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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007-2002建筑地基基础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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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朽的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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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007-2002建筑地基基础设计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的理解与应用滕延京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基基础研究所一修订工作的基本情况二修订的基本原则三基本规定的理解与强制性条文四地基岩土的分类及工程特性指标五地基计算六山区地基七软弱地基八基础九基坑工程十检验与监测十一规范体系及配套使用条件一修订工作的基本情况根据建设部97建标字108号文,《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89进行全面修订。参加修订工作的单位为:天津大学、浙江大学、同济大学、重庆建筑大学、太原理工大学、建设部建筑设计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上海市建筑设计...
GB50007-2002建筑地基基础设计标准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的理解与应用滕延京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基基础研究所一修订工作的基本情况二修订的基本原则三基本规定的理解与强制性条文四地基岩土的分类及工程特性指标五地基计算六山区地基七软弱地基八基础九基坑工程十检验与监测十一规范体系及配套使用条件一修订工作的基本情况根据建设部97建标字108号文,《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89进行全面修订。参加修订工作的单位为:天津大学、浙江大学、同济大学、重庆建筑大学、太原理工大学、建设部建筑设计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上海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建设部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中南建筑设计院、广西建筑综合设计研究院、辽宁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云南省设计院、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天津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湖北省建筑科研设计院、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甘肃省建筑科学研究院。1998年1月,由于修订工作需要,增加广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广东省基础工程公司两单位参加修订工作。修订组成员共27人。修订工作三年以来,共召开修订组全体会议6次,大型研讨会2次,专题研讨会9次,与相关规范协调会四次。修订组对所有重要的修订内容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反复讨论,并与相关标准规范取得基本一致的意见。1998年底,提出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初稿,1999年底提出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讨论稿,2000年6月提出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规范征求意见稿发往全国132个单位(其中设计院62个,科研单位40个,高等院校26个,施工企业4个)广泛征求意见,共征集到43个单位和个人对规范修订的意见和建议441条。2001年2月19日至21日,《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89修订送审稿审查会在北京召开。会议由部标准定额司主持,由18位国内知名专家组成的审查组认真听取规范修订组工作汇报后,对规范逐章逐节逐条进行了讨论和审查,一致肯定了规范修订工作,认为3年来修订组通过广泛调查、研究,在完善规范内容,努力与国际标准接轨,保证工程质量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修订后的《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突出了地基基础变形控制设计的原则,满足建筑物使用功能的要求;增订的基础工程、岩石边坡、复合地基、筏形基础等内容能满足工程实践的需要,增订的质量检验与施工监测内容,为信息法施工优化设计创造了条件;增订的有限压缩层地基变形计算、回弹变形计算、桩基沉降计算等内容,完善充实了原规范内容,使地基基础设计更加合理、便于操作。修订内容反映了我国地基基础设计的水平和技术先进性,基本实现了与国际先进标准规范的接轨,整体上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二修订的基本原则本次规范修订遵循以下原则:1参考国际上地基基础设计标准规范的现状和发展趋势,遵循国际惯例,逐步与先进国际标准规范接轨。2反映近十年来地基基础领域科研方面成熟的成果,反映原规范实施以来设计和工程实践的成功经验。3补充原设计规范的空缺,完善充实原设计规范中的部分内容。4强调按变形控制设计地基基础的重要性,提出相关勘察、设计、检验的方法和。1.参考国际上地基基础设计标准规范的现状和发展趋势,遵循国际惯例,逐步与先进国际标准规范接轨。我国89规范体系采用了国际先进的概率极限状态设计方法。对于地基基础设计,承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都存在,此次规范修订明确了两种极限状态的使用范围和荷载组合条件。地基基础设计两种极限状态大致可按下区分:规范修订组对国际上各国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的制定情况进行了调研。