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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0 20页 doc 291KB 3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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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条款目录扩展条款目录一、财产一切险附加条款1.重置价值条款(4)2.仓储财产申报条款(4)3.公共当局扩展条款(5)4.恶意破坏扩展条款(5)5.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5)6.自动喷淋系统水损扩展条款(6)7.清理残骸费用扩展条款(6)8.专业费用扩展条款(6)9.临时移动条款(6)10.增加资产扩展条款(7)11.建筑物变动条款(7)12.错误和遗漏条款(7)13.灭火费用扩展条款(8)14.玻璃破碎扩展条款(8)15.罢工、暴乱及民众骚乱扩展条款(8)16.碰撞扩展条款(8)17.自动升值扩展条款(9)18.地震海啸扩展条款(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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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条款目录一、财产一切险附加条款1.重置价值条款(4)2.仓储财产申报条款(4)3.公共当局扩展条款(5)4.恶意破坏扩展条款(5)5.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5)6.自动喷淋系统水损扩展条款(6)7.清理残骸费用扩展条款(6)8.专业费用扩展条款(6)9.临时移动条款(6)10.增加资产扩展条款(7)11.建筑物变动条款(7)12.错误和遗漏条款(7)13.灭火费用扩展条款(8)14.玻璃破碎扩展条款(8)15.罢工、暴乱及民众骚乱扩展条款(8)16.碰撞扩展条款(8)17.自动升值扩展条款(9)18.地震海啸扩展条款(9)19.放弃代位追偿扩展条款(10)20.承保全部盗窃条款(10)21.锅炉、压力容器扩展条款(10)22.场所外财产条款(10)23.烟熏扩展条款(11)24.不受控制条款(11)25.72小时条款(11)26.额外费用条款(11)27.临时保护扩展条款(12)28.不使失效条款(12)29.携式设备扩展条款(12)30.供应中断扩展条款(12)31.指定公估人条款(13)32.违反条件条款(13)二、营业中断险(财产一切险项下)1.全部营业额条款(14)2.欠款账册条款(14)3.指定公估人条款(14)4.堵塞条款(14)5.事业设备扩展条款(15)三、机器损坏险1.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16)2.清除残骸费用条款(16)3.特别费用条款(16)4.空运费条款(16)5.专业费用条款(16)6.不使失效条款(17)7.违反条件条款(17)8.放弃代位追偿扩展条款(17)9.指定公估人条款(17)四、公众责任险1.电梯责任条款(18)2.食品、饮料责任条款(18)3.提供物品及服务条款(18)4.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条款(19)5.罢工、暴动或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条款(19)6.火灾和爆炸责任条款(19)7.急救费用条款(19)8.车辆装卸责任条款(19)9.救火费用条款(20)10.建筑物改变条款(20)11.交叉责任条款(20)12.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个人第三者责任条款(20)13.恐怖活动条款(20)14指定公估人条款(21)15.暴力行为、抢劫责任条款(21)16雇员及合伙人条款(21)17停车场责任条款(21)18.起重机械及不需注册的车辆责任条款(22)19.出差责任条款(22)20.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扩展责任条款(22)五、现金保险1.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23)2.保险箱/金库损失扩展条款(23)3.错误及遗漏描述条款(23)4.指定公估人条款(23)六、雇主责任险1.上下班途中扩展条款(24)2.员工人数调整条款(24)3.紧急运输和抢救费用条款(24)4.就餐时间扩展条款(24)5.临时海外工作条款(24)6.指定公估人条款(25)七、产品责任险1.以索赔提出为基础条款(26)2.指定公估人条款(26)八、建筑工程一切险1.错误和遗漏条款(27)2.违反条件条款(27)3.不受控制条款(27)4.不使失效条款(27)5.交叉责任条款(28)6.灭火费用条款(28)7.专业费用条款(28)8.清理残骸费用条款(29)9.特别费用条款(29)10.重置价值条款(29)11.空运费扩展条款(30)12.时间调整特别条款(72小时)(30)13.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30)14.扩展责任保证期扩展条款(12个月)(30)15.罢工、暴动及民众骚动扩展条款(31)16.工地外存储物特别条款(31)17.工程图纸、文件特别条款(31)18.工程完工或交付使用部分扩展条款(32)19.师风险扩展条款(32)20.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扩展条款(32)21.原有建筑物和周围财产扩展条款(32)22.运输险、工程险责任分摊条款(33)23.指定公估人条款(33)一、财产一切险附加条款1.重置价值条款经双方同意,若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价值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则适用下列约定:(一)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对受损保险标的进行重置。重置是指:1、替换、重建保险标的;2、修理、修复保险标的。无论采用上述哪一种方式,目的是使保险标的的受损部分经过重置后达到其全新时的状态。(二)若遇下列情况,保险价值变更为出险时的市场价值:1、被保险人没有合理的原因和理由而推迟、延误重置工作;2、被保险人没有对受损保险标的进行重置;3、发生损失时,若存在重复保险且其他保险合同没有按重置价值承保。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2.仓储财产申报条款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已支付的本保险单明细中列明的仓储财产的保险费为预付保险费,本公司将根据本条款有关规定进行调整。1.被保险人应在每月结束后十天内向本公司申报该月最后一天的库存价值,若被保险人没有按期申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将视作仓储财产的申报金额。2.发生损失时,若被保险仓储财产的库存价值超过保险金额,本公司按下列方式计算赔偿:保险金额—————————×损失-免赔额=赔偿金额实际仓储财产价值3.本保险项下的预付保险费在本保险单生效时按保险金额的75%计收,本保险单终止时,保险费将根据申报库存价值的平均数作调整,多退少补,但退还的保险费不得超过预付保险费的50%。4.发生损失后,保险金额将自动恢复,但被保险人应按日比例支付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终止时的附加保险费。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3.公共当局扩展条款经双方同意,因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在重建或修复时,由于必须执行公共当局的有关法律、法令、法规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以下列约定为条件:(一)下列情况下执行上述法律、法令、法规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本条款生效之前发生的损失;2、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以外的损失;3、发生损失前被保险人已接到有关当局关于拆除、重建的通知;4、未受损保险标的(但不包括被保险的地基)的修复、拆除、重建。