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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 法律基础知识

2019-05-17 8页 doc 36KB 4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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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 法律基础知识(1)法律小幽默——倒霉的猎人 有个猎人早上起来上山打猎,发现了一只兔子,猎人开枪,兔子中枪以后狂奔。猎人猛追,翻过了99座山,跨过了99条河,最后兔子终于倒下了,猎人很开心,正要去拣兔子,突然一个小朋友出现了,一把抓住兔子,猎人很生气,说“小孩快把兔子还我!小朋友说“不给,我先抓到的。”两人争执不下,决定去找法官评理。官了解了案件以后说“无主物,依据物权法,应当先占为主,猎人虽然有开枪的行为,但是先占者是小朋友, 依法判决兔子归小朋友所有”猎人当时晕倒! 第二天猎人又去打猎,又看见一兔子,猎人迅速开枪, 兔子还是翻过了99...
第一讲 法律基础知识
(1)法律小幽默——倒霉的猎人 有个猎人早上起来上山打猎,发现了一只兔子,猎人开枪,兔子中枪以后狂奔。猎人猛追,翻过了99座山,跨过了99条河,最后兔子终于倒下了,猎人很开心,正要去拣兔子,突然一个小朋友出现了,一把抓住兔子,猎人很生气,说“小孩快把兔子还我!小朋友说“不给,我先抓到的。”两人争执不下,决定去找法官评理。官了解了案件以后说“无主物,依据物权法,应当先占为主,猎人虽然有开枪的行为,但是先占者是小朋友, 依法判决兔子归小朋友所有”猎人当时晕倒! 第二天猎人又去打猎,又看见一兔子,猎人迅速开枪, 兔子还是翻过了99座山,跨过了99条河,最后倒地,猎人左右看看没有他人大喜,立即拣了兔子,刚下山,发现警察在下面,法官也在下面。猎人得意的问到“法官大人, 现在兔子是我的了吧?”法官说,朋友这只兔子刚才逃跑的时候,逃到了A国的境内,依据该国的法律,无主物是属于国有的,现在你必须归还这只兔子”猎人于是又晕倒! 第三天猎人又去处打猎,又发现一只兔子,猎人迅速开枪,兔子中枪以后狂奔。翻过了99座山,跨过了99条河, 最后兔子终于倒下了,猎人看看在本国境内,又没有小朋友,猎人大喜欢,拿了就跑。刚出来又遇到法官,猎人哆嗦着问“大人这回没有问题了吧?”法官笑着说,“你看看兔子脖子上的布上写着什么? “猎人一看“王小毛赠送给李小毛,爱情留念” “什么意思???” “哦!就是前天那个小朋友的初恋女朋友在幼儿院赠送给他的礼物呀!一只小兔子呀!” “哦??兔子有主人?那我不是要赔偿他一只兔子??”恐怕没有那么简单!法官说,具有特殊意义的物体,如果遭受侵害,引起的将除了物权上的赔偿以外还有精神损失费用?大概5万左右吧!猎人听了当时晕倒! 第四天,猎人出发到集市上卖了枪,买了本法律书籍开始学习! (2)话说,在一个普通的不能在普通的日子里,在一个校园门口旁边的小酒店发生了一件惊天地泣鬼神的大新闻事件。一个宿舍的同学一起去聚餐,就随便到校门口旁边的小酒店入座并开始点菜。点菜期间,突然有一个同学尖叫起来了。那么究竟他看到了什么呢以致如此惊讶?原来,他无意间看到菜单上居然还有鲸鱼。更稀奇的是,标价居然只是20元一份。他们几个学生惊喜万分,连忙点了一份。想尝尝味道。菜上来以后,吃鲸鱼的时候感觉还真不错,从来没有的味道。非常过瘾。吃完之后,开始结账。结果发现鲸鱼的钱是2000元一份。再看看菜单,确实是标价2000元一份的。至于说20元一份纯属那个学生眼睛看错了,以致激动都没来得及再看一遍就点下了。但是问题来了,这几个同学根本就没有带那么多的钱出来吃饭。由于这几个学生无力结账。老板当场扣押了他们的学生证,并表示,限期他们一周内还上所欠2000元餐费。 那么你觉得事态会如何发展呢?这几个学生是否应该还上所欠餐费? 结论:不论这个是否是真的鲸鱼,这几个学生都不应该还他2000元。老板也没权扣押他们的学生证。 分析如下:1,假如这个小酒店的鲸鱼是真的鲸鱼,那么根据《国家野生动物特别保护法》只有星级酒店在申请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才有权利去烹饪鲸鱼。所以这家小酒店无权利经营烹饪国家认定的特殊保护野生动物。实际上,学生在这个小酒店就餐就相当于学生与这个小酒店的老板签了一份经济合同。但是这个合同是违法的,所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凡是与法律相悖的合同均无效。所以这个合同是不可执行的。所以学生完全不用来付2000块钱,吃了就算白吃。一切责任由小酒店老板负责。而且老板也无权扣押学生证,只有公安部门或者公安部门的派出机构在申请人民法院同意的情况下才有权扣押公民的私人财物。所以同学们,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注意维护自己应有的公民权利。 2,如果这个小酒店的鲸鱼是假的。这个情况更好办,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个小酒店的老板侵犯了顾客对产品或者服务的知悉真情权。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欺诈顾客行为。前面也提到,这几个学生与老板之间实际上存在一种经济合同关系。那么合同中如果存在欺诈行为,这个合同按照法律是不合法的,所以不应该执行。所以这几个学生也不应该给老板2000块钱。 第一讲 法律基础知识 一、法的概念 1.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层或人民的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层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人--社会性--利益冲突--矛盾、斗争--社会规范--道德 法律(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强制作用) 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是在阶级、国家出现之后才有的。原始习惯—习惯法—成文法 2.特征 国家创制性  制定和认可 普遍适用性  地域和平等 国家强制性  军队、警察、法官、监狱 权威性 3.法的渊源(法的表现形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其中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设立特别行政区及特别行政区内管理制定的法律等。这些法律涉及到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因此,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这些法律的制定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除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这些法律涉及政治、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国防、外交、社会各个领域。改革开放20多年来,大部分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包括一大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以及许多其他方面的法律。例如,为了保障公民权利、健全国家机构组织制度和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等法律,修改了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等法律。为了促进教育、科技、卫生事业的发展,制定了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执业医师法等法律。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制定了一批保护环境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方面的法律。为了加强国防建设,制定了国防法和人民防空法。还按照“一国两制”的方针,制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等。 