既使采用概率极限状态设计较早国家(例如欧洲、美国等),对于基础设计采用不同分项安全系数(例如欧洲规范对永久荷载采用1.35,对可变荷载采用1.5;美国规范对永久荷载采用1.4,对可变荷载采用1.7的分项安全系数等),但对于地基设计永久荷载分项系数均采用1.0。本次规范修订对地基基础设计时所采用的荷载效应最不利组合与相应抗力值作如下规定:(1)按地基承载力确定基础底面积及埋深或按单桩承载力确定桩数时,传至基础或承台底面上的荷载效应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相应的抗力应采用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或单桩承载力特征值。(2)计算地基变形时,传至基础底面上的荷载效应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准永久组合,不应计入风荷载和地震作用。相应的限值应为地基变形允许值。(3)计算挡土墙压力、地基或斜坡稳定及滑坡推力时,荷载效应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但其荷载分项系数均为1.0。(4)在确定基础或桩台高度、支挡结构截面、计算基础或支挡结构内力、确定配筋和验算材料强度时,上部结构传来的荷载效应组合和相应的基底反力,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采用相应的荷载分项系数。当需要验算基础裂缝宽度时,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荷载效应标准组合。(5)基础设计安全等级、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结构重要性系数应按有关规范的规定采用,但结构重要性系数γ0不应小于1.0。规范组经过大量工程试算工作,确定对于基础设计由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基本组合,可采用简化规则,荷载效应组合的设计值S可按下式确定:S=1.35Sk≤R式中R——结构构件拉力的设计值,按有关建筑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确定。Sk——荷载效应标准组合值(即分项安全系数为1.0的荷载组合值)。2.反映近十年来地基基础领域科研方面成熟的成果,反映原规范实施以来设计和工程实践的成功经验。89规范实施以来,随着我国建筑业和住宅产业的发展,我国地基基础工程也遇到了很好的发展机遇,超大、超深基坑,多塔楼大底盘整板基础,主裙楼一体结构基础、地下车库、地铁车站建设等,对这些工程的设计积累了一些经验,有些设计问题急待规范。此次规范修订考虑这些因素,把一些成熟的经验写入规范。本次修订增加基坑工程一章,提出基坑工程设计一般规定,设计计算、地下连续墙及逆作法施工的设计原则;增加高层建筑筏形基础设计内容;增加复合地基处理设计内容;增加检验与监测一章,提出地基基础设计质量检验与施工监测的基本内容。3.补充原设计规范的空缺,完善充实原设计规范的内容。(1)关于岩石的分类岩石的工程性质极为多样,差别很大,进行工程分类十分必要。89规范首先进行坚固性分类,再进行风化分类。按坚固性分为“硬质岩”和“软质岩”,列举了代表性岩石名称,以新鲜岩块的饱和单轴抗压强度30MPa为分界标准。问题在于,新鲜的未风化的岩块在现场很难取得,难以执行。另外,只分“硬质”和“软质”,也显得粗了些,而对工程最重要的是软岩和极软岩。岩石的分类可以分为地质分类和工程分类。地质分类主要根据其地质成因,矿物成份、结构构造和风化程度,可以用地质名称加风化程度表达,如强风化花岗岩、微风化砂岩等。这对于工程的勘察设计确是十分必要的。工程分类主要根据岩体的工程性状,使工程师建立起明确的工程特性概念。地质分类是一种基本分类,工程分类应在地质分类的基础上进行,目的是为了较好地概括其工程性质,便于进行工程评价。为此,本次修订除了规定应确定地质名称和风化程度外,增加了“岩块的坚硬程度”和“岩体的完整程度”的划分,并分别提出了定性和定量的划分标准和方法,对于可以取样试验的岩石,应尽量采用定量的方法,对于难以取样的破碎和极破碎岩石,可用附录A的定性方法,可操作性较强。岩石的坚硬程度直接和地基的强度和变形性质有关,其重要性是无疑的。岩体的完整程度反映了它的裂隙性,而裂隙性是岩体十分重要的特性,破碎岩石的强度和稳定性较完整岩石大大削弱,尤其对边坡和基坑工程更为突出。本次修订将岩石的坚硬程度和岩体的完整程度各分五级。划分出极软岩十分重要,因为这类岩石不仅极软,而且常有特殊的工程性质,例如某些泥岩具有很高的膨胀性;泥质砂岩、全风化花岗岩等有很强的软化性(饱和单轴抗压强度可等于零);有的第三纪砂岩遇水崩解,有流砂性质。划分出极破碎岩体也很重要,有时开挖时很硬,暴露后逐渐崩解。片岩各向异性特别显著,作为边坡极易失稳。(2)关于地基的冻胀性土的冻胀性分类基本上与GBJ7-89中的一致,仅对下列几个地方进行了修改。1)增加了特强冻胀土一档,因原分类表中当冻胀率η大于6%时为强冻胀,在实际的冻胀性地基土中η不小于20%的并不少见,由不冻胀到强冻胀划分的很密,而强冻胀之后再不细分,显得太粗,有些在冻胀的过程中出现的力学指标如土的冻胀应力,切向冻胀力等,变化范围太大。因此,本规范作相应改动,增加了η大于12%特强冻胀土一档。2)在粗颗粒土中的细粒土含量(填充土),超过某一定的数值时如40%,其冻胀性可按所填充之物的冻胀性考虑。当高塑性粘土如塑性指数Ip不小于22时,土的渗透性下降,影响其冻胀性的大小,所以考虑冻胀性下降一级。当土层中的粘粒(粒径小于0.005mm)含量大于60%,可看成为不透水的土,此时的地基土为不冻胀土。3)冻结深度与冻层厚度两个概念容易混淆,对不冻胀土二者相同,但对冻胀土,尤其强冻胀以上的土,二者相差颇大。计算冻层厚度时,自然地面是随冻胀量的加大而逐渐上抬的,设计基础埋深时所需的冻深值是自冻前原自然地面算起的,它等于冻层厚度减去冻胀量,特此强调引起注意。(3)增加有限压缩层地基变形和回弹变形计算内容本次修订对于存在下卧硬层时,地基变形计算可以计算至硬层岩面:在计算深度范围内存在基岩时,zn可取至基岩表面;当存在较厚的坚硬粘性土层,其孔隙比小于0.5、压缩模量大于50MPa,存在较厚的密实砂卵石层,其压缩模量大于80MPa时,zn可取至该层土表面。由于下卧硬层的存在,土中应力分布不同于Businesq解的分布,可参考叶戈罗夫给出的应力解计算(见表1)在带状基础下非压缩性地基上土层中的最大压应力数值(以对p的小数比表示)表1应该指出高层建筑由于基础埋置较深,地基回弹再压缩变形往往在总沉降中占重要地位,甚至某些高层建筑设置3~4层(甚至更多层)地下室时,总荷载有可能等于或小于该深度的自重压力,这时高层建筑地基沉降变形将仅由地基回弹再压缩变形决定。规范公式(5.3.9)中,Eci应按《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1999进行试验确定,计算时应按回弹曲线上相应的压力段计算。沉降计算经验系数ψc应按地区经验采用,根据工程实测资料统计ψc小于或接近1.0。(4)增加岩石边坡支护设计内容由于公路、铁路及开山造地工程,岩石边坡的问题也暴露了许多,本次修订增加了这方面的内容,主要写入了关于岩石锚杆设计、岩石锚杆挡墙及整体稳定边坡的构造处理措施等。4.