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S认证实施规则通用要求
PCR-00000 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通用要求)
版本号/修改号:1/0
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通用要求
目录 前言 1、总则 2、认证依据 3、认证模式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5、认证证书 6、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7、认证收费 修改号 0 0 0 0 0 0 0 0 修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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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鸿雁/周兴 编 写
马国伟 审 核
黄世元 批 准
2007.06.01 批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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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中国船级社(以下简称本社)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有关法令注册 登记的、为社会利益服务的专业技术机构/组织,并在国内外建立了多个网点, 形成了遍布全球的服务网络。 本社的服务宗旨是:对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以及相关的工业产品提供 合理和安全可靠的技术规范和
,并通过本社独立、公正和诚实的检验、认证 和技术服务,为交通运输、海上开发及相关的制造业和保险业服务,为促进水上 和相关工业领域人命和财产的安全与保护海洋及其他环境服务。 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是本社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 委员会的要求,为适应相关产品认证业务开展的需要而制定的文件。它阐明了本 社对相关产品的认证及有关活动所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本规则由通用要求和专用 要求两部分组成,各部分不能单独使用。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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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总则
1.1 1.1.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本社发布的认证产品目录中的产品。
1.2 1.2.1
定义 下列定义适用于本规则: 1) 本社——中国船级社。 2) 申请方——是指申请产品认证的组织。通常,申请方在获得认证证书 后就成为获证方。 3) 工厂——申请方所代表的或与本社产品认证有关的产品生产厂或生产 车间。 4) 认证证书——在本社名义下颁发并经本社盖章的用来证明对产品给予 认证的正式文件。
1.3 1.3.1
合同关系的建立 与认证有关的活动应在申请方与本社建立合同关系的前提下进行。 除通过
签订协议建立合同关系外,申请方向本社提出正式申请,视为接受了本规则中的 全部条款,且如本社同意受理该申请,则双方即建立了合同关系。 1.3.2 申请方通过申请和/或协
议与本社建立合同关系后,将视为接受本规则作
为处理有关事项的依据。但与本社另行商定的事项除外。
1.4 1.4.1
工作语言 本社使用的工作语言为汉语和英语,申请方提交的申请、资料所用的文字
应是中文或英文。
1.5
申请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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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申请方保证向本社提供的文件均真实、有效,并承担所有因失实性和知识
产权问
而引发纠纷的各种后果。 1.5.2 1.5.3 申请方应自觉遵守中国船级社有关产品认证的程序、规定和要求。 申请方应为进行认证工作提供必要的准备和条件,包括审查文件、进入相
关的区域、查阅相关的记录等。 1.5.4 申请方保证无论评审认证结论如何, 均应及时向中国船级社支付认证的相
关费用。
1.6 1.6.1
保密 申请方或接受认证方提交的技术资料和与认证有关的供本社认证工作用
的记录、报告及本社评审员通过认证所了解的技术专利、技术秘诀均属本社规定 应保密的文件和信息,不向本社所属范围之外的其他方提供和透露,但下列内容 除外: 1) 经申请方同意,本社对外提供的信息; 2) 本社所出具的证书及等效证明文件和本社按照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 委员会的要求对外公布的信息; 3) 申请方或接受认证方在本社对外提供之前,已向公众公开的; 4)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判决或法律诉讼所必需提供的信息。
1.7 1.7.1
责任 本社承担的产品认证业务是在所涉及的设计方、 建造方、 拥有方、 制造方、
销售方、供应方、修理方、营运方以及其他方履行各自职责的基础上进行的。本 社有责任通过自身建立的质量体系实施必要的措施, 包括对所属人员进行培训和 选用适任者担任评审员,或聘用有资格的人员担任本社非专职评审员,按规定完 成服务项目。但是,不论本社及所属评审员和本社委托测试机构采用何种认证方 式,也不论在本社名义下颁发、签署的任何报告、文件和证书在内容上如何,均 不意味着可减轻或解除上述任何方应承担的任何责任。 1.7.2 本社签发的与认证有关的任何文件,只反映认证当时的技术状况。并不表
明被认证产品的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归属。 与被认证产品所有权和知识产权有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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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争议,与本社无关。 1.7.3 本社认证证书、符合证明和报告外的其他文件所提供的信息,是否应采用
由用户决定,本社不对此行为的后果负责。 1.7.4 本社应按照认证合同提供服务,在任何情况下,本社均不对与其无直接合
同关系方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1.7.5 本社仅对由于自身疏忽行为而直接造成的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 在任何情
况下,本社均不对间接损失或随后引发的附加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 1.7.6 尽管有上述规定,如依法判定合同关系方所遭受的损失或损害,仅仅是由
