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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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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精品文档......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民航总局第101号令 CCAR-67FS   A分部总则  B分部体检合格证  C分部Ⅰ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D分部Ⅱ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E分部Ⅲ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F分部Ⅳ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G分部罚则  H分部附则  A分部总则  67.1〔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证民用航空人员的身体状况符合行使相关执照权利和飞行安全的...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
【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精品文档......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民航总局第101号令 CCAR-67FS   A分部总则  B分部体检合格证  C分部Ⅰ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D分部Ⅱ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E分部Ⅲ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F分部Ⅳ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G分部罚则  H分部附则  A分部总则  67.1〔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证民用航空人员的身体状况符合行使相关执照权利和飞行安全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67.3〔适用范围〕  本规则规定了民用航空人员的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的申请、颁发程序以及体检合格证的效力。  67.5〔机构与职责〕  (a)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航空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制定有关的管理文件和程序,对体检合格证的申请、审核、颁发和体检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b)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管理机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对所辖地区航空人员体检文书和医学的审核、体检合格证的颁发,并对体检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67.7〔体检合格证的要求〕  任何人未持有、并随身携带依照本规则取得的有效体检合格证,不得行使本规则67.17规定的各类执照所赋予的权利。  任何人不得擅自涂改、伪造体检合格证。  67.9〔定义〕  本规则使用如下定义:  (a)局方是指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机构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  (b)航空人员是指下列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人员:  (1)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乘务员、航空安全员;  (2)空中交通管制员;  (3)飞行签派员。  (C)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是指民航总局、地区管理机构的体检机构和航空人员体检委任单位代表。  (d)体检文书是指由民航总局统一印制的航空人员体检鉴定表(以下简称体检表)、航空人员健康本和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等。  (e)医学资料是指与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有关的住院记录、门诊记录、会诊记录、医学检查结果报告和身体状况证明等。  (f)体检合格证是指局方颁发的,表明体检合格证持有人的身体状况符合本规则相应医学标准的证明文件。  67.11〔费用〕  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体检鉴定和办理体检合格证的相关费用。  B分部体检合格证  67.13〔按本规则颁发的体检合格证种类〕  对符合本规则相应医学标准的体检合格证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颁发下列种类的体检合格证:  (1)Ⅰ级体检合格证;  (2)Ⅱ级体检合格证;  (3)Ⅲ级体检合格证,包括Ⅲa、Ⅲb级体检合格证;  (4)Ⅳ级体检合格证,包括Ⅳa、Ⅳb级体检合格证。  67.15〔临时体检合格证〕  (a)经体检机构按本规则的医学标准进行体检鉴定且鉴定结论为合格的更新体检合格证的申请人,在等待局方对其颁发体检合格证时,可由体检机构颁发相应级别的临时体检合格证。临时体检合格证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60天。  (b)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临时体检合格证失效:  (1)收到局方颁发的体检合格证;  (2)临时体检合格证有效期满;  (3)收到局方拒发体检合格证通知。  67.17〔体检合格证的适用范围〕  (a)航空人员执照申请人在申请取得下列执照时,或执照持有人在行使下列执照权利时必须持有Ⅰ级体检合格证:  (1)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2)飞机和旋翼机商用驾驶员执照;  (3)领航员执照和领航学员合格证;  (4)飞行机械员执照和飞行机械学员合格证。  (b)航空人员执照申请人在申请取得下列执照时或执照持有人在行使下列执照权利时,必须持有Ⅱ级体检合格证或Ⅰ级体检合格证:  (1)飞行通信员执照和飞行通信学员合格证;  (2)初级飞机、滑翔机和轻于空气的航空器商用驾驶员执照;  (3)私用驾驶员执照。  (C)以培养航线运输驾驶员或飞机和旋翼机商用驾驶员为目标的学生驾驶员在申请执照时或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必须持有Ⅰ级体检合格证;其他学生驾驶员在申请执照时或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必须持有Ⅱ级体检合格证或Ⅰ级体检合格证。  (d)机场塔台管制员、进近管制员、区域管制员、进近(监视)雷达管制员、进近(精密)雷达管制员、区域(监视)雷达管制员执照申请人在申请执照时或执照持有人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必须持有Ⅲa级体检合格证;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管制员、地区管理局调度室管制员、总局调度室管制员和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在申请执照时或执照持有人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必须持有Ⅲb级体检合格证或Ⅲa级体检合格证。  (e)乘务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持有Ⅳa级体检合格证;航空安全员执照申请人在申请执照时或执照持有人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必须持有Ⅳb级体检合格证。  67.19〔体检合格证的申请与颁发〕  (a)申请人在申请办理执照前,应当向体检机构提出体检鉴定申请,填写体检表,出示身份证明,提供真实、完整的体检文书及医学资料,如实反映健康状况,不得隐瞒病史、病情。  (b)体检机构根据申请人所申请体检合格证的种类,依据本规则相应的医学标准对申请人进行体格检查,并作出符合申请人身体状况的下列之一的体检鉴定结论:  (1)合格;  (2)暂时不合格;  (3)不合格。  (c)体检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体检鉴定结论为合格者的体检表报局方审定,同时可以根据本规则67.15的规定签发临时体检合格证。  体检机构应及时将暂时不合格体检鉴定结论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时签署《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并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通知书、体检文书及医学资料送交申请人所在单位,没有所在单位的直接送交申请人。  体检机构应及时将不合格体检鉴定结论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时签署《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并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通知书送交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将体检文书及医学资料报送局方审定。  (d)局方在收到申请人的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之日起30天内对体检鉴定结论进行审核:  (1)认为体检鉴定结论正确的,对其中体检鉴定结论为合格者签发体检合格证;对其中体检鉴定结论为不合格者在体检表上签署认可意见;  (2)认为体检鉴定结论不正确的,对其中不符合本规则有关规定的退回体检机构,责成其重新体检鉴定;对其中由于体检机构适用医学标准不当,而做出错误体检结论的,局方可直接改变体检鉴定结论,签发或拒绝签发体检合格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体检机构和申请人所在单位。  (e)局方在审核体检鉴定结论过程中可要求申请人或体检机构提供有关资料或要求申请人进行必要的检查。  67.21〔申请体检合格证的辅助检查项目和频度〕  为确定申请人是否符合本规则所规定的相应医学标准,申请人应当按照本规则附录一《申请体检合格证的辅助检查项目和频度》的规定,接受常规辅助检查,必要时还应当接受其他专项辅助检查。  67.23〔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  (a)体检合格证有效期期满日期的计算方法,应当自合格的体检鉴定结论作出之日的下一个日历月的第一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相应期限的最后一个日历月的最后一日止。  (b)根据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在运行中所行使执照的权利,Ⅰ级体检合格证有效期分别为:  (1)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和旋翼机商用驾驶员的为12个月,其中年龄满40周岁以上者为6个月;  (2)领航员、领航学员的为12个月;飞行机械员、飞行机械学员的为12个月;  (3)以培养航线运输驾驶员或飞机和旋翼机商用驾驶员为目标的学生驾驶员的为12个月;  (4)行使本条(c)款所列权利时,有效期按本条(c)款执行。  (c)根据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在运行中所行使执照的权利,Ⅱ级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分别为:  (1)飞行通信员、飞行通信学员的为12个月;  (2)私用驾驶员和初级飞机、滑翔机、轻于空气的航空器的商用驾驶员及其学生驾驶员的为24个月,其中年龄满40周岁以上者为12个月。  (d)根据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在运行中所行使执照的权利,Ⅲ级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分别为:  (1)Ⅲa级体检合格证:机场塔台管制员、进近管制员、区域管制员、进近(监视)雷达管制员、进近(精密)雷达管制员、区域(监视)雷达管制员的为24个月,其中年龄满40周岁以上者为12个月;  (2)Ⅲb级体检合格证: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管制员、地区管理局调度室管制员、总局调度室管制员和飞行签派员的为24个月。  (e)Ⅳ级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为12个月。  67.25〔体检合格证持有人身体状况发生变化时行使执照权利的限制〕  体检合格证持有人的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符合所持体检合格证的相应医学标准时,不得在需要相应体检合格证的运行中行使执照所赋予的权利。  67.27〔体检合格证有效期的延长〕  体检合格证持有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在体检合格证有效期期满前进行体检鉴定的,可向局方申请延长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对于从事商业运行的空勤人员,经当地航空医师或执业医师进行局方指定项目的检查并经局方批准,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最多可以延长90天;对于从事非商业运行的空勤人员,经局方批准,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最多可以延长180天。  67.29〔体检合格证的补发〕  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在体检合格证遗失或损坏后,可向局方申请补发。补发的体检合格证所载内容应当与原体检合格证相同。  67.31〔体检合格证的特许申请〕  (a)经体检鉴定,申请人的身体状况不符合所申请种类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的,当其有充分理由证明能安全行使执照权利时,可以向局方提出特许颁发体检合格证的申请。  (b)体检合格证的特许颁发适用于Ⅰ级和Ⅱ级特许体检合格证的申请。  (c)特许颁发体检合格证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地区管理机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1)体检合格证特许颁发的申请书;  (2)局方监察员或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出具的飞行技术能力证明文件;  (3)全部的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  (d)地区管理机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体检合格证特许颁发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民航总局航空卫生职能部门。  (e)民航总局航空卫生职能部门在审定体检合格证特许颁发的申请时,可要求申请人进行必要的医学检查或医学飞行测试。检查结果证明申请人有能力在特定的限制条件下安全地行使执照权利的,可予颁发特许体检合格证。  (f)对特许颁发的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可以作出下列一项或多项限制,并在体检合格证上载明:  (1)体检合格证有效期;  (2)飞行时间;  (3)飞行职责;  (4)飞行任务;  (5)局方认为安全行使执照权利所必要的其他限制。  67.33〔外籍空勤人员体检合格证的申请、颁发与认可〕  申请取得中国民用航空人员执照、合格证及其等级的外籍空勤人员,必须首先申请取得中国民航当局按本规则颁发的相应的体检合格证。  申请获得中国民用航空人员执照、合格证及其等级认可证书的外籍航空人员,必须首先申请获得中国民航当局按本规则相应的医学标准对其所持有的体检合格证的认可,或者申请取得中国民航当局按本规则颁发的相应的体检合格证。  67.35〔申诉〕  申请人对局方作出的拒绝颁发体检合格证的决定有异议时,可在收到拒绝颁发体检合格证的书面通知之日起的30天内向民航总局提出申诉。  C分部Ⅰ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67.101〔适用性〕  符合本分部所规定的所有条件的Ⅰ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方可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  67.103〔一般条件〕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可能影响其行使执照权利或可能因行使执照权利而加重的疾病或功能障碍:  (1)心理品质不良;  (2)先天性或后天获得性功能异常;  (3)可能造成失能的活动性、隐匿性、急性或慢性疾病;  (4)创伤、损伤或手术后遗症;  (5)使用处方或非处方药物而造成的身体不良影响或不良反应。  67.105〔精神科〕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精神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精神病;  (2)物质依赖或物质滥用;  (3)人格障碍;  (4)精神异常或严重的神经症。  67.107〔神经系统〕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神经系统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癫痫;  (2)原因不明或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  (3)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颅脑损伤及其并发症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  67.109〔循环系统〕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循环系统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心肌梗塞;  (2)心绞痛;  (3)冠心病;  (4)严重的心律失常;  (5)心脏瓣膜置换;  (6)永久性心脏起搏器植入;  (7)心脏移植;  (8)收缩压持续超过155毫米汞柱(mmHg),或舒张压持续超过95毫米汞柱(mmHg);  (9)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循环系统疾病。  67.111〔呼吸系统〕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呼吸系统疾病或功能障碍。  (1)活动性肺结核;  (2)反复发作的自发性气胸;  (3)胸部纵膈或胸膜的活动性疾病;  (4)影响高空呼吸功能的胸廓塌陷或胸部手术后遗症;  (5)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呼吸系统疾病、创伤或手术后遗症。  67.113〔消化系统〕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消化系统疾病或临床诊断:  (1)肝硬化;  (2)可能导致失能的疝;  (3)消化性溃疡及其并发症;  (4)胆道系统结石;  (5)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消化系统疾病或手术后遗症。  67.115〔传染病〕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传染病或临床诊断:  (1)病毒性肝炎;  (2)梅毒;  (3)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  (4)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阳性;  (5)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伴有乙型肝炎e抗原阳性;  (6)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传染性疾病。  67.117〔代谢、免疫及内分泌系统〕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需用药物控制的糖尿病及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疾病。  67.119〔血液系统〕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严重的脾脏肿大及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血液系统疾病。  67.121〔泌尿生殖系统〕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临床诊断:  (1)可能引起失能的泌尿系统结石;  (2)严重的月经不调;  (3)肾移植;  (4)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手术后遗症或功能障碍。  67.123〔妊娠〕  申请人妊娠期内不合格。  67.125〔骨骼、肌肉系统〕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骨骼、关节、肌肉或肌腱的疾病、损伤、手术后遗症及功能障碍;其身高、臂长、腿长和肌力应当满足行使执照权利的需要。  67.127〔皮肤及其附属器〕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疾病。  67.129〔耳、鼻、咽、喉及口腔〕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耳、鼻、咽、喉、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碍:  (1)难以治愈的耳气压功能不良;  (2)前庭功能障碍;  (3)言语或发音障碍;  (4)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耳、鼻、咽、喉、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碍。  67.131〔听力〕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进行纯音听力计检查时,每耳在500、1000和2000赫兹(Hz)的任一频率上的听力损失不超过35分贝(dB);在3000赫兹(Hz)频率上的听力损失不超过50分贝(dB)。如果申请人的听力损失超过上述值,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方可合格:  (1)在飞机驾驶舱噪音环境中(或模拟条件下)每耳能够听清谈话、通话和信标台信号声;  (2)在安静室中背向检查人2米处,双耳能够听清通常强度的谈话声。  