强调按变形控制设计地基基础的重要性,提出相关勘察、设计、检验的方法和措施。建筑物要满足正常使用功能的要求,必须控制其变形,最大沉降量不能超过沉降允许值,差异沉降和倾斜值不能超过允许值。已有的大量地基事故分析,绝大多数事故皆由地基变形过大而不均匀造成,故在规范中明确规定了按变形控制设计的原则方法。根据建筑物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及长期荷载作用下地基变形对上部结构的影响程度,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所有建筑物的地基计算均应满足承载力计算的有关规定;(2)设计等级甲级、乙级的建筑物,均应按地基变形设计;(3)表3.0.2所列范围内设计等级丙级的建筑物可不作变形验算,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仍应作变形验算:1)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小于130kPa,且体型复杂的建筑;2)在基础上及其附近有地面堆载或相邻基础荷载差异较大,可能引起地基产生过大的不均匀沉降时;3)软弱地基上的建筑物存在偏心荷载时;4)相邻建筑如距离过近,可能发生倾斜时;5)地基内有厚度较大或厚薄不均的填土,其自重固结未完成时。地基基础按变形控制设计的原则我国工程界早有共识,作了大量的科研和工程实践工作,这些成果在本次修订工作在规范条文中已有体现,与地基和土的变形有关的例如考虑结构——地基相互作用的设计、挡土墙土压力、天然地基承载力基本满足为减少沉降设置桩基等,这些成果写入规范为地基基础设计水平的提高起到积极的作用。今后我国岩土工程界的科研、设计、施工工作,仍要通过工程检验、监测积累经验,提高按变形控制设计的水平。8.5.13以控制沉降为目的设置桩基时,应结合地区经验,并满足下列条件:1桩身强度应按桩顶荷载设计值验算;2桩、土荷载分配应按上部结构与地基共同作用分析确定;3桩端进入较好的土层,桩端平面处土层应满足下卧层承载力设计要求;4桩距可采用4d~6d(d为桩身直径)。三基本规定理解与强制性条文3.0.3地基基础设计前应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提供下列资料:1)有无影响建筑场地稳定性的不良地质条件及其危害程度;2)建筑物范围内的地层结构及其均匀性,以及各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质;3)地下水埋藏情况、类型和水位变化幅度及规律,以及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4)在抗震设防区应划分场地土类型和场地类别,并对饱和砂土及粉土进行液化判别;5)对可供采用的地基基础设计进行论证分析,提出经济合理的设计方案建议;提供与设计要求相对应的地基承载力及变形计算参数,并对设计与施工应注意的问题提出建议;6)当工程需要时,尚应提供:(l)深基坑开挖的边坡稳定计算和支护设计所需的岩土技术参数,论证其对周围已有建筑物和地下设施的影响:(2)基坑施工降水的有关技术参数及施工降水方法的建议;(3)提供用于计算地下水浮力的设计水位。2地基评价宜采用钻探取样、室内土工试验、触探、并结合其它原位测试方法进行。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应提供载荷试验指标、抗剪强度指标、变形参数指标和触探资料;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物应提供抗剪强度指标、变形参数指标和触探资料;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筑物应提供触探及必要的钻探和土工试验资料。3建筑物地基均应进行施工验槽。如地基条件与原勘察报告不符时,应进行施工勘察。3.0.4地基基础设计时,所采用的荷载效应最不利组合与相应的抗力限值应按下列规定:1按地基承载力确定基础底面积及埋深或按单桩承载力确定桩数时,传至基础或承台底面上的荷载效应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相应的抗力应采用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或单桩承载力特征值。2计算地基变形时,传至基础底面上的荷载效应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准永久组合,不应计入风荷载和地震作用。相应的限值应为地基变形允许值。3计算挡土墙土压力、地基或斜坡稳定及滑坡推力时,荷载效应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但其分项系数均为1.0。4在确定基础或桩台高度、支挡结构截面、计算基础或支挡结构内力、确定配筋和验算材料强度时,上部结构传来的荷载效应组合和相应的基底反力,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采用相应的分项系数。当需要验算基础裂缝宽度时,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荷载效应标准组合。5基础设计安全等级、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结构重要性系数应按有关规范的规定采用,但结构重要性系数γ0不应小于1.0。3.0.2根据建筑物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及长期荷载作用下地基变形对上部结构的影响程度,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所有建筑物的地基计算均应满足承载力计算的有关规定;2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建筑物,均应按地基变形设计;3表3.0.2所列范围内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筑物可不作变形验算,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仍应作变形验算:l)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小于130kPa,且体型复杂的建筑;2)在基础上及其附近有地面堆载或相邻基础荷载差异较大,可能引起地基产生过大的不均匀沉降时;3)软弱地基上的建筑物存在偏心荷载时;4)相邻建筑距离过近,可能发生倾斜时;5)地基内有厚度较大或厚薄不均的填土,其自重固结未完成时。4对经常受水平荷载作用的高层建筑、高耸结构和挡土墙等,以及建造在斜坡上或边坡附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尚应验算其稳定性;5基坑工程应进行稳定性验算;6当地下水埋藏较浅,建筑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存在上浮问题时,尚应进行抗浮验算。