于本社或其雇员、 代理人或本社其他代表方的疏忽行为造成的, 本社将承担责任, 并将支付赔偿,但此赔偿的数额不超过该项服务收费。但如该损失或损害系由如 下行为所造成,本社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1) 本社雇员超越其受雇权限的行为; 2) 本社代理人或其他代表方,超越本社对其书面授权范围的行为。 1.7.7 对本社承担责任的损失或损害的索赔,应以书面形式,在损害最初发现或
损失形成的 6 个月内提出,否则将被视为彻底放弃索赔权。
1.8 1.8.1
分歧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本社总部。本规则由本社译成英文版本,如对英文版本
发生歧义,应以本规则现行中文版为准。 1.8.2 本社评审员在执行其任务中与有关方产生分岐而又影响工作进度时, 有关
方应及时向本社评审员所在服务单位提出书面申诉;如对其申诉处理仍不满意 时,则可用书面连同详细背景材料向本社总部申诉,总部将根据情况做出最终裁 决。 1.8.3 如要求本社总部进行审查时,审查所产生的费用应由申诉人支付,但证明
申诉人的申诉是正确的除外。
1.9 1.9.1 1.9.2
法律适用和仲裁 本规则的生效、解释、执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除与本社另有约定外, 凡因本规则引起的或与依照本规则提供的认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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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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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认证依据
2.1
本社产品认证依据如下: 1) 国家标准; 2) 行业标准; 3) 对于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 适用于认证的,本社将以根据认证需要自行制定,并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 管理委员会备案的技术规范作为认证依据; 4) 本社技术规范的来源主要有:本社现行的技术规范、国际标准、区域 性标准、企业标准、订货技术条件等。
2.2
以上认证依据的描述只是本社关于采标的一个原则性描述,对于特定产品
的认证依据详见《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专用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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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认证模式
第 1 节 一般规定
3.1.1 3.1.1.1 1) 2) 3) 4) 5) 6) 3.1.1.2 基本认证模式 本社的产品认证基本模式包括: 设计评估 型式试验 工厂审查 制造检验 出厂检验 单件/单批检验 以上认证基本模式,除“设计评估”和“单件/单批检验”可单独使用外,
其余认证基本模式只能与其他基本模式相互组合使用, 并可以和 “获证后的监督” 结合使用。
3.1.2 3.1.2.1
推荐使用的认证模式 本社推荐使用如下认证模式: 设计评估; 型式试验,工厂审查,获证后的监督; 设计评估,型式试验,工厂审查,获证后的监督; 设计评估,型式试验,工厂审查,制造检验/出厂检验; 单件/单批检验 在实际认证过程中,本社将根据申请认证产品的特点、认证风险、市场
1) 2) 3) 4) 5) 3.1.2.2
需求以及申请方的自愿, 选取合理的认证模式。 对于特定产品的认证模式详见 《产 品认证实施规则(专用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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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节 设计评估
3.2.1 3.2.1.1
定义 设计评估系指通过对产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的审批和/或必要的原
型试验验证,以验证其设计满足规范、标准和/或适用要求。
3.2.2 3.2.2.1
一般规定 设计评估是本社对产品进行认证的一种基本模式,该模式单独使用时,
仅证明特定产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符合规范、标准和/或适用要求,不证明 按照该图纸和技术文件生产出来的产品符合要求,获证后不使用本社的认证标 志。 3.2.2.2 产品制造所依据的主要图纸和技术文件应按本社规定的范围提交给本
社, 以供本社审查图纸和技术文件所反映、 载明的设计和有关材料、 制造、 性能、 使用等方面的规定是否满足规范、标准和/或适用要求。 3.2.2.3 图纸和技术文件如果经本社确认符合或在一定条件下能够满足规范、标
准和/或适用要求,则将获得本社的批准或有条件的批准,并在本社备案。 3.2.2.4 供审批用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图纸的绘制、修改、标注应符合通行的准则; 2) 应是以适当方法复制的正式设计或施工图纸。图面应保证清晰,且重 要图样的实际比例还应保持所标注的绘制比例; 3) 非图纸类的技术文件应是打印的。 3.2.2.5 提交图纸和技术文件者,应是被提交图纸和技术文件的合法拥有者;如
提交的系专利图纸,应是该专利拥有者,否则应经专利拥有者书面同意。申请方 对所提交图纸、技术资料的合法性负责。 3.2.2.6 对于特定产品的设计评估内容详见《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专用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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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节 型式试验
3.3.1 3.3.1.1 定义 型式试验系指按规定的试验方法对产品的样品/原型进行试验, 以
确认其
符合指定标准或技术规范的全部要求。型式试验可以采用破坏性试验。
3.3.2 3.3.2.1
一般规定 型式试验不作为单独的认证模式实施, 可以和第 3 章第 1 节 3.1.1.1 中所
述的其他认证基本模式结合使用,从而构成适用于不同产品及要求的、灵活多样 的认证模式。 3.3.2.2 如产品的关键材料和零部件系由其他分包方提供的,本社认为必要时,
将由本社评审员对分包方进行现场了解或核查,申请方应为此做出有关安排。 3.3.2.3 对于特定产品的型式试验项目和试验方法详见《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专
用要求)。 》
3.3.3 3.3.3.1
典型产品、试样 典型产品,即供型式试验用的完工产品或应通过试验考核的样本在特
性、特征、制造质量上应能够代表或覆盖申请认证的产品或系列产品,并应是以 规定用于产品生产过程的方法和手段制成的。 3.3.3.2 3.3.3.3 典型产品如系完工产品,除另有商定外,应由本社评审员在场下选取。 需要制取试样时,取样方法、制备工艺及数量应满足规范、标准和/或适
