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民责任与公民义务
《中国海洋大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OFOCEANUNIVERSITYOFCHINA(SocialSciencesEdition)
2005年第5期
N0.5.2005
论公民责任与公民义务
姜涌
山东济南250011) (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
摘要:公民责任意识与公民义务意识,其关键的特征在于二者都和公民的"应当","应该"等价值判断概念相
联系.但是,这两个概念在中国的语境中却存在着一些混淆的地方,甚至常常将这两个概念混同使用,尤其是现代
化发展过程中,我们常常在法律领域中设定责任和义务概念的单一性,同样,责任和义务概念在道德领域中也存在
着多种设定的途径.因此,我们有必要将这两个概念加以区分,使公民能够意识到在社会现代化发展过程中,公民
自身所履行的责任与所承担的义务.
关键词:公民责任;公民义务;法律;道德
中图分类号:B0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35X(2005)05—0021-04 在现代中国社会常常会出现"责任重于泰山"的
语句,鲜有"义务重于泰山"的语句;也常常会有"依
法服兵役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的语句,未曾见
到过"依法服兵役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责任"的语
句.尽管在现实生活中关于义务与责任常常混淆在
一
起使用,但是从上面的语句中我们还是会发现其
中存在着差别,那么,我们如何来理解这种差别呢? 在中国语境中,责任是指:一是分内应做的事, 如尽责任;二是没有做好分内应做的事,因而应当承 担的过失,如追究责任.[1](P1444)义务是指:一是公民 或法人按法律规定应尽的责任,如服兵役(跟'权利' 相对);二是道德上应尽的责任;三是不要报酬的,如 义务劳动.l_Ij("?也就是说在中国的语境中,责任和 义务是存在着细微的差异的.责任是"应当的","应 该的",如果不去做,就要受到追究应该做,而没有去 做的责任,责任多是在道德领域中来使用.而义务 则更多是在法律领域中的责任问
.但是在与相对 应的领域中,责任和义务却没有区别清楚,例如权利 是与义务相对,还是与责任相对,这种混淆也使中国 语境在翻译外文中的"责任"和"义务"概念的语义和 语用时,继续存在.
在德语中,责任一词的表达有:一是分内应做的 事情diePflicht,dieVerpflichtung;二是应承担的 过失dieVerantwortung,dieSchuld;三是职责的 adjverantwortlich.[2](P1019)义务一词的表达有:按照 法律规定应尽的责任diePflicht,dieVerpflich— tung,dieVerbindlichkeit,dieObligation.[2](P962)
在德语的语境中出现了与中国语境中相同的涵义, 不是德语的本义,而是根据中国语境的需要对其进 行解释,比附,即是中国语境解释的德语翻版而已. 例如上述的德文词中,既解释责任又解释义务.实 际上在德文中,这些德文词的本义是不同的两个词, 有着不同的语义.在中国的词典翻译中,不仅是《新 汉德词典》出现这种情况,就是《德汉词典》的翻译也 是存在这样问题的,根据中国语境的需要将德文中
相近的词义解释成中国语境中需要的意义,使德文 词义的本义无法在中文中体现出来.例如dieObli— gation翻译成责任,义务,债券,证券.[3](P900)die
Verbindlichkeit翻译成unz,义务,责任,约束;zhlb, 债务,支付义务,礼貌,客气.[3~(P1313)dieVerantwor— tung翻译成unz,责任,责任心,职责,辩护,辩白,辩 明.l_3j("dieSchuld翻译成zhlb,债,债务,unz过 错,过失,责任,罪责,有罪,罪,罪恶.l3』("'这样就 使责任和义务这样两个概念一直没有区分清楚.在 英文着作和德文着作的翻译中,也一般把英文的 Duty与德文的Pflicht相联系,认为这两个词的词 源在拉丁语系中是一样的.[4](P474)(注:unz即不可数 的词汇;zhlb即可数的词汇)实际上也是受着中国 语境的需要.但是,在英美哲学中,责任与义务是两 个既相关联又相区别的术语,obligation和duty有
作为中文翻译用义务和责 时是做了严格的区分的,
*
收稿日期:2004—11—18
作者简介:姜涌(1963一),男,山东龙口人,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教授,博士,
主要从事政治哲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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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这两个词来翻译obligation和duty是否准确呢? 限于篇幅,我们可以另文讨论.
