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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

2022-01-10 8页 doc 36KB 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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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转让方:深圳市恒佳实业有限公司清算组受让方:标的企业:深圳市城建环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年月日本《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下称本合同)由以下各方于日在深圳签署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深圳市恒佳实业有限公司清算组清算组负责人:于其国职务:清算组组长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红岭南路滨江3号楼525-527,529-534及园厅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职务:注册地址:标的企业:深圳市城建环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绍光职务:总经理注册地址:深圳福田保税区槟榔道1号吉虹研发大楼B栋6楼606-6...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转让方:深圳市恒佳实业有限公司清算组受让方:标的企业:深圳市城建环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年月日本《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下称本合同)由以下各方于日在深圳签署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深圳市恒佳实业有限公司清算组清算组负责人:于其国职务:清算组组长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红岭南路滨江3号楼525-527,529-534及园厅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职务:注册地址:标的企业:深圳市城建环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绍光职务:总经理注册地址:深圳福田保税区槟榔道1号吉虹研发大楼B栋6楼606-620鉴于:1、甲方:深圳市恒佳实业有限公司是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注册号:4403011010282,注册资本:1500万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深圳市恒佳实业有限公司股东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2006年8月28日决定深圳市恒佳实业有限公司停止营业并解散,同时决定成立清算组,由清算组按法定程序组织清算、注销公司登记;2、乙方的基本情况:;3、转让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深圳市城建环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166万元,注册号:440301102944188,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甲方持有标的企业3.78%股权;4、本次深圳市城建环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3.87%股权转让,各方当事人均已被授权;5、甲方愿意出让其所持有标的企业3.87%的股权,乙方愿意受让该3.87%股权。鉴此,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订立本产权转让,以资甲、乙双方共同遵照履行。第一条释义除非本合同中另有定义,本合同中下列词语的含义如下:1.1本合同:指本合同及其所有附件。1.2转让方:指深圳市恒佳实业有限公司清算组1.3受让方:指1.4标的企业:指深圳市城建环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1.5标的产权:指甲方在深圳市城建环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中3.87%的股权。1.6产权过户:指标的产权在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过户至乙方名下;产权过户日,指产权过户行为完成日期。1.7资产评估报告:指〈〈关于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转让深圳市恒佳实业有限公司持有深圳市城建环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股权所涉及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评估报告》(深鹏盛评字K2014』第119号)1.8期后:指2014年5月1日至标的产权过户之日。1.9元:指人民币元。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本合同所引用的条款”和附件”均为本台同的条款和附件,本合同的附件应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本合同标题的使用仅为参考方便,不影响本合同的结构、内容及其含义或解释。第二条转让的标的2.1甲方同意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转让标的产权。2.2乙方同意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受让标的产权。第三条产权转让方式标的产权已于年月日经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挂牌期间只产生乙方一个意向受让方,由乙方依法受让本合同项下转让标/或:标的产权已于年月日经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挂牌期间产生个意向受让方,并于年月日以网络竞价方式组织实施,由乙方依法作为买受人受让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第四条价格及支付4.1价格根据公开挂牌结果(或公开竞价结果),甲方将标的产权以人民币(大写)万元【即:人民币(小写)万元】转让给乙方。4.2支付方式和时间甲方和乙方同意按照交易资金统一进场结算的要求,由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开设独立的结算账户,组织收付产权交易资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如下:户名: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帐号:4000091919100006478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高新园支行本合同签署前乙方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40万元人民币转为本合同转让价款的一部分。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除40万元保证金外的剩余转让价款至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上述银行账户,并同时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委托付款相关手续,由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白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转让价款全额汇入甲方指定的如下银行账户:户名: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账号:44201528600059933388开户银行:建设银行深圳罗湖支行4.3转让价款未全额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不得办理股权交割和变更手续。第五条声明、保证与承诺5.1甲方声明、保证与承诺5.1.1甲方合法持有标的产权。甲方具有转让标的产权的主体资格及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5.1.2甲方合法享有其在本合同项下转让的标的产权,并对该产权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在本合同签署之前和签署当时,甲方所转让的产权处于完整状态,其上没有设定质押权等任何担保或其他任何第三方权益,并免遭任何第三方追索,该产权所代表的相应权益的完整性及合法性未受任何形式的侵害。5.1.3甲方签署并履行本合同将不会违背甲方已经签订的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其他合同或协议,也不存在与甲方已经向任何其他第三方所做出的任何陈述、声明、承诺或保证等相冲突之情形。