用要求, 并应由本社评审员在场对制取的重要步骤和试样的标识及必要时的标识 转移进行监督。有关安排及标识办法应在试样制取前商定。 3.3.3.4 检查。 3.3.3.5 当本社需要通过对比验证测试机构和工厂分别就相同项目进行试验的 试样制备完成后,应由本社评审员在试验前对试样的符合性和标识进行
结果,以评价工厂在其现有条件下进行有关测试的可靠性时,送测试机构的试样 与在工厂用的试样应取自同一样本或在同一条件下制成。 3.3.3.6 本社评审员对供试验用的典型产品和/或试样进行取样并封存后, 方可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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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方送交本社指定或签约的独立测试机构,并对选送的样品负责,测试机构在 收到样品后,按照本社的要求进行试验。
3.3.4 3.3.4.1
试验 型式试验的部分或全部项目,也可以在工厂提供的条件下进行,但其试
验条件应符合本社《产品检测、试验机构评估程序》的要求,并应有本社评审员 到场见证。 3.3.4.2 如果某项试验包括许可的复验的结果或所产生的现象已足以使本社评
审员判定产品不符合规范、标准和/或适用要求时,本社评审员可以中止试验并
厂方负责人或其代表。有关已作试验的报告(包括失败的试验)和失败原因 分析的报告由本社评审员报本社总部。工厂如仍希望获得认证,应在本社许可的 期限内提交关于就导致不符合认证条件的原因进行调查和采取纠正措施的书面 说明,经本社研究后决定是否: 1) 规定某些附加条件和要求; 2) 再次派人参加有关试验; 3) 中止受理此次申请。
3.3.5 3.3.5.1
试验报告 试验结束后,应根据原始记录和实际情况编制试验报告,应至少包括如
下内容: 1) 典型产品的型号、牌号、规格、编号、数量; 2) 如系取样试验,试样的型式、编号、数量和试样的实际参数; 3) 有关验证产品所用的,且对验证结果有直接影响的其他材料或其他类 别产品的说明; 4) 试验日期和地点; 5) 主管试验及审核试验报告的人员和到场见证的本社评审员的姓名; 6) 试验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 、编号及检定、校准日期; 7) 试验项目、试验开始、持续和结束时间(如对试验持续时间有要求) ; 8) 有关应验证项目和特性的规定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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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各项试验的环境条件; 10) 试验参数(包括工艺认可试验和工艺参数)和通过试验获得的各项数 据和结果、有关照片; 11) 关于试验、检查中出现或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的说明; 12) 有关试验结果是否符合规范、标准和/或适用要求的结论。 3.3.5.2 授权工厂进行的试验,试验人员应在试验报告的各项记录上签署姓名和
日期,现场见证的本社评审员也应在其见证的记录页上签署姓名和日期。签署者 应对所签署记录的真实性负责。 3.3.5.3 经上述签署的报告一式两份提交本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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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节 工厂审查
3.4.1 3.4.1.1 定义 工厂审查系指本社通过对工厂生产/检验条件和生产工艺的考察, 以及对
工厂制造申请范围内的产品所涉及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评估, 结合产品的型式 试验或检验结果,对工厂具备生产符合相关标准的产品的能力和水平的一种评 估。
3.4.2 3.4.2.1
一般规定 工厂审查不作为单独的认证模式实施, 可以和第 3 章第 1 节 3.1.1.1 中所
述的其他认证基本模式结合使用,从而构成适用于不同产品及要求的、灵活多样 的认证模式。工厂审查不涉及对具体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判定。
3.4.3 3.4.3.1
审查内容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1) 文件、工艺和产品 ? 工厂生产和检验用的主要文件,如产品标准和工艺规程(包 括检验、试验规定)或产品图纸和技术文件、产品验收技术 条件或验收准则应满足规范、标准和/或适用要求。 ? 对于产品生产工艺或重要制造工序进行的验证及其结果应满 足规范、标准和/或适用要求。 ? 按照上述图纸和技术文件,并以规定用于产品生产的工艺制 造的典型产品,在特性(特征、功效、工作性能)上应满足 规范、标准和/或适用要求。 2)资源 ? 具备与产品制造要求和质量控制需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生 产设备(包括处理工序用的设备) 、工艺装备、控制、检测手 段和环境条件适宜的实验室(场所) 、计量室; ? 拥有数量足够且技术胜任的操作人员、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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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 3) 部门、职责 ? 工厂应设有负责日常质量监督、验证、产品判定及产品放行 和处理质量信息反馈的部门。这种部门应不受生产部门控制, 且经工厂最高领导充分授权。 ? 其他与质量有关的部门在质量控制上的职责、职权也应明确, 并应按要求履行这些职责、职权。 4) 文件和资料控制 对技术文件和资料(包括图纸、质量管理文件)应建立控制制度, 以能够有效地保证对质量控制起重要作用的处所都能得到相应的有效 文件并防止文件误用、错用。 5) 过程控制 工厂应至少为下述目的采取可靠的措施和建立有效的控制: ? ? 必要时, 制定作业指导书如 (工艺卡) 并保证按其进行生产; , 保证制造过程所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测试装置及仪表 具备和保持产品满足规定要求和/或进行过程监控所需要的特 性和状态; ? ? 保持适宜的工作环境; 通过最清楚、实用的方式(如文字标
准、样件或图谱、图示) 规定技术和工艺评定准则; ? 对于连续型工艺过程(包括自动线)和重要工序,进行有效 的过程参数监控,以确保质量的符合性; ? 保证重要工序操作人员是经过培训的或技术胜任的,如系焊 接工序操作人员,应取得适任资格。
注:重要工序系指有下述某一特点的工序: 决定或影响到产品是否具备预期的重要特性、特征; 如果工序有问题,将造成批量不合格; 如果工序有问题,其造成的不合格品难以追溯。
6) 检验和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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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通过有效的进货检验和严格控制确保来自分包方(包括制 造方的分厂)和储备场所的未经检验的、检验不合格的及未 按本社要求取得证书的产品不投入使用、安装。
?