在英美哲学着作中,尽管责任和义务也存在着 联系,但是其区别也是存在的.例如,怀特利认为: "责任或义务或明或暗的是契约或承诺的结果.我 的责任是我答应或承诺的事,也是别人由此可以期 待或要求我去做的事."l_5]('边沁在使用"责任"与
"义务"时指出:"责任,或表示同一样东西的另一个 词,义务",这两者之间的区别并不重要.[fi~(P294)在他 看来,诸如权利,责任与义务这样的词是虚幻的实体 而非真实的实体.哈特认为: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 程中,人类的行为总是要受到约束而非任意的.首 先,一个人有义务的陈述和他可能会因违反义务而 遭受惩罚的陈述通常都是真实的,但是义务陈述仍 然不能等同于对惩罚或伤害的预测.一方面,说一 个人有义务做某事,同时又说他可能不会遭受由于 不履行这种义务而产生的制裁,这并不矛盾.很可 能违反义务的人不被发现;或者即使被发现,但他逃 脱了宣判;或者即使被宣判了,但由于种种原因他仍 然可能没有或不会受到惩罚.这样,义务就并不总 是和制裁相联系.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对义务的 违反不仅仅是预测随之而来的制裁的根据.其次, 被迫做某事和有义务做某事是有区别的:一是一个 人不知道违反义务所带来的不利后果跟他有没有这 项义务没有关系;二是违反义务所带来的不利后果 未必就比履行义务所带来的不便或不利更严重;三 是一个人实际上是否做了义务所要求的事与有没有 义务无关.再次,义务陈述不仅仅是一种事实陈述, 更是一种
陈述.作为规范陈述的义务陈述也可 以以事实陈述的方式表达."'一个人有法律义务做 出某种行为'这一陈述并不是一个关于法律的陈述, 也不等于'存在一项法律要求他以某种方式行为'这 样的陈述(尽管可能暗示了这样一些陈述),而是说 至少要从法律
中法官所接受的观点来评价他的 行为,这些法官把法律认可为指导和评价行为的标 准,他们通过提出要求并提供压力以实现对法律的
服从,从而决定什么行为是可以允许的."即这种命 题只是关于法律的命题(propositionaboutthelaw)
而不是法律命题(propositionofthelaw),尽管它们 都是正确的,但是意思却并不一样.l_7]('米尔恩 认为:"'义务'在道德和法律中都是一个关键性概 念.它的中心思想是,因为做某事是正确的而必须 去做它.说某人有义务做某事,就是说不管愿意与 否,他都必须做,因为这事在道德上和法律上是正当 的."E8](P34)迪亚斯也认为:"义务不描述行为,而 只是规范行为,因而义务只表述了人们应遵守的行 为模式观念.这样,尽管义务可以用'必须,或'应 该'等命令语句来表达,但义务不过是作为思想而存 22
在,仍然是'应当'之陈述."r9](刚"在英美哲学中,义 务一词带有规则之意,是与法律连在一起的概念,即 是与人的权利紧密结合的"应当",是对公民社会域 的描述.
那么,什么是义务?学理意义上的义务,可以从 多个方面上讲,在法学上的义务是一个与权利相对 应的概念,"权利"是一个司法专用的概念._】o_"说 某人享有或拥有某种利益,主张,资格,权力或自由, 是说别人对其享有或拥有之物负有不得侵夺,不得 妨碍的义务.若无人承担和履行相应的义务,权利 便没有意义.故一项权利的存在,意味着一种让别 人承担和履行相应义务的观念和制度的存在.如果 说权利表示的是以"要求","获取"或"做"为表现形 式的"得",那么,义务所表示的就是相应的以"提 供","让与"或"不做"为表现形式的"予". 从权利前设推导相应的义务,是现代权利话语
的一般逻辑,但是,从根上讲,权利乃是从道德义务 里推导出来的.人权就是从每个人对同类所必须承 担的相互尊敬,平等相待的道德义务里推导出来的 一
种制度理性.同时,权利与义务并不是简单的对 应关系.有些义务缺乏相应的权利,例如,原始群体 里的相互义务,基于德性的神圣义务;有些权利则缺 乏相应的义务承担者,尤其是诸多经济,社会,文化 权利缺乏实在法意义上的义务承担任者,并因此缺 乏可诉性或司法上的可主张性.r】
在中国和西方的语境中,尽管都存在着将义务 和责任两个概念同等程度上使用,但是二者的区别 在于:中国语境在使用义务和责任这两个概念时,将 其统一在伦理道德中,将一些已然判断变成了应然 判断,也就是把一些原本是法律领域中的问题也上 升到道德领域中去把握,从而使客观性问题主体化. 而在西方语境中,尽管也存在着把义务和责任混淆 使用,但是把义务和责任的统一立足在法律的领域 中,将道德上应该问题变成了法律上的应当,存在着 将公民主体性问题"客体化"倾向.两种语境在论证 义务和责任时之所以都存在着将二者联系使用,关 键在于对公民主体性问题的认识.