5.1.4甲方签署本合同及履行本合同项下之义务业已履行必要的内部批准程序,并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规定履行了有关转让的必要审批手续,经签署后,本合同对甲方具有法律约束力。5.1.5甲方保证其向乙方交付的文件、资料等材料真实。5.1.6甲方在本合同上签字的代表已获得必要授权。5.1.7甲方将积极签署一切必要文件,积极协同乙方办理标的产权的过户手续,以促使本次转让顺利进行。5.1.8甲方保证不实施任何违反本条声明与保证或者影响本合同效力的行为。5.1.9甲方白标的产权过户之日起,对转让标的企业不再享有出资人任何权利,也不再承担出资人任何义务。5.2乙方声明、保证与承诺5.2.1乙方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且有效存续的法人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白然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5.2.2乙方无足以妨碍或影响本次转让的重大诉讼、行政处罚及或有负债事项。5.2.3乙方保证能够按照本合同约定如期支付全部转让价款,且该等款项来源合法。如因乙方所支付的转让款来源不合法给甲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5.2.4乙方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已经通过其内部合法的批准程序,没有违背乙方签订的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或协议,也不存在与乙方已经向任何其他第三方所做出的任何陈述、声明、承诺或保证等相冲突之情形。5.2.5乙方保证其向甲方交付的任何文件、资料等材料真实。5.2.6乙方在本合同上签字的代表已获得必要授权。5.2.7乙方将积极签署一切必要文件,协同甲方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白取得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书》之日起30日内,办理标的产权的过户手续,以促使本次转让顺利进行。5.2.8乙方保证白标的产权过户之日起,承担出资人的全部责任;5.2.9乙方保证不实施任何违反本条声明与保证或者影响本合同效力的行为。第六条债权、债务处理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及或有债权、债务随同标的产权一并转让,甲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第七条转让标的企业的员工安置标的企业的员工安置由标的企业负责,与甲方无关。第八条期后安排8.1标的企业白2014年5月1日至标的产权过户完毕之日期间所形成的经营性损益,按股权比例由乙方承担。8.2白本合同签署之日至标的产权过户完毕之日,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用转让标的企业的资产担保借款和进行重大资产(500万元以上)交易,也不得用转让标的企业的资产通过与第三方合作方式变相融资,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8.3白本合同签署之日至标的产权过户完毕之日,乙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转让标的企业履行经营管理义务,保证转让标的企业正常经营。第九条转让税费的承担因履行本合同及其他相关事宜所支出的税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审计费、合同鉴证费、标的产权过户费、律师费、印花税)的承担,法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甲方与乙方协商确定。第十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10.1本合同的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0.2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若白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未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的,按以下第(3)种方式处理: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仲裁。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1.1甲方与乙方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本合同各项义务。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或做出的义务、陈述和保证,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非违约方所受的经济损失。11.2乙方未按本合同第4.2款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所交40万元保证金归甲方所有,不予退还。11.3乙方因白身原因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办理标的产权的过户手续,每延迟1日,须向甲方支付转让款总额百分之壹的违约金。第十二条不可抗力12.1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白身无过错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任何一方都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12.2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对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五日内,向对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12.3不可抗力指任何一方无法遇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火灾、地震、洪水及战争等。第十三条合同变更和解除的限制和条件13.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转让应当中止,本合同可作相应变更:因不可抗力而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各方当事人均无须承担违约责任;依法应当中止转让其他情形的。13.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转让应当终止,本合同应当解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的行政执法机关确认甲方对标的产权无处分权而发出终止转让书面通知的;出现其他依法应当终止转让情形的。13.3本合同的解除或者终止,不影响本合同及附件中有关清算、补偿、违约、索赔等条款的效力。13.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转让无效: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甲方不具备出让资格或乙方不具备受让资格的;转让双方恶意串通故意压低出售价格的;未经审批擅白转让的。第十四条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白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第十五条通知15.1各方所发送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函件,应采取专人送达或挂号信件邮寄方式送达其他方。15.2专人送达以被通知方工作人员签收视为送达;挂号信件邮寄白邮局出具邮递回执之日起经过7日视为送达。第十六条保密合同一方对因本次标的产权转让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第十七条本合同的附件17.1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包括:附件一:资产评估报告17.2本合同生效后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17.3本合同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17.4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7.5本合同一式柴份一每方各执参份、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备案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转让方(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受让方(乙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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