3.0.5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值Sk应用下式表示:Sk=SGk+SQ1k+ψc2SQ2k+……+ψcnSQnk(3.0.5-1)式中SGk——按永久荷载标准值Gk计算的荷载效应值;SQik——按可变荷载标准值Qik计算的荷载效应值;ψci——可变荷载Qi的组合值系数,按现行《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取值。荷载效应的准永久组合值Sk应用下式表示:Sk=SGk+ψq1SQ1k+ψq2SQ2k+……+ψqnSQnk(3.0.5-2)式中ψqi——准永久值系数,按现行《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取值。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由可变荷载效应控制的基本组合设计值S,应用下式表达:S=γGSGk+γQ1SQ1k+γQ2ψc2SQ2k+……+γQnψcnSQnk(3.0.5-3)式中γG——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按现行《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取值;γQi——第i个可变荷载的分项系数,按现行《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取值。对由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基本组合,也可采用简化规则,荷载效应组合的设计值S按下式确定:S=1.35Sk≤R(3.0.5-4)式中R——结构构件抗力的设计值,按有关建筑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确定;Sk——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值。四地基岩土的分类及工程特性指标4.1.2岩石应为颗粒间牢固联结,呈整体或具有节理裂隙的岩体。作为建筑物地基,除应确定岩石的地质名称外,尚应按4.1.3~4.1.4条划分其坚硬程度和完整程度。5.2.6岩石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可按本规范附录H岩基载荷试验方法确定。对完整、较完整和较破碎的岩石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可根据室内饱和单轴抗压强度按下式汁算:fa=ψr·frk(5.2.6)式中fa——岩石地基承载力特征值(kPa);frk——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标准值(kPa),可按本规范附录J确定;ψr——折减系数。根据岩体完整程度以及结构面的间距、宽度、产状和组合,由地区经验确定。无经验时,对完整岩体可取0.5;对较完整岩体可取0.2~0.5;对较破碎岩体可取0.1~0.2。注:1上述折减系数值未考虑施工因素及建筑物使用后风化作用的继续; 2对于粘土质岩,在确保施工期及使用期不致遭水浸泡时,也可采用天然湿度的试样,不进行饱和处理。对破碎、极破碎的岩石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可根据地区经验取值,无地区经验时,可根据平板载荷试验确定。4.1.11粉土为介于砂土与粘性土之间,塑性指数Ip≤10且粒径大于0.075mm的颗粒含量不超过全重50%的土。4.1.12淤泥为在静水或缓慢的流水环境中沉积,并经生物化学作用形成,其天然含水量大于液限、天然孔隙比大于或等于1.5的粘性土。当天然含水量大于液限而天然孔隙比小于1.5但大于或等于1.0的粘性土或粉土为淤泥质土。4.1.13红粘土为碳酸盐岩系的岩石经红土化作用形成的高塑性粘土。其液限一般大于50。红粘土经再搬运后仍保留其基本特征,液限大于45的土为次生红粘土。4.1.14人工填土根据其组成和成因,可分为素填土、压实填土、杂填土、冲填土。素填土为由碎石土、砂土、粉土、粘性土等组成的填土。经过压实或夯实的素填土为压实填土。杂填土为含有建筑垃圾、工业废料、生活垃圾等杂物的填土。冲填土为由水力冲填泥砂形成的填土。4.1.15膨胀土为土中粘粒成分主要由亲水性矿物组成,同时具有显著的吸水膨胀和失水收缩特性,其自由膨胀率大于或等于40%的粘性土。4.1.16湿陷性土为浸水后产生附加沉降,其湿陷系数大于或等于0.015的土。4.2.2地基土工程特性指标的代表值应分别为标准值、平均值及特征值。抗剪强度指标应取标准值,压缩性指标应取平均值,载荷试验承载力应取特征值。4.2.5土的压缩性指标可采用原状土室内压缩试验、原位浅层或深层平板载荷试验、旁压试验确定。当采用压缩试验确定压缩模量时,试验所施加的最大压力应超过土自重压力与预计的附加压力之和,试验成果用e~p曲线表示。当考虑土的应力历史进行沉降计算时,应进行高压固结试验,确定先期固结压力、压缩指数,试验成果用e~lgp曲线表示。为确定回弹指数,应在估计的先期固结压力之后进行一次卸荷,再继续加荷至预定的最后一级压力。地基土的压缩性可按p1为100kPa,p2为200kPa时相对应的压缩系数值ɑ1-2划分为低、中、高压缩性,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评价:1当ɑ1-2<0.1MPa-1时,为低压缩性土;2当0.1MPa-1≤a1-2<0.5MPa-1时,为中压缩性土;3当ɑ1-2≥0.5MPa-1时,为高压缩性土。当考虑深基坑开挖卸荷和再加荷时,应进行回弹再压缩试验,其压力的施加应与实际的加卸荷状况一致。五地基计算地基基础计算的基本原则已在3.0.2条中作了强制性规定,主要有三点:1上部结构的荷载对地基产生的压力值不应大于地基承载力特征值;2建筑物由于长期荷载作用产生的地基变形值不应大于地基变形允许值;3对于经常承受水平荷载的建筑物以及建造在斜坡上的建筑物,不致丧失稳定性而破坏。1基础埋置深度5.1.1基础的埋置深度,应按下列条件确定:1建筑物的用途,有无地下室、设备基础和地下设施,基础的型式和构造;2作用在地基上的荷载大小和性质;3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4相邻建筑物的基础埋深;5地基土冻胀和融陷的影响。5.1.2在满足地基稳定和变形要求的前提下,基础宜浅埋,当上层地基的承载力大于下层土时,宜利用上层土作持力层。除岩石地基外,基础埋深不宜小于0.5m。5.1.3高层建筑筏形和箱形基础的埋置深度应满足地基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要求。在抗震设防区,除岩石地基外,天然地基上的箱形和筏形基础其埋置深度不宜小于建筑物高度的1/15;桩箱或桩筏基础的埋置深度(不计桩长)不宜小于建筑物高度的1/18~1/20。位于岩石地基上的高层建筑,其基础埋深应满足抗滑要求。5.1.7季节性冻土地基的设计冻深Zd应按下式计算:Zd=Z0·ψzs·ψzw·ψze(5.1.7)式中Zd——设计冻深。若当地有多年实测资料时,也可:Zd=h’-ΔZ,h’、ΔZ分别为实测冻土层厚度和地表冻胀量;Z0——标准冻深。