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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院设计规范

2017-09-30 26页 doc 50KB 22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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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院设计规范剧院设计规范 篇一:剧院建筑设计规范 剧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57-88 第1章 总则 第2章 基地和总平面 第3章 前厅部分 第4章 观众厅 4.1 视线设计 4.2 座席 4.3 走道 4.4 其它 第5章 舞台 5.1 主台、侧台 5.2 乐池 5.3 舞台机械设备 5.4 演出技术用房和设施 第6章 后台 第7章 防火与疏散 1 7.1 防火 7.2 疏散 7.3 消防给水 7.4 火灾报警 第8章 声学 8.1 观众厅体型设计 8.2 观众厅混响设计 8.3 扩声...
剧院设计规范
剧院设计 篇一:剧院建筑设计规范 剧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57-88 第1章 总则 第2章 基地和总平面 第3章 前厅部分 第4章 观众厅 4.1 视线设计 4.2 座席 4.3 走道 4.4 其它 第5章 舞台 5.1 主台、侧台 5.2 乐池 5.3 舞台机械设备 5.4 演出技术用房和设施 第6章 后台 第7章 防火与疏散 1 7.1 防火 7.2 疏散 7.3 消防给水 7.4 火灾报警 第8章 声学 8.1 观众厅体型设计 8.2 观众厅混响设计 8.3 扩声系统设计 8.4 噪声控制 8.5 其它声学要求 第9章 建筑设备 9.1 给水排水 9.2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9.3 电气 附录一 名词解释 附录二 本规范用词说明 第1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保证剧场建筑设计满足安全、卫生及使用功 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剧场建筑的新建、改建和扩 建设计。其舞台部分的技术,主要适用于镜框式台口、 箱型舞台剧场,其它类型剧场,可参照执行。 2 第1.0.3条 剧场建筑根据使用性质及观演条件主要分为歌舞、话剧、戏曲三类。剧场为多用途时,其技术标准应按其主要使用性质确定,其他用途应适当兼顾。 第1.0.4条 剧场建筑规模按观众容量可分为: 特大型1601座以上 大型1201~1600座 中型801~1200座 小型300~800座 话剧、戏曲剧场不宜超过1200座。 歌舞剧场不宜超过1800座。 第1.0.5条 剧场建筑的质量标准分特、甲、乙、丙四个等级。特等剧场的技术要求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甲、乙、丙等剧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体结构耐久年限:甲等100年以上,乙等50~100年,丙等25~50年; 二、耐火等级:甲、乙等剧场不应低于二级,丙等剧场不应低于三级; 三、室内环境标准应符合本规范有关章节的相应规定。 第1.0.6条 观众厅面积不超过200m2或观众容量不足300座者,可按一般建筑规定执行,不受本规范限制。 第1.0.7条 剧场建筑设计除应按本规范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现行 3 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2章 基地和总平面 第2.0.1条 剧场基地选择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合理布点。 第2.0.2条 剧场基地至少有一面临接城市道路,或直接通向城市道路的空地。临接的城市道路宽度不应小于剧场安全出口宽度的总和(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800座以下,不应小于8m; 二、801~1200座,不应小于12m; 三、1200座以上,不应小于15m。 