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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2007年5月30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10

2019-05-14 4页 doc 18KB 13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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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2007年5月30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10 【发布单位】山西省 【发布文号】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 【发布日期】2007-07-24 【生效日期】2007-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山西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 (2007年5月30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7月24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公布 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
山西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2007年5月30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10
【发布单位】山西省 【发布文号】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 【发布日期】2007-07-24 【生效日期】2007-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山西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 (2007年5月30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7月24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公布 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较大数额罚款或者没收同等数额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吊销许可证或者企业营业执照;    (四)10日以上的行政拘留或者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第四条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简称备案审查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办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受理和审查工作,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具体办理本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报备工作。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对本部门、本系统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办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受理和审查工作,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具体办理本部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报备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依照下列规定备案:   (一)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分别向本级人民政府和隶属的政府工作部门备案;    (四)垂直管理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分别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机关备案;    (五)两个以上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分别按本条(二)、(三)、(四)项规定备案。    第六条第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应当自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罚备案等有关资料报送备案。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文书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规定。    第七条第七条 备案审查机构可根据需要调阅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有关行政处罚的案件材料。    备案审查机构调阅案卷或者有关材料时,应当向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填发调阅行政处罚案卷通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应当按照调阅行政处罚案卷通知书的要求报送案卷或者有关材料。    第八条第八条 备案审查机构在审查过程中认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或明显不当行为的,应当向报备机关提出。报备机关拒不改正的,备案审查机构可以建议本级人民政府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予以撤销。    第九条第九条 备案审查机构对在规定期限内不备案或者拒绝备案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建议具有行政处分权的机关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第十条 备案审查机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通报本级人民政府或本部门、本系统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及审查情况。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所称的较大数额罚款的,由省直行政执法部门提出意见并报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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