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厦门大学法学院本科生综合测评办法

2018-11-22 8页 doc 22KB 131阅读

用户头像

is_668482

暂无简介

举报
厦门大学法学院本科生综合测评办法厦门大学法学院本科生综合测评办法 (2006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积极引导我院学生努力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进一步规范我院学生的评优选好工作,增强学生工作的透明度,现根据学校的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综合测评采用量化方式,其中德育素质占15%,智育素质占75%,文体活动占10%。 第三条 综合测评的结果是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学生先进荣誉称号的主要评定依据,并根据得分高低依次推荐。 综合测评结果应当向全班同学公布,并接受同学的合理查核。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生先...
厦门大学法学院本科生综合测评办法
厦门大学法学院本科生综合测评办法 (2006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积极引导我院学生努力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进一步规范我院学生的评优选好工作,增强学生工作的透明度,现根据学校的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综合测评采用量化方式,其中德育素质占15%,智育素质占75%,文体活动占10%。 第三条 综合测评的结果是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学生先进荣誉称号的主要评定依据,并根据得分高低依次推荐。 综合测评结果应当向全班同学公布,并接受同学的合理查核。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生先进荣誉称号”,包括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团员等。 第五条 各班奖学金评选小组应由现任班委、团支委和3名学生代表共同组成,学生代表由班级民主推选产生,奖学金评选小组在分管的政工干部和班主任的具体指导下进行本班的综合测评工作,测评过程应注意公开、公正、公平。 优秀团员的评定由团支部记担任评选小组组长,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其他先进荣誉称号的评定由班长担任评选小组组长。 第六条 凡在参评年度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一律取消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参评资格: l、所学公共基本课程、专业类基本课程、专业类通修课程有不及格现象的; 2、凡参评年度内上述课程因缓考或重修尚未取得成绩的; 3、受过警告或警告以上行政纪律处分的,或3次以上全院书面通报批评处分的; 4、任一学期早操缺勤累计达到10次以上; ; 5、所在宿舍内务卫生累计4次以上被评为校、院最差宿舍的 6、课程成绩未列本班总人数的前百分之六十的。 第七条 凡在参评年度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一律取消学生先进荣誉称号的参评资格: l、有第六条之1、2、3项规定情况之一的; 2、所在宿舍内务卫生累计3次以上被评为校、院最差宿舍的; 3、所学公共政治理论课单科成绩未达到70分以上的。 第八条 参评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学生先进荣誉称号,还应当符合学校其他相关规定。 第九条 一年级学生只参加优秀学生奖学金和“优秀团员”荣誉称号的评定,所有台、 1 港、澳、侨学生只参加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不参加学生先进荣誉称号的评选。 第十条“优秀学生干部”的参评对象应当是担任班委、团支委以上职务,任职时间连续达一年以上的在任学生干部,两个学期所担任的职务可以不同。 第十一条 凡评为“优秀三好学生”者,同时获一等奖学金;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同时获二等以上奖学金。 