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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募类金融产品代销业务管理办法(修订)

2019-01-24 9页 doc 23KB 5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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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募类金融产品代销业务管理办法(修订)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募类金融产品代销业务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非公募类金融产品代销业务,理顺业务流程,控制产品风险,落实销售适当性原则,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非公募类金融产品(以下简称金融产品),是指除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等资产管理机构发行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经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
非公募类金融产品代销业务管理办法(修订)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募类金融产品代销业务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非公募类金融产品代销业务,理顺业务流程,控制产品风险,落实销售适当性原则,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非公募类金融产品(以下简称金融产品),是指除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等资产管理机构发行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经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发行的各类金融产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禁止代销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代销金融产品,是指公司接受外部金融产品发行人的委托,为其销售金融产品或者介绍金融产品购买人的行为。 第四条公司代销金融产品,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适当性原则,围绕投资者需求,提供专业服务。 第二章部门职责分工 第五条公司设立非公募类金融产品代销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由营销服务中心、合规法务部和风险管理部共同组 成,负责审议金融产品是否准入并对其风险等级进行评估,并审议风险揭示书内容。 第六条营销服务中心是金融产品代销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与代销金融产品业务有关的规章制度、业务流程; (二)制定评价金融产品风险、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金融产品与投资者风险评估结果匹配的方式和; (三)负责产品的引入、业务规划; (四)对产品委托人进行尽职调查; (五)对拟引进的金融产品进行初次评审,制作风险揭示书,并参与公司层面的评审及风险评价; (六)负责金融产品代销相关协议的签署; (七)制定与代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制定代销和业务考核激励政策,对代销业务收入进行统筹管理; (八)对分支机构代销金融产品的活动以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落实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七条合规法务部对金融产品代销业务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管理,监督各部门及分支机构落实金融产品代销业务中的合规管理职责,参与金融产品评审和风险评价,对代销活动相关协议、风险揭示书进行审核,并对代销业务的开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八条风险管理部参与金融产品评审和风险评价,对评审的金融产品提出风险管理意见及建议。 第九条营运中心负责金融产品代销业务的清算交收及其它相关后台营运支持工作。 第十条计划财务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金融产品代销收入的管理。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部参与制定金融产品代销业务绩效考核政策。 第十二条信息技术部负责金融产品代销业务相关系统的开发、维护与支持。 第十三条稽核审计部负责对公司金融产品代销活动进行稽核审计和监督。 第十四条各分支机构负责具体开展金融产品代销业务,对销售人员和代销行为进行管理,并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第三章评价管理 第十五条营销服务中心对委托人进行审慎调查,实行资格准入,在确认委托人依法设立、合规经营并可以发行金融产品后,方可接受其委托。 第十六条营销服务中心负责对金融产品进行初审,审查内容主要包括:金融产品的发行依据、基本性质、投资安排、风险收益特征、管理费用等信息。公司确认金融产品依法发行、有明确的投资安排和风险管控措施、风险收益特征清晰且可以对其风险状况做出合理判断的,方可代销。 第十七条公司评审小组对金融产品进行复审,控制产品质量和风险,确定产品风险等级。经评审小组审核通过后,金融产品方可进入公司代销。 第十八条产品通过评审后,营销服务中心确定是否正式代销该金融产品,指导分支机构开展代销业务。 第十九条公司建立金融产品持续跟踪机制,由营销服务中心对委托人以及存续期内的金融产品进行持续风险跟踪,并将跟踪情况进行记录存档。 第四章产品代销管理 第二十条公司对金融产品代销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营销服务中心为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可向营销服务中心推荐金融产品,由营销服务中心根据金融产品代销业务流程组织产品评审会和安排销售工作。公司其他部门和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销金融产品。 第二十一条营销服务中心负责与金融产品委托人签订代销合同,代销合同应当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并明确约定以下事项: (一)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风险揭示以及后续服务的相关安排; (二)受理客户咨询、查询、投诉的相关安排和后续处理机制; (三)出现委托人对客户违约情况下的处置预案和应急安排; (四)因金融产品、运营和委托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 确、不完整而产生的责任由委托人承担,证券公司不承担任何 担保责任。 第二十二条营销服务中心在代销合同签署后按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金融产品说明书、宣传推介材料和拟向客户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等。 第二十三条营销服务中心制定代销计划和,审核产品合同内容与评审事项是否一致,明确参与代销的分支机构范围、具体业务流程、销售激励政策和人员培训安排,并通过公司OA办公系统下发销售通知。