(二)被保险人的重建、修复工作必须立即实施,并在损失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或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完工;若根据有关法律、法令、法规及其附则,该受损保险标的必须在其他地点重建、修复时,保险人亦可赔偿,但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得因此增加。(三)若在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标的受损,但按本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减少时,则本附加条款项下的赔偿责任也相应减少。(四)保险人对任何一项受损保险标的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该项目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金额。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4.恶意破坏扩展条款经双方同意,由于第三者恶意破坏行为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除另有约定外,对作为建筑物组成部分的玻璃破碎损失,以及盗窃、抢劫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发生本附加条款项下的损失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5.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各项受损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自动恢复,但被保险人应按日比例支付恢复部分自损失发生之日起至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6.自动喷淋系统水损扩展条款经双方同意,由于自动喷淋系统的突然破裂、失灵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动喷淋系统本身的损失;(二)严寒致使自动喷淋系统的破裂造成的损失;(三)自动喷淋系统未处于工作状态或废弃期间发生的损失。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7.清理残骸费用扩展条款(限额:保险金额的10%)经双方同意,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产生的清除、拆除或支撑受损保险标的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8.专业费用扩展条款(限额:保险金额的10%)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在恢复受损保险标的过程中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设计师、检验师及工程咨询人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被保险人为准备索赔或估损所发生的任何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人对上述费用的赔偿以恢复受损保险标的时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收费规定为准,但最高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9.临时移动条款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保险财产为清洁、维修、修理或其他类似目的而临时移动时,从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场所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任何地方由陆路、水路、铁路和航空往返运输途中因承保的风险所导致的物质损失。本扩展条款受下列条件限制:(一)被移动保险财产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该项财产在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也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项下总保险金额减去所承保的建筑物和仓储物品保险金额的10%;(二)若另有其他保险存在,则本扩展条款不适用;(三)本扩展条款不适用于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承保的各类仓储物品或商品,上述物品若因移动而遭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四)本扩展条款不适用于下列财产:1、领取交通执照的机动车辆和汽车底盘;2、他人委托被保险人管理的财产。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10.增加资产扩展条款(限额:保险金额的10%)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新增加的资产,但不包括财产本身的升值及存货,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保险期间内新增加资产的金额应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限额,且被保险人须每季度末10日内申报增加资产的价值。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11.建筑物变动条款(限额:保险金额的10%)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保险财产在进行扩建、改建、维修、装修过程中发生的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物质损失,但被保险人须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保险人,并克尽职责防止损失发生。本扩展条款项下总合同价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10%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12.错误和遗漏条款经双方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而延迟、错误或遗漏向保险人告知或通知保险标的所占用的场地或价值的变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或其他重要事项,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权益不受影响。但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旦发现其延迟、错误或遗漏,应立即通知保险人上述事项,并支付从风险增加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可能的额外保险费,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13.