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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亲属关系原理

2019-07-20 17页 doc 36KB 4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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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亲属关系原理第二章  亲属关系原理 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理解亲属的概念,把握亲属的特征和种类;了解亲属的法律效力以及亲属关系的产生和终止;熟悉亲系的概念及其划分,理解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的概念和范围; 能力目标:掌握亲等的概念,能够熟练地运用罗马法亲等计算法和我国《婚姻法》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 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能够熟练地运用罗马法亲等计算法和我国《婚姻法》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 教学重难点        重点:理解亲属的概念,把握亲属的特征和种类;了解亲属的法律效力以及亲属关系的产生和终止;熟悉亲系...
第二章   亲属关系原理
第二章  亲属关系原理 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理解亲属的概念,把握亲属的特征和种类;了解亲属的法律效力以及亲属关系的产生和终止;熟悉亲系的概念及其划分,理解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的概念和范围; 能力目标:掌握亲等的概念,能够熟练地运用罗马法亲等计算法和我国《婚姻法》的计算方法计算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 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能够熟练地运用罗马法亲等计算法和我国《婚姻法》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 教学重难点        重点:理解亲属的概念,把握亲属的特征和种类;了解亲属的法律效力以及亲属关系的产生和终止;熟悉亲系的概念及其划分,理解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的概念和范围; 难点:掌握亲等的概念,能够熟练地运用罗马法亲等计算法和我国《婚姻法》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 教学方法;  案例法  小组教学法 课时:4课时 新课 导入案例 甲男离婚后经人介绍与乙女(丧偶妇女)相识并恋爱,2001年1月在结婚机关申请再婚。当时,甲男与前妻所生一儿一女均已成年并工作离家后独立生,乙女在婚后带来与前夫所生10岁女儿丙,与甲男共同生活。2009年1月,丙出国留学。2010年3月1日,乙女重病住院治疗。在此期间,甲的两个子女经常去看望她,并且在乙女临终前轮流照看。2010年3月20日,乙女因病治疗无效死亡。丙闻讯急忙从国外乘飞机返回,不幸因飞机失事与2010年3月21日死亡。乙女去世留有私房两间,存款十万元。丙去世留有人生保险金40万元,其保险合同指定受益人为合法继承人。 请问: 1、甲男与乙女各与对方子女有何亲属关系? 2、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如何? 3、本案那些人有权继承乙女的遗产和取得丙的人身保险? 第一节  概  述 一、亲属的概念与特征 (一)亲属的概念 亲属是指具有婚姻、血缘或拟制血亲关系,同时彼此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成员。 (二)亲属的特征 法律学意义上的亲属特征有以下几点: 1.亲属是一种以婚姻和血缘为纽带的社会关系。 ①结婚是亲属产生的基础。 ②人的出生是亲属自然形成的重要原因。 ③拟制血亲是产生亲属的又一原因。 2.亲属是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的社会关系。 3.法律确定的亲属之间具有权利义务关系。 此外,亲属与家长、家属、家庭成员的区别: 1.与家长和家属的区别。 2.与家庭成员的区别。 二、亲属的种类 (一)我国古代亲属分类 我国最早将亲属分为宗亲和外亲两种。明、清时将妻族从外亲中分离出来,亲属分为宗亲、外亲和妻亲三种。 (二)现代亲属的分类 现代各国对亲属有两种分类法: ①将亲属分为血亲和姻亲两种,如德国、瑞士等国民法典; ②将它分为血亲、姻亲和配偶三种,如日本民法典。 现代各 1.配偶 配偶即夫妻,是男女双方因结婚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在婚姻关系期间,夫妻双方互为配偶。配偶是血亲和姻亲赖以发生的基础,也是亲属关系的核心。 理论界关于配偶是否为亲属存在争议。我国早期婚姻法学者一般持否定说。现在学界多持肯定态度,认为配偶既是血亲、姻亲产生的基础,也是亲属本体的独立的一个类别。 国大都根据亲属产生的原因,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三种。 2.血亲 血亲是指因血缘联系而形成的亲属关系。血亲是亲属的主要组成部分。依不同的,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血亲进行不同的分类: (1)按血缘的真伪(来源)划分 第一、自然血亲。