工厂应在生产过程中和完工后进行必要的检验,并使检验停 止点或检验工位的设置、检查批、检验样本和抽样方案的确 定、检验手段的选用和需要时的试样制备能够满足对产品质 量进行可靠验证及控制的需要和符合本社要求,并利于及早 发现不合格。
?
从事无损检测、理化试验的人员,应经过必要的培训和取得 与其承担工作相适应的资格。
7) 检验和试验记录、报告 工厂应建立并完好保存能够表明原材料、 零部件和产品是否已按所 有规定的验收标准通过了检验和/或试验的记录、 报告和必要的过程监控 记录。并且: ? 应尽可能使用统一的格式化表格,必要时能反映有关检验、 试验方法的细节; ? ? 记录、报告的填写应准确、完整; 记录、报告应有标识,并应能够通过记录、报告追溯到所检 验的产品。反之,亦能够根据产品追溯到记录; ? 记录、报告应标明负责合格产品放行的授权检验者。
8) 检测和试验设备控制 对于检验、测量、试验设备(包括计量器具和试验软件)工厂应建 立有效的控制、检定(校准)和维修制度,并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 保这些设备处于有效检定及适用状态。 9) 不合格的控制 工厂应通过有效的措施和控制, 防止不合格品和未按规定检验的产 品在非受控状态下转序、 加工、 使用、 装运或与经确认合格的产品相混。 10) 标识和可追溯性 ? 工厂应建立完善的识别和标记系统,以保证能够可靠地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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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件或每批成品所用的主要材料和主要零部件的来源。 ? 对重要轧制件或浇铸件,应保证能够追溯到原始炉号和浇次。 对成品的标记办法应使本社满意。 ? 采用抽样检验方法时,确保通过试样的标识能够追溯到试样 所代表的产品。 3.4.3.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审查时,应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型号进行一致性检查,重点 核实以下内容。若认证涉及多系列产品,则每系列产品应至少抽取一个规格型号 做一致性检查。 1) 认证产品的标识应与型式试验报告上所标明的一致; 2) 认证产品的结构及参数应与型式报告上所标明的一致; 3) 产品抽样检测; 4) 关键零部件(详见《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专用要求))供应商满足产 》 品要求一致性能力的验证。 3.4.3.3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加工场所、仓储、试验/
检验等场所,覆盖管理制定的履行、生产/检验设备的管理、人员的资质和管理; 产品
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
3.4.4 3.4.4.1
工厂审查时间 工厂审查时间包括文件审查和现场审查两部分,一般以人天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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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节 制造检验
3.5.1 3.5.1.1 定义 制造检验系指对需认证的产品在生产前、制造过程中和完工后对相关的
项目进行审核、验证、检验和试验,以确定产品是否符合规范及标准要求的评价 过程。
3.5.2 3.5.2.1
一般规定 制造检验不作为单独的认证模式实施, 可以和第 3 章第 1 节 3.1.1.1 中所
述的其他认证基本模式结合使用。 3.5.2.2 对于特定产品的制造检验项目和内容,详见《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专用
要求)。 》
3.5.3 3.5.3.1
检验条件 为保证本社所见证、 确认的检测、 试验或利用工厂设备进行的检查有效、
可靠,下述条件应满足,否则本社评审员可拒绝或中止检验: 1) 工厂应建立和落实有关检测、试验设备的控制、检定(校准)和维 修制度,并确保这些设备使用时,其测量不确定度已知及与要求的测量能 力一致。 2) 工厂从事检验、试验的人员应能胜任其承担的工作。特别是从事理 化试验、无损检测或其他特殊试验和检查者,应经过专门培训和具备适任 资格或经历。 3) 对于本社评审员需要到场进行的检查或需要见证的试验、检测,工 厂应作出适当的安排,包括提供有效手段和必要条件,以保证检查、检测 和试验能达到预期目的。如果工厂不具备条件,或本社另有要求,工厂应 负责将其产品或样品送至本社指定的验证机构或本社同意的场所进行检 测、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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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节 出厂检验
3.6.1 3.6.1.1 定义 出厂检验系指在每批产品出厂前,检查产品的零部件材质证明、检测记
录、 试验报告和装配记录, 进行产品出厂前的抽样试验或运转试验和必要的拆检, 以确定产品是否符合规范及标准要求的评价过程。
3.6.2 3.6.2.1
一般规定 出厂检验不作为单独的认证模式实施, 可以和第 3 章第 1 节 3.1.1.1 中所
述的其他认证基本模式结合使用。 3.6.2.2 对于特定产品的出厂检验项目和内容,详见《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专用
要求)。 》
3.6.3 3.6.3.1
检验条件 为保证本社所见证、 确认的检测、 试验或利用工厂设备进行的检查有效、
可靠,下述条件应满足,否则本社评审员可拒绝或中止检验: 1) 工厂应建立和落实有关检测、试验设备的控制、检定(校准)和维 修制度,并确保这些设备使用时,其测量不确
