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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基本信息项
制度名称
《深圳发展银行“红、黄、蓝牌”处罚和赔偿制度》
条线
合规
现行版本
1.0版,2011年
现行版本印发日期
2011年1月
上次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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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版本发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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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印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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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部门
总行合规部
拟稿人
陈海生
密级
普通件
签发人
理查德
本次版本有效截止日期
2014年1月
修订信息
(对制度进行修订时填写)
修订要点
备注
附件1
深圳发展银行“红、黄、蓝牌”处罚和赔偿制度
(1.0版,2011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行各级机构和全体人员遵纪守法、规范经营、防范风险,保障各项业务快速、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违规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行经营管理规章制度,已经或可能对本行财产、人员、声誉等造成危害或损失的事项和行为。
第三条 本行对违规行为实行查、处、办分离。
总行、分行(含总行营业部、信用卡中心,下同)的业务管理部门和稽核部负责调查和认定违规事项,依照本制度对违规行为提出亮牌警示和处罚建议;总行、分行的处罚小组负责审查和作出处罚决定;总行、分行的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下发处罚通知,实施处罚决定,反馈处罚结果。
第四条 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处罚工作必须建立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之上,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罚恰当,员工违规行为处罚的尺度应与其违规行为和应负的责任相适应。
(二)坚持公平公正。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必须按程序办理,所有处罚均以有无违规行为为依据,无论职位级差均一视同仁,标准一致。处罚查办人员如与被处罚人存在利害关系、亲属关系,应予回避。
(三)坚持处罚与教育并重。处罚的宗旨是通过惩戒达到教育的目的,促使员工提升合规意识。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行各部门、各机构和全体人员。总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在日常检查工作中发现的违规事项,以及稽核工作中发现的违规事项,应按照处罚流程及时提交处罚小组,遵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亮牌和处罚。
第六条 对于涉嫌违法犯罪行为,按照本行有关案件管理的规定处理。
第二章 亮牌
第七条 亮牌是根据违规事项给本行经营管理活动带来的风险大小、危害程度和损失多少而出示红、黄、蓝牌给予警示。
对违反《深圳发展银行员工行为守则》及诚信标准的行为,必须亮牌。
第八条 亮牌的种类分红牌、黄牌、蓝牌三种:
(一)红牌主要向违规性质极其恶劣、对本行经营管理活动有重大影响或造成银行重大经济损失的违规事项出示;
(二)黄牌主要向违规性质较为恶劣、对本行经营管理活动有较大影响或造成银行一定经济损失的违规事项出示;
(三)蓝牌主要向违规性质较轻、对本行经营管理活动有一定影响的违规事项出示。
第九条 红、黄、蓝牌所对应的具体违规行为,以《深圳发展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行为亮牌细则》的描述为准。
第三章 违规处罚
第十条 违规处罚是根据违规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在违规事项中应承担的责任而采取的惩罚措施。
第十一条 违规处罚的种类分为:口头批评、
面批评、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行察看、辞退,以及根据违规实际情况给予的经济处罚。
第十二条 直接责任人是指决策、组织、策划、授意、操纵、实施违规行为的直接当事人;相关责任人是指参与违规行为的决策,或是应对违规行为负有领导、管理和监督责任的连带责任人。
第十三条 与亮牌对应的违规处罚种类是:
(一)对被出示红牌违规事项的直接责任人,对应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行察看、辞退的处分,以及相应的经济处罚;对被出示红牌违规事项的相关责任人,对应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行察看、辞退的处分,以及相应的经济处罚。
(二)对被出示黄牌违规事项的直接责任人,对应给予书面批评、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的处分,以及相应的经济处罚;对被出示黄牌违规事项的相关责任人,对应给予口头批评、书面批评、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的处分,以及相应的经济处罚。
