T 9694的要求。
3.1.2辅料
食用盐应符合GB 5461的要求。
水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
八角应符合GB/T 7652 的要求。
味精应符合GB/T 8967的要求。
花椒应符合SB/T 10040的要求。
香叶、茴香、桂皮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3.2 食品添加剂
碳酸氢钠应符合GB 1887的要求。
山梨酸钾应符合GB 13736的要求。
乳酸钠应符合GB 25537的要求。
3.3 质量要求
3.3.1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组织形态
组织致密,粗细均匀,有弹性,切片性好
色 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气味滋味
咸淡适中,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气味滋味,无异味
杂 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2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蛋白质/(%) ≥
8
铅(Pb)/(mg/kg) ≤
0.2
铜(Cu)/(mg/kg) ≤
10
锌(Zn)/(mg/kg ) ≤
50
无机砷/(mg/kg) ≤
0.05
总汞(以Hg计)/(mg/kg ) ≤
0.05
六六六/(mg/kg ) ≤
0.1
滴滴涕/(mg/kg) ≤
0.1
3.3.3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目
指标
菌落总数/(CFU/g ) ≤
500
大肠菌群/(MPN/100g) ≤
3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3.3.4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3.5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必须符合GB 2760的要求。
4 生产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要求。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随机抽取一个独立包装样品,剥肠衣后置于清洁、干燥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其组织形态、色泽、杂质、嗅其气味、品其滋味。
5.2 理化指标
5.2.1 蛋白质
按GB 5009.5规定的方法测定。
5.2.2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5.2.3 铜
按GB/T 5009.13规定的方法测定。
5.2.4锌
按GB/T 5009.14规定的方法测定。
5.2.5无机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5.2.6总汞
按GB/T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
5.2.7六六六、滴滴涕
按GB/T 5009.19规定的方法测定。
5.3 微生物指标
5.3.1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
5.3.2大肠菌群
按GB/T 4789.3规定的方法测定。
5.3.3致病菌
沙门氏菌按 GB 4789.4规定的方法测定
志贺氏菌按GB/T 4789.5规定的方法测定。
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测定。
5.4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 的规定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同一批投料、同一条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同一生产日期和批号的产品为一批。
6.2 抽样
同一规格、同一批次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20包(样品总量不少于3㎏),分成两份,一份用于检验,一份留样备检。
6.3.出厂检验
6.3.1.出厂检验项目
感官、净含量、蛋白质、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6.3.2判定规则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时,使用备检样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如复检结果仍有1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6.4 型式检验
6.4.1 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或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检验:
a) 新产品投产或是老产品转厂生产时;
b) 原材料、工艺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产品停产半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或用户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6.4.2型式检验项目
本标准质量要求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6.4.3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该批产品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使用备检样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复检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该批产品判定为合格;如复检结果仍有1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要求;包装运输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要求。
7.2 包装
内包装为尼龙肠衣,应符合GB 16332的要求;卡扣为铝丝,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要求。
7.3 运输
产品运输应使用食品专用车,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运输中应轻装、轻卸、防雨、防晒。
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食品专用库中,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存,离墙、离地。
常温下,产品保质期为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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