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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制定与落实情况

2017-09-16 17页 doc 37KB 70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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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制定与落实情况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制定与落实情况 一、核医学科 1、安全管理制度 (1)操作规程 ?放射性核素入库前必须核对。放射性核素名称、编号、出厂日期(测定日期)比放射性总强度等等,项目逐项进行登记。 ?使用前,对放射性药物名称、编号认真核对。对容器的完整性放射性药物的透明度有无杂质。进行观察无误后,稀释操作时间务将各组数据逐项登记,并由使用人核对人签字,以示负责。 ?对静脉注射放射性药物,严格执行无误操作,由科内护理人员负责监督。 ?进入高活性区的工作人员,严格注意内外照射防护。具体要求:a、穿戴工作衣、帽、口罩...
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制定与落实情况
辐射安全和防护及措施的制定与落实情况 一、核医学科 1、安全管理制度 (1)操作规程 ?放射性核素入库前必须核对。放射性核素名称、编号、出厂日期(测定日期)比放射性总强度等等,项目逐项进行登记。 ?使用前,对放射性药物名称、编号认真核对。对容器的完整性放射性药物的透明度有无杂质。进行观察无误后,稀释操作时间务将各组数据逐项登记,并由使用人核对人签字,以示负责。 ?对静脉注射放射性药物,严格执行无误操作,由科内护理人员负责监督。 ?进入高活性区的工作人员,严格注意内外照射防护。具体要求:a、穿戴工作衣、帽、口罩手套、工作鞋。b、佩戴铅围裙、铅眼镜。 ?对可能污染的工作台面,定期要用表面活度计,进行检测。 (2)安全防护 ?放射实验室设专(兼)职防护人员,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室的放射防护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 ?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贮存场所必须设有防火、防盗、防泄露措施以及放射性标志。 ?放射性同位素必须贮存于贮源容器内,容器表面须有放射标志和标签,标明同位素名称、活度、日期等。 ?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质放在一起。废弃或暂时不用的放射性同位素必须入贮源室保存,并有专人保管。 ?贮存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时必须经常检查,做到帐物相符。 ?放射性同位素的定购须经卫生、公安部门同意。 ?必须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佩戴个人剂量计,才能从事放射工作。 ?放射实验室须定期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防护教育和健康工作教育,定期对剂量仪表、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做好事故的预防工作。定期参加国家规定的体检复查,保证身体健康。 ?一旦发生放射事故,应立即报告医院主管领导和卫生、公安部门并接受其监督和指导。 2、放射性同位素安全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 (1)放射实验室须设专(兼)职防护人员,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室的放射防护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 (2)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贮存场所必须设有防火、防盗、防泄露措施以及放射性标志。 (3)放射性同位素必须贮存于贮源容器内,容器表面须有放射标志和标签,标明同位素名称、活度、日期等。 (4)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质放在一起。废弃或暂时不用的放射性同位素必须入贮源室保存,并有专人保管。 (5)贮存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时必须经常检查,做到帐物相符。 (6)放射性同位素的定购须经卫生、公安部门同意。 (7)必须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佩戴个人剂量计,才能从事放射工作。 (8)放射实验室须定期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防护教育和健康工作教育,定期对剂量仪表、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做好事故的预防工作。定期参加国家规定的体检复查,保证身体健康。 (9)一旦发生放射事故,应立即报告医院主管领导和卫生、公安部门并接受其监督和指导。 1 3、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 (1)国家规定订购与使用放射性核素实行许可证制度。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在规定允许使用量范围内,制定年度订购计划。 (2)放射性核素及放射免疫分析试剂盒应有专人领取和保管,到货后迅速取回,及时登记,妥善保存,防止丢失或变性。 (3)使用时,将放射性核素移人专用铅罐内,盖上铅盖,贴妥标签,注明放射性核素种类、放射性浓度及日期,出厂说明书妥加保存,以备查对。 (4)标记及注射放射性药物时应严格核对,防止发生差错。应定期质控检查,如需要可随时检测。 (5)放射免疫分析试剂盒不符合质控指标者不得使用,以保证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6)放射性核素到货后,应及时通知患者检查或治疗,以减少浪费。 (7)放射性核素空容器应固定地点集中存放和按规定退回生产厂家。 3、放射性废物和污水及废源处理情况说明 (1)废物处理 131?I废物放置污物桶入储存室,10个半衰期后倒入垃圾桶内,过1-2月后处理。 125?I废物(主要是使用过后的放免药盒)直接倒入垃圾桶内,过1-2月后处理。 ?固体废物放入污物桶内,放置一定时间后,焚烧。 以上废物处理整备包装,标明日期,加以记录。 (2)污水及废源处理 131125?将放射性污水(I、I)倒入固定的 下水道中,排入科内固定的分隔污水池中。 ?轮流存放,10个半衰期后排放废水。 以上废源处理均加以记录。 4、放射性废物处置记录责任规定 核医学科为了更加有效的完善、稳妥的处理好放射性废物特制定如下规定: (1)核医学科固体废源处理记录由陈锋负责。 (2)核医学放免废物处理记录由刘兴萍和葛汝敏负责。 (3)核医学科废液处理记录由陈锋和葛汝敏负责。 (4)核医学科废物(垃圾)处理记录由陈锋和陈永明负责。 5、核医学科放射源安全管理责任规定 1311259099核医学科目前使用的放射源有I、I、Sr以及放射性药物Tc(云克),为了更好的加强对放射源以及放药 的管理,特规定如下: 13190(1)鲁玲主治医师主要负责I放射源入库登记和使用登记,以及Sr皮肤敷贴器,出入库登记和使用治疗登记,此二种放射源均存放于科内后院源库中。 125(2)刘兴萍主管检验师主要负责I放免试剂盒入库登记和使用登记,此试剂盒存放于科内温育室冰箱内。 99(3)Tc“云克”放射性药物入库登记由鲁玲医师负责,临床应用开据专有处方来我科领取药物,药物存放于扫描室的冰箱内。 6、核医学科放射源库的保管 储存放射性药品与废物、储存场所称放射性源库,有双门(防盗门和铁门)、双锁,防盗门一把锁、防盗门一把锁,双人每人只负责保管一把门锁的开启,备有远红外线防盗报警器。 7、核医学科辐射工作场所联锁等安全系定期检查记录责任规定 核医学科为了创造一个安全、整洁的工作场所和周围环境,特制定如下检测规定: (1)核医学科周围环境辐射仪检测记录由葛汝敏负责。 (2)核医学科工作场所辐射仪检测记录由葛汝敏负责。 (3)核医学科安全系统检查记录由葛汝敏和陈锋负责。 (4)新华医院医务科检查核医学科安全系统记录由陈锋负责。 2 (5)上级主管部门定期检测核医学科安全防护系统记录由陈锋负责。 (6)核医学科工作场所环境和防护检测报告由葛汝敏和陈锋负责。 8、核医学科监测 核医学科为了有一个好的安全可靠的工作场所和环境,特制定以下监测方案: (1)对放射源入库前用KM-9050a放射性活度仪检测是否符合要求计量。 (2)对工作场所扫描室、敷贴室、分源室、放射免疫操作室、放射免疫测量室每周定期用FJ-347AX-γ计量仪检测是否污染,加以记录。 (3)对周围环境每2-3个月定期用FJ-347AX-γ计量仪检测,了解周围环境污染情况。 