第2.0.3条 剧场主要入口前面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剧场建筑从红线退后距离应符合城镇规划要求,并按0.2m2燉座留出集散空地; 二、当剧场前面集散空地不能满足前款规定,或剧场前面疏散口的总宽不能满足计算要求时,应在剧场后面或侧面另辟疏散口,并应设有与其疏散容量相适应的疏散通路或空地。剧场建筑后面及侧面临接道路可视为疏散通路,但其宽度不得小于3.50m。 第2.0.4条 剧场基地临接两条道路或位于交叉路口时,除主要临接道路应符合第2.0.2条的规定和剧场基地前集散空地应符合第2.0.3条第一款规定外,尚应满足车行视距要求,且主要入口及疏散口的位置应符合城市交通规划要求。 4 第2.0.5条 剧场基地应设置停车场,或由城市规划统一设置。 第2.0.6条 剧场总平面设计应功能分区明确,避免人流与车流交叉。布景运输车辆应能直接到达景物出入口。 第2.0.7条 剧场总平面设计应为消防提供良好道路和工作场地,并应设置照明。内部道路可兼作消防车道,其宽度不应小于3.50m,穿越建筑物时净高不应小于4m。 第2.0.8条 在基地允许条件下,进行绿化。 第2.0.9条 设备用房应防止对观众厅、舞台及周围环境的噪声干扰。 第2.0.10条 演员宿舍、餐厅、厨房等附建于剧场主体建筑时,必须形成独立的防火分区,并有单独的疏散通道及出入口。 第3章 前厅部分 第3.0.1条 前厅面积应按甲等剧场不小于0.30m2/座,乙等剧场不小于0.20m2/座,丙等剧场不小于0.12m2/座计。 第3.0.2条 休息厅面积应按甲等剧场不小于0.30m2/座,乙等剧场不小于0.20m2/座,丙等剧场不小于0.12m2/座计。 附设小卖或冷饮不应小于0.04m2/座。 第3.0.3条 前厅与休息厅合一时应按甲等剧场不小于0.50m2/座,乙等剧场不小于0.30m2/座,丙等剧场不小于0.15m2/座计。 5 第3.0.4条 衣物存放不小于0.04m2/座。 第3.0.5条 剧场应设吸烟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有池座和楼座时应分层设置,室内装修材料宜作阻燃处理。 第3.0.6条 剧场应设观众使用的厕所,厕所应设前室。厕所门不得开向观众厅。卫生器具应符合下列规定(男女比率为1:1): 一、男厕:应按每100座设一个大便器,每40座设一个小便器或0.60m长小便槽,每150座设一个洗手盆; 二、女厕:应按每50座设一个大便器,每150座设一个洗手盆。 第4章 观众厅 4.1 视线设计 第4.1.1条 剧场观众视线设计应使观众能看到舞台面演区的全部。如受条件限制时,也应使最偏座席的观众能看到80%表演区。 第4.1.2条 视点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般宜选在舞台面台口线中心地面处; 二、如表演区超出大幕线时,应按实际需要,将设计视点相应外移; 三、如受条件限制,设计视点可适当提高,但不应超过舞台面0.30m,向大幕投影线后移,不应大于1m。 6 第4.1.3条 视线升高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视线升高差c值应取0.12m; 二、隔排计算视线升高值时,座席排列必须错排布置,保证视线直接看到视点; 三、儿童剧场视线升高设计应采用较高标准; 四、为满足较高音质要求,视线升高设计宜采用较高标准。 第4.1.4条 舞台面距第一排座席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0.60m,且不应大于1.15m。 第4.1.5条 观众席对视点的最远视距,歌舞剧场不宜超过33m,话剧和戏曲剧场不宜超过28m。 第4.1.6条 观众视线最大俯角,楼座后排不宜大于20?,靠近舞台的包厢或边楼座不宜大于35?。 4.2 座席 第4.2.1条 观众厅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甲等剧场不应小于0.70m2/座; 二、乙等剧场不应小于0.60m2/座; 三、丙等剧场不应小于0.55m2/座。 第4.2.2条 剧场均应设置有靠背的固定座椅,小包厢座位不超过12个时可设活动座椅。 