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药品评价 2010年第7卷第17期
行业广角
医患关系
测,以及对微血管并发症、生活质量、抑郁等的影
响。这是第一个大规模的系统性的在青少年中评价
治疗效果的研究,该研究的完成将会加深我们对青
少年2型糖尿病自然病程的了解,评价早期强化治疗
的意义和持续强化的生活方式干预的疗效。
结 语
小样本短期的临床试验结果提示二甲双胍在
儿童及青少年2型糖尿病人群中的应用是有效和安
全的,同时能降低肥胖者的体重,改善胰岛素抵
抗,对血脂谱没有不利的影响,进一步的结论有
待于大规模的长期的随机对照研究的完成。在国
内,临床用药主要借鉴其他种族的研究数据,在
使用时要谨慎筛选适应证,排查禁忌证,注意用
药的个体化,减少药物的不良反应。另外,儿童
及青少年糖尿病病因复杂,包括1型和特殊类型糖
尿病,要注意鉴别,只有在明确诊断的情况下才
能做到合理用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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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向医疗过度检查“亮红灯”
■文/本刊记者 谭志学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维权意识的增强,在面对医疗事故的时候,越来越多的患
者及家属开始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
时,也滋生了一些“医闹”,他们滥用诉讼权进行
恶意诉讼,借维权之名行牟利之实。
2002年4月1日起《最高人法院关于民事诉讼
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实施,同年9月1日,国务院
正式颁布了修订后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
了在处理医疗事故诉讼中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
以及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明责任分配制度。政策一出
台,患者拍手称快,医疗机构却忧心忡忡。毫无疑
问,新的举证责任的分配,对维护患者的权益提供
了有利的条件,减轻了患者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风
险。同时对于
医疗机构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
量,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不容忽视的
是,《规定》及《条例》中过于强调患方的弱势地
位,对医疗行业的特殊性缺乏充分的估计,对医患
双方行为产生了一定的负性导向。
举证责任倒置导致医疗过度检查
举证责任倒置在医方造成的主要负性影响就
是医方防御性医疗行为增多。医学是一门充满未知
数的科学,医疗也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医生只要工
作就可能有过失。医学科学的对象是人,由于行医
过程中不确定因素多而复杂,必然导致行医后果的
不确定性。为预防医疗诉讼举证不力,医方在医疗
过程中普遍采取防御性医疗行为,其主要
现有:
①扩大检查范围。为预防纠纷发生时无证可举的窘
境,医方可能会狂开检查大处方,进行“拉网式”
检查,在必要的检查之外增加了很多不必要的检查
项目,许多原本特殊的检查变作常规检查,仅需初
级筛查即可的却选择了更高级别或更高档设备检
查。例如,患者术前除了要做血常规、凝血机制、
肝功、肾功、心电图等基本检查外,还要做乙肝、
丙肝、艾滋病检查,如果不进行检查,患者出院几
个月后染上乙肝、丙肝、艾滋病,可能以手术、输
血感染为由起诉医院并要求赔偿,这时,医院就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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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关系
要举证——术前检查患者就已携带乙肝、丙肝或艾
滋病病毒,如果院方不能证明这一点,就会因“发
生医疗事故”而赔偿患者。再如,《抗菌药物临床
应用指导原则》要求必须做细菌培养和药敏试验,
也加大了患者的医疗费用。②诊疗行为趋于保守。
医生在选择治疗
时,首先考虑的是如何避免出
现事故,一些可能对患者非常有利却仍不成熟的治
疗手段将被摒弃。个别医疗机构甚至变相拒绝接收
一些可能致使医疗机构不利的患者。保守的医疗行
为制约了医学技术的创新与发展。③延误或错失治
疗时机。对于急危重症患者,有时生命的延续就在
于急救的及时,甚至以分秒计时。然而,根据法律
法规,一些急救措施的实施必须得到患者及其家
属的书面同意。患者或家属的不理解和医者的不积
极,都会因为延误急救时机而使患者丧失生命。
《侵权责任法》7月1日起实施
据2010年6月9日《重庆晚报》报道:今年5月
8日,广州龙先生的5岁女儿,误吞一根3厘米长的
铁制弯针,被送至广州一家医院治疗。医院对女孩
进行抽血化验、胃镜检查等救治措施,发现弯针已
到达肠道。5月10日,女孩大便时将弯针排出。随
后,龙先生接女儿出院,发现医疗费高达3366.30
元,收费清单上竟有217个检查项目,包括梅毒、
艾滋病、类风湿检查等。此事一经报道,便引起社
会广泛关注。
《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
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这一法律条文
的规定,将对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对患者实施必要
性检查、提高医疗检查的有效性、提高医疗服务质
量、降低患者医疗费用、减少医疗资源的浪费起到
积极的作用。
除了不得过度检查外,《侵权责任法》还对
医疗领域的其他侵权责任进行了规定,包括保护患
者隐私权、医院的紧急救治权等。同时,《侵权责
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
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
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
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
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
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小 结
无论如何,医患双方是两个紧密联系的群体,
双方共同的敌人是疾病,双方的利益关系是相互
依存的。维护医生的尊严与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同
等重要。《侵权责任法》既是对医生权利的尊重,
也体现了对患者的人文关怀。立法的目的是平衡双
方权利与义务关系。双方只有以治病救人为出发点
和落脚点,充分理解对方,加强互信,关系才能和
谐、健康地发展。一旦发生争议,则应理性对待,
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解放军第306医院全军糖尿病诊治中心主任
许樟荣教授点评:
《侵权责任法》的实施,无疑为保障医患双方
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提供
了有利保障。然而,由于每个就诊患者的体质、病
情、病史、疾病性质等存在个体差异,所以,如何
界定“过度检查、过度治疗”仍是难
,我国目前
尚无相关的政策可供参考或遵循。
许多发达国家如美国、德国、意大利广泛采用
临床路径(clinical pathway)管理模式。临床路径是指
针对某一疾病建立一套标准化诊疗程序,以循证医
学证据和指南为指导来治疗和管理疾病的模式,它
可以提高医疗机构的诊疗效率,规范医疗行为,改
善医护质量,降低医疗费用。我国于2010年1月起,
开始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试点医院开展临床路径
试点工作。科学的临床路径的实施有利于纠正“过
度诊疗”现象,同时,作为以治病救人为自己崇高
责任的医务人员,也要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诊疗
不足”,不应因为有一定风险而放弃治病救人的责
任。法律是规范医疗行为的基本准则,但是,法律
不可能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医患关系是当前严重
的社会问题之一,其真正解决需要医务人员以治病
救人为天职,一切为了患者的康复;同样需要患者
及其家属乃至全社会对于医务人员的充分理解、信
任和支持。医患互信,才有利于医疗技术水平的提
高和医学科学的开展,有利于患者的最终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