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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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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63—2006
混凝土用水标准
Standardofwaterforconcrete
20嘶一07—25发布2006—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混凝土用水标准
St∞dard0fwaterforconcrete
JGJ632006
J531—2006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6年12月1日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6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 告
第461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混凝土用水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混凝土用水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63—
2006,自2006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7条为强制性
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
63—89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
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6年7月25日
3
前 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4]66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
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外先进标准,在广
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63—89
进行修订。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技术要
求;4.检验方法;5.检验规则;6.结果评定。
修订的主要内容是:1.将标准名称修订为《混凝土用水标
准》,将混凝土养护用水纳入本标准;2.增加术语一章,取消分
类一章;3.将再生水纳人本标准;4.在水质技术要求中,预应
力混凝土用水pH值由4.0提高到5.0,钢筋混凝土和素混凝土
用水pH值由4.0提高到4.5;钢筋混凝土用水中氯化物含量
(以Cl一计)由1200mg/L减少到1000mg/L;
使用年限为
100年的结构混凝土用水氯离子含量不得超过500mg/L;硫酸盐
(以sol,计)含量由2700mg/L减少到2000mg/L;取消了硫化
物检验项目;增加了碱含量内容;5.增加了放射性检验项目;
6.确定水泥胶砂强度试验为惟一的强度对比试验方法;7.全部
检验方法采用国家标准;8.增加检验频率内容。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
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北京市
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
本标准参加单位:北京排水集团京城中水公司
深圳大学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云南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
4
深圳高新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北京市丰台区榆树庄构件厂
北京市节约用水管理中心
贵州中建建筑科研设计院
建研建材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丁威冷发光霍健邢峰
王强杜炜郭惠斌李昕成
杨玉启何建平马冬花赵继成
黄蕾王宇杰林力勋
5
目 次
l 总则⋯⋯⋯⋯⋯⋯⋯⋯⋯⋯⋯⋯⋯⋯⋯⋯⋯⋯⋯⋯⋯⋯1
2术语⋯⋯⋯⋯⋯⋯⋯⋯⋯⋯⋯⋯⋯⋯⋯⋯⋯⋯⋯⋯⋯⋯2
3技术要求⋯⋯⋯⋯⋯⋯⋯⋯⋯⋯⋯⋯⋯⋯⋯⋯⋯⋯⋯⋯⋯3
3.1混凝土拌合用水⋯⋯⋯⋯⋯⋯⋯⋯⋯⋯⋯⋯⋯⋯⋯⋯⋯3
3.2混凝土养护用水⋯⋯⋯⋯⋯⋯⋯⋯⋯⋯⋯⋯⋯⋯⋯⋯⋯4
4检验方法⋯⋯⋯⋯⋯⋯⋯⋯⋯⋯⋯⋯⋯⋯⋯⋯⋯⋯⋯⋯⋯5
5检验规则⋯⋯⋯⋯⋯⋯⋯⋯⋯⋯⋯⋯⋯⋯⋯⋯⋯⋯⋯⋯⋯6
5.1取样⋯⋯⋯⋯⋯⋯⋯⋯⋯⋯⋯⋯⋯⋯⋯⋯⋯⋯⋯⋯⋯⋯6
5.2检验期限和频率⋯⋯⋯⋯⋯⋯⋯⋯⋯⋯⋯⋯⋯⋯⋯⋯⋯6
6结果评定⋯⋯⋯⋯⋯⋯⋯⋯⋯⋯⋯⋯⋯⋯⋯⋯⋯⋯⋯⋯⋯8
本标准用词说明⋯⋯⋯⋯⋯⋯⋯⋯⋯⋯⋯⋯⋯⋯⋯⋯⋯⋯⋯⋯9
条文说明⋯⋯⋯⋯⋯⋯⋯⋯⋯⋯⋯⋯⋯⋯⋯⋯⋯⋯⋯⋯⋯⋯11