是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缘联系的亲属。例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第二、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血缘联系,但法律确认其地位与血亲相同亲属。  (2)按亲系,即亲属间的血缘联系来划分 第一、直系血亲。是指有直接血缘联系亲属。例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分别与孙子女、外孙子女,父母与子女等。 第二、旁系血亲。是指与自己出自同一祖先的、有着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如伯、叔、姑、舅、姨,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 3.姻亲 是指以婚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但不包括配偶。男女结婚后,男方或女方与对方的亲属间的关系就称为姻亲。姻亲具体来讲又可分为三类。 (1)血亲的配偶,指以自己的直系、旁系血亲的配偶为姻亲。如媳妇、女婿,即是自己直系血亲的配偶;嫂子、弟媳、姐夫、妹夫,即是自己的旁系血亲的配偶。 (2)配偶的血亲,指以自己配偶的血亲为姻亲。如丈夫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与前妻所生的子女等;妻子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与前夫所生的子女等。 (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指以自己配偶的血亲的夫或妻为姻亲。这种姻亲不是以一次婚姻为中介,而是以两次婚姻为中介形成的。如夫之兄弟之妻、妻之姐妹之夫等。 ◆ 在配偶、血亲、姻亲三大类别的亲属中,只有少数亲属在立法上被认为是近亲属。哪些亲属应列入近亲属的范围,取决于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程度和法律效力的大小。我国现行立法尚无这方面的原则规定。《刑事诉讼法》和《民法通则》关于近亲属的规定略有不同。 三、法定近亲属范围        我国法律采用个别适用性限定法。例如,《婚姻法》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规定了夫妻、父母子女、祖孙以及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此外,《民法通则》、《刑法》、《国籍法》以及三大诉讼法等法律,都对亲属效力作出了限定性规定。可以说,上述法律明确规定赋予某些亲属间具有权利义务的,即为近亲属,其他为远亲。 小结: 作业: 第二节  亲系与辈分 ? 一、亲系 ?     亲系是指亲属间的血缘联系,或称亲属的系统。 ? (一)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 1.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 ? 2.旁系血亲和旁系姻亲。 ? (二)男系亲和女系亲 ? (三)父系亲和母系亲 ? 二、辈分 (一)直系亲和旁系亲 1.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 (1) 直系血亲是指具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的父母和自己所生育的子女的上下各代血亲,直系血亲是最亲密的亲属,包括高祖父母、曾祖父母、祖父母等,实际上和前面所讲的宗亲有密切的联系。 (2)直系姻亲则是指己身的晚辈直系血亲的配偶或自己的配偶的长辈直系血亲,如己身与儿媳、己身与岳父母。 2.旁系血亲与旁系姻亲 (1)旁系血亲是指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直系血亲之外,与己身同出一源的亲属,包括辈份不同或相同的旁系血亲,如自己的兄弟姐妹、叔伯、舅姨等。 (2)旁系姻亲是指自己旁系血亲的配偶或自己配偶的旁系血亲,以及自己配偶的旁系血亲的配偶三类人。如自己的嫂子、侄媳、自己的小舅子或小叔子等。 (二)男系亲和女系亲 男系亲是指以男子血缘关系为中介而联络的亲属,女系亲则是以女子血缘关系为中介而联络的亲属。男系亲就是前面讲的宗亲,即高祖以下,玄孙以上,旁及兄弟等九代。女系亲即为外亲,包括母系亲、妻系亲和女系亲等。 (三)父系亲和母系亲 父系亲是指以父亲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母系亲即以母亲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 二、长辈亲、晚辈亲和平辈亲 行辈,亦称辈行或辈分,指亲属间的世代次第。它是按照亲属的世代来划分的,一世代为一辈分。有长辈、平辈和晚辈之分。 1.长辈亲,指辈分比自己高的亲属,即父母以及父母同辈以上的亲属,如父母、祖父母、伯叔等,即是古代中所称的尊亲属。 2.晚辈亲,指辈份低于自己的亲属,即子女及与子女同辈以下的亲属,如子女、孙子女、外甥等。 3.平辈亲,即同辈亲,指辈份相同的亲属,如同胞兄弟姐妹。 小结 作业 第三节  亲等与代数 ? 一、概念:  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远近亲疏的标准单位。每经一代为一亲等。亲等数越小,关系越密切,即亲等数与亲属关系的亲密程度成反比。 对于亲等的计算,主要三种不同的方法: (一)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 1.直系血亲的亲等计算:从己身往上或往下数(不包括已身),以一世代为一亲等。如,父母与子女为一亲等直系血亲;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为二亲等直系血亲,等等。 