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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申请书

2018-12-09 9页 doc 22KB 22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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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申请书专利无效申请书 篇一:专利无效请求程序 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作为相对方可以采用时刻关注竞争对手的专利获得情况,及时提出无效宣告的方法来预防被诉侵权的风险。 一. 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流程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程序是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综合考虑无效宣告请求人和专利 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涉案专利权的有效性重新认定的一种专利确权程...
专利无效申请书
专利无效申请 篇一:专利无效请求程序 外观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作为相对方可以采用时刻关注竞争对手的专利获得情况,及时提出无效宣告的来预防被诉侵权的风险。 一. 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流程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程序是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综合考虑无效宣告请求人和专利 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涉案专利权的有效性重新认定的一种专利确权程序。其具体流程如下: 1)无效宣告请求 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 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先期要收集证据、评估无效的理由和无效的可能性,然后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证据可以是在先公开的现有技术证据,如各种正规发票、出 版物等对大众公开的证据) 2)立案 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无效宣告请求人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后进行立案,并把有关文件送达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需要对于无效宣告请求进行答复,并将答复意见送交专利复审委员会。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 3)合议组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形式审查合格受理无效宣告请求从而启动无效程序后,成立合议组对无效宣告请求案件进行合议审查。绝大部分案件由3人(组长、 主审 员、参审员)组成的合议组进行审查。 4)书面审查/口头审查 无效审查过程中一般都会有一个口审的程序,类似于法院的庭审程序,双方在合议组的主持下口头进行陈述,一般口审程序后的3-5个月左右会收到无效审查决定。 5)做出无效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进行审查,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中国专利局登记和公告。 6)是否起诉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服从的,决定生效。 二.无效宣告证据的准备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人负有举证责任。专利法对请求人提供证据的期限进行了规定,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6条的规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因此,对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应当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全部补充完毕,否则,逾期提交的证据和理由有可能会面临不予采信的结果。证据来自国内外均可。对于外文证据,需要同时提供使用部分的中译文。对于翻译内容对方不认可的,可由双方协商或由复审委指定翻译机构重新翻译。对于来自域外的证据,需要进行公证、认证。 对于证据的基本要求为专利申请日前公开发表的资料,对于网页的证据需要进行公证。 三.无效宣告各阶段时间 1. 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可以增加理 由或者补充证据; 2. 案件内容简单的,无效宣告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后1-2个月左右就行会进行口审; 3. 口审程序后的3-5个月左右会收到无效审查决定,案件内容简单的,无效审查决定3个月之内就基本上就可以收到。 案件内容简单的,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到收到无效审查决定的时间为4-5个月。 篇二:专利无效宣告申请书 一、 本表应当使用中文准确填写,文字应当打字或印刷,字迹为黑色,提交一式两份。 二、 本表第?栏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填写。 三、 本表第?栏多个请求人共同提出一件无效宣告请求的,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但属于所有专利权 人针对其共有的专利权提出的除外。无效宣告请求人是单位的,应当填写单位正式全称,并与所使用的公章上的单位名称一致,同时填写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国家(地区)和营业所所在地和地址;无效宣告请求人是个人的,应当填写本人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件号码、国籍、经常居所地和地址。 四、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由指定的收件人代替请求人接收专利复审委员会所发信函,无效宣告请求 人是单位且没有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在本表第?栏填写收件人,其他情形下可以不填写收件人,收件人只能填写一人, 填写收件人的,还需要同时填写收件人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请求书中未指明收件人的,无效宣告请求人为收件人。 五、本表第?栏,应当填写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并 注明机构代码,专利代理机构指定的专利代理人不得超过两人,并注明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号。 六、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的规定,应当在本表第?栏,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 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请求人提交多篇对比文件的,应当指明与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以及单独对比还是结合对比的对比方式,具体描述涉案专利和对比文件的技术,并进行比较分析。如果是结合对比,存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结合方式的,应当指明具体结合方式。对于不同的独立权利要求,可以分别指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 七、 本表第?、?、?栏填写不下时,应当使用A4纸作为附页续写。 八、 本表?栏应当写明附具证明文件的名称、份数、页数、原件或复印件。证明文件为专利文献的,在 文件名称一项应当注明专利号或申请号。证明文件为非专利文献的,应当注明文献的名称、出版日期。有证明人的应当写明证明人的姓名、身份证号、职业、工作单位和地址。 九、 本表第?栏,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公章,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无效 宣告请求人为个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或盖章;无效宣告请求人是单位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十、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7条的规定,无效宣告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增 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 十一、根据审查指南第4部分第8章第2.2.1节关于外文证据提交的规定,当事人提交外文证据的,应当提交中文译文,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中文译文的,该外文证据视为未提交。当事人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中文译文,未以书面方式提交中文译文的,该中文译文视为未提交。