灭火费用扩展条款(限额:保险金额的10%)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为扑灭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地址内的火灾而发生的下列必要及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雇员(不包括正常上班的雇员及属于被保险人专职消防队的雇员)协助灭火而产生的加班费用;(二)对在灭火过程中使用过的灭火器材重新填充的费用;(三)被保险人的雇员在灭火过程中直接损毁的个人物品。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14.玻璃破碎扩展条款经双方同意,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地址内,作为被保险建筑物组成部分的玻璃破碎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由于该玻璃破碎引起的其他物品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15.罢工、暴乱及民众骚乱扩展条款经双方同意,在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期间,由于参与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的人员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以及因发生抢劫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由于国家有关部门的命令、没收、征用或拆毁造成的损失以及因参与人员或其他人故意纵火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16.碰撞扩展条款经双方同意,由于非被保险人及其雇员所有的或管控的动物、车辆及船舶等交通工具的碰撞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17.自动升值扩展条款(保险金额的10%)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项下双方约定自动升值的保险标的(存货除外)的保险金额在保险期间内每天以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金额升值率的1/365增加,计算公式如下:保险金额每天升值金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金额×升值率×1/365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18.地震海啸扩展条款(限额:保额的80%)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保险人按照以下约定扩展承保地震责任。(一)保险责任:因烈度达到保险财产所在地抗震设防标准的地震或由此引起的海啸、火灾、爆炸所致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被保险财产因连续72小时内遭受一次或多次地震(余震)所致损失应视为一单独事故。(二)除外责任:1、因建筑物未达到国家建筑质量要求(包括抗震设防标准)所致保险财产的损失。2、因地震、海啸导致的营业中断或其他间接损失。3、由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引发的损失。4、其他不属于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三)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为主险保险金额的80%。(四)免赔额:每次事故人民币4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五)费率:主险费率的10%(六)被保险人义务: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建筑物本身的抗震设防达标证明、建筑物的建筑结构及主要原工艺质量证明。被保险人未能提供上述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不真实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19.放弃代位追偿扩展条款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下列各方可能拥有的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一)被保险人的关联或联营公司;(二)被保险人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三)被保险人的董事、合伙人;(四)被保险人的雇员。但上述各方的故意行为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保留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20.承保全部盗窃条款经双方同意,尽管有相反规定,依据保险单条款、除外责任、限制及条件的规定,如果场所内的财产或其任何部分由于非暴力进出场所的偷盗而失窃或受损,保险人将赔偿被保险人的此种损失。但是本扩展条款对盘点时发现的任何消失或短缺不予负责。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21.锅炉、压力容器扩展条款经双方同意,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地址内,被保险人所有的或管控的锅炉、压力容器在正常使用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自身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操作不当;(二)爆炸。但存在下列情形时发生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未按规定和技术规程进行维护保养、检修或违规运行及给水水质不良;(二)操作人员无政府有关部门签发的操作上岗证进行操作;(三)锅炉未取得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使用登记证或年检合格证。被保险人应保证所投保的锅炉、压力容器的质量符合有关法规及行业规范。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22.场所外财产条款(限额:保险金额的10%)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为了修理、检修或避免承保风险损害的威胁,从保险单列明场所移走的保险财产,但自移动之日起不得超过六十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10%。本条款不适用于为正常仓储或加工而移动的保险财产,也不适用于另外投保的财产。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23.烟熏扩展条款(限额:保险金额的10%)经双方同意,由于意外事故引起烟熏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物质损失或清除污迹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24.不受控制条款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在无法控制或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违反本保险合同的条件和保证,本保险合同的保障不受影响。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25.72小时条款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标的在连续72小时内遭受暴风雨、台风、洪水或地震所致损失应视为一单独事件,在计算赔偿时视为一次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72小时的起始时间,但若在连续数个72小时时间内发生损失,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72小时期限不得重叠。