分支机构收到营销服务中心正式发布的销售通知后,方可指导客户签署产品合同及相关文件、打款、认购产品。参与代销的分支机构需按要求开展金融产品代销业务,营销服务中心负责对分支机构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营销服务中心统一制作风险揭示书等与推介活动有关的材料,提供给分支机构使用。 第二十五条营销服务中心按照考核激励政策制定销售奖励分配方案,计划财务部将销售奖励下划至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统筹处理。 第二十六条营销服务中心通过电子、书面等方式妥善保管对产品发行人和金融产品的风险评价报告、评审决策书、风险揭示书等与代销活动有关的各种资料。 第二十七条金融产品存续期间,客户要求了解金融产品相关信息的,分支机构应当向客户告知金融产品委托人提供的金融产品相关信息,或者协助客户向委托人查询相关信息。 第五章销售适当性管理 第二十八条营销服务中心负责制定评价金融产品风险、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金融产品与投资者风险评估结果匹配的方式和方法。 第二十九条公司将金融产品划分为以下三个风险等级: (一)低风险等级; (二)中风险等级; (三)高风险等级。 第三十条公司根据投资者的财产和收入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等,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划分为以下三种等级: (一)保守型; (二)稳健型; (三)积极型。 第三十一条金融产品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匹配的方法: (一)保守型投资者适合低风险等级金融产品; (二)稳健型投资者适合中、低风险等级金融产品; (三)积极型投资者适合高、中、低风险等级金融产品; 第三十二条分支机构负责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和评估,确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投资期限及投资品种,并予以记载和保存。 第三十三条分支机构应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品种,提供与其相适应的金融产品。对于无法判断风险承受能力或者不适合购买金融产品的客户,分支机构不得向其推介。客户主 动要求购买的,分支机构应将判断结论书面告知客户,提示其审慎决策,并由客户签字确认。 第三十四条分支机构向投资者推介金融产品,应向投资者披露委托人提供的金融产品合同当事人情况介绍、金融产品说明书等材料,全面、公正、准确地介绍金融产品有关信息,充分说明金融产品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主要风险特征,并披露其与合同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公司与客户之间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以及有助于客户理解相关投资并进行分析判断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五条向客户推介的金融产品流动性较低、透明度较低、风险较高、损失可能超过购买支出或者不易理解的,分支机构应在营销服务中心的指导下对客户作出有针对性的书面说明,向客户披露金融产品的风险特征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匹配情况,提示可能产生的最大损失,由客户签字确认。原则上,分支机构不得向没有投资经验、专业知识不足、风险承受能力弱的个人投资者推介上述特定金融产品。 第三十六条金融产品明确约定购买人范围的,分支机构不得超出确定的购买人范围销售金融产品。 第三十七条发行人确定了金融产品的最低购买金额的,分支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多名客户集合资金购买或类似情形发生。 第三十八条分支机构应当妥善保存与履行投资者适当性职责有关的信息和资料,建立代销金融产品的客户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客户信息、风险能力测评资料、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适当性评估结果资 料、向客户提供的投资建议及依据以及向客户发送和客户签署的文件等。 第三十九条分支机构在产品代销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采取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 (二)采取抽奖、回扣、赠送实物等方式诱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 (三)与客户分享投资收益、分担投资损失; (四)使用除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外的其 他账户,代委托人接收客户购买金融产品的资金; (五)其他可能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从事代销金融产品活动的人员不得接受委托人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利益。 第四十条对于购买了金融产品的客户,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应根据《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客户回访制度(修订)》、《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客户回访指引(修订)》等相关制度,每年随机抽选其中不低于10%的部分进行回访,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理不当销售金融产品及其他违法违规问。 第四十一条客户服务中心及分支机构应当根据《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投诉管理规定(暂行)》和其他相关制度,妥善处理与代销金融产品活动有关的客户投诉和突发事件。涉及公司自身责任的,应当直接处理;涉及委托人责任的,应当协助客户联系委托人处理。 第六章销售人员管理 第四十二条分支机构从事金融产品代销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并遵守证券从业人员的管理规定。按照规定需要取得执业资格的,还应当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四十三条公司建立销售人员持续培训制度,通过现场、视频、网络等方式对销售人员进行培训,包括但不限于监管法律法规、公司制度、金融产品知识、适当性管理、投资者教育等内容,保证销售人员充分了解与代销活动有关的监管要求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确保其在代销前充分了解金融产品的风险特征、风险等级及适合销售的客户范围等,合规展业。 第四十四条分支机构应对所属金融产品销售人员定期考评,将销售适当性执行情况、合规展业情况纳入考评范畴,确保销售人员具备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五条公司对金融产品代销业务严格执行集中统一管理,各部门和分支机构擅自、私自代销金融产品的,将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经济处罚。 第四十六条公司将产品销售合规展业情况、销售适当性执行情况纳入考核,违反相关制度的,纳入其年度绩效考核,并扣发相关绩效奖励和销售收入。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营销服务中心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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