所谓公民主体性问题实际上就是公民在自己的 对象行为中的权利和责任问题.在公民社会发展过 程中,公民是实践者,认识者,行为者,公民在自己的 对象性行为中,有权按照自己的需要,按照自己的尺 度去认识世界,把握世界,公民有这个权利.同时既 然公民是用自己的头脑,自己的眼光,按照自己的尺 度去认识世界,把握世界的,那么,公民所讲出来的
一
切观点,结论,真理和一切行为的后果,公民都要 承担责任.因为它们是公民主体自己造成的,并不 是对对象造成的,公民面对世界有自己的权利,因此 就要承担责任,这就是公民的主体性.公民是人,有
人的需要,能力和局限,是人就需要自觉地行人道, 尽人事,说人话.公民有权,也只能够按照公民的尺 度,特点行事,用公民的眼睛去看,用公民的语言说 话,并对此负一切责任,承担全部后果"把人的权利 和责任还给人自身."l_】.因此,笔者认为,责任在现 代社会中更多的是公民个体角色域的概念,公民的 "责任要扩展到可以预见到他的行动所产生的后 果"._】3]"而公民的义务是一种行动方式,这种行 动方式要求最妥善地使用公民个人的地位谋求集体 的利益.公民的权利是公民个人对义务付出应得利
这种利益是从别人尽了他们的各项义务 益的要求,
的过程中产生的.公民个人所要求的利益,不是别 人发挥力量,就是别人自我克制.公民在社会中这 样发挥力量通常是应该由他们自己来斟酌行事的; 公民的自我克制在某种情形下是一种更加强烈性的 必要,并且是属于政治监督或政权的直接管辖范围 之外的.义务在现代社会中更多的是公民个体的公 共域概念或社会域概念,是客体主体化的概念.因 此,建设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社会,更多的需要是建构 公民的责任与义务的法律问题.
正是由于在现代公民社会中,"义务"与"责任" 经常被用在与法律和道德相关的场合,从而使现实 生活中的这两个概念存在着模糊性.然而,公民的
法律义务和道德责任不仅有共同因素,甚至在某种 程度上可以说前者是后者的一种,或至少可以说以 后者为基础.从共同点方面来看,法律与道德都共 同使用着许多术语,如权利,责任,义务,应当等等, 这绝非完全偶然.在现代公民社会生活中,公民的 法律义务与道德责任在内容上都有重合的部分. 从公民的法律义务和道德责任的关系来看,二 者存在着区别,首先,公民的法律义务和道德责任有 很多不重合的部分,并非所有的法律义务都含有道 德成分.公民违反某些法律义务可能并不会在道德 上受到谴责."违反一项法律可能是错误的,因为法 律所谴责的行为本身是错误的.或者,违反某项法 律可能是错误的,即使法律所谴责的行为本身并不 错,仅仅是由于法律禁止这一行为.……法律一旦 被通过,每个人都有道德责任去遵守它."口刘..其 次,二者在重要性上不一样.公民的道德责任所规 定的事务总是比法律义务重要.一是,道德
总 是要面对有它所限制的强烈的情感冲动,并且以牺 牲相当多的个人利益为代价.二是,公民社会都要 施加巨大的社会压力以促使个人服从道德责任,同 时也保证把道德标准作为一种理所当然的东西传授 给社会全体公民,公民社会的本质之所在是"公共的 判断取代私人的判断.""对某项法律投票,就意味着 把个人的私人的或自然的意志的目标看作是一项法 律的目标,而法律是平等地约束所有人,又平等地造 福于每个人的;或者,对某项法律投票就意味着,由 于考虑到如果每个人都只沉溺于自私的欲望便会带 来人们不愿意见到的后果,从而限制人们自私的欲 望.""公民比之自然状态下的人更小自由,因为他不
能够再依靠他那不受限制的判断,然而,他又比自然 状态下的人有更多自由,因为他会得到他的同胞们 的习惯性的保护.公民像(原初的)自然状态下的人 一