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26.额外费用条款(限额:保险金额的10%)如果保险财产的任何部分遭受保险人应予负责的损失,本保险合同项下的赔偿将扩展包括:(一)快递或专递任何零部件所产生的必要费用;(二)进行经认可的修理时,为加快修理所支付的必要的加班费用,包括周日、节假日及夜班的加班费。但保险人的附加责任每次以损失金额的%为限。若保险财产的保额不足,本条款项下特别费用的赔偿金额按比例减少。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27.临时保护措施扩展条款经双方同意,由于对受损保险标的进行合理的临时性修理、保护而产生的必要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上述费用仅限于为防止受损保险标的遭受进一步损失所进行的修理、保护而产生的费用。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28.不使失效条款本保险合同不因下列原因失效:(一)被保险人不知情的保险财产的占用变化或风险增加,但被保险人一经知道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支付可能要求的自风险增加之日起的附加保险费。(二)工人出于修理、微小变动或一般维修等类似目的在保险单列明场所作业。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29.携式设备扩展条款经双方同意,由于保险事故造成放置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地址内的并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的直接物质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30.供应中断扩展条款经双方同意,由于供应电、水、气及其他能源的设备遭受保险事故致使供应中断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31.指定公估人条款经双方同意,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估损金额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金额时,可以指定双方认可的有合法执业资格的机构作为公估人,公估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32.违反条件条款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违反了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和保证时,仅使这些违反的条件和保证所对应的保障失效,而不影响其他保障的效力。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二、营业中断险(财产一切险项下)1.全部营业额条款在赔偿期限内如果为获得营业收入,被保险人或他人代其在营业处所以外的地点,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则有关这项销售或服务所给付或应给付的金额,在计算赔偿期限的营业额时应包括在内。2.欠款账册条款(最高赔偿限额:RMB100,00,000)兹约定,在本保险合同各项保险金额的限度以内,如果因本保险所承保的风险,保存在营业处所的应收未收账目的记录遗失,受毁或受损,保险人可以赔偿下列各项:(1)顾客应付被保险人的一切数额,但以被保险人因损失账册的直接后果,而不能收取这些欠款为限。(2)因损失账册而必须支付的超过正常收款费用部分的费用。(3)证明本扩展责任条款项下的任何索赔时必须支付审计师的合理费用。但以被保险人能凭审计师的书面证明证实其损失的为限。保险人在本扩展责任条款项下的最高赔偿责任,不能超过。本扩展条款只适用于保险期内发生的应收未收账目记录灭失或损毁。本条除上述规定外,其他均以本保险合同所载条款为准。3.指定公估人条款经双方同意,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估损金额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金额时,可以指定双方认可的有合法执业资格的机构作为公估人,公估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4.堵塞条款(其最高赔偿期限不超过90天,或按该保单营业中断险责任限额乘以相应比例(90天/该保单营业中断险最高赔偿期限)计算的最高赔偿限额,且每张保单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兹约定,由于邻近营业处所的财产遭受(本保险合同所限定的)损坏,使营业中断或受到干扰,因而导致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损失而上述损坏将阻碍该财产的使用或堵塞其通道口,则不论营业处所或被保险人在营业处所内的财产是否遭受损失,这项损失均应视作由于被保险人在营业处所使用的财产遭受损坏所造成的损失。本条除上述规定外,其他均以本保险合同所载条款为准。5.事业设备扩展条款(其最高赔偿期限不超过90天,或按该保单营业中断险责任限额乘以相应比例(90天/该保单营业中断险最高赔偿期限)计算的最高赔偿限额,且每张保单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兹约定,如未发生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损失,其原因是由于向被保险人营业处所供电,供气或供水的发电站,煤气厂或自来水厂不能供应电、气或水,使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指定的处所经营的业务中断或受到干扰所致,而不能供应电、气或水是直接由于被保险人获得这些供应的发电站或公共供电单位分站的财产遭受的损失(本保险合同的定义)所致,则这项损失应视为被保险人在营业处所使用的财产遭受损坏所造成的损失。但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不负责任:政府、市政或地方当局或供应部门不是单纯为了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或保障供应系统的其任何部分的有意行为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上述任何当局或部门不是单纯出于供应单位的发电或供应设施,遭受所保风险造成损坏的需要,而行使其停止,限量或按配额供电、供气、供水的权力,因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就上述扩展责任而言,对由于或归因于一种来源或原因所致的每项损失或一系列损失的赔偿期限如下:自发生损失之日起,至此后不迟于六十天为止并由于发生损失而营业受到影响的一段时间。但除非每次停止供电、供气、供水持续二十四小时以上,否则保险人对由此而发生的任何损失不负责任。保险人对上述每次停止供应的头二十四小时所遭受的任何损失也不负责任。在任何起诉或诉讼中,如保险人认定,由于本条规定,损失或损坏不在本保险所保的范围以内,被保险人应负举反证的责任。本条除上述规定外,其他均以本保险合同所载条款为准。三、机器损坏险1.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对受损的被保险财产予以赔偿后,原保险金额自动恢复,但被保险人应按日比例补交从发生损失之日起至保险单终止之日止恢复保额部分的保险费。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2.清除残骸费用条款(赔偿限额:保险金额的10%)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承保的风险造成被保险财产的损失而发生的清除、拆除及支撑受损财产的费用,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限额。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3.