系采用在地表平坦、裸露、城市之外的空旷场地中不少于10年实测最大冻深的平均值。当无实测资料时,按本规范附录F采用;ψzs——土的类别性对冻深的影响系数,按表5.1.7-1;ψzw——土的冻胀性对冻深的影响系数,按表5.1.7-2;ψze——环境对冻深的影响系数,按表5.1.7-3。5.1.8当建筑基础底面之下允许有一定厚度的冻土层,可用下式计算基础的最小埋深:dmin=Zd-hmax(5.1.8)式中hmax——基础底面下允许残留冻土层的最大厚度,按本规范附录G.0.2查取。当有充分依据时,基底下允许残留冻土层厚度也可根据当地经验确定。5.1.9在冻胀、强冻胀、特强冻胀地基上,应采用下列防冻害措施:1对在地下水位以上的基础,基础侧面应回填非冻胀性的中砂或粗砂,其厚度不应小于10cm。对在地下水位以下的基础,可采用桩基础、自锚式基础(冻土层下有扩大板或扩底短桩)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2宜选择地势高、地下水位低、地表排水良好的建筑场地。对低洼场地,宜在建筑四周向外一倍冻深距离范围内,使室外地坪至少高出自然地面300~500mm。3防止雨水、地表水、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浸入地基,应设置排水设施。在山区应设置截水沟或在建筑物下设置暗沟,以排走地表水和潜水流。4在强冻胀性和特强冻胀性地基上,其基础结构应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和基础梁,并控制上部建筑的长高比,增强房屋的整体刚度。5当独立基础联系梁下或桩基础承台下有冻土时,应在梁或承台下留有相当于该土层冻胀量的空隙,以防止因土的冻胀将梁或承台拱裂。6外门斗、室外台阶和散水坡等部位宜与主体结构断开,散水坡分段不宜超过1.5m,坡度不宜小于3%,其下宜填入非冻胀性材料。7对跨年度施工的建筑,入冬前应对地基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按采暖设计的建筑物,当冬季不能正常采暖,也应对地基采取保温措施。2承载力计算5.2.1基础底面的压力,应符合下式要求:当轴心荷载作用时pk≤fa(5.2.1-1)式中pk——相应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时,基础底面处的平均压力值;fa——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当偏心荷载作用时,除符合式(5.2.1-1)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式要求:pkmax≤1.2fa(5.2.1-2)式中pkmax——相应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时,基础底面边缘的最大压力值。5.2.3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可由载荷试验或其它原位测试、公式计算、并结合工程实践经验等方法综合确定。5.2.4当基础宽度大于3m或埋置深度大于0.5m时,从载荷试验或其它原位测试、经验值等方法确定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尚应按下式修正:fa=fak+ηbγ(b-3)+ηdγm(d-0.5)(5.2.4)式中fa——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fak——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按本规范第5.2.3条的原则确定;ηb、ηd——基础宽度和埋深的地基承载力修正系数,按基底下土类查表5.2.4;γ——基础底面以下土的重度,地下水位以下取浮重度;b——基础底面宽度(m),当基宽小于3m按3m考虑,大于6m按6m考虑;γm——基础底面以上土的加权平均重度,地下水位以下取浮重度;d——基础埋置深度(m),一般自室外地面标高算起。在填方整平地区,可自填土地面标高算起,但填土在上部结构施工后完成时,应从天然地面标高算起。对于地下室,如采用箱形基础或筏基时,基础埋置深度自室外地面标高算起;当采用独立基础或条形基础时,应从室内地面标高算起。5.2.5当偏心距e小于或等于0.033倍基础底面宽度时,根据土的抗剪强度指标确定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可按下式计算,并应满足变形要求:fa=Mbγb+Mdγmd+Mcck(5.2.5)式中fa——由土的抗剪强度指标确定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Mb、Md、Mc——承载力系数,按表5.2.5确定;b——基础底面宽度,大于6m时按6m考虑,对于砂土小于3m时按3m考虑;ck——相应于基底下一倍短边宽度的深度范围内土的粘聚力标准值。5.2.7当地基受力层范围内有软弱下卧层时,应按下式验算:pz+pcz≤faz(5.2.7-1)式中pz——相应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时,软弱下卧层顶面处的附加压力值;pcz——软弱下卧层顶面处土的自重压力值;faz——软弱下卧层顶面处经深度修正后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对条形基础和矩形基础,式(5.2.7-1)中的pz值可按下列公式简化计算:3变形计算5.3.3在计算地基变形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由于建筑地基不均匀、荷载差异很大、体型复杂等因素引起的地基变形,对于砌体承重结构应由局部倾斜控制;对于框架结构和单层排架结构应由相邻柱基的沉降差控制;对于多层或高层建筑和高耸结构应由倾斜值控制;必要时尚应控制平均沉降量。2在必要情况下,需要分别预估建筑物在施工期间和使用期间的地基变形值,以便预留建筑物有关部分之间的净空,考虑连接方法和施工顺序。一般多层建筑物在施工期间完成的沉降量,对于砂土可认为其最终沉降量已完成80%以上,对于其它低压缩性土可认为已完成最终沉降量的50~80%,对于中压缩性土可认为已完成20~50%,对于高压缩性土可认为已完成5~20%。5.3.4建筑物的地基变形允许值,按表5.3.4规定采用。对表中未包括的建筑物,其地基变形允许值应根据上部结构对地基变形的适应能力和使用上的要求确定。地基最终沉降量未能直接考虑的因素:1地基土层的非均匀性和上部结构对荷载重分布的影响;2侧向变形对土层沉降的影响;3基础刚度对沉降的调整作用;4土层压缩模量的试验条件与实际情况的差异;5次固结对最终沉降的影响。5.3.7当无相邻荷载影响,基础宽度在1~30m范围内时,基础中点的地基变形计算深度也可按下列简化公式计算:zn=b(2.5-0.4lnb)(5.3.7)式中b——基础宽度(m)。在计算深度范围内存在基岩时,zn可取至基岩表面;当存在较厚的坚硬粘性土层,其孔隙比小于0.5、压缩模量大于50MPa,或存在较厚的密实砂卵石层,其压缩模量大于80MPa时,zn可取至该层土表面。