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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倡导房地产经纪机构中介服务收费自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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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倡导房地产经纪机构中介服务收费自律的通知 关于倡导房地产经纪机构中介服务收费自律的通知   2009-04-03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省物价局 省建设厅关于放开部分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苏价服【2008】267号),市物价局、房管局《转发关于放开部分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宁价房【2008】256号)等文件精神,南京市房地产业协会经纪人专业委员会倡导本行业,按照文件要求加强自律,现就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收取存量房(二手房)买卖代理费时,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交易双方各...
关于倡导房地产经纪机构中介服务收费自律的通知
关于倡导房地产经纪机构中介服务收费自律的通知   2009-04-03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省物价局 省建设厅关于放开部分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苏价服【2008】267号),市物价局、房管局《转发关于放开部分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宁价房【2008】256号)等文件精神,南京市房地产业协会经纪人专业委员会倡导本行业,按照文件要求加强自律,现就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收取存量房(二手房)买卖代理费时,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交易双方各承担50%,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二、收费时必须明码标价,公示服务内容,信守服务承诺与合同约定,做到质价相符。三、实行有偿服务时,应坚持委托人自愿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四、南京市房地产业协会经纪人专业委员会、原推出的中介服务指导价不再使用,将根据市场情况,定期发布存量房(二手房)买卖代理费市场参考价,为房地产经纪机构、存量房(二手房)交易当事人提供参考依据,使服务收费随市场的情况而变化,随经纪机构的服务项目与质量进行调节。 二00九年四月一日 存量房买卖(二手房)代理费市场参考价(二00九年第一季度) 收费项目 服务内容 收费 收费对象 备注 存量房(二手房)买卖代理费 房地产政策、法规咨询 成交价总额2% 交易双方 交易双方各自承担50%,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需求登记、媒体发布 信息匹配 陪同看房 谈判协调 签订《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 权证办理服务费 签订《南京市存量房买 卖合同》 成交价总额0.2% 交易双方 交易双方各自承担50%,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代办产权证 代办土地证 代办银行贷款、解抵押 物业交割服务费 协助办理户口迁出 成交价总额0.2% 交易双方 交易双方各自承担50%,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协助办理水、电、气、有线电视过户及结清费用             新闻搜索     窗体顶端 搜索类型: 时间范围: 关 键 字: 窗体底端           行情播报     ·每日行情播报(04月14日) ·每日行情播报(04月13日) ·每日行情播报(04月12日) ·每日行情播报(04月11日) ·每日行情播报(04月08日) ·每日行情播报(04月07日) ·每日行情播报(04月06日) ·每日行情播报(04月05日) ·每日行情播报(04月01日) ·每日行情播报(03月31日)           【相关新闻】 ·暂无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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