特别费用条款(总赔偿限额:保险金额的10%)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下列特别费用,即:加班费、夜班费、节假日加班费以及快运费(不包括空运费),该特别费用须与本保险单项下予以赔偿保险项目的损失有关。但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以下列明的限额。若损失项目的保额不足,本条款项下特别费用的赔偿金额按比例减少。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4.空运费条款(总赔偿限额:保险金额的10%)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空运费,该空运费须与本保险项下予以赔偿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有关,但本条款项下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以下列明限额。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5.专业费用条款(总赔偿限额:保险金额的10%)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项下承保风险造成被保险财产损失后,在重置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设计师、检验师及工程咨询人费用,但被保险人为准备索赔或估损所发生的任何费用除外。上述赔偿费用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限额。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6.不使失效条款本保险合同不因下列原因失效:(一)被保险人不知情的保险财产的占用变化或风险增加,但被保险人一经知道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支付可能要求的自风险增加之日起的附加保险费。(二)工人出于修理、微小变动或一般维修等类似目的在保险单列明场所作业。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7.违反条件条款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违反了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和保证时,仅使这些违反的条件和保证所对应的保障失效,而不影响其他保障的效力。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8.放弃代位追偿扩展条款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下列各方可能拥有的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一)被保险人的关联或联营公司;(二)被保险人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三)被保险人的董事、合伙人;(四)被保险人的雇员。但上述各方的故意行为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保留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9.指定公估人条款经双方同意,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估损金额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金额时,可以指定双方认可的有合法执业资格的机构作为公估人,公估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四、公众责任险1.电梯责任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累计赔偿限额RMB)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的电梯、升降机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应持有有关政府部门颁发的电梯、升降机合格证书,并保证对电梯、2.食品、饮料责任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累计赔偿限额RMB)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因其提供的食品、饮料或掺有异物的食品、饮料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应克尽职责3.提供物品及服务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累计赔偿限额RMB)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提供物品及服务,包括作为其正常经营过程中的运输服务,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4.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经营场所内或其他列明场所布置的广告、霓虹灯、5.罢工、暴动或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直接由于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造成第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6.火灾和爆炸责任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累计赔偿限额RMB)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因火灾或爆炸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本条款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以下列明的限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7.急救费用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营业场所内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时应支付的合理8.车辆装卸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其拥有的车辆在营业场所内进行与经营有关的装卸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9.救火费用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营业场所发生火灾时,所花费的必需的、合理的费用。本条款项下承担的赔偿限额不超过以下列明的限额。10.建筑物改变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改变、维修或装修建筑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11.交叉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保障将适用于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每一个被保险人,如同本公司对每一个被保险人签发独立的保险12.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个人第三者责任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累计赔偿限额RMB)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董事及经理人员于保险期限内外出,进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活动或业务旅行时本条款项下承担的赔偿限额不超过以下列明的限13.