5.3.7本条列入了当无相邻荷载影响时确定基础中点的变形计算深度简化公式(5.3.7),该公式系根据具有分层深标的19个载荷试验(面积0.5~13.5m2)和31个工程实测资料统计分析而得。分析结果表明。对于一定的基础宽度,地基压缩层的深度不一定随着荷载p的增加而增加。对于基础形状(如矩形基础、圆形基础)与地基土类别(如软土、非软土)对压缩层深度的影响亦无显著的规律,而基础大小和压缩层深度之间却有明显的有规律性的关系。图5.3.7为以实测压缩层深度zs与基础宽度b之比为纵坐标,而以b为横坐标的实测点与回归线图。实线方程zs/b=2.0-0.41nb为根据实测点求得的结果。为使曲线具有更高的保证率,方程式右边引入随机项taφ0S,取置信度1—α=95%时,该随机项偏于安全地取0.5,故公式变为:zs=b(2.5-0.41nb)图5.3.7的实线之上有两条虚线。上层虚线为α=0.05,具有置信度为95%的方程,即式(5.3.7)。下层虚线为α=0.2,具有置信度为80%的方程。为安全起见只推荐前者。此外,从图5.3.7中可以看到绝大多数实测点分布在zs/b=2的线以下。即使最高的个别点,也只位于zs/b=2.2之处。国内外一些资料亦认为压缩层深度以取2倍b或稍高一点为宜。5.3.9应该指出高层建筑由于基础埋置较深,地基回弹再压缩变形往往在总沉降中占重要地位,甚至某些高层建筑设置3~4层(甚至更多层)地下室时,总荷载有可能等于或小于该深度土的自重压力,这时高层建筑地基沉降变形将仅由地基回弹变形决定。公式(5.3.9)中,Eci应按《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1999进行试验确定,计算时应按回弹曲线上相应的压力段计算。沉降计算经验系数ψc应按地区经验采用,根据工程实测资料统计ψc小于或接近1.0。地基回弹变形计算算例:某工程采用箱形基础,基础平面尺寸64.8×12.8m2,基础埋深5.7m,基础底面以下各土层分别在自重压力下作回弹试验,测得回弹模量如表5.3-5。4稳定性计算5.4.1地基稳定性可采用圆弧滑动面法进行验算。最危险的滑动面上诸力对滑动中心所产生的抗滑力矩与滑动力矩应符合下式要求:MR/MS≥1.2  (5.4.1)式中MS——滑动力矩;MR——抗滑力矩。六山区地基6.1.1山区(包括丘陵地带)地基的设计,应考虑下列因素:1建设场区内,在自然条件下,有无滑坡现象,有无断层破碎带;2施工过程中,因挖方、填方、堆载和卸载等对山坡稳定性的影响;3建筑地基的不均匀性;4岩溶、土洞的发育程度;5出现崩塌、泥石流等不良地质现象的可能性;6地面水、地下水对建筑地基和建设场区的影响。6.1.2在山区建设时应对场区作出必要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评价。对建筑物有潜在威胁或直接危害的大滑坡、泥石流、崩塌以及岩溶、土洞强烈发育地段,不宜选作建设场地。当因特殊需要必须使用这类场地时,应采取可靠的整治措施。6.1.3山区建设工程的总体规划,应根据使用要求、地形地质条件合理布置。主体建筑宜设置在较好的地基上,使地基条件与上部结构的要求相适应。6.1.4山区建设中,应充分利用和保护天然排水系统和山地植被。当必须改变排水系统时,应在易于导流或拦截的部位将水引出场外。在受山洪影响的地段,应采取相应的排洪措施。6.2.1建筑地基(或被沉降缝分隔区段的建筑地基)的主要受力层范围内,如遇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土岩组合地基:1下卧基岩表面坡度较大的地基;2石芽密布并有出露的地基;3大块孤石或个别石芽出露的地基。6.2.2对于石芽密布并有出露的地基,当石芽间距小于2m,其间为硬塑或坚硬状态的红粘土时,对于房屋为六层和六层以下的砌体承重结构、三层和三层以下的框架结构或具有15t和15t以下吊车的单层排架结构,其基底压力小于200kPa时,可不作地基处理。如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可利用经检验稳定性可靠的石芽作支墩式基础,也可在石芽出露部位作褥垫。当石芽间有较厚的软弱土层时,可用碎石、土夹石等进行置换。6.2.3对于大块孤石或个别石芽出露的地基,当土层的承载力特征值大于150kPa、房屋为单层排架结构或一、二层砌体承重结构时,宜在基础与岩石接触的部位采用褥垫进行处理。对于多层砌体承重结构,应根据土质情况,结合本规范第6.2.5条、第6.2.6条综合处理。6.2.4褥垫可采用炉渣、中砂、粗砂、土夹石等材料,其厚度宜取300~500mm,夯填度应根据试验确定。当无资料时,可参照下列数值进行设计:中砂、粗砂0.87±0.05;土夹石(其中碎石含量为20%~30%)0.70±0.05。注:夯填度为褥垫夯实后的厚度与虚铺厚度的比值。6.2.5当建筑物对地基变形要求较高或地质条件比较复杂不宜按本规范第6.2.2条、第6.2.3条有关规定进行地基处理时,可适当调整建筑平面位置,也可采用桩基或梁、拱跨越等处理措施。6.3.1压实填土包括分层压实和分层夯实的填土。当利用压实填土作为建筑或其它工程的地基持力层时,在平整场地前,应根据结构类型、填料性能和现场条件等,对拟压实的填土提出质量要求。未经检验查明以及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压实填土,均不得作为建筑或其它工程的地基持力层。6.3.9压实填土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根据现场原位测试(静载荷试验、静力触探等)结果确定。其下卧层顶面的承载力特征值应满足本规范5.2.7条的要求。6.4.1在建设场区内,由于施工或其他因素的影响有可能形成滑坡的地段,必须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防止产生滑坡。对具有发展趋势并威胁建筑物安全使用的滑坡,应及早整治,防止滑坡继续发展。6.4.2必须根据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以及施工影响等因素,认真分析滑坡可能发生或发展的主要原因,可采取下列防治滑坡的处理措施:1排水:应设置排水沟以防止地面水浸入滑坡地段,必要时尚应采取防渗措施。在地下水影响较大的情况下,应根据地质条件,做好地下排水工程;2支挡:根据滑坡推力的大小、方向及作用点,可选用重力式抗滑挡墙、阻滑桩及其他抗滑结构。抗滑挡墙的基底及阻滑桩的桩端应埋置于滑动面以下的稳定土(岩)层中。必要时,应验算墙顶以上的土(岩)体从墙顶滑出的可能性;3卸载:在保证卸载区上方及两侧岩土稳定的情况下,可在滑体主动区卸载,但不得在滑体被动区卸载;4反压:在滑体的阻滑区段增加竖向荷载以提高滑体的阻滑安全系数。6.5.2在岩溶地区,当基础底面以下的土层厚度大于三倍独立基础底宽,或大于六倍条形基础底宽,且在使用期间不具备形成土洞的条件时,可不考虑岩溶对地基稳定性的影响,并可按本规范第五章有关规定进行地基计算。6.5.3基础位于微风化硬质岩石表面时,对于宽度小于1m的竖向溶蚀裂隙和落水洞近旁地段,可不考虑其对地基稳定性的影响。当在岩体中存在倾斜软弱结构面时,应按本规范式(5.4.1)进行地基稳定性验算。6.5.4当溶洞顶板与基础底面之间的土层厚度小于本规范第6.5.2条规定的要求时,应根据洞体大小、顶板形状、岩体结构及强度、洞内充填情况以及岩溶水活动等因素进行洞体稳定性分析。