篇二:剧场设计标准规范 剧场设计标准规范 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59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在广泛 7 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修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是:1、总则;2、术语;3、基地和总平面;4、前厅和休息厅;5、观众厅;6、舞台;7、后台;8、防火设计;9、声学;10、建筑设备。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术语;2、面积指标;3、防火设计;4、增加了伸出式舞台、岛式舞台、 舞台工艺设计舞台结构荷载等内容。 本规范由建设部建筑标准设计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归口管理,授权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是: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地址:四川成都市星辉西路8号;)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是:成城、李布白、王化 、赵培生、王鸿章、陈凤岩、王坤贵、苏培、王明钰。 目次 1总则1 2术语2 3基地和总平面6 4前厅和休息厅8 5观众厅9 5.1视线设计9 5.2坐席 10 8 5.3走道11 5.4其他11 6舞台12 6.1一般规定12 6.2乐池15 6.3舞台机械15 6.4舞台灯光16 6.5舞台通讯与监督 19 6.6演出技术用房19 6.7舞台结构荷载20 7后台22 7.1演出用房22 7.2辅助用房23 8防火设计25 8.1防火26 8.2疏散26 8.3消防给水27 8.4火灾报警28 9声学30 9.1声学设计30 9.2观众厅体形设计30 9.3观众厅混响设计30 9 9.4噪声控制31 9.5扩声系统设计32 9.6其他32 10建筑设备 33 10.1给水排水33 10.2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33 10.3电气35 本规范用词说明39 条文说明41 1总则 1.0.1为保证剧场建筑设计满足使用功能、安全、卫生及舞台工艺等方面的基本要求,2.0.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剧场建筑的新建、改建和扩建设计。不2.0.适用于观众厅面积不3.0.超过200M2或观众量不4.0.足300座的剧场建筑。 1.0.3剧场建筑根据使用性质及观演条件可分为歌舞、话剧、戏曲三类。剧场为多功能时,2.0.其技术规定应按其主要使用性质确定,3.0.其他用途应适当兼顾。 1.0.4剧场建筑规模按观众容量可分为: 特大型1601座以上 大 型1201~1600座 中 型801~1200座 10 小 型300~800座 话剧、戏曲剧场不宜超过1200座。歌舞剧场不宜超过1800座。 1.0.5剧场建筑的等级可分为特、甲、乙、丙四个等级。特等剧场的技术要求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甲、乙、丙等剧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体结构耐久年限:甲等100年以上,乙等51~100年,丙等25~50年; 2耐火等级:甲、乙、丙等剧场不应低于二级; 3室内环境标准及舞台工艺设备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章节的相应规定。 1.0.6剧场设计应进行舞台工艺设计;建筑设计与舞台工艺设计应紧密结合,2.0.互提设计参数。 1.0.7剧场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2.0.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3.0.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剧场theatr 设有演出舞台、观看表演的观众席及演员、观众用房的文娱建筑。 2.0.2观众厅auditorium 设有固定座席的为观看演出用的空间。 2.0.3池座stalls 与舞台同层的观众席。 11 2.0.4楼座balcony 池座上的楼层观众席。 2.0.5包厢box(in the auditorium) 沿观众厅侧墙或后墙隔成小间的观众席。 