陕西省地方性法规·陕西省水土保持 ·陕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自身建设的意见 ·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 ·陕西省流动人口生育管理办法 ·陕西省地方立法评估工作规定 ·陕西省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办法 陕西省政府规章·陕西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规定 ·陕西省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办法 ·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 ·陕西省水上漂流安全管理办法 ·陕西省开山采石削山建房管理办法 ·陕西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 ·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层次 立法机关 立法形式 中央立法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宪法(最高的法律效力)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 法律 3 国务院 行政法规 4 国务院各部委 规章 地方立法 1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和人大常委会 地方性法规 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2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 规章 3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以及某些经济特区市(深圳、厦门、珠海、汕头)的人大和人大常会 地方性法规 报省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4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以及某些经济特区市的人民政府 规章 5 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报省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4.法系和法律体系 l (1)法系(Legal family) 由若干国家和特定地区的、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的总称。 l 德国法系 分类: 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 (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罗马---日尔曼法系) 英美法系 (普通法系 判例法系 海洋法系) 以罗马法为历史渊源,以《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为主要标志或与其有继受关系并因之具有某些相似性、不变性的各国家、地区法律的总称。 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普通法为基础、以判例法为主要标志并与其存在继受关系因之具有某些相似性、不变性的各国家、地区的法律的总称。 代表国家:法国、德国、葡萄牙、荷兰等欧洲大陆国家。 代表国家:英国(苏格兰除外)、美国、加拿大、印度、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等。 法律渊源 成文法,不包括判例 制定法及判例 法官权限 只能适用法律,不能创造法律;“法学家的法” 不仅适用法律,也可在一定范围内创造法律;“法律家的法” 诉讼程序 以法官为重心,纠问程序 “诉讼中心主义”,法官只是“仲裁人” 法律结构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公法是涉及罗马国家的关系,而私法是涉及个人的利益”——乌尔比安         (2)法律部门、法律体系 二、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1)2010年3月12日,河北沧州某律师在淄博站购买当日淄博至沧州的D56次火车票一张,支付票价106元。车票票面记载,“06车无座”。该律师上车后没有座位,一直站立到达沧州站。该律师认为,按照《铁路法》、《价格法》、《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铁路部门应当依照规定收取运输费用,而铁道部却没有规定无座票的票价率。自己支付的106元应当是动车二等座的票款,自己在站立乘车的情况下,不应支付票款。因此起诉铁路部门,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票款106元。 【争议焦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铁路动车刚开行时,铁道部承诺不超员,采用航空式服务。铁道部发布的《动车组列车旅客运输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动车组直通列车不得超员”。根据人人有座位的乘车条件,铁道部规定了相应的票价。据此,从淄博至沧州的二等座车票价是106元。原告所乘列车属于直通动车组,而无座乘车与有座乘车条件差别较大,这样,铁路出售超员无座票时按照有座票价收取106元就没有依据,违反了规定,多收了票款。所以,可以比照特快列车的票价,判令被告退还多收的票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是一起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首先,该合同是双方自愿订立的,原告购买车票时已经知道是无座票,双方就此达成了,因此合法有效。其次,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由于原告的车票为无座票,故被告未能为其提供座位不违反合同约定。最终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将原告安全送达目的地,运输合同履行完毕。原告在享受合同权利后,应当履行合同义务,支付票款。所以,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理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在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没有规定无座票票价率的情况下,原告无座乘车是否应当退还票款。该争议焦点涉及两个问题:一是被告收取的票价是否符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铁路的旅客票价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批准发布的《铁路客运运价》第十四条规定:“具体票价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公布的票价表为准”。根据上述规定,被告作为铁路运输企业,只有按照票价表规定的票价出售车票的义务,而没有制定具体票价的权利。本案中,在现行票价表没有规定无座票票价率的情况下,被告按照票价表收取原告淄博至沧州的规定票价106元,并未多收票款,完全符合规定。至于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没有规定无座票票价率是否公平合理,是否损害旅客合法权益,则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二是原告与被告是一种什么法律关系?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形成的是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合同订立时,被告在火车票票面明确记载的“06车无座”,是对原告的特别提示,是合同的一项具体内容。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特别是作为一名律师,应当知道该合同内容的明确含义。如果对此存在异议,应当在购票当时立即提出。但原告在取得火车票后,却没有提出任何异议,说明原告当时对“06车无座”的约定是认可的,双方自愿达成了协议。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依法成立。之后,被告按照票面记载的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把原告安全运抵到站,没有任何违约行为。即使铁路部门在出售车票时违反了“动车组直通列车不得超员”的规定,也只是一种行政规章上的违规行为,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不是一个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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