第十二条 各班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学生先进荣誉称号的评定名额,由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规定的比例下达。 第二章 德育素质 第十三条 德育素质测评最高分为13分。 第十四条 兼任社会工作(5分) 1、担任班长、团支部书记、院学生两委委员、党支部书记、法学社理事长、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的,在换届选举时由本班同学或相应学生组织投信任票,信任票过半数的可得到基本分(1分/学期),另外(1分/学期)由分管的政工干部依据其平时工作表现给出; 2、担任班级、团支部、党支部的其他委员,院学生两委各部副部长、法学社副理事长或部长、学生法律援助中心部长的,在换届选举时由本班同学或相应学生组织投信任票,信任票过半数的可得到基本分(0.5分/学期),另外(0.5分/学期)由本班班长、团支部书记和相应学生组织负责人根据其平时工作表现给出;本条中所涉及之人员必须于学期初在辅导员处备案,否则不予加分。 3、每班每学期在校级刊物上至少发表1篇关于院或班级活动的报道,该班的宣传委员方可得到其基本分0.5分; 4、担任宿舍长(0.3分/学期),每学期初社长名单应向班长报备,社长任期未满一学期者不予加分;其所在宿舍在一学期内有二次以上被评为校、院最差宿舍不予加分; 5、担任学生会或团总支各部干事、学生刊物编委,且承担实际工作的(0.3分/学期),特刊编委不重复加分; 6、受院里指派担任本院各类学生代表队负责人或教练,每任一职加0.3分; 7、被授予院优秀学生干部称号(0.4分/次),被授予院优秀干事称号或院学生社团活动积极分子称号(0.2分/次); 以上各项可累积加分,但不得突破总分值。 第十五条 献血者每人每次加0.1分。 第十六条 内务卫生(2分) 基本分1分。 所在宿舍被评为校、院最佳宿舍(加0.2分/次); 2 所在宿舍被评为校、院最差宿舍(扣0.2分/次)。 第十七条 各类活动志愿者 (3分) 由学院组织的各类活动志愿者(0.2分/次),非由学院组织的活动志愿者不予加分。 各类活动学院分管工作的政工干部认定是否为学院组织的,对于此类活动由各班班长和相关活动组织者做好志愿者工作的保存,并及时在分管辅导员处备案,每年综合测评时保存人员将相关材料汇总至奖学金评选小组组长处。 第十八条 社会实践 (1分) 积极参加校、院统一组织的暑期社会实践活动(0.2分/次),获校暑期社会实践积极分子荣誉称号(0.5分/次),本项从高给分,同一实践活动不累计加分。 第十九条 综合表现(2分) 基本分1分,其余2分由奖学金评选小组根据参评学生的日常表现进行测评,主要指标 0.4分)、道德品质(0.4分)、组织纪律性(0.4分)、集体荣誉感(0.4体系为:政治表现( 分)、劳动观念(0.4分),每项0.1分为一个档次,2分为满分。 本条得分的评定,由奖学金评选小组共同给出取平均值,奖学金评选小组成员对于同一宿舍学生的评定应予回避。 第二十条 表扬与处分 受到全院通报表扬的(加0.5分/次),受到校级以上通报表扬的(加1分/次); 受到全院通报批评的(扣0.2分/次),受到警告处分的(扣1分/次),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扣2分/次),受到记过处分的(扣3分/次),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扣4分/次)。 第三章 智育素质 第二十一条 智育素质测评最高分为75分。 第二十二条 课程成绩(68分): 课程成绩=学分积点×70% “学分积点”是指根据学校教务系统生成的加权平均分,其课程范围应包括学生在评奖年度内所有课程成绩,该加权平均分由分管辅导员直接报予各班奖学金评选小组组长。 学生修习课程成绩如果按照五级制评定,应分别依下列进行换算: 优秀=95;良好=85;中等=75;及格=65; 补考课程统一按照补考前的成绩计算课程成绩。 第二十三条 科研成果和竞赛(7分): 1、根据《厦门大学核心学术刊物目录》的核定,在一类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7分/篇);在二类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4分/篇);在有国际或国内刊号的一般刊物上发表法学类学术论文(2分/篇),在有内刊准印号的内部刊物上发表法学类学术论文(1分/篇),在报刊杂志上发表案例分析类文章(0.2分/篇); 3 学术论文由多人合作完成的,按以下比例加分:两人合作完成的6?4,三人合作完成的5?3?2。 