2.0.6舞台stage 剧场演出部分总称,包括主台、侧台、后舞台、乐池、台唇、耳台、台口、台仓、台塔。 2.0.7台塔fly tower 主台以上至栅顶的空间。它是舞台表演和机械运作的基本空间。 2.0.8台仓understage 舞台台面以下的空间。 2.0.9镜框式舞台proscenium stage 在观众厅和舞台之间设有台口分隔的舞台,是我国现有剧场舞台的基本形式。 2.0.10台口proscenium opening 舞台向观众厅的开口。 2.0.11台唇apron stage 台口线以外伸向观众调节的台面。 2.0.12乐池orchestra pit 为歌剧舞剧表演配乐的乐队使用的空间,一般设在台唇的前面和下面。 12 2.0.13主台main stage 台口线以内的主要表演空间。 2.0.14侧台bay area 设在主台两侧,为迁换布景、演员候场、临时存放道具景片及车台的辅助区域。 2.0.15后舞台back stage 设在主台两侧,可增加表演区纵深方向的舞台。 2.0.16开敞式舞台open stage 舞台表演区和观众席在一个空间内的舞台形式,包括伸出式舞台、岛式舞台、尽端式舞台。 2.0.17伸出式舞台thrust stage 舞台向观众厅伸出,主要表演区在观众席内,观众席三面环绕舞台。 2.0.18岛式舞台arena line 舞台设在观众厅内,观众四面环绕舞台。 2.0.19台口墙轴线axis of proscenium wall 土建设计图上标注的台口承重墙结构定位轴线。 2.0.20台口线curtain line 台口构造内侧边线在舞台面上的投影线,舞台机械定位以此为基准。 2.0.21栅顶grid;gridron 俗称葡萄架,舞台上部为安装悬吊设备的专用工作层。 13 2.0.22天桥fly gallery 沿主台的侧墙、后墙墙身上部一定高度设置的工作走廊。一般舞台均设有多层天桥。 2.0.23假台口(或活动台口)movable pretendnd stage door 安装舞台灯具的主要设施,也能将演出台口尺寸作适当调整以适应各种表演。 2.0.24灯光渡桥lighing bridge 与吊杆平行设置,可升降,安装、检修灯光用,在演出中能上人操作的桥式刚架。 2.0.25渡桥码头portal bridge 由天桥上伸出的平台或吊板。由此通往灯光渡桥或假台口上框。 2.0.26大幕proscenium curtain 分隔舞台与观众厅的软幕。其开启方式又分对开式、提升式、串叠式、蝴蝶式等。 2.0.27檐幕transverse curtain 主台上部的横条幕。 2.0.28边幕wings 主台两侧的边条幕。 2.0.29前檐幕fore-proscenium curtain 大幕前面的幕檐。 2.0.30纱幕veil curtain 14 网眼纱制作的无缝幕,挂在台口的叫台口纱幕,挂在天幕灯区前的叫远景纱幕,也可以折叠成装饰衬幕。 2.0.31防火幕fire curtain 安装在台口处,当发生火灾时,可立刻下降将舞台与观众厅隔开,防止火灾漫延的设施。 2.0.32车台stage wagon 在主台、侧台、后舞台之间,沿导轨前后左右行走的机械舞台;也有无导轨自由移动的小车台。 2.0.33升降台elevating stage 在舞台上可升降台面的舞台机械。 2.0.34转台revolving stage 主要表演区能旋转的舞台机械。 2.0.35升降乐池orchestra lift 乐池地面可升降,增加舞台使用功能的乐池。 2.0.36吊杆batten 舞台上空悬吊幕布、景物、演出器材的杆状升降机械设备,有手动、电动、液压等多种传动方式。 2.0.37吊点point hoist 舞台上空悬吊演出器材或景物的升降点状机械设施。 2.0.38天幕cyclorama 悬挂在舞台远景区,表现天空景色的幕布。 2.0.39面光桥fore stage side lighting 在观众厅顶部安装灯具向舞台投射灯光的房间。 15 2.0.40耳光室fore stage side lighting 在观众厅两侧安装灯具向舞台投射灯光的房间。 3.0.41台口柱光架lighting tower 在舞台内两侧安装灯具的竖向刚架。 3.0.42灯光吊笼lighting (cable)basket 在舞台两侧上空设置的安装灯具的笼状吊架,可以升降或前后左右移动。 3.0.43天桥侧光fly gallery lighting 在舞台侧天桥上安装的灯光 3.0.44流动灯光movable lighting 在舞台台面安装在灯架上可移的灯光。 3.0.45灯控室 lighting control room 控制舞台灯光的操作用房。 3.0.46声控室sound control room 控制电声系统的操作用房。 