定度已知及与要求的测量能 力一致。 2) 工厂从事检验、试验的人员应能胜任其承担的工作。特别是从事理 化试验、无损检测或其他特殊试验和检查者,应经过专门培训和具备适任 资格或经历。 3) 对于本社评审员需要到场进行的检查或需要见证的试验、检测,工 厂应作出适当的安排,包括提供有效手段和必要条件,以保证检查、检测 和试验能达到预期目的。如果工厂不具备条件,或本社另有要求,工厂应 负责将其产品或样品送至本社指定的验证机构或本社同意的场所进行检 测、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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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节 单件/单批检验
3.7.1 3.7.1.1 3.7.1.2 品。 3.7.1.3 单批产品如属小批量,本社评审员抽样数量应满足有关规范、标准和/ 一般规定 单件/单批产品系指单件或小批量产品(就工厂而言) 。 单件/单批产品也指尚未取得认证或有关认证已失效或认证未覆盖的产
或适用要求。 3.7.1.4 申请本社进行单件/单批检验的产品应进行必要项目的型式试验, 以验证
其安全性能和适用性满足规范、标准和/或适用要求。 3.7.1.5 单件/单批产品经检验合格,仅证明某件或某批产品符合相关规定。
3.7.2 3.7.2.1 3.7.2.2
单件/单批产品检验原则要求 产品图纸和技术文件应经本社审批或审核备查; 应由本社评审员到工厂监督、见证产品的试验和进行检查,必要时,见
证工艺试验和进行制造检验; 3.7.2.3 如需从样本(品)上取样试验,应由本社评审员到场监督对试样的标识
及必要时的标识转移; 3.7.2.4 供产品用的由分包方提供或外购的关键材料和零部件,应有本社颁发的
认证证书。否则,在本社评审员到场情况下进行附加试验,必要时,包括破坏性 试验,以证明满足规范、标准和/或适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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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章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第 1 节 认证申请
4.1.1 4.1.1.1 一般规定 本规则所述及的各种模式的认证, 均需在本社接到相应申请和/或签定认
证协议的前提下进行。 4.1.1.2 向本社提出申请方,应是法人或法人授权代表,履行本章规定的责任和
义务,并接受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4.1.2 4.1.2.1
申请方的责任和义务: 做好所有必要的准备和安排,以使本社的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如果本社
评审员需到厂进行现场检验, 则应为其到厂提供协助和必要的工作安全保障及休 息条件。 4.1.2.2 如实地介绍、说明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如果提供的记录、报告
是其所代表的一方签署的,则对这些记录和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4.1.2.3 承担因本社认
证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并按第 7 章规定及时向本社支付有
关的费用。
4.1.3 4.1.3.1
申请单元划分 拟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划分应按如下原则进行独立区分: 1) 产品制造厂不同(包括同一法人名下不同地点的分厂) ; 2) 设计原理不同; 3) 制造工艺不同; 4) 结构形式不同; 5) 主体材料不同; 6) 如果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其他标准对产品的分类有规定的,按规 定进行单元划分。
4.1.3.2
特定产品的申请单元划分详见《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专用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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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4.1.4.1
申请资料 认证申请所需资料详见《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专用要求)。资料提交一 》
般一式三份,但可视需要增减。 4.1.4.2 无论采取何种认证模式进行认证,申请方均需按本社要求提供产品的图
纸和技术文件,当认证模式中有“设计评估”环节时,图纸和技术文件要经本社 审批,否则备查。
4.1.5 4.1.5.1
申请的形式 除经本社同意采用其他(书面)形式外,申请方在向本社提出申请时,
应采用由本社制定的相应的申请书格式,这些格式可随时向本社索取。 4.1.5.2 机构。 申请方应清晰地填妥本社制定的上述文件,并提交给本社辖区内的分支
4.1.6 4.1.6.1
申请的受理 除本节以下 4.1.7.1 所述情况下,通知申请方不受理或中止受理申请外,
本社将接受申请,并按本社规定程序进行相应工作。
4.1.7 4.1.7.1
拒绝和中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社可以拒绝或中止受理申请:
1) 申请方不满足本节 4.1.1.2 和 4.1.2 要求; 2) 根据应遵守的法规、准则、协议,本社不能受理某项申请; 3) 有证据证明申请方或工厂在向本社提供有关文件和信息时或在接受认 证和检验时,有弄虚作假行为; 4) 由于申请方方面的原因,无法获得受理申请所需要的资料或证据; 5) 本规则所规定的或本社视具体情况所确定的或本社与申请方或协议方 达成的要求,条件尚未满足。 4.1.7.2 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社将拒绝批准产品图纸和技术文件或拒绝颁