2、科研成果和专业技能竞赛(包括演讲、辩论等) 获全国性竞赛一等奖(7分,项); 获全国性竞赛二等奖或全省性竞赛一等奖(6分,项); 获全国性竞赛三等奖或全省性竞赛二等奖(5分,项); 获全国性竞赛鼓励奖或全省性竞赛三等奖(4.5分,项); 获全省性竞赛鼓励奖或市级、校级竞赛一等奖(4分,项); 获市级、校级竞赛二等奖或院级竞赛一等奖(3分,项); 获市级、校级竞赛三等奖或院级竞赛二等奖(2分,项); 获市级、校级竞赛鼓励奖或院级竞赛三等奖(1分,项); 获院级竞赛鼓励奖(0.5分,项)。 两人以上集体项目获奖按上述标准分别减半给分,积极参加各类科研成果和专业技能竞赛但未获名次者(0.05分/项);参加比赛前由学院统一组织集训,且持续时间达一周以上的(0.1分/项),可与前款累计加分。 本条中获奖级别应当以主办方名称认定;若竞赛只有名次而没有奖项等级的,1-2名视为一等奖,3,5名视为二等奖,6,8名视为三等奖。 3、在院《法学阶梯》、《厦大法援》上发表法学专业论文的(0.5分/篇),发表案例评析类文章的(0.1分/篇),发表其他专业类文章的(0.05分/篇); 4、同一科研成果既发表又获奖,应从高给分,不累加计分。 第四章 非专业综合素质 第二十四条 非专业综合素质测评最高分为12分。 第二十五条 早操(2分): 早操满勤每一学期(1分);早操缺勤每次扣 0.1分,从每一学期满勤分1分往下扣除,直至0分;走读生早操统一按0分计算。 第二十六条 文体和课外非专业技能竞赛(包括征文、知识竞答、马拉松、文学、音乐、书法、IT、摄影比赛等)(9分) 获全国性竞赛一等奖(4分,项); 获全国性竞赛二等奖或全省性竞赛一等奖(3分,项); 获全国性竞赛三等奖或全省性竞赛二等奖(2.5分,项); 获全国性竞赛鼓励奖或全省性竞赛三等奖(2分,项); 获全省性竞赛鼓励奖或市级、校级竞赛一等奖(1.5分,项); 4 获市级、校级竞赛二等奖或院级竞赛一等奖(1分,项); 获市级、校级竞赛三等奖或院级竞赛二等奖(0.5分,项); 获市级、校级竞赛鼓励奖或院级竞赛三等奖(0.2分,项); 获院级竞赛鼓励奖(0.1分,项)。 两人以上集体项目获奖按上述标准分别减半给分,未获名次但能积极参加者(0.05分/项)。参加比赛前由学院统一组织集训,且持续时间达一周以上的(0..05分/项),可与前款累计加分。 本条中获奖级别应当以主办方名称认定;若竞赛只有名次而没有奖项等级的,1-2名视为一等奖,3,5名视为二等奖,6,8名视为三等奖。 第二十七条 发表非学术性文章(2分) 在院《素描时光》、《校运快讯》上发表文章的非编委同学(0.05分/篇),编委发表的与本刊性质相关的文章看作职务行为,不再另行加分; 在《厦大经纬》、《厦大青年》等校级学生刊物上积极投稿并被采用者(0.1分/篇),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0.5分; 在校电台、《厦门大学报》上发表新闻报道、文艺作品等非法学类学术性文章并能提供有关证明者(报刊原件或稿酬单)(0.15分/篇),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 在校外公开发行的报刊杂志上发表新闻报道、文艺作品等非法学类学术性文章并能提供有关证明者(报刊原件)(0.2分/篇),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分。 第二十八条 微型吉尼斯趣味体育比赛(1分) 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微型吉尼斯趣味体育比赛,集体项目获得一等奖的,每位参加者(0.3分/项),获得二等奖的(0.2分/项),获得三等奖的(0.1分/项);个人项目获得一等奖的,每位参加者(0.15分/项),获得二等奖的(0.1分/项),获得三等奖的(0.05分/项);未获得名次者(0.03分/项)。 第二十九条 学院各项活动的主持人、评委、裁判由非相关部的部员,即普通同学担任的,该学生每参加一次加0.05分。 参加厦门国际马拉松比赛全程者,无论获奖与否每人加0.1分,参加半程者无论获奖与否每人加0.05分,参加5公里、10公里并且获奖者每人加0.03分,各类志愿者及参加5公里、10公里未获奖者每人加0.01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九条 各班评选小组应在班主任和辅导员的具体指导下开展学年奖学金和先进 5 荣誉称号的评定工作。评选小组在讨论参评对象综合测评加分事项时,应有辅导员和班主任参加。综合测评结果报送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备案时,应有辅导员和班主任的签字。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6
/
本文档为【厦门大学法学院本科生综合测评办法】,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