恐怖活动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经营场所出现任何恐怖分子或组织进行恐怖活动造成第三者人14指定公估人条款经双方同意,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估损金额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金额时,可以指定双方认可的有合法执业资格的机构作为公估人,公估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15.暴力行为、抢劫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由于发生暴力行为、抢劫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16雇员及合伙人条款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的雇员及合伙人应视为包括在“被保险人名称”之中,但他们应遵守及履行本保险的条款及条件。17停车场责任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累计赔偿限额RMB)兹经双方同意,尽管存在相反规定,本保险扩展承保,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处于被保险人控制下的或停放于被保险人场所内或其附近的机动车辆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但不得超过下列限额:每车赔偿限额:RMB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RMB被保险人遵守以下要求是本公司承担责任的先决条件:(一)在机动车辆停放于被保险人场所内或处于其控制之下时,被保险人应克尽职责防止损失发生;(二)在停车场内张贴并保持本公司认可的免责通知。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18.起重机械及不需注册的车辆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实际上或法律上由被保险人控制的,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进行工作中使用的任何吊车、起重机、动力起吊机械或不需注册的车辆或其附件,直接或间接引致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坏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但是,下列有关上述车辆或其附件的赔偿责任,本公司不予负责:(一)机动车辆相关法规要求对其使用进行保险;(二)另外存在承保同样责任的保险,且其适用的赔偿限额包含本条款的限额。本保险单所载条件不变。19.出差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单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中国员工因公出差至以外的地方(中国境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0.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扩展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由于锅炉及压力容器本身内部压力产生爆炸,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应持有有关当局颁发的锅炉及压力容器合格证书并保证对锅炉及压力容器由合格技术人员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五、现金保险1.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在被保险财产发生损失后,原保险金额自动由发生损失之日起恢复,而被保险人须支付由此加收的保险费。2.保险箱/金库损失扩展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50,000元)本保单扩展承保由于盗窃、爆窃、抢劫或企图盗窃、爆窃、抢劫造成被保险人的保险箱及/或金库的损失。保险人责任以每一事故5万人民币为限。3.错误及遗漏描述条款被保险人在本保单项下的保障并不因其延缓或非故意地或无意地错误或遗漏通知保险人已获得或占用的新场所或申报财产价值或描述任何保险利益、风险或财产而受到损害,但被保险人一旦知悉这些延缓、错误或遗漏,应尽可能及早通知保险人。4.指定公估人条款经双方同意,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估损金额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金额时,可以指定双方认可的有合法执业资格的机构作为公估人,公估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六、雇主责任险1.上下班途中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员工在受雇工作前后24小时内发生意外伤亡事故时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均不变。2.员工人数调整条款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按投保当时在册员工人数计算预交保费,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每季度结束后的20日内申报上季度的实有人数,保单期满后,本公司按照申报的实际人数调整保险费,多退少补。本公司同意保险事故发生后,不因出险时实际人数超过投保人数而比例赔付。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3.紧急运输和抢救费用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雇员发生保险事故时所支付的必须的、合理的紧急运输费用。4.就餐时间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如果被保险人的任何雇员在被保险场所就餐时受伤或死亡,此种伤害或死亡应被视为在受雇过程中发生。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5.临时海外工作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所聘用的员工临时海外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疾病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均不变。6.指定公估人条款经双方同意,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估损金额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金额时,可以指定双方认可的有合法执业资格的机构作为公估人,公估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七、产品责任险1.以索赔提出为基础条款兹经双方同意修正:1、本保险仅在下列条件下适用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开始后发生的事故引起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1)由于“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引起的任何索赔,必须在本保险单有效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任一被保险人提出第一次索赔;(2)任何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生效之日对事故的发生都不知道或不能合理预见。