样地自由,因为他只服从于法律或公共意志(或公 意),他不服从于任何别人的个别的意志."【】"三 是,如果道德标准未被接受,公民的个人生活就会发 生影响深远和另人不安的变化.再次,与公民的法 律义务不同,公民的道德责任是不能够随意改变的. 法律是一种规则,是人类制定出来的主体性要求,它 可以随意产生,更改或消失,这些都可以在短暂的一 瞬间完成.然而道德却不一样,它是人类习惯积淀 的结果,是人类在长期实践中接受下来的,是每一个 民族历史文化积淀的心理认同和价值选择,它不可 能像法律那样随意的,在短时问之内产生,改变和消 失,尽管某些法律的制定可能会引起某些道德传统 衰败.最后,公民的道德责任与法律义务的强制形 式也不一样.法律强制往往是由国家来实施.而道 德强制往往没有任何组织性色彩.
随着现代公民社会的发展和建构日趋完善,各 种法律条文和概念深入人心,大多数公民已经逐渐 把法律作为衡量自己行为的主要法则,而法律之所 以可以为公民设定义务与责任,就在于它是由一系 列具有规范性的规则构成的.公民的责任与义务所 包涵的正当性恰恰也源于规则的规范性的一面.从 规则本身的特征方面看.规则所规定的行为是普遍 的,尽管不是一成不变的.每当出现规则起作用的 场合,人群中的多数都会重复规则所规定的行为,表 现出一定的规律性.但这只是规则的外在特征,或
者说只是从"外在观点"看到的东西.它仅仅是对规 则发生作用的结果所进行的不可靠的
描述,并 没有能够抓住规则发生作用的方式,从而也未能抓 住公民的责任与义务的关键.规则的关键特征在于 它的规范性,在于它要求并体现了一种"内在观点". 一
方面,规则提出的是一种规范性要求.另一方面, 对规则的偏离恰恰是做出批评或惩罚的正当理由. "从内在观点看",规则是一种既定的行为准则和公 民借以评价彼此言行的标尺.社会中的公民不仅自 己按照规则行为,而且认为这种行为是应当的,正当 的.因为"谁是或谁不是公民,取决于而且只取决于 法律,""公民与非公民的区别是来自于法律而非自 然,即所有的公民都非'天生的',而是'造成 的.[]'
公民个体尽责是社 社会生活是一种自愿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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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真精神体现,"因为公民须有为公精神或爱国主 义,否则的话,如果缺乏为公精神或爱国主义,不关 心他们的祖国,只关心他们的私人的或家庭的事务, 就不是公民.["](如果我们每一个公民都能够尽 自己之天职,那么,我们社会诚信法则的生成,我们 市场秩序的确立就指日可待了.而自由民主社会恰 恰是这自愿事业的一种反映.
公民的责任和义务两个概念存在着歧义又重合 的地方,也就是说,公民责任更多的属于道德哲学领 域里,与"应当"或者"必须"做什么联系在一起,即公 民的责任意味着公民去做的话对于公民从一个长远
的角度来看,从人类社会的整体来看都是"好的".因 为责任是与公民的个体联系在一起的角色域的概念. 公民的法律义务凸显了公民的客观性存在,而公民的 道德责任凸显了公民主观性的属性,法律的义务至道 德的责任,这是一个公民意识主观化的过程;而道德 的责任至法律的义务,则是一个公民的意识的客观化 的过程,也就是说:公民的法律义务存在着客观性的 内容,取决于公民在社会中的存在和样式,体现着公 民在社会中的被动性和依附性,是把公民与社会体连 结在一起的约定,而公民在履行这些约定的时候,既 是为r自己也是为了社会体,"我为人人,人人为我"; 公民的道德责任是公民的自觉意识存在,反映了公民 的主动性和参与性,作为角色的公民"需要约定和法 律把权利和义务结合在一起,并使正义能符合于它的 目的."[1"也就是说公民的道德责任存在着主观
取决于公民自身的社会属性,公民自在的 性的含义,
差别,与公民自身是融为一体的.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亚里士多德才讲到了那些 通向善的和幸福的生活之道路.公民的价值是以一 种为了公民而绝对地设置出的目标为取向,即以公 民的自信自足,自身携带着其价值的那样一种生活 方式的最高的善为取向.
