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三师畜禽养殖户及基层单位重大动物疫
病防控责任书
为切实做好牲畜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确保畜牧业健康发展,确保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目标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兵、师、团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工作部署,各养殖户及养殖单位要积极配合团畜牧兽医站和动物卫生监督所,做好所饲养畜禽的强制免疫和检疫申报工作。确保所饲养的畜禽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密度达100%,免疫抗体合格率达70%以上,确保购入、出售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申报率100%,确保无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和畜产品质量安全。
二、职责
1.养殖户及养殖单位要积极配合团畜牧兽医站和连级防疫员,做好所饲养的畜禽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高致病性禽流感、猪瘟、新城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并按团畜牧兽医站的要求做好畜禽标识的佩戴和养殖档案建立保存工作。
2.养殖户及养殖单位要积极做好畜禽饲养圈舍、畜禽及
其产品运载工具的定期消毒工作。同时严格按照团畜牧兽医站的要求,做好养殖环节废弃物和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切断病源传播途径,保障畜禽生产安全。
3. 养殖户及养殖单位要积极配合团畜牧兽医站做好所饲养畜禽流行病学调查和免疫抗体监测采样工作,对监测免疫不达标的要在一周内进行补免。
4.养殖户及养殖单位当发现自己既周边所饲养是畜禽染疫或疑似染疫时,不得擅自处理,要及时
连级防疫员和团畜牧兽医站。不得瞒报、谎报、越级上报疫情。
5.当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养殖户既养殖单位要积极主动配合团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做好疫情的扑灭和处置工作。
6.养殖户及养殖单位在从事畜禽养殖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违禁药品和添加剂,对欲使用的不明成分的药品及添加剂应先报告团单位卫生监督机构或畜牧兽医工作站,在有关技术人员确认指导下安全使用。
7.养殖户及养殖单位在外购、出售和运输动物及其单位产品前,应主动向团单位卫生监督机构(团畜牧兽医站)设置的检疫申报点申报检疫备案,获得许可后方可外购、出售和运输动物及其动物产品。
三、措施
1.不按规定配合连队和畜牧兽医站对所饲养的畜禽进行强制免疫,以任何原因及借口拒绝配合免疫效果采样检测,
造成的动物疫病发生,其个人和他人的经济损失由养殖户及养殖单位承担,并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不按上述要求对畜禽养殖圈舍和畜禽及其产品运载工具定期消毒,不按规定处理养殖环节废弃物和病死畜禽的养殖户及养殖单位,团畜牧兽医站和动物卫生监督所将吊销其《动物防疫合格证》,并不予出具任何检疫票据和证明,所造成的后果均由养殖户及养殖单位自行承担。
3.养殖户及养殖单位发现自己所饲养的畜禽染疫发病,不按规定上报、瞒报、谎报或擅自处理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4.养殖户及养殖单位在从事畜禽养殖生产过程中使用违禁兽药和添加剂,造成动物产品安全隐患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5.养殖户及养殖单位擅自外购、出售和运输动物及其动物产品,不向团动物卫生监督所(团畜牧兽医站)设置的检疫申报点申报检疫备案的,经团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查实,将对其购入和存栏畜禽做扑杀处理,并不给予扑杀补助。对造成疫情蔓延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责任书一式三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团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签章):
连队(社区)动物疫病防控责任人(签章):
乙方:养殖单位(养殖户)责任人(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