2、本批单中“任何索赔”和“全部索赔”含义如下:(1)任何个人或组织寻求损失补偿的“任何索赔”,在任一被保险人或公司收到书面通知后(以先收到为准),视为该索赔已经提出;(2)同一个人在任何一次事故中因人身伤害而向任何被保险人第一次提出索赔时,即被视作“全部索赔”已经提出;(3)任何个人或组织在任何一次事故中因财产损失而向任何被保险人第一次提出索赔时,即被视作“全部索赔”已经提出。2.指定公估人条款经双方同意,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估损金额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金额时,可以指定双方认可的有合法执业资格的机构作为公估人,公估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八、建筑工程一切险1.错误和遗漏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非故意的和/或疏忽造成的遗漏错误或对被保风险或保险财产的错误表述或是在保险期间未就被保风险或保险财产发生的变化通知保险公司,如被保险人一旦发现上述错误遗漏或未通知事项后,须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则被保险人的权益不会因此而受损害。本保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2.违反条件条款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违反了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和保证时,仅使这些违反的条件和保证所对应的保障失效,而不影响其他保障的效力。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3.不受控制条款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在占用或使用营业场所时,由于不知情或远非其所能控制的事件发生造成的遗漏申报或任何行为,不会影响本保险单的有效性,一旦被保险人知道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按要求支付适当的附加保险费。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4.不使失效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在投保人、被保险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本保险合同不因保险标的所占用场地或价值的变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的增加或其他重要事项的变化而失效。但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旦知道该情况,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支付从风险增加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可能的额外保险费,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5.交叉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第三者责任项下的保障范围将适用于本保险合同明细表列明的所有被保险人,就如同每一被保险人均持有一份独立的保险合同,但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不承担以下赔偿责任:(一)已在或可在本保险合同物质损失部分投保的财产损失,包括因免赔额,或赔偿限额规定不予赔偿的损失;(二)已在或应在劳工保险或雇主责任保险项下投保的被保险人的雇员的疾病或人身伤亡。保险人对所有被保险人由一次事故或同一事故引起的数次事故承担的全部责任不得超过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6.灭火费用条款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为扑灭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地址内的火灾而发生的下列必要及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雇员(不包括正常上班的雇员及属于被保险人专职消防队的雇员)协助灭火而产生的加班费用;(二)对在灭火过程中使用过的灭火器材重新填充的费用;(三)被保险人的雇员在灭火过程中直接损毁的个人物品。本附加险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赔偿限额:总保险金额的10%。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7.专业费用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项下承保风险造成被保险工程损失后,在重置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设计师、检验师及工程咨询人费用,但被保险人为了准备索赔,或估损所发生的任何费用除外。上述赔偿费用应以损失当时适用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制订的收费标准为准,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赔偿限额:总保险金额的10%。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均不变。8.清理残骸费用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项下承保的风险造成保险财产损失而发生的清除、拆除或支撑受损财产的费用,但是本扩展条款项下的全部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总保险金额的10%。赔偿限额:总保险金额的10%。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均不变。9.特别费用条款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项下承保风险造成被保险工程损失后,在重置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设计师、检验师及工程咨询人费用,但被保险人为了准备索赔,或估损所发生的任何费用除外。上述赔偿费用应以损失当时适用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制订的收费标准为准,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赔偿限额:总保险金额的10%本保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10.重置价值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项下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不包括仓储物品,如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其赔偿金额应按受损保险财产的重置价值计算。重置价值是指:一、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但本保险的赔偿责任不能因下列原因而增加:(一)被保险人要求按自己的方式进行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二)被保险人在其它地点进行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二、修理或修复受损财产;无论采用上述哪一种方式,目的是使受损财产基本恢复至原状,即经过修理或修复后的财产状态既不好于也不差于受损前的标准。特别条件:一、被保险财产若发生部分损失,需进行修理或修复的费用不能超过该财产全部损失应赔偿的金额。