(三)对被出示蓝牌违规事项的直接责任人,对应给予口头批评、书面批评、通报批评、警告的处分,以及相应的经济处罚;对被出示蓝牌违规事项的相关责任人,对应给予口头批评、书面批评、通报批评的处分,以及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 凡员工被发现存在蓄意欺骗行为,并给银行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失,以及存在偷盗、敲诈、勒索等违法乱纪行为的,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直接出示红牌,征求工会意见后给予辞退处分。
第十五条 如果发生重大经济案件或发生重大损失,则实行“一案四问”制度,即一问案件的当事人之责,二问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的相关人员之责,三问与作案人交往较多的知情人之责,四问发案单位两级领导人之责。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违规处罚:
(一)责任人在一次稽核、检查中涉及多项违规;
(二)责任人连续两个稽核、检查期间出现同一违规行为;
(三)胁迫、唆使他人违规或嫁祸于人;
(四)拒绝、刁难、变相抵制、妨碍检查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
(五)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和查处人员;
(六)整改不实或整改无效导致同类问题重复发生;
(七)损失巨大,影响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者;
(八)对暴露的案件,各级机构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未按规定报案,且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贻误办案时机或影响案件查处的;
(九)订立攻守同盟;
(十)处罚小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减免违规处罚:
(一)自查发现问题并主动采取自纠措施,且效果良好;
(二)违规行为发生后主动讲明问题,或者检举他人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
(三)经办人员抵制无效,被迫实施违规行为;
(四)通过主动工作发现经济犯罪案件的或案件发生后及时报案,积极采取措施查处,千方百计主动挽回经济损失的;
(五)违规情节轻微,确有悔改表现。
第十八条 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审计局、税务局等外部监管机构处罚的违规行为,应依据本制度进行内部问责。其中,外部监管机关已对员工个人作出处罚的,不再按本制度对该员工进行处罚。
第四章 经济处罚及赔偿
第十九条 受到违规处罚的,按照《深圳发展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执行标准》)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实施本条处罚后的月工资如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第二十条 对于涉及经济方面的违规问题,除按规定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罚以外,还应由稽核、人力资源、财务等相关部门共同配合追缴违规收入,包括:
(一)利用职务或岗位便利非法占有的银行财物;
(二)违反规定将银行财产借给他人进行经营所得的收入;
(三)弄虚作假获取的工资、奖金及实物;
(四)依法应予追缴的其它违规收入。
第二十一条 对于带有主观故意性的违规行为而造成风险或资金损失的,或虽无主观故意但对造成的风险和资金损失不积极挽回或不配合处理的,以及由于违规行为导致监管机构等对本行作出经济处罚的,应责令责任人员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二条 经济损失的赔偿比例和金额,可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后果以及相关人员的责任确定。责任人之间赔偿金的划分比例为:
(一)直接责任人承担经济损失金额应予赔偿部分的70%;
(二)相关责任人承担经济损失金额应予赔偿部分的30%。
一次性缴纳赔偿金有困难的,可分期缴纳。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减免经济处罚或赔偿:
(一)主动挽回或减少损失的,或避免事态严重化的;
(二)自查发现问题并主动采取自纠措施;
(三)违规行为发生后主动
问题;
(四)处罚小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监管部门对违规行为有明确经济处罚规定的,执行其规定。
第五章 处罚程序
第二十五条 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按照“谁发起、谁指派、谁处罚”的原则进行管理。总行、分行的业务管理部门或稽核部核实、确认违规行为,作为发起处罚的提案部门提出明确具体的亮牌及处罚建议,将调查报告和处罚建议一并提交相应层级的处罚小组。被提请处罚的人员若对处罚建议有事实争议的,由相应层级的处罚小组指定相关业务部门或稽核部核查后重新认定。
第二十六条 处罚小组根据调查报告对处罚建议进行讨论、表决,形成处罚决定和会议纪要,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处罚提案、处罚决议等材料提交签报提请行领导批准。经行领导批准后的2个工作日内,处罚小组秘书向相应层级的人力资源部门发出《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执行通知书》(附件1),人力资源部据此在1个工作日内向被处罚人下达《员工违规行为处罚通知书》(附件2)。