3.0.47舞台监督指挥系统stage manager control system 舞台监督指挥演出的各种信号和双向对讲系统等。 3.0.48舞台监视系统stage monitoring (display)system 观察舞台演职员演出实况的电视监视系统。 3基地和总平面 3.0.1剧场基地选择应符合城镇规划要求,合理布点。 3.0.2剧场基地应至少有一面临接城镇道路,或直接通向城 16 市道路的空地。临接的城市道路可通行宽度不应小于剧场安全出口宽度的总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800座以下,不应小于8M; 801~1200座,不应小于12M; 1201座以上,不应小于15M。 3.0.3剧场主要入口前的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剧场建筑从红线退后距离应符合城镇规划要求,并按不小于0.20M2/座留出散集空地; 当剧场前的集散空地不能满足前款规定,或剧场前面疏散口的宽度不能满足计算要求时,应在剧场后面或侧面另辟疏散口,并应设有与其疏散容量相适应的疏散通路或空地。剧场建筑后面及侧面临接道路可视为疏散通路,但其宽度不得小于3.50M。 3.0.4剧场基地临接两条道路或位于交叉路口时,除主要临接道路应符合本规范第3.0.2条1款规定外,尚应满足车行视距要求,且主要入口及疏散口的位置应符合城市交通规划要求。 3.0.5剧场基地应设置停车场,或由城镇规划统一设置。 3.0.6剧场总平面设计应为消防提供良好道路和工作场地及回车场地,并应设置照明。内部道路可兼作消防车道,其净宽不应小于3.50M,穿越建筑物时净高不应小于4.00M. 3.0.7剧场总平面设计为消防提供良好道路和工作场地及 17 回车场地,并应设置照明。内部道路可兼作消防车道,其净宽不应小于3.50M,穿越建筑物时净高不应小于4.00M。 3.0.8环境设计及绿化应符合城镇规划要求,并应充分进行绿化,创造良好的环境。 3.0.9设备用房应防止对观众厅、舞台及周围环境的噪声干扰。 3.0.10演员宿舍、餐厅、厨房等附建于剧场主体建筑时,必须形成独立的防火分区,并有单独的疏散通道及出入口。 3.0.11总平面设计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的有关规定。 4前厅和和休息厅 4.0.1前厅面积,甲等剧场不应小于0.30M2/座,乙等剧场不应小于0.20 M2/座,丙等剧场不应小于0.18M2/座。 4.0.2休息厅面积,甲等剧场不应小于0.30 M2/座,乙等不应小于0.20 M2/座,丙等剧场不应小于0.18 M2/座。 当附设小卖部或冷饮部时,不应小于0.40 M2/座。 4.0.3前厅与休息厅合一时,甲等剧场不应小于0.50 M2/座,乙等剧场不应小于0.30 M2/座,丙等剧场不应小于0.25 M2/座。 4.0.4衣物存放面积不应小于0.04 M2/座。 4.0.5剧场设吸烟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8 有池座和楼座时应分层设置。 室内装修天棚应为A级材料,墙面和地面不得低于B1级材料,并应符合规范第8.4.1条的规定。 4.0.6剧场应设观众使用的厕所,厕所应设前室。厕所门不得开向观众厅。男女厕所位数比率是1:1, 卫生器具应符合下列规定: 男厕:应按每100座设一个大便器,每40座设一个小便器或0.60M长小便槽,每150座设一个洗手盆。 篇三:剧院的建筑设计规范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最近设计剧院搜集的资料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 10建筑设备 10.1给水排水 10.1.1剧场建筑应设置室内、室外给排水系统,并选择与其等级和规模相适应的器具设备。 10.1.2化妆室、卫生间、淋浴室等,宜设置热水供应装置,前厅或休息厅宜设置观众饮水装置。 10.1.3观众厅、乐池、台仓和机械化台仓底部应设置相应的消防排水设施。 10.1.4剧场用水定额、给水排水系统的选择,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 15的有关规定执行。 10.2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0.2.1剧场内的观众厅、舞台、化妆室及贵宾室,甲等应 19 设空气调节;乙等炎热地区宜设空气调节;末设空气调节的剧场,观众厅应设机械通风。 