二、若受损财产重新修复或重建所产生的重置费用达到并高于该财产发生损失时的保险金额,本保险的赔偿按该保险金额与受损财产重置价的比例确定,计算方式如下:受损财产保险金额————————×损失金额-免赔金额=赔偿金额受损财产重置价值三、若遇下列情况,本公司的赔偿将按受损保险财产的市价计算:(一)被保险人没有合理的原因和理由推迟、延误重建或修复工作;(二)被保险人没有对受损财产进行重建、替换、或修复;(三)发生损失时保险财产由其它有效保险单承保,但该保险单没有按与本条款一致的重置价值承保。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11.空运费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空运费,但该空运费须与本保险单项下予以赔偿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有关。本条款项下的空运费在保险期限内的最高赔偿限额为总保险金额的10%。每次事故免赔额:RMB1,000.00元12.时间调整特别条款(72小时)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项下保险财产因在连续72小时内遭受暴风雨、台风、洪水或地震所致损失应视为一单独事件,并因此构成一次意外事故而扣除规定的免赔额。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72小时期限的起始时间,但若在连续数个72小时期限时间内发生损失,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72小时期限不得重叠。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13.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在本公司对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财产的损失予以赔偿后,原保险金额自动恢复。但被保险人应按日比例补缴自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单终止之日止保险金额恢复部分的保险费。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14.扩展责任保证期扩展条款(12个月)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以下列明的保证期内因被保险的承包人为履行工程合同在进行维修保养的过程中所造成的保险工程的损失,以及在完工证书签出前的建筑或安装期内由于施工原因导致保证期内发生的保险工程的损失。本保险合同保证期遵循如下约定:保证期的保险期间与工程合同中规定的保证期一致,从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时起算,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证期的保险期限不得超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证期。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15.罢工、暴动及民众骚动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地点范围内由于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造成的损失,包括在此期间罢工人员在本保险单列明地点范围内的行为造成的损失,以及在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期间,因发生抢劫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但本扩展条款对由于政府或公共当局的命令、没收、征用或拆毁造成的损失以及因罢工人员或任何人故意纵火造成的损失不负责赔偿。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16.工地外存储物特别条款(每一储存点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万元)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工地以外的储存物,但该储存物的金额应包括在保险金额中。被保险人应根据本公司要求提供:工地外储存的地址;储存物的最高金额人民币500万元储存期限。被保险人应保证:上述工地外储存地点必须有安全警卫人员24小时值班;上述工地外储存地点必须符合储存物的存放要求。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每一储存点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万元17.工程图纸、文件特别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项下承保风险造成工程图纸及文件的损失而产生的重新绘制,重新制作的费用。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500万元18.工程完工或交付使用部分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在保险期限内,由于本保险单第一部分项下保险财产施工或者安装造成已完工或交付使用部分的损失。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19.设计师风险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财产因设计错误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原因引起意外事故并导致的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失而发生的重置、修理及矫正费用。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20.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第三者责任项下扩展承保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责任,但以下列条件为限:(一)第三者的财产、土地或建筑全部或部分倒塌;(二)被保险人在施工开始之前,第三者的财产、土地或建筑物处于完好状态并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三)如经本公司要求,被保险人在施工开始之前应自负费用向本公司提供书面报告说明任何受到危及的第三者财产、土地或建筑物的情况。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一)因工程性质和施工方式而导致的可预知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责任;(二)既不影响第三者财产、土地或建筑物的稳定性,又不危及使用人安全的表面损坏;(三)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为防止损失发生而采取预防或减少损失的费用。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21.原有建筑物和周围财产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明细表物质损失项下根据本扩展条款规定承保被保险财产在建筑、安装过程中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地下水位降低、基础加固、隧道挖掘,以及其它涉及支撑因素或地下土的施工而造成以下列明的建筑物突然的、不可预料的物质损失。作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被保险人在工程开工前应向保险人提供书面报告以证实被保险工程开工前原有建筑及周围财产的状况良好,并已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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