9、核医学科日常辐射安全管理 核医学科从事的是放射性核素工作,医疗安全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为保证医疗安全,杜绝各种差错事故的发生,特制定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1)加强全员医疗安全教育,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2) 工作人员认真执行放射性药品的登记,保管和使用制度。 (3)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无菌操作常规进行标记,放射性药物标记用的玻璃器皿,注射器不得随意放置,以防污染。 (4)科室对资料、图片应建立完整的保管登记制度,定期随访,记录每次最后诊断的结果。 131(5)科室使用放射性I进行甲状腺扫描及治疗,对可能出现的碘过敏和甲状腺危象,制定抢救方案,配齐抢救药品,以备急用。 (6)放射性敷帖治疗严格按规定剂量进行,避免事故发生。 (7)科室报告单实行双签名,确保结果的质量。 10、医学科设备检修维护制度 (1)科室仪器设备应建立帐册,专人负责,做到帐物相符。 (2)每台仪器均应有操作规程,使用时严格按照规定步骤操作。新来或进修人员在未掌握使用前,不得独立操作仪器。贵重仪器应专人使用,指定专人负责仪器的保养工作。 (3)建立仪器技术档案(使用说明书、线路图、故障及维修记录)。 (4)仪器发生故障,应及时报告维修人员,尽快修理。 (5)做好“五防”(防寒、防热、防潮、防尘和防火)工作。 (6)每日清洁仪器外壳,保持仪器清洁。 (7)每3个月清除机内积尘1次,做到定期保养。 (8)在非空调室内,高温季节开机时间不得过长,如工作需要,应采取散热措施,必要时可停机散热后再继续使用。 (9)SPECT室应保持恒温(温度范围可定在18,25?),温度梯度不超过 3?/h,相对湿度范围为20,,80,。 (10)检查结束后,必须认真搞好室内整洁工作。 (11)未经医院科室批准,仪器设备不得外借。 (12)有计划地做好仪器设备更新工作。 11、放射性药品储存规定 125放射性药品储存冰箱有锁具开启,主要是I放免药盒,而使用过废弃的药盒在放免操作间有固定的容器收集,并每次积满后对放射性废物进行整体打包并标明日期,依据环保要求,贮存科内放射源库废物间储存一定时期,2-3月后送到医疗废物处理机构。 12、放射性废物和废源处理 (1)范围 本规定了对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医学实践中医用放射性废物的管理,不包括远距离治疗用GBq量级以上废弃密封放射源的管理。 3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8703 辐射防护规定 GB9133 放射性废物的分类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医用放射性废物 以下简称废物。系指在应用放射性核素的医学实践中产生的放射性比活度或放射性浓度超过国家规定值的液体、固体和气载废物。 3.2 废物管理 在废物处理或处置中所涉及的技术活动和管理制度。 3.3 贮存室 供放射性废物在处理或处置前临时存放的房间。 (4)废物管理一般防护要求 4.1 根据GB8703废物管理原则和GB9133,确定各类医用废物的处理或处置方法。废物分类标准参见GB9133。 4.2 必须区分临床医用放射性废物与医学研究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不可混同处理。 4.3 必须区分放射性废物与非放射性废物,不可混同处理。应力求控制和减少放射性废物产生量。 (5)液体废物的管理 5.1 放射性废液 5.1.1 使用放射性核素量比较大,产生污水比较多的核医学单位,必须有废水专用处理装置或分隔污水池轮流存放和排放废水。污水池必须恰当选址,池底和池壁应坚固、耐酸碱腐蚀和无渗透性,应有防止泄漏措施。 5.1.2 产生放射性核素废液而无废水池的单位,应将废液注入容器存放10个半衰期,排入下水道系统。如废液含长半衰期核素,可先固化,然后作固体废物处理。 5.1.3 下列低放废液可以直接排入流量大于10倍排放流量的普通下水道:每月排放总活度不超过10ALI。,每一次排放活度不超过1ALI,且每次排放后进行冲洗,医学常用放射minmin 性核素ALI。 min4535.1.4 放射性浓度不超过1×10Bq/L的废闪烁液,或仅含有浓度不超过1×10Bq/L的H14或C的废闪烁液不按放射性废物处理。 5.1.5 放射性浓度小于或等于“公众导出食入浓度”DIC(公众)的废液作非放射性废液处理,可排入下水道系统。 5.1.6 放射性废液中含有两种以上放射性核素时,相应的“公众导出食入浓度”DIC。 min 5.2 注射过或服用过放射性药物的病人的排泄物 5.2.1 使用放射性药物治疗病人的医疗单位,必须为住院治疗病人提供有防护标志的专用厕所,对病人排泄物实施统一收集和管理。规定病人住院治疗期间不得使用其他厕所。 