2.旁系血亲的亲等计算:首先,从己身往上数至最近的同源长辈直系血亲,再从该同源人下数到要计算亲等的旁系血亲,其世代数,即为己身与该旁系血亲的亲等数。如,兄弟姐妹为二亲等旁系血亲,叔、伯、姑与侄、侄女,舅、姨与外甥、外甥女为三亲等旁系血亲,等等。 (二)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 此为欧洲中世纪的寺院法计算亲等的方法。 1.直系血亲的计算方法与罗马法完全相同; 2.旁系血亲的计算方法,首先从己身和该旁系血亲分别上数至最近同源长辈直系血亲,如果两边相等,则这一相同的世代数为双方的亲等数,如不相等,则取世代数大的一个作为双方的亲等数。如,兄弟姐妹为一亲等旁系血亲;已身与伯、叔、姑为二亲等旁系血亲;堂兄弟姐妹为二亲等旁系血亲。 相比之下,如己身与舅父、舅表兄弟姐妹,按罗马法分别为三亲等和四亲等,而按照寺院法的计算方法,则均为二等亲,显然寺院法并不精确。 按上述两种亲等计算法, 对于姻亲的计算,则以“姻亲从血亲”、 “配偶从配偶”的原则进行。例如,按罗马法 (二)我国婚姻法的亲属计算法 我国《婚姻法》没有采用亲属计算法,而是采用简便的代数来表示血亲关系。 1.直系血亲的计算方法。直系血亲是从自己算起为一代,向上数至父母为二代;至祖父母、外祖父母为三代;至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为四代;至高祖父母、高外祖父母为五代。往下数也是如此,自己至子女为二代;至孙子女、外孙子女为三代。以此类推。 2.旁系血亲的计算法。首先找到自己与所要计算的旁系血亲的血缘同源人,然后从两边分别往上数至血缘同源人。如果两边代数相同,取同数;如果两边代数不同,则取多者一方的数字。计算时应注意:代数包括自己或所要计算的旁系血亲。例如,自己与兄弟姐妹为两代以内旁系血亲;与堂兄弟姐妹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与伯叔也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参见全书末附的《我国五代以内直系血亲及旁系血亲图》 【拓展知识】我国古代的丧服制 古代生者祭奠死者时,关系远近亲疏,则穿戴的丧服亦不相同。而反过来,所穿戴丧服不同,则反映了亲属关系的远近亲疏。中国古代丧服分五等,称为五服,分别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和缌麻。 斩衰:3年之服,粗麻,不缝边; 齐衰:1年或几个月不等,分持杖与不持杖,粗麻,缝边。 大功:9个月,粗熟布。 小功:5个月,租粗熟布。 缌麻:3个月,细熟布。 五服制不仅反映亲疏,也反映尊卑,如妻对夫为斩衰,而夫对妻为齐衰。刑法上也不同,因此,古代以五服来计算亲疏是极不精确的。 【案例】是否违反我国婚姻法的规定? 李英与李跃系堂姐弟关系,李英的儿子王俊(现年25岁)与李跃的女儿李玫(现年24岁)从小在一起长大,上大学期间常有书信往来,大学毕业后,都分到同一城市工作,在密切的交往中感情更为深厚。2003年1月双方向自己的父母提出结婚。李英和李跃认为他们俩是堂姐弟,他们的子女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属于现行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范围,极力反对二人结婚。 王俊、李玫认为:我们不是三代内的旁系血亲,不是婚姻法禁止结婚的亲属。因此,不顾父母的反对,于2003年2月各自到本单位开了证明,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 李英、李跃闻讯赶来,加以制止。李英向婚姻登记员说:?°我是李跃的堂姐,是李玫的姑妈,李跃是王俊的舅舅,王俊、李玫是姑表兄妹,是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能结婚。?±王俊、李玫则认为他们不是禁止结婚的对象,坚决要求登记。 请问:王俊与李玫是属于婚姻法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吗?为什么? 意见: 本案涉及的是要求结婚的当事人是否属于法律所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问题。我国婚姻法第7条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在本案中,李英与李跃系堂姐弟关系,李英是李玫的堂姑妈,李跃是王俊的堂舅舅,李英与李跃是出自同一祖父母的堂姐弟关系,是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而他们的子女王俊与李玫是出自同一曾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属于四代的旁系血亲,已经超过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因此,他们二人是可以结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准予他们结婚。 小结l; 作业 第四节亲属关系的发生、终止 亲属法律关系,是指由亲属法所调整的在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之间以法定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它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产生,也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终止。不同的亲属关系,其产生、终止的原因和效力也不同。 ? (一)亲属关系的发生 指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当事人之间产生亲属关系。 