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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有制物权法的基本问题

2017-12-12 3页 doc 13KB 1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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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有制物权法的基本问题中国公有制物权法的基本问题 word格式 中国公有制物权法的基本问题 引言[1] 爱好。”“就是这种对个人作为其目标的最终决断者的承认,对个人应尽可能以自己的意图支配自己的行动的信念,构成了个人主义立场的实质。”[12]显然,意思自治原则是与市场的个人主义本位相适应的法律原则。进而,意思自治的物权法与效率之间便有着必然的通约关系。 法调整的对象,却是进行物权立法的时候必须要考虑的问题。 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国家财政收入的使用要首先由政府制定财政预算,经过立法,权力,机关的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并不能由政府自主决定。...
中国公有制物权法的基本问题
中国公有制物权法的基本问题 word 中国公有制物权法的基本问题 引言[1] 爱好。”“就是这种对个人作为其目标的最终决断者的承认,对个人应尽可能以自己的意图支配自己的行动的信念,构成了个人主义立场的实质。”[12]显然,意思自治原则是与市场的个人主义本位相适应的法律原则。进而,意思自治的物权法与效率之间便有着必然的通约关系。 法调整的对象,却是进行物权立法的时候必须要考虑的问题。 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国家财政收入的使用要首先由政府制定财政预算,经过立法,权力,机关的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并不能由政府自主决定。根据财政预算使用财政收入的结果,往往是产生各种形式的国家所有权、股权以及各种机关、事业单位的所有权等。所以,难以将财政收入所有权归入物权法规范。,2,虽然其保留或者确立了有关公有制财产的优先保护,但是这几种场合并不是公有制财产的主体部分,因而不足以据此否定其自治法的性质。首先,在一些场 word格式 合下,如第46条有关部分与第112条规定公有财产的优先推定制度,但是公有制的经济基础本来就不寄托于此,法律强作此规定毕竟也抗不过现实生活的逻辑,无法完全禁止有关当事人事实上占有这类财产,反倒易使这些规定流为具文。其次,规定未授权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这看起来是给与国有财产特殊优厚的保护,但是实际上这里的财产在类型上主要应该属于公益性的国有财产,如公路、街道、路灯等,关系到公共秩序与公共利益,在性质上也不能为个人所有。所以,可以说客观上要求这种特殊保护,谈不上对国有财产的更优厚保护。,3,可以认为第4方面是针对有关国有财产的主体虚位制度缺陷而设置的,但是如果不能根据公法法人制度确立各实际行使国家所有权的主体的独立法律地位的话,[24]这一问题似乎难以得到根本解决。,4,一心指望成员权制度的设置能保障集体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就有可能犯下本末倒置的逻辑错误,也就是说,没有对集体成员个人财产权的充分保障,成员权制度就没有存在和运转的现实基础。 不可救药的国家,incorrigiblestate,,努力把国家对其生活的干预减少到最低限度,或运用某些国家干预来抵制国家以外的压迫性精英。而在中国人的著述中,这种非乌托邦的、自下而上的,bottom-up,‘市民社会’定义却被过滤掉了,代之以深植于传统的、乌托邦的、自上而下的,top-down,理念。”[27]也就是说,在西方,由市民社会到资本主义民法是水到渠成的,而在我国,却要走一条由民法到市民社会的相反路子。 力与公有制财产分离,使公有制财产进入市场,寻求公有制更有效率的实现方式。前文已经提到,对公有制财产进行改革的方向与途径就是引入个体产权的激励机制。如何引入,还要根据具体的财产类型进行具体分析。但是这肯定将使传 word格式 统的公有制体系发生巨大变化。就公益性国家所有制财产来说,其公共物品的性质决定了无法引入个体产权机制,而只能保留国家所有权形式。就行政性国家所有制财产来说,在民法、物权法层面上就不宜再称为国家所有,而应该根据民法的公法法人制度,承认有关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公法法人并对相应财产享有所有权。实际上,这本身就是一种个体产权的构造。就资源性国家所有制财产来说,一方面保留国家所有权,另一方面应建立土地使用权、采,探,矿权、取水权等制度,使自然人、法人等个体可以通过有偿方式获得经营相应资源的权利,从而使资源的使用效率得以提高。前文提到周其仁教授研究公有制企业经营的低效率,所以就经营性国家所有制财产来说,改革的方向是将其中的绝大多数通过国有企业的市场化改革转化成公司法人的所有权,国家的所有权转化为股权,不能再对有关财产进行直接支配,但是也存在一些特殊领域,如国防工业、核工业、尖端科学技术等非竞争性行为,由于存在比效率目标更重要的国家安全等目标,无法或者不宜于进行市场化改革,因而就还存在着物权法意义上的国家所有权。但是,这已经不构成我国经济生活的主体。 一个缺憾。 法处分”权能,并允许包括转让在内的各种处分情形。对这个问题,中央政府已有较为明确的政策态度,“十五”计划纲要中提到了“在长期稳定土地承包经营关系的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探索土地经营权流转制度改革。”[42]所以,应该从确立完整产权的要求出发,明确规定农地承包权的处分权能,充分放开农地承包权包括自由转让在内的处分形式。与前一个问题的不同之处在于,集体组织成员转让农地承包权属于农地流转的二级市场,收益归于转让人,不发生效率与公平的冲突问题。 word格式 配存在的问题”,《中国经济快讯周刊》,XXXX年第3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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