10.2.2面光桥、耳光室、灯控室、声控室、同声翻译室应设机械通风或空气调节,厕所、吸烟室应设机械排风。前厅和休息厅不能进行自然通风时,应设机械通风。 10.2.3剧场空气调节室内设计参数应符合表10.2.3的规定。 空气调节室内设计参数 参数名称 夏季 冬季 干球温度(?) 24-26 20-16 相对湿度(,) 50-70 ?30 平均风速(m/s) 0.2-0.5 0.2-0.3 10.2.4夏季采用天然冷源降温时,空内温度应低于30?。 10.2.5采暖地区未设空气调节的剧场,冬季室内采暖设计参数应符合一月10.2.5的规定。 室内采暖设计参数 房间名称 室内计算温度(?) 前厅 12-14 观众厅 14-18 舞台 20-22 化妆室 20-22 10.2.6室内稳定状态下的CO2允许浓度应小于0.25,(我 20 国人体散发的CO2量可按0.02M3/人.H计算)。 10.2.7剧场最小新风量不应小于:甲等15 M3/人.H;丙等10 M3/人.H。 10.2.8剧场内观众厅每人散热和散可按表10.2.8选用。演员和舞台工作人员的散热、散湿量可按中等劳动强度考虑。 剧场内观众厅每人散热量和散湿量 温度 (?) 16 17 18 19 20 25 26 27 28 29 30 显热(W/ 人) 88 83 80 77 75 60 56 52 48 43 38 潜热(W/ 人) 15 18 20 21 22 36 40 44 48 53 58 全热(W/ 人) 103 101 100 98 97 96 96 96 96 96 96 散湿量(g/ 人.h) 23 27 29 31 34 54 61 67 73 80 86 注:上表已考虑剧场建筑的群集系散。 10.2.9计算照明热量,应考虑剧种、灯具种类、灯具平均耗电系数及灯具位置系数等因素。 10.2.10剧场的空气调节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舞台、观众厅宜分系统设置,化妆室、灯控室、声控室、同声翻译室等可设独立系统或装置; 2、 集中式系统宜用淋水室或带淋水的表冷器处理空气; 3、 过渡季节应有不进行热、湿处理,仅作机械通风使用 21 的可能; 4、 舞台上冬季应有防止下降冷气流的措施。 10.2.11剧场的送风方式应按具体条件选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舞台、观众厅的气流组织应进行计算;布置风口时,应避免气流短路或形成死角; 2、 舞台送风应送入表演区,但不得吹动幕布及布景。天桥下设置风管应隐蔽; 3、 观众厅采用下送风时,应防止尘化。污物和水不得进入风口和风管。地下水位高的地区不宜采用地下风管。地下风道应设置清扫口; 4、 舞台上的排风口应设在较高处,如有栅顶,应设在其上方。 10.2.12剧场的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的安全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穿越防火分区的送回风管道应在防火墙两侧的管道中设置防火阀; 2、 风管、消声器及其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10.2.13通风或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消声减噪措施,通过风口传入观众席和舞台面的噪声应比室内允许噪声标准低5DB。 10.2.14通风、空气调节及制冷机房与观众厅和舞台邻近 22 时,应采取隔声措施,其隔声能力应使传递到观众厅和舞台的噪声比允许噪声标准低5DB。对动力设备应采取减振措施。 10.2.15机械化舞台的台仓应设空气调节和排烟系统。 10.2.16舞台的送风支管宜采用可伸缩的软管,使送风口可以移动。 10.2.17观众厅闷顶或侧墙上部应设通风和排烟装置。 电气 10.3.1剧场用电分三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级负荷:应包括甲等剧场的舞台照明、贵宾室、演员化妆室、舞台机械设备、消防设备、电声设备、电视转播、事故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等; 2、 二级负荷:应包括乙、丙等剧场的消防设备、事故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甲等剧场观众厅照明、空调机房电力和照明、锅炉房电力和照明等; 3、 三级负荷:不属于一、二级用电设备负荷均属三级负荷; 4、 事故照明和疏散标志应采用带蓄电池的应急照明装置,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MIN。 