当事人可以仅提交外文证据的部分中文译文。该外文证据中没有提交中文译文的部分,不作为证据使用。但当事人应专利复审委员 会的要求补充提交该外文证据其他部分的中文译文的除外。对方当事人对中文译文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对有异议的部分提交中文译文。没有提交中文译文的,视为无异议。对中文译文出现异议时,双方当事人就异议部分达成一致意见的,以双方最终认可的中文译文为准。双方当事人未能就异议部分达成一致意见的,必要时,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委托翻译。双方当事人就委托翻译达成协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委托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翻译单位进行全文、所使用部分或者有异议部分的翻译。双方当事人就委托翻译达不成协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自行 委托专业翻译单位进行翻译。委托翻译所需翻译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各承担50,;拒绝支付翻译费用的,视为其承认对方当事人提交的中文译文正确。 十二、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99条第3款的规定,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无效宣告请求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十三、费用可以直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如通过邮局汇付,收款人 姓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商户客户号:1100 00860。如通过银行汇付,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知春路支行;户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账号:7111710182600166032。 汇款时应当准确写明申请号、费用名称(或简称)及分项金额。未写明申请号和费用名称(或简称)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十四、如需要对几件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应当分别提出并缴纳有关的费用。 篇三: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书 一、 本表应当使用中文准确填写,文字应当打字或印刷,字迹为黑色,提交一式两份。 二、 本表第?栏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填写。 三、 本表第?栏多个请求人共同提出一件无效宣告请求的,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但属于所有专利权 人针对其共有的专利权提出的除外。无效宣告请求人是单位的,应当填写单位正式全称,并与所使用的公章上的单位名称一致,同时填写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国家(地区)和营业所所在地和地址;无效宣告请求人是个人的,应当填写本人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件号码、国籍、经常居所地和地址。 四、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由指定的收件人代替请求人接收专利复审委员会所发信函,无效宣告请求 人是单位且没有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在本表第?栏填写收件人,其他情形下可以不填写收件人,收件人只能填写一人,填写收件人的,还需要同时填写收件人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请求书中未指明收件人的,无效宣告请求人为收件人。 五、本表第?栏,应当填写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并 注明机构代码,专利代理机构指定的专利代理人不得超过两人,并注明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号。 六、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的规定,应当在本表第?栏,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 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请求人提交多篇对比文件的,应当指明与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以及单独对比还是结合对比的对比方式,具体描述涉案专利和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并进行比较分析。如果是结合对比,存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结合方式的,应当指明具体结合方式。对于不同 的独立权利要求,可以分别指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 七、 本表第?、?、?栏填写不下时,应当使用A4纸作为附页续写。 八、 本表?栏应当写明附具证明文件的名称、份数、页数、原件或复印件。证明文件为专利文献的,在 文件名称一项应当注明专利号或申请号。证明文件为非专利文献的,应当注明文献的名称、出版日期。有证明人的应当写明证明人的姓名、身份证号、职业、工作单位和地址。 九、 本表第?栏,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公章,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无效 宣告请求人为个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或盖章;无效宣告请求人是单位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十、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7条的规定,无效宣告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增 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 十一、根据审查指南第4部分第8章第2.2.1节关于外文证据提交的规定,当事人提交外文证据的,应当提交中文译文,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中文译文的,该外文证据视为未提交。当事人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中文译文,未以书面方式提交中文译文的,该中文译文视为未提交。当事人可以仅提交外文证据的部分中文译文。该外文证据中没有提交中文译文的部分,不作为证据使用。但当事人应专利复审委员 会的要求补充提交该外文证据其他部分的中文译文的除外。对方当事人对中文译文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对有异议的部分提交中文译文。没有提交中文译文的,视为无异议。对中文译文出现异议时,双方当事人就异议部分达成一致意见的,以双方最终认可的中文译文为准。双方当事人未能就异议部分达成一致意见的,必要时,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委托翻译。双方当事人就委托翻译达成协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委托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翻译单位进行全文、所使用部分或者有异议部分的翻译。双方当事人就委托翻译达不成协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自行委托专业翻译单位进行翻译。委托翻译所需翻译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各承担50,;拒绝支付翻译费用的,视为其承认对方当事人提交的中文译文正确。 十二、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99条第3款的规定,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无效宣告请求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十三、费用可以直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如通过邮局汇付,收款人 姓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商户客户号:110000860。如通过银行汇付,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知春路支行;户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账号: 7111710182600166032。 汇款时应当准确写明申请号、费用名称(或简称)及分项金额。 未写明申请号和费用名称(或简称)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十四、如需要对几件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应当分别提 出并缴纳有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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