67.133〔眼及其附属器〕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眼及其附属器的疾病或功能障碍:  (1)视野异常;  (2)色觉异常;  (3)夜盲;  (4)双眼视功能异常;  (5)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眼及其附属器的疾病、手术或创伤后遗症。  67.135〔远视力〕  (a)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每眼矫正或未矫正的远视力应当达到0.7或以上,双眼远视力应当达到1.0或以上。对未矫正视力和屈光度无限制。如果仅在使用矫正镜才能达到以上规定时,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合格:  (1)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必须佩戴矫正镜;  (2)在行使执照权利期间,备有一副随时可取用的、与所戴矫正镜度数相同的备份矫正镜。  (b)为满足本条(a)款的要求,申请人可以使用接触镜,但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接触镜的镜片是单焦点、无色的;  (2)镜片佩戴舒适;  (3)在行使执照权利期间,应当备有一副随时可取用的、与所戴矫正镜度数相同的备份普通矫正镜。  (c)屈光不正度数高的,必须使用接触镜或高性能普通眼镜。  (d)任何一眼未矫正远视力低于0.1,必须对眼及其附属器进行全面检查。  (e)任何一眼有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改变眼屈光状态的手术后遗症不合格。  67.137〔近视力〕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每眼矫正或未矫正的近视力在30-50厘米的距离范围内应当达到0.5或以上,在100厘米的距离应当达到0.25或以上。如果仅在使用矫正镜才能达到以上规定时,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方可合格:  (1)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应当备有一副随时可取用的矫正镜;  (2)矫正镜必须能同时满足67.135条和本条的视力要求,不得使用单一矫正近视力的矫正镜。  D分部Ⅱ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67.201〔适用性〕  符合本分部规定的所有条件的Ⅱ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方可取得Ⅱ级体检合格证。  67.203〔一般条件〕  取得Ⅱ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可能影响其行使执照权利或可能因行使执照权利而加重的疾病或功能障碍:  (1)心理品质不良;  (2)先天性或后天获得性功能异常;  (3)可能造成失能的活动性、隐匿性、急性或慢性疾病;  (4)创伤、损伤或手术后遗症;  (5)使用处方或非处方药物而造成身体不良影响或不良反应。  67.205〔精神科〕  取得Ⅱ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精神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精神病;  (2)物质依赖或物质滥用;  (3)人格障碍;  (4)精神异常或严重的神经症。  67.207〔神经系统〕  取得Ⅱ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神经系统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癫痫;  (2)原因不明或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  (3)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颅脑损伤及其并发症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  67.209〔循环系统〕  取得Ⅱ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循环系统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心肌梗塞;  (2)心绞痛;  (3)冠心病;  (4)严重的心律失常;  (5)心脏瓣膜置换;  (6)永久性心脏起搏器植入;  (7)心脏移植;  (8)收缩压持续超过155毫米汞柱(mmHg),或舒张压持续超过95毫米汞柱(mmHg);  (9)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循环系统疾病。  67.211〔呼吸系统〕  取得Ⅱ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呼吸系统疾病或功能障碍:  (1)活动性肺结核;  (2)反复发作的自发性气胸;  (3)胸部纵膈或胸膜的活动性疾病;  (4)影响高空呼吸功能的胸廓塌陷或胸部手术后遗症;  (5)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呼吸系统疾病、创伤或手术后遗症。  67.213〔消化系统〕  取得Ⅱ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消化系统疾病或临床诊断:  (1)肝硬化;  (2)可能导致失能的疝;  (3)消化性溃疡及其并发症;  (4)可能导致失能的胆道系统结石;  (5)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消化系统疾病或手术后遗症。  67.215〔传染病〕  取得Ⅱ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传染病或临床诊断:  (1)病毒性肝炎;  (2)梅毒;  (3)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  (4)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阳性;  (5)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传染性疾病。  67.217〔代谢、免疫及内分泌系统〕  取得Ⅱ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需用药物控制的糖尿病及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疾病。但使用不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口服降血糖药物控制的可合格。  67.219〔血液系统〕  取得Ⅱ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血液系统疾病。  67.221〔泌尿生殖系统〕  取得Ⅱ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临床诊断:  (1)可能导致失能的泌尿系统结石;  (2)严重的月经失调;  (3)肾移植;  (4)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手术后遗症或功能障碍。  67.223〔妊娠〕  申请人妊娠期内不合格。  67.225〔骨骼、肌肉系统〕  取得Ⅱ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骨骼、关节、肌肉或肌腱的疾病、损伤、手术后遗症及功能障碍。其身高、臂长、腿长和肌力应当满足行使执照权利的需要。  67.227〔皮肤及其附属器〕  取得Ⅱ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疾病。  