1.配偶关系的发生:因结婚而产生。 2.血亲关系的发生 (1)自然血亲。以出生为惟一根据。无论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 (2)拟制血亲。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关系因收养而发生;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因父或母再婚而发生,但在未形成抚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仅属姻亲,而非拟制血亲。 3.姻亲关系的发生 因结婚而发生,但须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婚姻的成立是姻亲关系产生的基础,只有以婚姻为中介,才发生一方与另一方的血亲或血亲的配偶成为姻亲。 (二)亲属关系的终止 亲属关系的终止,是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而使当事人之间既存的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可以分为两种,一是绝对的终止,即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归于消灭,二是指权利义务关系的消灭,而身份未消灭,为相对终止。 1.配偶关系的终止 配偶关系因婚姻的终止而终止。婚姻关系终止的原因有两种:一是配偶一方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被宣告死亡;二是双方离婚。 2.血亲关系的终止 (1)自然血亲的终止 自然血亲基于天然的血缘关系而发生,因此,它的终止并不能像其它社会关系那样可以由人的行为来解除,只能因一方自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终止。而且,以死者为中介的自然血亲关系并不因此而终止,法律中有关自然血亲的规定(如禁婚)依然适用?a?a相对终止。    [案例] 【案例】自然血亲关系能否因一方的声明而解除? 王泽有三个儿子,大儿子结婚成家后在外地居住。二儿子王林、三儿子王兵与老俩口一直共同生活。王林结婚后,育有一子王武,妻子付某与婆婆及小叔子关系不和,时常发生争吵,王林经常帮妻子说话,导致王泽老俩口及王兵对王林有意见。在王武3岁时,王泽与王林发生争吵后,王林带着妻子和儿子离家另过。王泽非常生气,当着邻居和亲戚的面,声明与王林断绝父子关系,不再与王林一家往来。 两年后王林因病去世,妻子付某所在的单位又不景气,生活较艰难,于是向王泽提出请求,要王泽承担其孙子王武的部分生活费。王泽则认为他已经与儿子王林断绝了父子关系,相互间几年都没有往来,不同意给王武抚养费。 请问:王泽声明断绝与王林的父子关系有效吗? 分析意见 本案涉及的是自然血亲关系的解除问题。当事人是否可以通过声明断绝关系的方式来解除自然血亲关系,应该根据自然血亲关系的发生与消灭的原因有关知识来进行分析。 本案当事人王泽采取声明的方式来断绝与王林的父子关系是无效的,他们之间的自然血亲关系和法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仍然存在。由于王泽声明断绝与王林的关系是无效的,不仅不能解除与王林的直系血亲关系,也解除不了与王武的直系血亲关系,他们之间的法定权利义务还在,按照婚姻法的规定,他仍然要承担抚养孙子王武的义务。 (2)拟制血亲的终止 可因一方死亡或所拟制的亲属身份关系依法解除而终止。拟制血亲并非自然血亲,因法律行为而发生,亦可因法律行为而终止。需要注意的是:一方死亡,并没有终止以收养为中介的其他拟制血亲关系(相对终止),而收养关系的依法解除,则导致以收养为中介的其他拟制血亲关系随之终止(绝对终止)。                    【案例】被抚养成年的养子女能否要求解除拟制血亲关系? 李某与王某婚后多年未育,而李某的兄嫂却连育三子。1965年3月,李兵出世后,李某的兄嫂表示愿将其送给李某夫妇收养。李某夫妇视李兵如己出,精心将其养育成人。1986年8月,李兵顶替养父参加了工作,后结婚成家,与养父母同住,相安无事。1992年,养父母均年事已高,家居单位宿舍六层,上下楼极感不便,欲申请单位将住房调整到底楼居住,但李兵夫妇反对,加之婆媳关系素来不和,由此激发矛盾,多次发生纠纷。 1994年4月,李兵提出要求解除与养父母的收养关系,彼此分开另过,但李某夫妇坚决不同意。李某夫妇认为,他们夫妻俩省吃俭用,好不容易才把李兵抚养成人。现在李兵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是忘恩负义。于是李兵夫妻从养父母家中搬出,分家另过,从此也不来看望养父母。1999年李某的妻子病故,李某因伤心过度而重病在床,生活困难。邻居见状,给李某出主意,说你养了李兵20多年,但是现在生活困难,应该要求李兵尽赡养义务。而李兵则认为,自己早已提出要求解除与养父母的收养关系,只是因养父母不同意而未能解除,因此自己没有义务赡养养父及照顾其生活。 请问:李兵的说法对吗?为什么? 分析意见: 本案涉及的是关于拟制血亲关系的解除条件及其相互间的权利义务能否消灭的问题。因收养而形成的亲子关系就属于拟制血亲关系。 在本案中,由于李兵夫妻与养父母李某夫妻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李兵本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以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解除自己与养父母的收养关系。必须指出,如果李兵依法解除了与养父母的收养关系,但是由于李兵是被李某夫妇抚养成年的,在李某年老生活困难的情况下,他应当依法给付李某的生活费。 3.姻亲关系的终止 一般而言,姻亲关系以配偶一方的死亡,或双方离婚而终止。 但姻亲关系是否因配偶一方的死亡或双方离婚而终止,各国的做法不一。有消灭主义和不消灭主义两种不同思想。