被处罚人在收到《员工违规行为处罚通知书》次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对处罚无异议的,人力资源部门在收到《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执行通知书》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罚并向处罚小组反馈执行结果。
被处罚人在收到《员工违规行为处罚通知书》次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提起申诉的,人力资源部门暂缓执行原处罚决定。处罚小组在申诉处理完毕后根据申诉处理决定通知相应人力资源部门执行最终决定,人力资源部门在收到通知后的20个工作日内执行完毕并向处罚小组反馈执行结果。
第二十七条 各级处罚小组权限:
(一)对分行行长助理以下责任人的违规行为处以撤职以下(含)的处罚,由分行处罚小组根据处罚建议作出处罚决定,处罚结果及相关材料应在完成处罚后的3个工作日内报备总行处罚小组。
(二)对总行员工、分行行长助理以上人员(含)违规行为的处罚,以及对分行各级责任人处以留行察看以上(含)的处罚,由总行处罚小组作出处罚决定。
(三)涉及对分行行长作出处罚的,由总行处罚小组作出处罚决议,经总行行长审议决定;涉及对总行行长助理以上(含)人员作出处罚的,由总行处罚小组作出处罚决议,经总行行长确认后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四)对稽核部人员的问责处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对因违规处罚需要调整被处罚人工作岗位的,由总行、分行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落实;对因违规行为涉及辞退处罚的,由人力资源部门依法定程序落实处理。
第二十九条 被处罚人对亮牌和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人力资源部门处罚决定通知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总行申诉小组提起书面申诉,在申诉审查期间暂停执行处罚决定。申诉流程按照《深圳发展银行申诉
(试行)》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对于本制度及《深圳发展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行为亮牌细则》未明确列示的其他违规行为,处罚小组可比照本制度的原则及有关规章制度实行亮牌和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本行原有规定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总行合规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深圳发展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办法(2008年版)》的通知(深发银[2008]743号)、关于印发《深圳发展银行责任认定与追究管理办法(1.0版,2009年)》与《深圳发展银行责任认定与追究工作细则(1.0版,2009年)》的通知(深发银[2009]981号)自2011年7月1日起废止。
附件:1.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执行通知书
2.员工违规行为处罚通知书
附件1
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执行通知书
深发银罚字 年 号
分行/总行人力资源部:
年 月, 单位对 单位进行了稽核、检查,相关问题责任人员的处罚决定已审批通过,现发予你部,请协助落实(申诉中人员请暂缓执行)。(或根据总行申诉小组发来的《申诉处理通知单》,请协助落实。)
违规问题责任人员处罚一览表
责任人
职务
违规事项
所负责任
亮牌依据
处罚建议
合并处罚建议
申诉情况
×××
(B类)
××单位××(任职期间××××年×月至今)
××部存在“小金库、账外账”
相关责任
《深圳发展银行“红、黄、蓝”牌处罚和赔偿制度(试行)》第×条第×款;《深圳发展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行为亮牌细则(试行)》第×条
通报批评
通报批评
未申诉
×××(普通员工)
原客户服务部出单岗(××××年×月至××××年×月)
档案管理不规范
直接责任
《深圳发展银行“红、黄、蓝”牌处罚和赔偿制度(试行)》第×条第×款;《深圳发展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行为亮牌细则(试行)》第×条
口头批评
口头批评
未申诉
……
…….
……
….
……
….
….
…
请于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罚结果执行情况及处罚执行文件反馈本行处罚小组。
特此通知
XX处罚小组
年 月 日
附件2
员工违规行为处罚通知书
深发银罚字 年 号
同志:
年 月, 单位对 单位稽核、检查发现,您存在 的违规行为,对此您应当承担 责任。经本行处罚小组(或总行申诉小组)研究决定,根据 规定,对您给予:
1. 的违规处罚;
2. 的经济处罚。
如对处罚决定有异议,可在 年 月 日前向总行申诉小组提出申诉,同时抄送本单位处罚小组。过期不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申诉期间,处罚
暂缓执行,待申诉裁决作出后,相应处罚内容将追溯至处罚通知下发之日起。(或本处罚内容自原处罚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XX处罚小组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