发、签署有关证书及等效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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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经本社或本社委托方审查或检验后判定,产品存在缺陷和/或不适于预 定用途; 2) 本社通过有关的检查和评价,认为申请认证的产品不满足规范、标准 和/或适用要求; 3) 产品获得认证后在质量上明显下降,且不能或未能在商定或规定的期 限内采取本社满意的纠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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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节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2.1 4.2.1.1 一般规定 设计评估结果的评价由设计评估组做出;型式试验结果的评价由评审组
或签约检测机构做出;工厂审查的评价结果由评审组做出;制造检验的评价结果 由评审组做出;出厂检验的评价结果由评审组做出;单件/单批检验的结果由评 审组做出;认证批准由本社总部做出。
4.2.2 4.2.2.1
设计评估结果的评价 本社将根据规范、标准和/或适用要求,并结合产品的预定用途,对所收
到的图纸和文件及时进行审查,并见证必要的原型试验。 4.2.2.2 审查中若需要申请方补充资料或作进一步说明,或因发现设计或技术文
件的规定偏离规范、标准和/或适用要求而不同意批准,将及时通知申请方进行 补充或由本社退还全部提交资料。 4.2.2.3 如本社同意批准或有条件的批准,则在图纸和文件上加盖本社批准印章
或备查印章等标识,并连同本社的书面审查意见或批准通知退给申请方。本社保 留一套备查。
4.2.3 4.2.3.1
型式试验结果的评价 当所有的试验项目试验结果全部符合规范、标准和/或适用要求时,方可
认为型式试验结果合格。若有个别试验项目不合格,但易于改进的,可允许重新 送样进行试验, 重新试验时再出现任何一项不合格, 即认为型式试验结果不合格。
4.2.4 4.2.4.1 4.2.4.2
工厂审查结果的评价 如果整个审查过程中未发现不合格项,则审查结论为合格。 如果发现轻微的不合格项,不危及到认证产品符合安全标准时,工厂应
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纠正措施, 报审查组确认其措施有效后, 则审查结论为合格。 4.2.4.3 如果发现严重不合格项,或工厂的质量保证能力不具备生产满足认证要
求的产品时,则可终止审查,申请人 3 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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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4.2.5.1
制造检验结果的评价 当所有制造检验项目检验结果全部符合规范、标准和/或适用要求时,方
可认为制造检验结果合格,否则即认为制造检验结果不合格。
4.2.6 4.2.6.1
出厂检验结果的评价 当所有出厂检验项目检验结果全部符合规范、标准和/或适用要求时,方
可认为出厂检验结果合格,否则即认为出厂检验结果不合格。
4.2.7 4.2.7.1
单件/单批检验结果的评价 当所有的检验项目检验结果全部符合规范、标准和/或适用时,方可认为
单件/单批检验结果合格。否则即认为单件/单批检验结果不合格。
4.2.8 4.2.8.1
认证批准 本社总部对认证的基本环节进行评价,认为其符合本规则要求,经本社
总部评定后, 颁发相应认证模式的产品认证证书, 每一个申请单元颁发一个证书。 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本社的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并准许使用相应的认证标 志。 4.2.8.2 对单独采用 “设计评估” 模式进行认证的产品, 只颁发相应的符合证明,
而不准许使用认证标志。
4.2.9 4.2.9.1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
日,包括设计评估时间、型式试验时间、工厂审查时间、制造检验时间、出厂检 验时间、单件/单批检验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 4.2.9.2 具体工作时间根据具体产品的不同和认证模式的不同而不同,特定产品
的认证时限详见《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专用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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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节 获证后的监督
4.3.1 适用范围
4.3.1.1 本节适用于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保持证书有效性的情况。
4.3.2 4.3.2.1
认证监督检查频次 一般情况下从获证后的 12 个月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对于
特定产品,根据产品的特点、重要程度、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等方面的不同,本社 将采取不同的监督检查频次。 4.3.2.2 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增加监督频次:
1)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获证方责任 的; 2) 本社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标准安全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 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 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3.3 4.3.3.1
监督的内容 获证后的监督方式
工厂复查,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产品定期检验 4.3.3.2 工厂复查
由本社根据本规则第 3 章第 4 节的有关要求,对工厂进行监督复查。 4.3.3.3 产品一致性检查
按本规则第 3 章第 4 节的有关要求,对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 4.3.3.4 产品定期检验