当地质条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考虑溶洞对地基稳定性的影响,但必须按本章第二节设计。1溶洞被密实的沉积物填满,其承载力超过150kPa,且无被水冲蚀的可能性;2洞体较小,基础尺寸大于洞的平面尺寸,并有足够的支承长度;3微风化的硬质岩石中,洞体顶板厚度接近或大于洞跨。6.5.5对岩溶水通道堵塞或涌水,有可能造成场地暂时性淹没的地段,或经工程地质评价属于不稳定的岩溶地基,未经处理不宜作建筑地基。6.5.6对地基稳定性有影响的岩溶洞隙,应根据其位置、大小、埋深、围岩稳定性和水文地质条件综合分析,因地制宜采取下列处理措施:1对洞口较小的洞隙,宜采用镶补、嵌塞与跨盖等方法处理;2对洞口较大的洞隙,宜采用梁、板和拱等结构跨越。跨越结构应有可靠的支承面。梁式结构在岩石上的支承长度应大于梁高1.5倍,也可采用浆砌块石等堵塞措施;3对于围岩不稳定、风化裂隙破碎的岩体,可采用灌浆加固和清爆填塞等措施;4对规模较大的洞隙,可采用洞底支撑或调整柱距等方法处理。6.5.7在地下水强烈地活动于岩土交界面的岩溶地区,应考虑由地下水作用所形成的土洞对建筑地基的影响,预估地下水位在使用期间变化的可能性。总图布置前,勘察单位应提出场地土洞发育程度的分区资料。施工时,必须沿基槽认真查明基础下土洞的分布位置。6.5.8在地下水位高于基岩表面的岩溶地区,应考虑由人工降低地下水引起土洞或地表塌陷的可能性。塌陷区的范围及方向可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和抽水试验的观测结果综合分析确定。在塌陷范围内不允许采用天然地基。在已有建筑物附近抽水时,应考虑降水影响。6.6.1边坡设计应符合下列原则:1边坡设计应保护和整治边坡环境,边坡水系应因势利导,设置排水设施。对于稳定的边坡,应采取保护及营造植被的防护措施。2建筑物的布局应依山就势,防止大挖大填。场地平整时,应采取确保周边建筑物安全的施工顺序和工作方法。由于平整场地而出现的新边坡,应及时进行支挡或构造防护。3边坡工程的设计前,应进行详细的工程地质勘察,并应对边坡的稳定性作出准确的评价;对周围环境的危害性作出预测;对岩石边坡的结构面调查清楚,指出主要结构面的所在位置;提供边坡设计所需要的各项参数。4边坡的支挡结构应进行排水设计。对于可以向坡外排水的支挡结构,应在支挡结构上设置排水孔。排水孔应沿着横竖两个方向设置,其间距宜取2~3m,排水孔外斜坡度宜为5%,孔眼尺寸不宜小于100mm。支挡结构后面应做好滤水层,必要时应作排水暗沟。支挡结构后面有山坡时,应在坡脚处设置截水沟。对于不能向坡外排水的边坡,应在支挡结构后面设置的排水暗沟。5支挡结构后面的填土,应选择透水性较强的填料。当采用粘性土作填料时,宜掺入适量的碎石。在季节性冻土地区,应选择炉渣、碎石、粗砂等非冻胀性填料。库仑土压力理论的基本假定:1挡土墙背后的填土是理想的散粒体;2滑动破坏面为一平面。朗肯土压力理论的基本假定:1墙背填土的表面为水平面;2墙背平直光滑。挡土墙设计计算中土压力计算的若干问题:1高大挡土墙的土压力2有限填土的土压力岩石边坡与岩石锚杆挡墙6.7.2当整体稳定的软质岩边坡高度小于12m,硬质岩边坡高度小于15m时,边坡开挖时可进行构造处理(图6.7.2-1,图6.7.2-2)。6.7.5岩石锚杆应符合下列构造要求:1岩石锚杆由锚固段和非锚固段组成。锚固段应嵌入稳定的基岩中,嵌入基岩深度应大于40倍锚杆主筋的直径,且不得小于3倍锚杆的直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水泥砂浆强度不应低于25MPa。非锚固段的主筋必须进行防护处理,可采用混凝土或水泥砂浆包裹。2作支护用的岩石锚杆,锚杆直径不宜小于100mm;作防护用的锚杆,其直径可小于100mm,但不应小于50㎜。3岩石锚杆的间距,不应小于锚杆直径的6倍。4岩石锚杆与水平面的夹角宜为15°~25°。6.7.4岩石锚杆挡土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图6.7.4)1岩石锚杆挡土结构的荷载,宜采用主动土压力乘以1.l~l.2的增大系数。2挡板计算时,其荷载的取值可考虑支承挡板的两立柱间土体的卸荷拱作用。3立柱端部应嵌入稳定岩层内,并应根据端部的实际情况假定为固定支承或铰支承,当立柱插入岩层中的深度大于3倍立柱长边时,可按固定支承计算。4岩石锚杆应与立柱牢固连接,并应验算连接处立柱的抗剪切强度。七软弱地基7.1.1软弱地基系指主要由淤泥、淤泥质土、冲填土、杂质土或其他高压缩性土层构成的地基。在建筑地基的局部范围内有高压缩性土层时,应按局部软弱土层考虑。7.1.3设计时,应考虑上部结构和地基的共同作用。对建筑体型、荷载情况、结构类型和地质条件进行综合分析,确定合理的建筑措施、结构措施和地基处理方法。7.2.1利用软弱土层作为持力层时,可按下列规定:1淤泥和淤泥质土,宜利用其上覆较好土层作为持力层,当上覆土层较薄,应采取避免施工时对淤泥和淤泥质土扰动的措施;2冲填土、建筑垃圾和性能稳定的工业废料,当均匀性和密实度较好时,均可利用作为持力层;3对于有机质含量较多的生活垃圾和对基础有侵蚀性的工业废料等杂填土,未经处理不宜作为持力层。7.2.7复合地基设计应满足建筑物承载力和变形要求。对于地基土为欠固结土、膨胀土、湿陷性黄土、可液化土等特殊土时,设计时要综合考虑土体的特殊性质,选用适当的增强体和施工工艺。7.2.8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通过现场复合地基载荷试验确定,或采用增强体的载荷试验结果和其周边土的承载力特征值结合经验确定。7.3.1在满足使用和其他要求的前提下,建筑体型应力求简单。当建筑体型比较复杂时,宜根据其平面形状和高度差异情况,在适当部位用沉降缝将其划分成若干个刚度较好的单元;当高度差异或荷载差异较大时,可将两者隔开一定距离,当拉开距离后的两单元必须连接时,应采用能自由沉降的连接构造。7.3.2建筑物的下列部位,宜设置沉降缝:1建筑平面的转折部位;2高度差异或荷载差异处;3长高比过大的砌体承重结构或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适当部位;4地基土的压缩性有显著差异处;5建筑结构或基础类型不同处;6分期建造房屋的交界处。沉降缝应有足够的宽度,缝宽可按表7.3.2选用。7.4.1为减少建筑物沉降和不均匀沉降,可采用下列措施:1选用轻型结构,减轻墙体自重,采用架空地板代替室内填土;2设置地下室或半地下室,采用覆土少、自重轻的基础型式;3调整各部分的荷载分布、基础宽度或埋置深度;4对不均匀沉降要求严格的建筑物,可选用较小的基底压力。7.4.3对于砌体承重结构的房屋,宜采用下列措施增强整体刚度和强度:1对于三层和三层以上的房屋,其长高比L/Hf宜小于或等于2.5;当房屋的长高比为2.5<L/Hf≤3.0时,宜做到纵墙不转折或少转折,并应控制其内横墙间距或增强基础刚度和强度。当房屋的预估最大沉降量小于或等于120mm时,其长高比可不受限制;2墙体内宜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或钢筋砖圈梁;3在墙体上开洞时,宜在开洞部位配筋或采用构造柱及圈梁加强。7.4.4圈梁应按下列要求设置:1在多层房屋的基础和顶层处宜各设置一道,其他各层可隔层设置,必要时也可层层设置。