67.229〔耳、鼻、咽、喉及口腔〕  取得Ⅱ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耳、鼻、咽、喉和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碍:  (1)难以治愈的耳气压功能不良;  (2)前庭功能障碍;  (3)言语或发音障碍;  (4)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耳、鼻、咽、喉、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碍。  67.231〔听力〕  取得Ⅱ级体检合格证进行纯音听力计检查时,每耳在500、1000和2000赫兹(Hz)的任一频率上的听力损失不超过35分贝(dB);在3000赫兹(Hz)频率上的听力损失不超过50分贝(dB)。如果申请人的听力损失超过上述值,但在安静室中背向检查人2米处,双耳能够听清通常强度的谈话声可合格。  67.233〔眼及其附属器〕  取得Ⅱ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眼及其附属器的疾病或功能障碍:  (1)视野异常;  (2)色觉异常;  (3)夜盲;  (4)双眼视功能异常;  (5)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眼及其附属器的疾病、手术或创伤后遗症。  67.235〔远视力〕  (a)取得Ⅱ级体检合格证每眼矫正或未矫正的远视力应当达到0.5或以上,双眼远视力应当达到0.7或以上。对未矫正视力和屈光度无限制。如果仅在使用矫正镜才能达到以上规定时,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合格:  (1)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必须佩戴矫正镜;  (2)在行使执照权利期间,应当备有一副随时可取用的、与所戴矫正镜度数相同的备份矫正镜。  (b)为满足本条(a)款的要求,申请人可以使用接触镜,但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接触镜的镜片是单焦点、无色的;  (2)镜片佩戴舒适;  (3)在行使执照权利期间,应当备有一副随时可取用的、与所戴矫正镜度数相同的备份普通矫正镜。  (c)屈光不正度数高的,必须使用接触镜或高性能普通眼镜。  (d)任何一眼未矫正远视力低于0.1,必须对眼及其附属器进行全面检查。  (e)任何一眼有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改变眼屈光状态的手术后遗症不合格。  67.237〔近视力〕  取得Ⅱ级体检合格证每眼矫正或未矫正的近视力在30-50厘米范围内应当达到0.5或以上。如果仅在使用矫正镜才能达到以上规定时,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合格:  (1)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备有一副随时可取用的矫正镜;  (2)矫正镜必须能同时满足67.235条和本条的视力要求,不得使用单一矫正近视力的矫正镜。  E分部Ⅲ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67.301〔适用性〕  Ⅲa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符合本规则67.303至67.329(a)、67.331至67.335的规定,方可取得Ⅲa级体检合格证。  Ⅲb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符合本规则67.303至67.327、67.329(b)、67.331和67.337的规定,方可取得Ⅲb级体检合格证。  67.303〔一般条件〕  取得Ⅲ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可能影响其行使执照权利或可能因行使执照权利而加重的疾病或功能障碍:  (1)心理品质不良;  (2)先天性或后天获得性功能异常;  (3)可能造成失能的活动性、隐匿性、急性或慢性疾病;  (4)创伤、损伤或手术后遗症;  (5)使用处方或非处方药物而造成的身体不良影响或不良反应。  67.305〔精神科〕  取得Ⅲ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精神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精神病;  (2)物质依赖或物质滥用;  (3)人格障碍;  (4)精神异常或严重的神经症。  67.307〔神经系统〕  取得Ⅲ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神经系统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癫痫;  (2)原因不明或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  (3)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颅脑损伤及其并发症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  67.309〔循环系统〕  取得Ⅲ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循环系统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心肌梗塞;  (2)心绞痛;  (3)冠心病;  (4)严重的心律失常;  (5)心脏瓣膜置换;  (6)永久性心脏起搏器植入;  (7)心脏移植;  (8)收缩压持续超过155毫米汞柱(mmHg),或舒张压持续超过95毫米汞柱(mmHg);  (9)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循环系统疾病。  67.311〔呼吸系统〕  取得Ⅲ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呼吸系统疾病或功能障碍:  (1)活动性肺结核;  (2)反复发作的自发性气胸;  (3)胸部纵膈或胸膜的活动性疾病;  (4)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呼吸系统疾病、创伤或手术后遗症。  67.313〔消化系统〕  取得Ⅲ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消化系统疾病或临床诊断:  (1)可能导致失能的疝;  (2)消化性溃疡及其并发症;  (3)可能导致失能的胆道系统结石;  (4)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消化系统疾病或手术后遗症。  67.315〔传染病〕  取得Ⅲ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传染病。  67.317〔代谢、免疫及内分泌系统〕  取得Ⅲ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疾病。但使用不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口服降血糖药物控制的可合格。  67.319〔血液系统〕  取得Ⅲ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血液系统疾病。  67.321〔泌尿生殖系统〕  取得Ⅲ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临床诊断:  (1)可能导致失能的泌尿系统结石;  (2)严重的月经不调;  (3)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手术后遗症或功能障碍。  67.323〔骨骼、肌肉系统〕  取得Ⅲ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骨骼、关节、肌肉或肌腱的疾病、损伤、手术后遗症及功能障碍。  67.325〔皮肤及其附属器〕  取得Ⅲ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疾病。  