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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时的处理方式—重庆冉缤律师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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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时的处理方式—重庆冉缤律师文集论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时的处理方式—重庆冉缤律师文集 论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时的处理方式 重庆冉缤律师文集 冉缤律师,重庆精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1997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在十数年的律师生涯中,代理诉讼及非讼作品七百余件,广泛涉猎婚姻家庭、行政诉讼、人身损害赔偿、民商事、建筑及房地产、刑事辩护等各门类法律事务后,逐渐形成并建立起在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经济合同纠纷及人身损害赔偿领域的优势化、差异化的特色办案服务。其所代理的案件,多次被中央电视台《经济与法》栏目、上海《东方卫视》、《法制日报》、香港《文汇...
论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时的处理方式—重庆冉缤律师文集
论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时的处理方式—重庆冉缤律师文集 论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时的处理方式 重庆冉缤律师文集 冉缤律师,重庆精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1997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在十数年的律师生涯中,代理诉讼及非讼作品七百余件,广泛涉猎婚姻家庭、行政诉讼、人身损害赔偿、民商事、建筑及房地产、刑事辩护等各门类法律事务后,逐渐形成并建立起在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经济合同纠纷及人身损害赔偿领域的优势化、差异化的特色办案服务。其所代理的案件,多次被中央电视台《经济与法》栏目、上海《东方卫视》、《法制日报》、香港《文汇报》、《重庆晚报》、《重庆晨报》等主流媒体报道;并就房地产纠纷、劳资权益纠纷、婚姻法最新解释等方面,分别接受上海东方卫视、重庆电视台财经频道等电视媒体的专采访。 在司法实践中,职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遭遇交通事故时,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尚未对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的冲突作明确规定,且其他部门法规、司法解释也存在不严谨甚至矛盾之处,因此,是支持受害人主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还是支持受害人主张工伤保险赔偿亦或是支持受害人进行双重赔偿,各地处理并不统一。 一、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的概念及构成要素。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般是指机动车辆驾驶人员以及其他与驾驶机动车辆有关的人员,因违法、违规使用机动车辆造成他人人身伤亡 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赔偿,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其构成要素为:在道路上已经发生了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已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交通事故的行为与人身或者财产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免除致害人责任的法定事由。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为:1、医疗费,包括康复费及其他后续治疗费;2、误工费,即受害人因受伤不能上班工作而不能获得劳动报酬而形成的损失;3、护理费,即聘请护理人员的支出;4、交通费,即在救治人身损害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费支出;5、住院伙食补助费,是对受害人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费用的补助;6、营养费;7、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8、残疾辅助器具费;9、丧葬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行了省内的统一赔偿;10、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明确规定;11、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工伤保险赔偿,是指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并在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接触粉尘、放射线、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引起职业病后,由国家或社会给负伤、致残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的必要物质帮助。工伤保险赔偿,虽然《工伤保险》没有明确规定其归责原则,但按照保险的一般规则,也以无过错责任为归责原 则,其构成要素为:职工与企业或雇主存在劳动关系,职业有遭受人身损害的事实,职工的损害是职工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发生的。 