单层工业厂房、仓库,可结合基础梁、联系梁、过梁等酌情设置。2圈梁应设置在外墙、内纵墙和主要内横墙上,并宜在平面内联成封闭系统。地基处理方案选择应考虑的问题:1上部结构的平面布置、基础埋深、结构和地基刚度;2场地土质的勘探结果,水文地质情况;3地基处理的目的:地基承载力、变形、稳定性;4地基处理施工的可行性和环境要求;5经济性;6工期。八基础8.1.1无筋扩展基础系指由砖、毛石、混凝土或毛石混凝土、灰土和三合土等材料组成的墙下条形基础或柱下独立基础。无筋扩展基础适用于多层民用建筑和轻型厂房。8.2.2扩展基础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1锥形基础的边缘高度,不宜小于200mm;阶梯形基础的每阶高度,宜为300~500mm;2垫层的厚度不宜小于70mm;垫层混凝土强度等级应为C10;3扩展基础底板受力钢筋的最小直径不宜小于10mm;间距不宜大于200mm,也不宜小于100mm。墙下钢筋混凝土条形基础纵向分布钢筋的直径不小于8mm;间距不大于300mm;每延米分布钢筋的面积应不小于受力钢筋面积的1/10。当有垫层时钢筋保护层的厚度不小于40mm;无垫层时不小于70mm;4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5当柱下钢筋混凝土独立基础的边长和墙下钢筋混凝土条形基础的宽度大于或等于2.5m时,底板受力钢筋的长度可取边长或宽度的0.9倍,并宜交错布置(图8.2.2a);6钢筋混凝土条形基础底板在T形及十字形交接处,底板横向受力钢筋仅沿一个主要受力方向通长布置,另一方向的横向受力钢筋可布置到主要受力方向底板宽度1/4处(图8.2.2b)。在拐角处底板横向受力钢筋应沿两个方向布置(图8.2.2c)。图8.2.2扩展基础底板受力钢筋布置8.2.3钢筋混凝土柱和剪力墙纵向受力钢筋在基础内的锚固长度la应根据钢筋在基础内的最小保护层厚度按现行《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有关规定确定:有抗震设防要求时,纵向受力钢筋的最小锚固长度laE应按下式计算:一、二级抗震等级laE=1.15la(8.2.3-1)三级抗震等级laE=1.05la(8.2.3-2)四级抗震等级laE=la(8.2.3-3)式中la——纵向受拉钢筋的锚固长度。8.2.4现浇柱的基础,其插筋的数量、直径以及钢筋种类应与柱内纵向受力钢筋相同。插筋的锚固长度应满足第8.2.3条的要求,插筋与柱的纵向受力钢筋的连接方法,应符合现行《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插筋的下端宜作成直钩放在基础底板钢筋网上。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仅将四角的插筋伸至底板钢筋网上,其余插筋锚固在基础顶面下la或laE(有抗震设防要求时)处(图8.2.4)。1柱为轴心受压或小偏心受压,基础高度大于等于1200mm;2柱为大偏心受压,基础高度大于等于1400mm。图8.2.4现浇柱的基础中插筋构造示意8.2.7扩展基础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1基础底面积,应按本规范第五章有关规定确定。在墙下条形基础相交处,不应重复计入基础面积;2对矩形截面柱的矩形基础,应验算柱与基础交接处以及基础变阶处的受冲切承载力;受冲切承载力应按下列公式验算:Fl≤0.7βhpftamh0(8.2.7-1)am=(at+ab)/2(8.2.7-2)Fl=pjAl(8.2.7-3)式中βhp——受冲切承载力截面高度影响系数,当h不大于800mm时,βh取1.0;当h大于等于2000mm时,βh取0.9,其间按线性内插法取用;ft——混凝土轴心抗拉强度设计值;h0——基础冲切破坏锥体的有效高度;am——冲切破坏锥体最不利一侧计算长度;at——冲切破坏锥体最不利一侧斜截面的上边长,当计算柱与基础交接处的受冲切承载力时,取柱宽;当计算基础变阶处的受冲切承载力时,取上阶宽;ab——冲切破坏锥体最不利一侧斜截面在基础底面积范围内的下边长,当冲切破坏锥体的底面落在基础底面以内(图8.2.7-1a、b),计算柱与基础交接处的受冲切承载力时,取柱宽加两倍基础有效高度;当计算基础变阶处的受冲切承载力时,取上阶宽加两倍该处的基础有效高度。当冲切破坏锥体的底面在l方向落在基础底面以外,即+2h0≥l时(图8.2.7-1c),ab=l;pj——扣除基础自重及其上土重后相应于荷载效应基本组合时的地基土单位面积净反力,对偏心受压基础可取基础边缘处最大地基土单位面积净反力;Al——冲切验算时取用的部分基底面积(图8.2.7-1a、b中的阴影面积ABCDEF,或图8.2.7-1c中的阴影面积ABCD);Fl——相应于荷载效应基本组合时作用在Al上的地基土净反力设计值。3基础底板的配筋,应按抗弯计算确定;在轴心荷载或单向偏心荷载作用下底板受弯可按下列简化方法计算:1)对于矩形基础,当台阶的宽高比小于或等于2.5和偏心距小于或等于1/6基础宽度时,任意截面的弯矩可按下列公式计算(图8.2.7-2):2)对于墙下条形基础任意截面的弯矩(图8.2.7-3),可取l=a’=1m按式(8.2.7-4)进行计算,其最大弯矩截面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当墙体材料为混凝土时,取a1=b1;如为砖墙且放脚不大于1/4砖长时,取a1=b1+1/4砖长;图8.2.7-3墙下条形基础的计算示意4当扩展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小于柱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时,尚应验算柱下扩展基础顶面的局部受压承载力。8.3.1柱下条形基础的构造,除满足本规范第8.2.2条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柱下条形基础梁的高度宜为柱距的1/4~1/8。翼板厚度不应小于200mm。当翼板厚度大于250mm时,宜采用变厚度翼板,其坡度宜小于或等于1:3;2条形基础的端部宜向外伸出,其长度宜为第一跨距的0.25倍;3现浇柱与条形基础梁的交接处,其平面尺寸不应小于图8.3.1的规定;4条形基础梁顶部和底部的纵向受力钢筋除满足计算要求外,顶部钢筋按计算配筋全部贯通,底部通长钢筋不应少于底部受力钢筋截面总面积的1/3。5柱下条形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8.3.2柱下条形基础的计算,除应符合本规范第8.2.7条一款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比较均匀的地基上,上部结构刚度较好,荷载分布较均匀,且条形基础梁的高度不小于1/6柱距时,地基反力可按直线分布,条形基础梁的内力可按连续梁计算,此时边跨跨中弯矩及第一内支座的弯矩值宜乘以1.2的系数;2当不满足本条第一款的要求时,宜按弹性地基梁计算;3对交叉条形基础,交点上的柱荷载,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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