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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天津市填海项目海域使用审批与土地审批程序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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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天津市填海项目海域使用审批与土地审批程序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天津市填海项目海域使用审批与土地审批程序衔接 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国土房滨〔2007〕720号) 市海洋局、滨海分局、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为规范我市填海项目成陆后由海域使用审批到土地审批的衔接程序,明确填海成陆后《海域使用权证》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办理程序,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我市填海项目海域使用审批与用地审批衔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填海单位向海洋主管部门提出填海申请,由海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联合预审。填海项目成...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天津市填海项目海域使用审批与土地审批程序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天津市填海项目海域使用审批与土地审批程序衔接 有关问的通知 (津国土房滨〔2007〕720号) 市海洋局、滨海分局、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为规范我市填海项目成陆后由海域使用审批到土地审批的衔接程序,明确填海成陆后《海域使用权证》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办理程序,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我市填海项目海域使用审批与用地审批衔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填海单位向海洋主管部门提出填海申请,由海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联合预审。填海项目成陆后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并核发《海域使用权证》。 二、填海单位与项目建设单位一致的,其海域使用权人的确定以及《海域使用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办理程序,按照《关于加强海岸线及建设用海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津国土房办[2007]1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填海单位与项目建设单位不一致的,填海单位凭《海域使用权证》和办理土地登记所需材料(包括市政府批准填海单位作为土地整理单位的授权文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无地上物《国有土地使用证》。其土地登记用途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类型为行政划拨,其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不得实施建设。实施建设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办理用地手续。 (一)成陆后属于划拨用地或出让用地范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取得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立项、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等相关文件,并与填海单位协商签定关于填海费用的补偿协议后,备齐办理划拨供地或协议出让供地手续所需进件材料,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划拨供地或协议出让供地的审批程序办理。 (二)成陆后属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用地范围的,土地出让前,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土地收购,注销无地上物《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填海单位签订收购补偿协议,填海单位作为土地整理单位,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填海费用等成本的测算明细,作为土地整理成本计入土地出让金。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预约收购的方式收购土地,即与填海单位先签订收购补偿协议,约定补偿价格,在土地出让成交后从土地出让金中扣除该项费用返还给填海单位。 特此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〇七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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