我国婚姻法对此并未作明确规定,而是由当事人按习惯自主决定。 小结 作业 第五节亲属关系的法律效 亲属关系一经法律调整便在具有亲属身份的主体之间产生法定权利义务的法律后果,即亲属的法律效力。 我国婚姻法及许多其他单行法律对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作了不同的规定。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亲属关系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领域: 1.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这是亲属关系法律效力最直接的表现,法定亲属间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基于这种效力而产生的。一定范围的亲属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家庭及夫妻之间有法定的共同财产;亲属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等等。 2.在民法上的效力。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依法对失踪的亲属向法院提出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申请;失踪人的财产由其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代管;根据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可以成为遗嘱继承人;晚辈直系血亲在特定情况下有代位继承权。 3.在刑法上的效力。一定的亲属关系才构成某些犯罪的主体,如虐待罪、遗弃罪;某些告诉才处理的犯罪,由被害人的近亲属告诉。 4.在诉讼法上的效力。无论在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中,承办人员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时,应回避;一定的亲属可担任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的代理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经被告同意,可以提出上诉等。 5.在国籍法上的效力。中国国籍的自然取得,依据一定的亲属关系,如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则具有中国国籍;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是中国人的近亲属,可以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   此外,亲属关系在劳动法、行政法等领域均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 本章小结 ?   狭义的亲属是指具有婚姻、血缘或拟制血亲关系,同时彼此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成员。法律学意义上的亲属特征有以下几点:1.亲属是一种以婚姻和血缘为纽带的社会关系。2.亲属是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的社会关系。3.法律确定的亲属之间具有权利义务关系。 现代各国大都根据亲属产生的原因,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三种。 《婚姻法》、《民法通则》、《刑法》、《国籍法》以及三大诉讼法等法律明确规定赋予某些亲属间具有权利义务的,即为近亲属,其他为远亲。亲系是指亲属间的血缘联系,或称亲属的系统。亲等的计算方法主要有罗马法亲等计算法和寺院法亲等计算法。我国《婚姻法》没有采用亲属计算法,而是采用简便的代数来表示血亲关系。 亲属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主体依法享有的婚姻家庭权利和承担的相应的婚姻家庭义务。亲属关系的发生有以下原因:1.出生是自然血亲发生的唯一原因。2.拟制血亲一般经过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发生。3.结婚是配偶关系产生的唯一原因。 亲属关系的终止,是指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止亲属关系。1.自然血亲关系因死亡而终止。2.拟制血亲关系除因死亡而终止外,还可因法律行为而终止。3.配偶关系因婚姻的终止而终止。4.姻亲关系因结婚而发生,一般因离婚而终止,也可因一方死亡而终止。 ?     亲属关系的效力主要表现在婚姻家庭法、民法、刑法、诉讼法、国籍法上。此外,亲属关系在劳动法、行政法等领域均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作业: 1.何谓亲属?它有哪些基本特征? 2.亲属有哪些种类?如何表述各类亲属的概念? 3.什么为亲系?什么为亲等?按照罗马法亲等计算法,怎样计算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的亲等? 4.我国婚姻法是如何计算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各类亲属关系发生和终止的原因是什么? 6.亲属关系在我国婚姻法和民法上的法律效力主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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