7
1总 则
1.0.1为保证混凝土用水的质量,使混凝土性能符合技术要求,
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以及一般构筑物的混凝土
用水。
1.o.3混凝土用水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
标准的规定。
2术 语
2.0.1混凝土用水waterforconcrete
混凝土拌合用水和混凝土养护用水的总称,包括:饮用水、
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混凝土企业设备洗刷水和海水等。
2.0.2地表水naturesurfacewater
存在于江、河、湖、塘、沼泽和冰川等中的水。
2.0.3地下水undergroundwater
存在于岩石缝隙或土壤孔隙中可以流动的水。
2.0.4再生水urbanrecyclingwater
指污水经适当再生工艺处理后具有使用功能的水。
2.0.5不溶物insolublematter
在规定的条件下,水样经过滤,未通过滤膜部分干燥后留下
的物质。
2.0.6可溶物solublematter
在规定的条件下,水样经过滤,通过滤膜部分干燥蒸发后留
下的物质。
2
3技术要求
3.1混凝土拌合用水
3.1.1混凝土拌合用水水质要求应符合表3.1.1的规定。对于
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的结构混凝土,氯离子含量不得超过
500mg/L;对使用钢丝或经热处理钢筋的预应力混凝土,氯离子
含量不得超过350mg/I。。
表3.1.I混凝土拌合用水水质要求
项 目 预应力混凝土 钢筋混凝土 素混凝土
pH值 ≥50 ≥4.5 ≥45
术溶物(mg/I。) 42000 ≤2000 45000
町溶物(mg/L) ≤2000 45000 410000
cl(mg/I,) 4500 ≤lOOO G3500
S(^2。(rag/L)≤600 42000 42700
碱含量(mg/L) 41500 ≤1500 41500
注:版含量接Na/O+O658KzO计算值来表不。采用非碱活性骨料时t明不检验
碱含量。
3.1.2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的放射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
3.1.3被检验水样应与饮用水样进行水泥凝结时间对比试验。
对比试验的水泥初凝时间差及终凝时间差均不应大于30minl同
时,初凝和终凝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
酸盐水泥》GB175的规定。
3.1.4被检验水样应与饮用水样进行水泥胶砂强度对比试验,
被检验水样配制的水泥胶砂3d和28d强度不应低于饮用水配制
的水泥胶砂3d和28d强度的90%。
3
3.1.5混凝土拌合用水不应有漂浮明显的油脂和泡沫,不应有
明显的颜色和异味。
3.1.6混凝土企业设备洗刷水不宜用于预应力混凝土、装饰混
凝土、加气混凝土和暴露于腐蚀环境的混凝土;不得用于使用碱
活性或潜在碱活性骨料的混凝土。
3.1.7未经处理的海水严禁用于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
3.1.8在无法获得水源的情况下,海水可用于素混凝土,但不
宜用于装饰混凝土。
3.2混凝土养护用水
3.2.1混凝土养护用水可不检验不溶物和可溶物,其他检验项
目应符合本标准3.1.1条和3.1.2条的规定。
3.2.2混凝土养护用水可不检验水泥凝结时间和水泥胶砂强度。
4检验方法
4.o.1pH值的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质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GB/T6920的要求,并宜在现场测定。
4.0.2不溶物的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质悬浮物的测
定重量法》GB/T11901的要求。
4.0.3可溶物的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标准检
验法》GB5750中溶解性总固体检验法的要求。
4.0.4氯化物的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质氯化物的测
定硝酸银滴定法》GB/T11896的要求。
4.0.5硫酸盐的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质硫酸盐的测
定重量法》GB/T11899的要求。
4.0.6碱含量的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化学
方法》
GB/T176中关于氧化钾、氧化钠测定的火焰光度计法的要求。
4.0.7水泥凝结时间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标准稠度
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GB/T1346的要求。试
验应采用42.5级硅酸盐水泥,也可采用42.5级普通硅酸盐水
泥;出现争议时,应以42.5级硅酸盐水泥为准。
