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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

2022-08-23 3页 doc 32KB 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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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锅炉是特种设备,司炉工人是特种作业人员。为了加强司炉工人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管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特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固定式承压锅炉的司炉工人,包括固定工、合同制工人。     电力系统发电用锅炉及井网的自备电厂发电用锅炉的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与管理,按水利电力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司炉工人的基本条件、培训和考试     第3条 司炉工人的基本条件是年满18岁,身体健康,没有妨...
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
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锅炉是特种设备,司炉工人是特种作业人员。为了加强司炉工人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管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特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固定式承压锅炉的司炉工人,包括固定工、制工人。     电力系统发电用锅炉及井网的自备电厂发电用锅炉的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与管理,按水利电力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司炉工人的基本条件、培训和考试     第3条 司炉工人的基本条件是年满18岁,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司炉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遵守纪律、热爱本职工作。一般应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4条 司炉工人考试前的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可由本单位、主管单位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培训时间,拟领取1,2,3类操作证者应不少于六个月,拟领取4类操作证者不少于三个月。     第5条 司炉工人考试一般应由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县或地、市级、下同)统一组织。有条件的使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经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后,可自行组织考试,但试题、合格标准和考试成绩须报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     第6条 司炉工人考试包括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部分。对从事五年以上司炉工作文化水平较低的司炉工人,以考核实际操作技术为主。     第7条 司炉工人考核应按不同类别从下述考试大纲内容中选取命题。    理论部分     (1)压力、温度、介质、燃料、燃烧、通风、传热等方面的基本知识。     (2)锅炉的分类、结构及其简单的工作原理。     (3)锅炉安全附件的名称、作用、结构及简单的工作原理。     (4)各种热工仪、自控和连锁保护装置的用途和操作注意事项。     (5)锅炉附属设备的用途和操作要领。     (6)锅炉给水、炉水标准及常用的水处理方法。     (7)锅炉运行的操作要领。     (8)水垢、烟灰、结焦对锅炉的危害及防治方法。     (9)锅炉常见事故的类别、原因、预防及处理。     (10)锅炉维护保养方面的基本知识。     (11)锅炉安全法规中有关安全运行的内容。2.实际操作部分     (1)锅炉起动前的检查、准备、点火、升压、运行、调整、压火、停炉等操作。     (2)安全附件的检查及调整。     (3)各种辅机及附属设备的操作。     (4)反事故演习。  第三章 司炉操作证的类别、发放与管理     第8条 司炉操作证分为四类,见下表     第9条 符合基本条件并经考试合格的司炉工人,由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签发司炉操作证。     司炉工人只许操作不高于核准类别的锅炉。低类别司炉工人升为高类别司炉工人时应经过重新培训和考试,并换发司炉操作证。     第10条 对取得操作证的司炉工人,一般每四年应进行一次复审,复审工作由发证机关或其指定的单位组织进行。复审结果由负责复审的单位记入司炉操作证复审栏内。连续从事司炉工作而无事故的司炉工人经原发证机关同意后可以免于复审。     复审不合格者,应注销司炉操作证。     第11条 持证司炉工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严格执行各项规章,精心操作,确保锅炉安全运行。   2.发现锅炉有异常现象危及安全时,应采取紧急停炉措施并及时单位负责人。     3.对任何有害锅炉安全运行的违章指挥,应拒绝执行。     4.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操作水平。     第12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做好以下管理工作:     1.按本办法第3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严格选调司炉工人。     2.加强对司炉工人的思想教育和文化技术教育。     3.制订并督促执行锅炉房的各项规章制度。     4.改善司炉工人的劳动条件,锅炉房应做到文明生产.     5.奖励安全生产好的司炉工人。     6.保持司炉工人队伍的相对稳定,不随意调动司炉工人。     第四章 附 则     第13条 对季节司炉工的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第14条 司炉操作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办法附录格式统一印刷。(本汇编略)     第15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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