10.3.2甲等剧场供电系统电压偏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照明为+5,~2.5%; 2 电力为?5,、 23 10.3.3当舞台照明采用可控硅箱作调光设备时,其电源变压器宜采用接线方式为Δ/Yo的变压器。 10.3.4需要电视转播或拍摄电影的剧场,在观众厅两侧宜装设容量不小于10KW,电压为主220/380V三相四线制的固定供电点。 10.3.5乐池内谱架灯、化妆室台灯照明、观众厅座位排号灯的电源电压不得大于36V。 10.3.6电声、电视转播设备应设屏蔽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屏蔽接地装置应和电源变压器工作接地装置在电路上完全分开。当单独设置接地极有困难时,可与电气装置接合用一组接地极,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Ω,但屏蔽接地线应集中一点与变压器工作接地装置联接。 10.3.7舞台演出过程中,可能频繁起动的交流电动机,当其起动冲击电流引起电源电压波动超过3,时,宜采用与舞台照明负荷分开的变压器供电。 10.3.8剧场各类房间照度的标准值宜符合表10.3.8的规定。 10.3.9剧场绘景间和演员化妆室的工作照明的光源应与舞台照明光源色温接近。 10.3.10各等级剧场观众厅照明应能渐亮渐暗平滑调节,其调光控制装置应能在灯控室和舞台监督台等多处设置。 序号 房间名称 照度(lx) 序号 房间名称 照度(lx) 1 楼梯走廊 15~30 13 理发室(头部化妆) 100~300 2 前厅、 24 休息厅 75~200 14 排练室 100~200 3 小卖部、冷饮、存衣 50~100 15 布景仓库 15~30 4 厕所、卫生间 50~100 16 服装室 75~150 5 接待室 75~150 17 布景道具服装制作间 100~200 6 行政管理房间 75~150 18 绘景间 150~300 7 观众厅 75~150 19 灯控室、调光柜室 75~150 8 化妆室 50~100 20 声控室、功放室 75~150 9 服装室 75~150 21 电视转播室 75`150 10 道具室 75~150 22 消防控制室 70~150 11 候场室 75~150 23 水、暖、电、通机房 20~50 12 抢妆室 75~150 10.3.11观众厅应设清扫场地用的照明(可与观众厅照明共用灯具),其控制开关应设在前厅值班室,或便于清扫人员操作的地点。 10.3.12甲、乙等剧场应设置观众席座位排号灯。 10.3.13剧场下列部位应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 观众厅、观众厅出口; 2、 疏散通道转折处以及疏散通道每隔20M长处; 3、 台仓、台仓出口处; 4、 后台演职员出口处; 10.3.14消防控制室、发电机室、灯控室、调光柜室 、声控室、功放室、空调 25 机房、冷冻机房、配电间应设事故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一般照明照度的50,。用于观众疏散的事故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0.5lx。 10.3.15观众厅、前厅、休息厅、走廊等直接为观众服务的房间,其照明控制开关应集中单独控制。 10.3.16舞台监督台应设通往前厅、休息厅、观众厅和后台的开幕讯号。 10.3.17剧场防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二类建筑防雷保护措施的规定。 本规范用词说明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该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定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的写法为“应符合?? 26 的规定”或“应该??执行”。 4前厅和和休息厅 4.0.1前厅面积,甲等剧场不应小于0.30M2/座,乙等剧场不应小于0.20 M2/座,丙等剧场不应小于0.18M2/座。 