4.0.8水泥胶砂强度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胶砂强度
检验方法(IS0法)》GB/T17671的要求。试验应采用42.5级
硅酸盐水泥,也可采用42.5级普通硅酸盐水泥;出现争议时,
应以42.5级硅酸盐水泥为准。
5
5检验规则
5.1取 样
5.1.1水质检验水样不应少于5I,
砂强度的水样不应少于3I。。
5.1.2采集水样的容器应无污染;
次再灌装,并应密封待用。
用于测定水泥凝结时间和胶
容器应用待采集水样冲洗三
5.1.3地表水宜在水域中心部位、距水面lOOmm以下采集,
并应记载季节、气候、雨量和周边环境的情况。
5.1.4地下水应在放水冲洗管道后接取,或直接用容器采集;
不得将地下水积存于地表后再从中采集。
5.1.5再生水应在取水管道终端接取。
5.1.6混凝土企业设备洗刷水应沉淀后,在池中距水面lOOmm
以下采集。
5.2检验期限和频率
5.2.1水样检验期限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水质全部项目检验宜在取样后7d内完成;
2放射性检验、水泥凝结时间检验和水泥胶砂强度成型宜
在取样后lOd内完成。
5.2.2地表水、地下水和再生水的放射性应在使用前检验;当
有可靠资料证明无放射性污染时,可不检验。
5.2.3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和混凝土企业设备洗刷水在使
用前应进行检验;在使用期间,检验频率宜符合下列要求:
1地表水每6个月检验一次;
2地下水每年检验一次;
3再生水每3个月检验一次;在质量稳定一年后,可每6
R
个月检验一次;
4混凝土企业设备洗刷水每3个月检验一次;在质量稳定
一年后,可一年检验一次;
5当发现水受到污染和对混凝土性能有影响时,应立即检
验。
7
6结果评定
6.o.1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要
求的饮用水,可不经检验作为混凝土用水。
6.0.2符合本标准3.1节要求的水,可作为混凝土用水;符合
本标准3.2节要求的水,可作为混凝土养护用水。
6.0.3当水泥凝结时间和水泥胶砂强度的检验不满足要求时,
应重新加倍抽样复检一次。
8
本标准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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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混凝土用水标准
JGI63—2006
条文说明
前 言
《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2006,经建设部2006年7月25
日以公告第461号批准,业已发布。
原《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63—89的主编单位是中国建
筑科学研究院,参加单位是北京市市政设计院研究所、北京市第
一建筑构件厂。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
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混凝土用水标准》编制
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供使用者参考。
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不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中国建筑
科学研究院(主编单位)。
目 次
l总则⋯⋯⋯⋯⋯⋯⋯⋯⋯⋯⋯⋯⋯⋯⋯⋯
2术语⋯⋯⋯⋯⋯⋯⋯⋯⋯⋯⋯⋯⋯⋯⋯⋯
3技术要求⋯⋯⋯⋯⋯⋯⋯⋯⋯⋯⋯⋯⋯⋯
3.1混凝土拌合用水⋯⋯⋯⋯⋯⋯⋯⋯⋯⋯
3.2混凝土养护用水⋯⋯⋯⋯⋯⋯⋯⋯⋯⋯
4检验方法⋯⋯⋯⋯⋯⋯⋯⋯⋯⋯⋯⋯⋯⋯
5检验规则⋯⋯⋯⋯⋯⋯⋯⋯⋯⋯⋯⋯⋯⋯
5,1取样⋯⋯⋯⋯⋯⋯⋯⋯⋯⋯⋯⋯⋯⋯
5.2检验期限和频率⋯⋯⋯⋯⋯⋯⋯⋯⋯⋯
6结果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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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 则
1.0.1水是混凝土不可缺少、不可替代的主要组分之一,直接
影响混凝土拌合物的性能,如力学性能、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
应制定技术标准进行规范,保证混凝土质量,满足建设工程的要
求。本标准规定的混凝土用水包括了混凝土拌合用水和养护用
水,与原标准相比,增加了养护用水的内容。
1.0.2规定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1.0.3相关规定。
2术 语
2.0.1定义混凝土用水及其主要内容。
2.0.2定义地表水。在我国,通常所说的地表水并不包括海洋
水,属于狭义的地表水的概念。主要包括河流水、湖泊水、冰川
水和沼泽水,并把大气降水视为地表水体的主要补给源。把分别
存在于河流、湖库、沼泽、冰川和冰盖等水体中水分的总称定义
为地表水。
2.o.3定义地下水。