67.327〔耳、鼻、咽、喉及口腔〕  取得Ⅲ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耳、鼻、咽、喉、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碍:  (1)前庭功能障碍;  (2)言语或发音障碍;  (3)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耳、鼻、咽、喉、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碍。  67.329〔听力〕  (a)取得Ⅲa级体检合格证进行纯音听力计检查时,每耳在500、1000和2000赫兹(Hz)的任一频率上的听力损失不超过35分贝(dB);在3000赫兹(Hz)频率上的听力损失不超过50分贝(dB)。如果申请人的听力损失超过上述值,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方可合格:  (1)在工作环境背景噪音环境中(或模拟条件下)每耳应当能听清谈话、通话和信标台信号声;  (2)在安静室中背向检查人2米处,双耳能够听清通常强度的谈话声。  (b)取得Ⅲb级体检合格证能在安静室中背向检查人2米处,双耳能够听清通常强度的谈话声可合格。  67.331〔眼及其附属器〕  取得Ⅲ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眼及其附属器的疾病或功能障碍:  (1)视野异常;  (2)色觉异常;  (3)夜盲;  (4)双眼视功能异常;  (5)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眼及其附属器的疾病、手术或创伤后遗症。  67.333〔Ⅲa级体检合格证远视力标准〕  (a)取得Ⅲa级体检合格证每眼矫正或未矫正的远视力应当达到0.7或以上,双眼远视力应当达到1.0或以上。对未矫正视力和屈光度无限制。如果仅在使用矫正镜才能达到以上规定时,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合格:  (1)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必须佩戴矫正镜;  (2)在行使执照权利期间,备有一副随时可取用的、与所戴矫正镜度数相同的备份矫正镜。  (b)为满足本条(a)款的要求,申请人可以使用接触镜,但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接触镜的镜片是单焦点、无色的;  (2)镜片佩戴舒适;  (3)在行使执照权利期间,应当备有一副随时可取用的、与所戴矫正镜度数相同的备份普通矫正镜。  (c)屈光不正度数高的,必须使用接触镜或高性能普通眼镜。  (d)任何一眼未矫正远视力低于0.1,必须对眼及其附属器进行全面检查。  (e)任何一眼有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改变眼屈光状态的手术后遗症不合格。  67.335〔Ⅲa级体检合格证近视力标准〕  取得Ⅲa级体检合格证每眼矫正或未矫正的近视力在30-50厘米范围内应当达到0.5或以上,在100厘米的距离应当达到0.25或以上。如果仅在使用矫正镜才能达到以上规定时,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合格:  (1)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应当备有一副随时可取用的矫正镜;  (2)矫正镜必须能同时满足67.333条和本条的视力要求,不得使用单一矫正近视力的矫正镜。  67.337〔Ⅲb级体检合格证视力标准〕  取得Ⅲb级体检合格证的视力标准为每眼矫正或未矫正的远视力应当达到0.5或以上。如果仅在使用矫正镜才能达到以上规定时,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应当佩戴矫正镜(眼镜或接触镜)。  F分部Ⅳ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67.401〔适用性〕  Ⅳa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符合本规则67.403至67.415(a)(b)、67.417至67.435(a)的规定,方可取得Ⅳa级体检合格证。  Ⅳb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符合本规则67.403至415(a)(c)、417至433和435(b)的规定,方可取得Ⅳb级体检合格证。  67.403〔一般条件〕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可能影响其行使执照权利或可能因行使执照权利而加重的疾病或功能障碍:  (1)心理品质不良;  (2)先天性或后天获得性功能异常;  (3)可能造成失能的活动性、隐匿性、急性或慢性疾病;  (4)创伤、损伤或手术后遗症;  (5)使用处方或非处方药物而造成的身体不良影响或不良反应。  67.405〔精神科〕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精神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精神病;  (2)物质依赖或物质滥用;  (3)人格障碍;  (4)精神异常或严重的神经症。  67.407〔神经系统〕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神经系统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癫痫;  (2)原因不明或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  (3)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颅脑损伤及其并发症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  67.409〔循环系统〕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循环系统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心肌梗塞;  (2)心绞痛;  (3)冠心病;  (4)严重的心律失常;  (5)心脏瓣膜置换;  (6)永久性心脏起搏器植入;  (7)心脏移植;  (8)收缩压持续超过155毫米汞柱(mmHg),或舒张压持续超过95毫米汞柱(mmHg);  (9)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循环系统疾病。  67.411〔呼吸系统〕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呼吸系统疾病或功能障碍:  (1)活动性肺结核;  (2)反复发作的自发性气胸;  (3)胸部纵膈或胸膜的活动性疾病;  (4)影响高空呼吸功能的胸廓塌陷或胸部手术后遗症;  (5)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呼吸系统疾病、创伤或手术后遗症。  67.413〔消化系统〕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消化系统疾病或临床诊断:  (1)可能导致失能的疝;  (2)消化性溃疡及其并发症;  (3)可能导致失能的胆道系统结石;  (4)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消化系统疾病或手术后遗症。  67.415〔传染病〕  (a)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传染病或临床诊断:  (1)病毒性肝炎;  (2)梅毒;  (3)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  (4)痢疾;  (5)伤寒;  (6)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阳性;  (7)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或他人健康的传染性疾病。  (b)取得Ⅳa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及其他消化道传染病的病原学检查阳性。  (c)取得Ⅳb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伴有乙型肝炎e抗原阳性。  67.417〔代谢、免疫及内分泌系统〕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需用药物控制的糖尿病及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疾病。但使用不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口服降血糖药物控制的可合格。  67.419〔血液系统〕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严重的脾脏肿大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血液系统疾病。  67.421〔泌尿生殖系统〕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临床诊断:  (1)有症状的泌尿系统结石;  (2)严重的月经失调;  (3)肾移植;  (4)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手术后遗症或功能障碍。  67.423〔妊娠〕  申请人妊娠期内不合格。  67.425〔骨骼、肌肉系统〕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骨骼、关节、肌肉或肌腱的疾病、损伤、手术后遗症及功能障碍;其身高、臂长、腿长和肌力应当满足行使执照权利的需要。  67.427〔皮肤及其附属器〕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疾病。  67.429〔耳、鼻、咽、喉及口腔〕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耳、鼻、咽、喉和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碍:  (1)难以治愈的耳气压功能不良;  (2)前庭功能障碍;  (3)言语或发音障碍;  (4)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耳、鼻、咽、喉、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碍。  67.431〔听力〕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进行低语音耳语听力检查,每耳听力不低于5米。  67.433〔眼及其附属器〕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眼及其附属器的疾病或功能障碍:  (1)视野异常;  (2)色盲;  (3)夜盲;  (4)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眼及其附属器的疾病或功能障碍。  67.435〔视力〕  (a)取得Ⅳa级体检合格证每眼矫正或未矫正远视力应当达到0.5或以上。如果仅在使用矫正镜(眼镜或接触镜)时才能满足以上规定,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应当配戴矫正镜,且备有一副随时可取用的,与所戴矫正镜度数相同的备份矫正眼镜。  (b)取得Ⅳb级体检合格证每眼未矫正远视力应当达到0.7或以上。  G分部罚则  67.501〔对体检合格证持有人身体状况发生变化时行使执照权利的处罚〕  违反本规则67.25的规定,当体检合格证持有人的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符合所持体检合格证的相应医学标准时,继续行使执照权利,局方可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警告或者暂扣体检合格证1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收回体检合格证。  67.503〔对未取得体检合格证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处罚〕  违反本规则67.17的规定,未取得体检合格证而从事相应的民用航空活动的,由局方责令其停止民用航空活动,自停止民用航空活动之日起6个月至12个月限期内不接受其办理体检合格证的申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对其所在单位处以人民币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7.505〔对未携带体检合格证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处罚〕  违反本规则67.7的规定,航空人员在行使执照权利时,未携带有效体检合格证的,由局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或吊扣体检合格证1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67.507〔对隐瞒病史、病情或擅自涂改、伪造体检合格证、体检文书及医学资料的处罚〕  违反本规则67.7、67.19的规定,在申请体检合格证时隐瞒病史、病情或者擅自涂改、伪造体检合格证、体检文书及医学资料的,局方可以对当事人给予警告或者6个月内不接受其办理体检合格证申请的处罚;对已取得体检合格证的,局方可以收回体检合格证,并在6个月内不接受其办理体检合格证的申请,或者给予吊扣体检合格证6个月的处罚。  H分部附则  67.509〔废止〕  本规则施行前发布的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有关规定,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废止。  67.511〔原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  在本规则施行前,已签发的有效体检合格证在原有效期内依然有效。  67.513〔施行日期〕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录一:申请体检合格证的辅助检查项目和频度关于《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的说明  航空人员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管理是保障飞行安全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该项制度对保证航空安全,促进民航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局于1986年颁发了《民用航空人员体格检查合格证暂行规定》(〔86〕民航局字第316号);1996年根据国际上有关标准,结合中国民航实际,在原有标准基础上,重新制定了《民用航空飞行人员体格检查鉴定标准》(GB 16408.1-1996)等四个国家标准和《民用航空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标准》等三个行业标准。以上规定和标准自颁发施行以来对中国民航的安全与发展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但对照国际标准与国际上的通行做法,还存在一定差异,且较零散、不。为了规范体检合格证管理工作,使之进一步与国际标准接轨,保证中国民用航空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行使相关执照权利与飞行安全的要求,并适应民航改革开放的形势,特制定《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规则于1996年批准立项,按照规章制定程序,依据有关规定,借鉴国外好的做法,总结我国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工作经验,并在广泛征求了各地区管理局、航空公司、飞行学院、空管局、公安局、运输司等有关单位和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制定。  