需要对获证产品实施定期检验时,在获证产品范围内,对工厂按本社要求 提交的产品检验、试验记录和报告进行审核,并按照不同结构分别选择代表性单 元,随件抽取样品进行测试。型式试验过程采用的标准所规定的检测项目均可作 为监督检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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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
结果的评价 监督复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如果不合格则
应在 3 个月内进行整改。逾期将取消其认证证书和标志,并对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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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认证证书
第 1 节 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5.1.1 5.1.1.1 设计评估符合证明的有效性 如无本章 5.1.1.2 所述情况出现,本社对图纸、技术文件的批准以及相关
设计评估符合证明将一直保持有效, 原申请方申请本社对按照批准的图纸和技术 文件生产的产品进行认证时,不需再将图纸和技术文件提交本社批准。 5.1.1.2 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批准将视为无效或不再有效:
1) 本社批准图纸和技术文件时所提出的附加条件和要求不能满足; 2) 审批所依据的规范、标准和/或适用要求已被修改或废止,且产品已不 能满足现行有效的适用规范、标准和/或适用要求; 3) 未满足本节 5.1.1.3、5.1.1.4 的要求; 4) 批准后发现申请方不符合本规则第 3 章第 2 节 3.2.2.5 的规定。 5.1.1.3 图纸和技术文件在批准后如被修改,且修改涉及或影响到产品主要系
统、产品及其主要零部件的重要结构及其强度、所用材料、规定特性、特征或使 用限制条件,则应重新提交本社批准。 5.1.1.4 如果因图纸和技术文件的问题, 或依据规范、 标准和/或适用要求的修改,
有可能或已导致产品存在缺陷或在性能上不符合规范、标准和/或适用要求,既 使该图纸和技术文件已经过本社批准,也应加以修改并再次提交审批。
5.1.2
单件/单批检验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单件/单批检验认证证书仅对单件/特定批次的产品有效。
5.1.3 5.1.3.1
其他模式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对本规则覆盖产品,且采用除“设计评估”和“单件/单批检验”模式外
的其他认证模式而颁发的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四年, 并按本社规定保持 对获证产品的监督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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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2
认证后,如果图纸、技术文件、工艺规程或质量控制体系有较大改变,
应征得本社同意。若改变涉及或影响到产品的设计、主要制造材料、关键工艺或 产品的特性、特征,则与修改有关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应经过本社审批,本社评审 员将到厂进行检查和见证有关试验,其结果应能证实仍符合认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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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节 认证证书的增项与更改、换新、取消
5.2.1 5.2.1.1 认证证书的增项与更改 认证证书的增项与更改系指在认证证书的有效期内,本社应获证方的申
请, 通过签发认证证书的补页来扩大认证范围或补充、 更改认证证书的证明内容。 5.2.1.2 适用于下列场合:
1) 获证方期望补充或更改认证证书中的证明内容; 2) 获证方期望本社扩大认证与证书注明的产品同系列的、类似的、或基 于相同标准的其他规格的产品。 5.2.1.3 增项或更改的条件
只有经本社确认在有关方面均符合认证条件的项目方能作为认证证书附加 的或更改后的内容。 5.2.1.4 增项或更改程序及有关规定
1) 申请方应按本规则对资料审查的要求,至少将以前未提交的与申请项 目有关的资料提交本社, 并说明以前提交的哪些资料与申请项目有关。 2) 本社收到申请并审查资料后,将决定是否: ? ? ? ? 受理申请; 需要申请方补充资料; 要求进行某些项目的试验和一定范围的现场审核; 批准提交的图纸、技术文件。
3) 本社完成必要的工作并满意后,将向申请方颁发认证证书补页。 4) 证书补页如系用来证明原证书的内容被更改,则原证书应交本社加注 内容更改的标识后再返还申请方。 5) 认证证书补页仅作为原认证证书的附件时有效,其有效期的截止日期 应与原认证证书相同。当原认证证书失效或被取消时,有关补页也同 时失效。 5.2.1.5 进行与保持认证有关的年度复查、定期检查时,应复查与认证证书补页
内容有关的方面。 5.2.1.6 认证证书换新时,旧证书补页的内容将归入新的认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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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5.2.2.1
认证证书换新 认证证书换新系指认证证书有效期满后,本社再次签发对原证书(包括
其补页)所注明的产品有效的新的认证证书。 5.2.2.2 一般规定
本社受理申请后,将根据现行的规范、标准和/或适用要求来确认在有关方 面是否符合认证条件。 5.2.2.3 证书换新程序
