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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安监[2006]104号 危险化学品新产品试制和装置试生产安全生产指导意见(试行)

2019-06-03 5页 doc 17KB 6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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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安监[2006]104号 危险化学品新产品试制和装置试生产安全生产指导意见(试行)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新产品试制和装置试生产安全生产指导 意见(试行)》的通知 苏安监[2006]104号 危险化学品新产品试制 和装置试生产安全生产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新产品试制、装置试生产的生产安全,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 1、科研院(所)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科研部门(以下简称科研机构)进行的危险化学品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小试、中试和扩试(以下简称新产品试制); 2、新建危险化...
苏安监[2006]104号 危险化学品新产品试制和装置试生产安全生产指导意见(试行)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新产品试制和装置试生产安全生产指导 意见(试行)》的通知 苏安监[2006]104号 危险化学品新产品试制 和装置试生产安全生产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新产品试制、装置试生产的生产安全,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 1、科研院(所)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科研部门(以下简称科研机构)进行的危险化学品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小试、中试和扩试(以下简称新产品试制); 2、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生产装置的试生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原有生产装置、设备、设施没有改变的情况下,进行生产工艺、原料路线、产品品种等技术改造进行的试生产(以上简称装置试生产)。 科研机构进行的化学品实验室研究不适用本意见。 二、科研机构确定新产品试制项目,应符合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防范安全事故的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引进生产装置或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必须工艺成熟、安全可靠,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装备和产品。 三、科研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制定试验室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设备和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化学药品管理制度等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科研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科研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租凭场所进行新产品试制的,签订租赁协议时,必须有安全管理的内容,并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职责。四、新产品试制,必须严格遵循科研项目小试到中试,中试到扩大试验的程序。应明确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并指定专人负责新产品试制中的安全。 五、新产品试制前必须制定试验。试验方案除提出试验的目的、和步骤外,还必须对试验进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应分析实验所用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和副产品的有关理化特性,评估试险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其对试验和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并提出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方法和实验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 小试试验方案应当经项目负责人批准;中(扩)试试验方案必须组织3名以上专业人员进行安全性论证,安全性论证结论必须由专业人员签名确认,经项目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六、新产品试制前,项目负责人必须组织对参与试验的所有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参加试验人员了解、熟悉试验安全操作规程、试验过程中可能的危险有害因素、个体防护措施以及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参与中(扩)试的所有人员应当进行工艺技术规程、岗位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措施的专门培训,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七、小试必须严格按照实验室规定配置安全设施、设备,试验所使用的装置、设备、仪器、仪表和器具等应安全可靠;操作人员应根据需要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和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危险性较大的小试实验场所应与周围的其他实验室、装置、建筑等保持足够的安全防护距离,确保不危及周边环境和设施的安全。 八、中(扩)试装置应根据试验所使用和生产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安全设备、设施的、安装和使用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中试场所的选址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与周边建筑、设施或其他生产装置保持足够的安全防护距离。 九、试验开始前,应对小试、中(扩)试装置进行严格的安全性检查,确保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中(扩)试装置试车前,要组织2名以上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对装置的安全性进行检查,现场勘查结论必须经检查人员鉴字确认。 十、试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在装置现场,遇有异常情况应由主要负责人牵头,及时分析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试验。 十一、小试、中(扩)试结束后应当对试验进行总结,试验总结报告必须有试验过程中危险、危害因素及相应处理措施的内容。 试验总结报告应由项目负责人确认。 十二、小试、中(扩)试的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小试、中(扩)试中使用、生产、储存、运输和废弃处置的各种危险化学品,按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执行。 十三、新产品试制的结果,是新化学品或危险性不明的化学品,科研机构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专门机构,对产品进行危险性鉴别。新产品试制成果的应用、转让和推广要明确科研机构、企业、个人等在安全上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转让科研项目的同时,必须同时出具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和“三废”处理的措施以及安全技术规程、技术鉴定报告等文件,防止转让过程中转嫁事故隐患。 十四、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以上简称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初期,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审查或设立审批手续。未经安全审查,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安全设施设计必须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查,并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 十五、建设项目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组织。应根据试生产工作的需要,成立专门的装置试生产工作小组,确定项目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工作小组内必须有项目设计、施工人员参加。工作小组负责试生产的各项准备工作。 十六、装置试生产应编制切实可行的工艺技术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制定详细的开车方案,并编制紧急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和开车方案,应组织3名以上专家进行安全性论证,并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执行。 十七、应当对参加试车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组织学习有关工艺技术规程、安全操作规程、试车方案以及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试生产指挥人员、操作人员经安全考核合格,方能上岗操作。十八、装置建设完成后,应组织企业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生产装置的工程质量和各项生产准备工作、装置安全性进行全面的检查,做到隐患不消除不开车、条件不具备不开车、事故处理方案不落实不开车。 十九、在试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不违章指挥、不违规操作;对重点部位严格控制,加强巡回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出现异常情况,项目负责人应组织相关人员研究提出解决方案,落实安全措施,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继续试生产。 二十、装置试生产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最多不超过6个月。试生产结束后,应对试生产期间安全设施、设备运转情况,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提请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装置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二十一、科研部门和危险化学业品生产企业应对新产品试制和装置试生产过程中的相关资料、文件加强管理。新产品试制方案、开车方案、专家评审意见、各阶段运行情况总结、异常情况应急处置等资料应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 科研部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其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二十二、科研机构和其他化工企业进行的非危险化学品的小试、中(扩)试和装置试生产,参照执行。二十三、本意见中的小试是指科研部门为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进行的试验性研制;中试、扩试是指经初步技术鉴定或实验室阶段研制取得成功的科技成果到生产定型(生产鉴定)以前的科技活动;试生产是生产装置建成后,在竣工验收前进行的装置试运行。新化学品原则上是指未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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