2.0.4定义再生水。再生水也称为中水,应符合《城市污水利
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13/T18920的要求。
2.0.5、2.0.6混凝土用水水质专有测试顶目。
3技术要求
3.1混凝土拌合用水
3.1.1规定混凝土拌合用水中影响混凝土性能的物质含量限值。
1原标准规定pH值大于4.0,试验证明,pH值约为4.0
时,对水泥凝结时问和胶砂强度影响不大。但考虑到pH值约为
4.0时,水呈较明显的酸性,尤其是腐殖酸或有机酸等对混凝土
耐久性可能造成影响,因此,适当提高pH值,有益于混凝土的
耐久性。正常情况下,各类水均可达到pH值大于4.5的要求。
对于预应力混凝土,要求应高一些,如桥梁工程中预应力混凝土
应用较多,《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041—2000规定pH值
不得小于5.0。另外,喷射混凝土用水的pH值小于5.0也会影
响混凝土的施工性能。
2不溶物含量限值主要是限制水中泥土、悬浮物等物质,
当这类物质含量较高时,会影响混凝土质量,但控制在水泥含量
的1%以内,影响较小。
3可溶物含量限值主要是限制水中各类盐的总量,从而限
制水中各类离子对混凝土性能的影响。原标准规定的限值是合理
的。
4氯离子会引起钢筋锈蚀,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0—2002和《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92对不
同环境条件下混凝土中氯离子含量有明确的规定,本标准中的规
定与其是协调的。对钢筋混凝土用水的要求与欧洲标准一致。
s硫酸根离子(S042一)会与水泥水化产物反应,进而影
响混凝土的体积稳定性,对钢筋也有腐蚀作用,混凝土各原材料
的有关标准对其都有规定。在原标准的基础上,修订钢筋混凝土
用水的要求与欧洲标准相一致。
6如使用碱活性骨料,则必须限制混凝土中的碱含量,避
免发生碱骨料反应。《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对
混凝土中最大碱含量有明确的规定。本标准的规定与其是协调
的,也与欧洲标准一致。
3.1.2放射性要求按饮用水标准从严控制,超标者不能使用。
3.1.3本条款除保证混凝土拌合物施工性能外,对一些未列入
检验的水中物质含量也是间接的控制。
3.1.4强度是混凝土的主控项目,对比试验也反映水的质量。
水泥胶砂试验使用材料一致,试验控制标准化水平高,对比性
强,误差小。
3.1.5采用油污染的水和泡沫明显的水会影响混凝土性能;采
用明显颜色的水会影响混凝土质量;采用异味的水会影响环境。
3.1.6经试验验证,混凝土生产企业(主要是商品混凝土搅拌
站)设备洗刷水含Ca(OH)z,pH值可达12左右;若沉淀不足
会含有细颗粒;水中含有一些有害物质,如碱含量较高等。鉴于
这些情况的影响,作出相应的规定。
3.1.7未经处理的海水不能满足混凝土用水的技术要求。海水
中含盐量较高,可超过30000mg/L,尤其是氯离子含量高,可
超过15000mg/L。高含盐量会影响混凝土性能,尤其会严重影
响混凝土耐久性,例如,高氯离子含量会导致混凝土中钢筋锈
蚀,使结构物破坏。因此,海水严禁用于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
凝土。
3.1.8即使将海水用于素混凝土,也是在无法获得其他水源情
况下的不得已的做法。海水会引起混凝土表面潮湿和泛霜,影响
混凝土表面质量。
3.2混凝土养护用水
3.2.1、3.2.2对硬化混凝土的养护用水,重点控制pH值、氯
离子含量、硫酸根离子含量和放射性指标等。对混凝土养护用水
的要求,可较拌合用水适当放宽,
项目可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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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检验方法
4.0.1~4.0.8全部检验方法都采用国家标准规定的方法。
4.0.7、4.0.842.5级普通硅酸盐水泥受矿物掺合料影响较小
使用最普遍;42.5级硅酸盐水泥受矿物掺合料影响更小。
5检验规则
5.1取 样
5.1.1规定检验水样的最小用量。
5.1.2避免其他物质沾染容器,影响水样检验的准确性。
5.1.3地表水取样应有代表性,并注意环境等影响因素。
5.1.4地下水取样应避免管道中或地表附近物质的影响。
5.1.5规定再生水取样位置。
5.1.6混凝土生产企业设备洗刷用水在使用前应充分沉淀,取
样情况也应相同。
5.2.1
5.2.2
5.2.3
要求,
5.2检验期限和频率
避免水样陈放时间过长变质。
放射性检验不宜重复。
规定的检验频率可以满足监控混凝土用水质量稳定性的
便于及时解决发现的问
。
6结果评定
6.0.1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饮用水完全可
以满足本标准要求,可以不经检验,直接用于混凝土生产。
6.0.2满足混凝土拌合用水要求即可满足混凝土养护用水要求;
混凝土养护用水要求可略低于混凝土拌合用水要求。
6.0.3水泥凝结时间检验和水泥胶砂强度不符合要求,有可能
是材料(如水泥)或操作等因素的影响,可对这两项进行复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