规则共分八章一百条,分别对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的种类、适用范围、申请颁发程序、有效期、医学标准和处罚等作出了规定。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依据  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航空人员执照的颁发》(以下简称附件1)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  二、制定原则  1、规则规定的医学标准,基本采纳了附件1的标准和建议措施。所定标准是保证飞行安全的最低医学标准。  2、规则在体例和表述上,力求与附件1保持一致,以便于国际交流及实际使用。  3、规则充分考虑了与民航总局正在修订的《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FS)和已颁布的《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TM)、《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FS)等有关规章相衔接。  4、规则在制定过程中参考和借鉴了美国联邦航空条例《医学标准和合格审定》(FAR-67部)和欧洲联合航空条例《飞行人员执照医学标准》(JAR-FCL3)等规章,吸收了国外标准的优点,使之更具先进性。  三、关于体检合格证种类和适用范围  规则将我国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体检合格证等四个种类。其中Ⅲ级、Ⅳ级体检合格证又分为Ⅲa级、Ⅲb级和Ⅳa级、Ⅳb级体检合格证。  Ⅰ级、Ⅱ级、Ⅲa级体检合格证的适用范围,基本上与附件16.1.1的要求一致。例如:Ⅰ级体检合格证适用于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和旋翼机商用驾驶员、领航员和飞行机械员执照申请人和行使这些执照权利的人员。Ⅱ级体检合格证适用于飞行通信员、初级飞机、滑翔机和轻于空气的航空器商用驾驶员、私用驾驶员执照申请人和行使这些执照权利的人员。Ⅲa级体检合格证适用于塔台管制员、进近管制员、区域管制员、进近和区域雷达管制员执照申请人和行使这些执照权利的人员。  Ⅲb级和Ⅳa级、Ⅳb级体检合格证是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国际上基本没有同类规定。适用范围分别为报告室管制员、管调管制员、总调管制员、飞行签派员和乘务员、航空安全员。  规则还按ICAO和国际通行做法,取消了中国民航现有对空中校验员和空中摄影员的体检合格证要求。  四、关于学生驾驶员体检合格证  国际上,对学生驾驶员申请执照时和行使执照权利时均应有体检合格证的要求。本规则为了符合国际标准,对学生驾驶员体检合格证也作了明确规定。但考虑到我国商业驾驶员的养成是国家化巨资培养,从培养前途、节省成本考虑,规则较国际同类标准要求高,规定了以航线运输驾驶员或飞机和旋翼机商用驾驶员为培养目标的学生驾驶员,在申请学生驾驶员执照时或在行使学生驾驶员执照权利时必须持有Ⅰ级体检合格证。其体检合格证有效期为12个月。  其他飞行人员在其学生阶段,申请相应执照或行使相应执照权利时,应当取得相应执照所要求种类的体检合格证。如学习、申请私用驾驶员执照的学生驾驶员,必须持有Ⅱ级体检合格证或Ⅰ级体检合格证。  五、关于乘务员体检合格证  对于乘务员体检合格证,国际民航公约和发达国家都没有要求,但我国《食品卫生法》、《国境卫生检疫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食品从业人员和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服务人员均有一年一次健康体检和持体检合格证上岗的要求。为了航空运输活动符合以上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方便乘务员体检、办证,规则对乘务员体检合格证也作了规定。规定以满足国家卫生法规为基准,较现行体检标准减少了体检项目,并简化了体检程序。  六、关于临时体检合格证  为了方便更新体检合格证的申请人办理体检合格证,避免因等待局方办证而影响飞行。规则借鉴了国际上的管理经验,规定体检合格的申请人在等待局方颁发体检合格证期间,可由体检机构对其签发相应种类的《临时体检合格证》,有效期为60天。  七、关于体检合格证的特许颁发  规则采用了国际通行做法,对于不能满足医学标准的Ⅰ级、Ⅱ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当其有充分理由证明能安全行使执照权利时,可以向局方提出特许颁发体检合格证的申请。规则还规定了特许申请的鉴定程序和对特许体检合格证持有人的限制等。  八、关于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  规则按航空人员所行使的执照权利对健康状况的要求,设置了各种类体检合格证的相应医学标准。其中Ⅰ级、Ⅱ级、Ⅲa级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在宽严程度、体例和表述方面与附件1基本保持一致;与现行体检标准比较,本规则的医学标准着重于安全标准,体现了政府职能。取消了原体检标准中体检鉴定结论的预防医学内容。有关空勤人员预防医学问题交由航空公司自行管理,必要时可请航空医学技术部门编制技术指南,推荐使用。本规则规定的其他医学标准参照了我国有关法规、标准制定。  规则颁发后,对现行体检标准的处理意见:  (一)废止下列标准  1.《民用航空飞行人员体格检查鉴定标准》(GB 16408.1-1996);  2.《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格检查鉴定标准》(GB 16408.2-1996);  3.《民用航空空中乘务员体格检查鉴定标准》(GB/T 16408.4-1996);  4.《民用航空航空安全员体格检查鉴定标准》(MH 7007.1-95);  5.《民用航空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标准》(MH 7007.3-95)。  (二)保留下列标准  1.《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标准》(GB 16408.3-1996);  2.《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转机型、转专业体格检查鉴定标准》(MH/T 7007.2-95)。  九、关于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及计算方法  为了与国际接轨,规则基本采用了附件1的体检合格证有效期,例如40周岁以下人员,在行使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或者飞机和旋翼机商业驾驶员执照权利时,所持有的Ⅰ级体检合格证有效期为12个月;年龄满40周岁以上者为6个月。  按本规则颁发的体检合格证有效期期满日期的计算,是参照发达国家的管理办法规定。计算方法是自体检鉴定结论作出之日的下一个日历月的第一日起至本规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个日历月的最后一日止。这种方法与现行计算方法比较,体检合格证到期的那个月内任意一天体检都可以,既方便体检安排,又避免了为保持体检合格证有效而每年都要提前体检的情况。  十、关于体检合格证有效期的延长  规则根据国际民航公约附件11.2.5.2.3的规定,考虑到飞行人员在远离驻地和体检机构执行飞行任务,不能及时进行更新体检合格证体检等特殊情况,作出了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如有正当理由,可向局方申请延长体检合格证有效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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