工伤保险赔偿项目有:1、医疗费,即职工因工伤享受的工伤医疗待遇;2、住院伙食补助费及交通、食宿费用,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3、残疾器具费,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基本一致;4、治疗期间工资,职工停工留薪内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一般不超过12个月;5、护理费,分三个不同等级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6、伤残补助金,分为一至四级伤残待遇,五、六级伤残待遇,七至十级伤残待遇;7、旧伤复发的工伤待遇,大体相当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后续治疗费;8、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9、供养亲属抚恤金;10、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工伤保险赔偿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在范围上存在交集状态,但在工伤津贴、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项目上不具有同质性,且工伤保险赔偿中的护理费、伤残补助金明显低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时的处理模式 (一)覆盖模式 覆盖模式也称“免除模式”、“替代模式”,即工伤保险赔偿完全取代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其理由是:工伤保险具有医疗救助与经济 补偿相结合的功能,工伤保险待遇中包含人身损害赔偿的内容;工伤保险实施的目的,是以保险责任替代了民事责任、合同责任,从而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同时,可以避免繁杂漫长的诉讼程序,节约社会资源。 但是,此种模式,只有在工伤保险赔偿与发生交通事故所获得的人身损害赔偿相等或基本相等的前提下才能体现公正、公平,需要社会保障体系的高度发达为强力后盾。而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运作能力、效果与现实需求之间存在很大差距,工伤保险赔偿远低于发生交通事故所获得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故覆盖模式在我国尚不具备现实可操作性。 (二)选择模式 选择模式,即被害人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中任选其一。此种模式虽赋予了受害人充分选择的自由,其弊端也显而易见。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较之工伤保险赔偿,虽然数额较多,但需经过漫长的诉讼,并且由于责任方的赔付能力不同,受害人还需承担较大风险。工伤保险赔偿较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具有及时性、有效性的优点,但赔付标准低,使受害人不能得到完全赔偿。无论如何,选择模式都会将受害人置于两难境地。 (三)双赔模式 双赔模式,又称“兼得模式”,即受害人在获得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同时还可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其主要理由是:工伤保险赔偿是法定的福利性质的待遇,属社会保障体系范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是受害人在保护自己被侵害的权利,属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二者具有不同性质,故可以并行请求,获双重赔偿。同时,实行双赔模式,使用人单位不能规避本应由其自己承担并有能力承担的责任,既有利于受害人及时获得赔偿救济,也有利于增强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意识,间接促进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 然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已能实现其完全赔偿,在此又加上工伤保险赔偿,使得受害人所获赔偿超出其所受损害,有违“一事不二赔原则”、“损益相抵原则”。同时,假设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有两个受害人,其中仅一人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对其进行双重赔偿则有违利益公平,又会出现“同命不同价”现象。 (四)补充模式 补充模式,即受害人可以同时主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但其最终获得的赔偿不得超过其实际遭受的损失。此种模式又有两种实现方式: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为先,工伤保险赔偿为补充,以体现工伤保险赔偿的社会福利性质;工伤保险赔偿为先,交通事故人身赔偿为补充,以使受害人能尽快享受到由社会保障机制提供的救济。 虽然此种模式相对较为严密,但此种模式也有其弊端,那就是:工伤保险赔偿与交通事故人身赔偿存在因果制约关系,前一案的处理结果直接影响后一案的请求内容,可能使受害人错过最佳医疗救助时机或其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并且,若以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为先,则会让人质疑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绝对赔付义务;若以工伤保险赔偿为先,当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时,则会使受害人十分被动。 三、优先适用工伤保险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进行第二次法律调整 我国现处于改革发展阶段,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工伤保险的设立目的,在于及时、有效的对受害人给予医疗救助、经济帮助和生活保障。工伤保险赔偿,因法律规定明确,具有很强的可预见性,并有国家强制力和社会连带为保障。综合考虑我国实践和未来发展,受害人应首先寻求工伤保险赔偿。 同时,工伤保险具有社会保险的性质,其对加害行为的惩戒和预防作用十分薄弱;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以矫正正义和道德责任为基础,旨在对受害人全部损失进行弥补。因此,不应剥夺受害人在工伤保险赔偿之外获得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权利。 但是当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进行第二次法律调整时,应遵循“分项对应、累计相加、总额相比”的计算方法,以补足差额,或者受害人获得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后予以偿还。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来看,我国法律也是倾向于支持优先适用工伤保险赔偿,并以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进行第二次法律调整。 综上所述,当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发生竞合时,受害人如何选择救济途径,直接决定了其所获赔偿的多少。立足我国经济发展,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从工伤保险赔偿的设立目的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功能着眼,在司法裁判中应遵循“以人为本”的审判理念,持优先适用工伤保险赔偿,并以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进行第二次法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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