5.2.2 住院病人专用厕所应具备使病人排泄物迅速全部冲洗入池的条件,而且随时保持便池周围清洁。 5.2.3 专用化粪池内排泄物贮存10个半衰期后排入下水道系统。池内沉渣如难于排出,可进行酸化,促进排入下水道系统。 5.2.4 无专用厕所和专用化粪池的单位,应根据不同核素排泄特点,为注射和服用放射13132性药物(I、P)的住院治疗病人提供具有辐射防护性能的尿液、粪便收集器和呕吐物收集器。 4 最初几天的收集物存放10个半衰期,作一般废物处理。 1315.2.5 按第5.2.4条收集含I病人排泄物时,必须同时加入NaOH或10%KI溶液后密闭存放待处理。 5.2.6 对含有放射性核素的实验动物排泄物,如本单位不具备专用化粪池,处理方法可参照5.2.4条。含有长半衰期核素的排泄物,可固化后按固体放射性废物处理。 5.2.7 对同时含有病原体的病人排泄物应备有专门容器单独收集,经存放衰变、杀菌和消毒处理后,排入下水道系统。 5.2.8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病人排泄物不需要统一管理: a)注射或服用放射性药物的门诊病人排泄物; b)符合出院条件的病人排泄物。 (6)固体废物的管理 6.1 废物收集 6.1.1 按第4.1条废物分类标准和废物的可燃与不可燃、有无病原体毒性分开收集废物。 6.1.2 供收集废物的污物桶应具有外防护层和电离辐射标志。 6.1.3 污物桶放置点应避开工作人员作业和经常走动的地方。 6.1.4 污物桶内应放置专用塑料袋直接收纳废物。装满后的废物袋及时转送贮存室。 6.2 废物存放 6.2.1 贮存室建造结构应符合放射卫生防护要求,且具有自然通风条件或安装通风设备,出入处设电离辐射标志。 6.2.2 废物袋或废物包、废物桶及其他存放废物的容器必须在显著位置标有废物类型、核素种类、比活度范围和存放日期的说明。 6.2.3 内装注射器及碎破璃等物品的废物袋应附加外套。 6.3 废物处理 6.3.1 焚烧可燃固体废物必须在具备焚烧放射性废物条件的焚化炉内进行。 6.3.2 同时污染有病原体的固体废物,必须先消毒、灭菌,然后按固体放射性废物处理。 6.3.3 GBq量级以下且失去使用价值的废弃密封放射源必须在具备足够外照射屏蔽能力的设施里存放和待处理。 46.3.4 比活度小于或等于7.4×10Bq/kg的医用废物可直接作非放射性废物处理。 46.3.5 废物经过存放衰变,比活度降低到7.4×10Bq/kg以下后,即可作非放射性废物处理。 (7)气载废物的管理 1331337.1 凡使用Xe诊断检查病人的场所,应具备回收病人呼出气中Xe的装置,不可直接排入大气。 7.2 放射性浓度小于或等于“公众导出空气浓度”DAC(公众)的气载废物为非放射性废气,可以直接排放,医学常用放射性核素的DAC(公众)值见附录B(规范性附录)。 7.3 气载放射性废物中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放射性核素时,相应的“公众导出空气浓度”DAC(公众)值。 min (8)实验动物尸体的管理 8.1 含有放射性核素的动物尸体应防腐、干化、灰化。灰化后残渣按固体放射性废物处理。 8.2 含有长半衰期核素的动物尸体,可先固化,然后按固体放射性废物处理。 8.3 含有较高放射性的尸体一般不应进行防腐处理,而应及时作焚化处理。焚化后残渣按固体放射性废物处理。 (9)废物管理制度 9.1 有专(或兼)职废物管理人员负责废物的收集、分类、存放和处理。废物管理人员应熟悉废物管理原则和掌握剂量监测技术。 5 9.2 设废物存贮登记卡,废物主要特性和处理过程应记录在卡片上,并存档备案。 9.3 必须有预防发生废物丢失、被盗、容器破损和灾害事故的安全措施,贮存室的显著位置应设安全警戒信号。 9.4 密封放射源的废弃和处理,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并存档备查。 9.5 废物管理人员作业时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具和防护设施,防止超剂量照射。 二、X线 1、X线辐射防护管理规定 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放射诊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卫生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特制定X线辐射防护管理规定。 (1)X线辐射防护工作由科主任负责,科室指定兼职人员协助科主任做好X线辐射防护工作。 (2)放射工作人员要增强放射防护意识和责任心,在放射诊疗工作中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科室定期组织对放射诊疗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检查。 (3)X线检查设备必须有《安徽省射线装置许可证》;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放射技术和放射诊断工作人员必须按要求具备相应的资质;各级各类人员应熟悉放射设备的主要结构和安全性能,确保设备安全,防止意外放射事件的发生。 (4)各检查室的辐射防护必须达到国家要求;放射诊疗场所必须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放射诊疗场所必须配备工作人员和受检者防护用品。 (5)在放射检查前应事先告知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在登记室、放射检查室设置告示牌。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放射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8周至15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放射影像检查;在放射检查中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在不影响诊断的前提下,扫描时尽可能采用高电压,低电流。 (6)操作人员在放射检查前应关闭检查室门窗,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检查室;确定因病情需要,必须陪同检查者,应给予必要的防护用品,陪同人员应尽量远离放射诊疗机器。 (7)技术人员要严格执行各种放射设备操作规程,确保影像质量,减少废片,避免重复照射。 (8)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应佩戴个人剂量计,接受专业及放射防护培训;定期健康检查,医院建立个人计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2、辐射安全防护措施 (1)每个机房防护门上都贴有当心“电离辐射”警示标志。 (2)每个机房防护门上安装工作指示灯。 (3)每个工作人员都佩戴辐射剂量计。 (4)每个工作人员需要在机房内做诊疗时,都带上防护帽、防护围领带,穿上0.5当量厚的铅衣,并严格执行工作人员的年剂量当量来进行操作。 (5)我们的工作人员和机房进行的是隔室操作,工作室是通过淮南市有关部门进行反复测量的,是符合安全工作环境的。 (6)每个机房都用防护门、防护墙进行对外隔离。 3、放射源的安全处理措施 (1)各个机房面积,超过防护规定面积的36平方米以上。建筑材料用混凝土结构,防护门用2mm厚的铅当量。观察窗用20mm厚的铅玻璃进行隔室操作。 (2)放射诊疗工作者必须经常定期检查机器和防护设备的防护性能,及时处理所发生的问题,确保安全操作。 (3)放射诊疗工作者在工作中尽量使用各种防护设施和辅助防护用品,最大限度的减少受照剂量,对于受检者注意非投照部位的屏蔽防护。 (4)放射诊疗人员在工作中应注意最佳优化的投照条件,在不影响诊断的原则下尽可能 6 采用高电压、低电流。 (5)在进行放射检查时,除被检查者外,一般其他人员不应该在机房内。 (6)透视时,被检者的位置不能偏出监视口两侧。 (7)在放射临床教学中,对学员必须进行X线防护知识的教育,并注意他们的防护。 (8)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佩戴个人剂量计,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接受防护知识的培训。 4、安全防护制度 (1)扫描前应仔细阅读扫描申请单,明确检查部位及目的,认真摆位,避免误扫描,应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扫描层面及扫描层面不足,以免重复检查,增加了受检查者的辐射剂量。 (2)对育龄妇女的腹部,孕妇及婴儿的放射检查,应严格掌握适应症及注意事项。 (3)候诊者、陪客不得进入扫描室(病人需看护者除外)。 (4)对受检查临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 (5)工作人员在扫描前务必关好扫描防护门,以防射线泄露。 (6)放射工作人员应佩戴个人剂量计、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接受防护知识的培训。 5、安全操作规则 (1)放射诊疗工作者必须经常定期的检查机器和防护设备的性能,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如防护设备和辅助防护用品的破裂等,及时进行更新或修理,确保安全操作。 (2)放射诊疗工作者在工作中尽量使用各种防护设备和辅助防护用品。在工作前,首先打开机器进行预热,准备好透视条件(mAs、KV),这样有利于缩短照射时间和提高诊断效果。 (3)进行机房内操作时,严格执行防护原则,穿好铅衣,铅帽,铅围颈带,必要时带铅手套,不准裸手伸进有用线束中。摄影时,X线技术人员必须在屏蔽室等防护设备内进行操作,对于被检者,应充分使用辅助防护用品,注意对未投照部位的防护。 (4)在不影响诊断的原则下,应尽可能采用“高电压、低电流、厚滤过和小照射野”进行工作,这几个因素的调节都是为了减少被检查者和工作人员的受照剂量。放射诊疗工作者在工作中应注意选择最优化的投照条件,如管电压、管电流、滤过片、照射时间、照射野大小等。 (5)在进行放射诊疗时,除病人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应留在机房内,如果儿童或病人需要携扶时,携扶者也应有相应的防护措施。 (6)在放射临床教学时,对学员必须进行X线防护知识的教育,并注意他们的防护。对示教病例严禁随意增加照射时间。 (7)X线进行特殊检查时(如骨科整复摄取异物等),要注意尽量缩短照射时间,对被检者和工作人员都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6、放射防护计划和实施方案 (1)督促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防护规定,避免不必要的照射。防护的基本原则是:缩短时间、增加距离和使用屏蔽; (2)科室使用的防护物(如基础建筑、铅玻璃、铅屏、铅围裙、铅领、铅手套、铅玻璃眼镜等)应具有所使用射线能量相适应的防护性能。易损坏防护物,应及时检查更新; (3)透视下肠套叠复位、骨折复位、示教、插管、取异物等,超过允许剂量的操作须慎重执行,尽量减少曝光时间; (4)不必要的X线检查应尽量避免; (5)对婴幼儿的透视或摄片,应尽量减少使用; (6)孕妇,特别是妊娠3个月以内,不得轻易使用X线检查; (7)年龄不足18岁者,不应参加放射工作; (8)准备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进行体检,不适应者不得参加放射工作; (8)对放射工作人员定期体检,建立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档案,随工作调动转移; (9)放射工作人员的劳保措施,应按照劳动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现行规定执行。 7 7、放射诊疗安全管理要求 放射诊疗、技术人员应掌握放射防护,放射设备等安全管理的理论和方法。 (1)病人安全管理要求 ?口服造影剂应密封设专柜存放,盛器必须消毒分用; ?应备有抢救药品及必要的急救器械(如氧气、吸引器等); ?碘造影前必须作过敏试验,严格控制用量,遇有反应时放射医师及时与临床医师联系配合抢救; ?严防检查操作不慎或机器故障而造成对病人的伤害。 (2)设备安全管理要求 ?必须保证机器设备随时处于正常状态下; ?严格遵守机器操作规程,使用中遇有异常应立即切断电源; ?实行专机专人负责制和摄影造影岗位制,责任者负有保管、维护、使用、指导监督的责任; ?机修人员全面负责科室设备的管理,定期检查机器接地可靠性以防电击; ?凡新安装或经大修后的放射设备需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3)科室安全管理要求 ?机器设备和机房防护必须达到国家防护要求,并经有关放射防护检测部门认可再投入使用; ?必须装备诊断或技术人员个人防护用品,并严格实施穿戴防护用品条件下进行工作; ?定期进行放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并享有国家对放射工作人员福利待遇有关规定的权利。 8、设备检修维护制度 (1)要经常注意控制台面的各调节的位置是否异常,以防不准确。 (2)在透视曝光时,禁止调节电源电压和千伏值。摄影曝光时,不允许调节各种调节器。 (3)在曝光时,应注意台面仪表的动作情况,细听各电器部件的工作声音,有无异常现象。 (4)机器使用前应有一定的预热时间再曝光。 (5)每日工作完毕应切断机器电源。 (6)机器经维修后应作详细的记录。 (7)每月一次测试和校正探测器。 (8)每天开机工作前训练球管。 (9)每天日常保养一次。 以上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及措施均已落实。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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