卢梭在《爱弥儿》第1卷中指出:"自然人完全为 自己而生存,……公民则是整体的一部分,……良好 的社会制度是最善于改变人性的制度,它剥夺人的 绝对生命,赋予他以相对关系的生命,把所谓'我'移 植在共同的单一体中,也就是说移植在社会的'我' 之中;这样,他就不再认为自己是一个单一体,而是 整体的一部分,只有在共同体中才感觉到自己的存
在.……在社会秩序中,一个人如果还要保存他的 自然性的优越地位,不知道自己想要赶什么,永远跟 自己相矛盾;那么,他就永远既不是人,也不是公 民.''[]'
因此.公民责任就是社会公德的核心.而社会 公德是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指标.它作为全体社会 成员在社会交往和社会生活中的基本行为准则,要 24
求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的和谐,倡导团结互助,关 爱他人的风尚.公民道德不仅包括个人品德,而且 包括公民的公共道德.现代社会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的社会公德,就是公民道德的社会责任的扩大化,即 每个公民对自己,对他人,对社会的责任.这要求每 个社会成员的行为都应以不影响他人和社会的利益 为前提,更不应造成社会危害.社会公德维系着正 常的社会秩序,本身就是社会现代化的基本要求. 社会现代化要求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而 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构成社会公德的 基本关系,它在维护公众利益,公共秩序,保持社会 稳定方面的作用将会更加突出,成为衡量现代公民 个人道德修养的重要标志,也应该是现代人的应有 意识.如果公民背弃了自己的社会责任,就突破了 社会公德的底线,可以视为不道德,甚至是违法的. 而一个没有社会公德的社会将是一个没有社会凝聚 力的社会,而没有社会凝聚力的社会是没有希望的 社会,也就不可能实现全面的小康社会. 所以,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是有效保护 公民权利的最重要的精神与制度取向.其体现于规 范的法律形态——即宪法上面,则必须将宪法制定
为扞卫人权,中立不偏,具建设作用,促政治共同体
凝聚的政治生活根本文件.于是,在此将价值主张
的人民主权通过法律的形式,以公民的权利与义务
的规定坐实.
参考文献:
[1]现代汉语词典[z].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 [2]北京外国语学院德语系编.新汉德词典[z].北京:商务印书馆, 1985.
[3]德汉词典EZ].上海译文出版社,1982.
[4]黑格尔着,王造时译.历史哲学[M].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 1999.
[5]C.H.Whiteley,"OnDuties",ProceedingsofAristotelianSociety
(i952—1953).P.96.
[6]JeremyBentham,OfLawsinGeneral,P.294.
[7]哈特着,张文显等译.法律的概念[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 版社,1996.
[8]米尔恩着,夏勇,张志铭译.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M].北京: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
E9]迪亚斯着,黄文艺译.法律的概念与价值[A].张文显,李步云. 法理学论丛[c].第2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10]列奥?施特劳斯着,申彤译.霍布斯的政治哲学[M].北京:译 林出版社,2001.
[11]夏勇.权利哲学的基本问题[J].法学研究,2004,(3):3—26. [12]李德顺.21世纪人类思维方式的变革趋势[J].社会科学辑刊, 2003,(1):16.
[13]列奥?施特劳斯着,彭刚译.自然权利与历史[M].北京:三联 书店,2003.
[14]魏斐德着,张小劲,常欣欣译.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问题的论争 [A].邓正来,亚历山大.国家与市民社会[c].北京:中央编译
出版社,2002.
[15]卢梭着,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I996.
责任编辑:鞠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