1) 需要认证证书换新的获证方,应再次提出认证申请,如其希望再次签 发的证书与原证书的有效期相衔接,则应在原证书有效期满的前两个 月提出申请。 2) 检验机构未就资料的提交另外提出要求时, 申请时应至少向本社提交: ? ? 上次提交后又进行更改的资料; 因上次批准所依据的规范、 标准和/或适用要求已被修订或废止而 需依照现行规范、标准和/或适用要求重新审查、批准的图纸、技 术文件; ? 有关以前所做试验的报告和有关说明(如申请方希望减免认证试 验项目) 。 3) 在以前所做的试验符合下列要求,且本社认为其结果可作为本次认证 所需要的全部或部分试验结果的情况下,可免做型式试验或其中某些 项目的试验: ? 试验用样品能够代表工厂按现在生产所执行的规范、 标准和/或适 用要求和以现在生产运行所用的方法、手段、设备制造的产品: ? ? ? 试验经本社评审员到场见证或本社签约测试机构承认有效; 试验报告的内容符合第 3 章第 3 节 3.3.5.1 的要求; 试验及其结果满足本次认证所依据的规范、标准和/或适用要求。
4) 本社完成必要的工作并满意后,将向申请方颁发新的认证证书。新的 认证证书的有效期及保持认证的条件与本规则在有关章节中所规定的 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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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5.2.3.1
认证的取消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社有权在认证证书注明的有效期内,取消或
临时取消认证证书: 1) 产品的生产条件、设备或质量管理体系有较大改变,且不符合
认证条 件; 2) 产品设计、材料、性能和主要制造方法的改变不能为本社接受; 3) 本社对产品图纸和技术文件的批准无效或不再有效; 4) 认证所依据的规范、标准和/或适用要求已被修订或废止,且产品已不 满足现行有效的规范、标准和/或适用要求; 5) 认证所覆盖的产品存在非偶然性的不合格; 6) 获得认证者未按规定接受本社的监督复查; 7) 工厂的质量控制未按本社要求或批准的质量
或工厂对本社的承诺 运行; 8) 获证方未按本规则第 7 章规定支付本社应收取的费用; 9) 获证方在产品性能、检验和试验结果上有弄虚作假行为。 5.2.3.2 本社取消认证的决定通知原获证方后,将视产品为不符合认证条件。代
表本社对原获证方所做的有关认证后的各种承诺或协议将自动失效。 5.2.3.3 如认证的取消不是临时性的, 则有关的产品和企业将在本社的 “产品录”
上除名。必要时,本社将就认证的取消通知除原获证方以外的其他有关方。 5.2.3.4 认证证书被取消的产品,如申请恢复认证或再次申请认证时,需向本社
证明已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了导致认证取消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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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6.1 6.1.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本社的认证标志样式为:
(另行公布)
6.1.2
获得本社认证后, 产品生产厂可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将本社授予的认证标
志用于相关认证范围内产品的产品
、质量保证书、宣传资料等文件以及产 品的外包装上和产品实物上。 产品生产厂不得将本社认证标志用于本社认证范围 以外的其他产品。 6.1.3 本社授权产品生产厂制作的供该厂认证产品相关文件和外包装上使用的
本社认证标志,在使用前的设计、排版阶段,其式样、规格需经本社确认满意。 6.1.4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外, 或有关产品的认证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被本社取消
(临时的或非临时的) ,工厂或有关者不得使用本社认证标志。特殊情况下,如 工厂已经处于认证证书换证工作中,并经本社书面批准者除外。对于未经本社许 可,逾期使用本社认证标志的工厂或相关者,本社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6.2 6.2.1
标志加施 获得本社认证并准许加施认证标志的产品, 应尽可能使用钢印在易于查看
的原则下将产品认证标志打印在产品的非工作面上,如不可行,可按本社同意的 其他办法予以标注。 6.2.2 如标注有本社产品认证标志的产品在随后检验中发现不合格, 应以有效手
段消除该标志。除非该产品之后经本社同意通过必要的修理并被证明符合要求, 否则该产品不得用于原指定用途。 6.2.3 标注在产品上的本社产品认证标志的式样应在产品认证证书上予以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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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认证收费
7.1
除非另有商定,本社将按本社产品认证计费规定,向申请方或协议方收取
费用,及收取因服务而产生的附加费用(如差旅费等) 。 7.2 除非另有商定,在下列任一情况下,本社仍按本社产品认证计费规定,就
本社已进行的有关工作,向申请方或协议方收取相应的费用和有关的附加费用: 1) 申请方或协议方在本社根据申请或协议开始工作后撤销申请或中止协 议; 2) 因申请方或协议方未履行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使本社不能完成预定 的工作,从而中止认证过程; 3) 本社根据规范、标准和/或适用要求进行审查、检验或认证后认为不满 意,且由于申请方或协议方未能在商定的或本社许可的期限内解决有 关问题,致使本社中止认证过程。 7.3 申请方收到本社开具的收费通知单后,应在要求的期限内向本社交付该通
知单所列的全部费用。 相关费用一般在申请方向本社领取相关认证证书之前全部 结清。 7.4 上述收费规定也适用于本社对获证产品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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