4.0.2休息厅面积,甲等剧场不应小于0.30 M2/座,乙等不应小于0.20 M2/座,丙等剧场不应小于0.18 M2/座。当附设小卖部或冷饮部时,不应小于0.40 M2/座。 4.0.3前厅与休息厅合一时,甲等剧场不应小于0.50 M2/座,乙等剧场不应小于0.30 M2/座,丙等剧场不应小于0.25 M2/座。 4.0.4衣物存放面积不应小于0.04 M2/座。 4.0.5剧场设吸烟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池座和楼座时应分层设置。 2、 室内装修天棚应为A级材料,墙面和地面不得低于B1级材料,并应符合规范第8.4.1条的规定。 4.0.6剧场应设观众使用的厕所,厕所应设前室。厕所门不得开向观众厅。男女厕所位数比率是1:1,卫生器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男厕:应按每100座设一个大便器,每40座设一个小便器或0.60M长小便槽,每150座设一个洗手盆。 2、 女厕:应按每25座设一个大便器,每150座设一个洗手盆。 27 3、 男女厕所均应设残疾人专用蹲位。 6舞台 6.1.1镜框台口箱型舞台的台口宽度、高度和主台宽度、进深、净高均应与演出 剧种、观众厅容量、舞台设备、使用功能及建筑等级相适应。宜符合表6.1.1的规定。 台口和主台尺度 6.1.2台唇和耳台最窄处的宽度不应小于1.50M.。 6.1.3主台和台唇、耳台的台面应做木地板,台面应平整防滑。 6.1.4主台上空应设栅顶和安装各种滑轮的专用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栅顶标高至主台台面的垂直距离(主台净高):甲等剧场不应小于台口高度的2.5倍;乙等剧场不应小于台口高度的2倍加4.00M;丙等剧场不应小于台口高度的2倍加2.00M; 2、 栅顶的构造要便于检修舞台悬吊设备,栅顶的缝隙除满足悬吊钢丝绳通行外,不应大于30MM; 3、 各种滑轮梁的标高,应使站在栅顶的工作人员便于安装、检修舞台的悬吊设备; 4、 由主台台面去栅顶的爬梯如超过2.00M以上,不得采用垂直铁爬梯。甲、乙等剧场上栅顶的楼梯不得少于2个, 28 有条件的宜设工作电梯,电梯可由台仓通往各层天桥直达栅顶; 5、 丙等剧场如不设栅顶,宜设工作桥,工作桥的净宽不应小于0.60M,净高不应小于1.80M,位置应满足工作人员安装、检修舞台悬吊设备的需要。 6.1.5主台天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天桥应沿主台侧墙和后墙三面布置,边沿应有0.10M高的护板。甲等剧场不得少于3层。乙、丙等剧场不得少于2层; 2、 第一层侧天桥标高,应使测光射向表演区有良好的角度,还应保证主台与侧台间的洞口高度不妨碍布景通行; 3、 第一层侧天桥栏杆应满足安装灯具的技术要求; 4、 各层天桥除满足设备安装所占用的空间外,其通行净宽不应小于1.20M,后天桥通行净宽宜为0.60M。 6.1.6舞台面至第一层天桥有配重块升降的部位应设保护网,护网构件不得影响配重块升降,护网应设检修门。 6.1.7主台应分别设上场门和下场门,门的位置应使演员上下场和跑场方便,但应避免在天幕后墙开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50M,净高不应低于2.40M。 6.1.8侧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台两侧均应布置配侧台,位置应*近主台前部,便于演员和景物通向表演区。两个侧台的总面积:甲等剧场不 29 得小于主台面积的1/2;乙等剧场不得小于主台面积的1/3;丙等剧场不得小于主台面积的1/4。当丙等剧场受条件限制时可设一个侧台; 2、 设有车台的侧台,其面积除满足车台停放处,还应有存放和迁换景物的工作面积,其面积不宜小于车台面积的1/3; 3、 侧台与主台间的洞口净宽:甲等剧场不应小于8.00M;乙等剧场不应小于6.00M;丙等剧场不应小于5.00M; 侧台与主台间的洞口净高:甲等剧场不应小于7.00M;乙等剧场不应小于6.00M;丙等剧场不应小于5.00M; 4、 设有车台的侧台洞口净宽,除满足车台通行宽度外,两边最少各加0.60M; 5、 侧台进出景物的门,净宽不应小于2.40M,净高不应低于3.60M,门应隔声、不漏光。严寒和寒冷地区的侧台外门应设保温门斗,门外应设装卸平台和雨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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